透析和諧社會視野下的法律監督說理

時間:2022-04-06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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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和諧社會視野下的法律監督說理

摘要:法律監督說理機制可概括為檢察機關在開展業務工作中,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對具體案件、法律監督過程的處理結果所依據的理由進行分析、闡述及說明,讓當事人和有關機關能夠明白處理決定的原因和依據,從而為當事人和有關機關提供了一個與檢察機關對話交流的平臺,通過檢察機關的釋法論理和透徹闡述,使當事人和有關機關心悅誠服,有效減少因執法不公開、不透明,而造成的執法誤解,引發的社會矛盾,最終達到促進社會和諧的一個良性執法運作機制。

關鍵詞:和諧社會法律監督執法運作機制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督說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法律監督說理的實質就是要求檢察機關自行揭開執法辦案的神秘面紗,不僅要將執法的“果”公諸于眾,更要將執法的“因”闡釋清楚,將檢察機關的具體執法活動主動置于公眾的視野監督之下,從而減少公眾對司法公正的猜疑,達到執法和諧、司法和諧、社會和諧的良好效果。近年來,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說理工作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對維護和諧司法、保障弱者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但也出現了諸如口頭說理不夠規范、書面說理流于形式等問題,筆者結合工作實踐經驗,就檢察機關如何提高法律監督說理能力、促進社會和諧方面談談個人的一些粗淺看法。

一、法律監督說理機制的概念及推行法律監督說理機制對促進社會和諧的現實意義

目前,雖然司法界對大力推行法律監督說理機制已達成共識,但并為給出一個整體劃一的概念性規定,筆者認為,法律監督說理機制可概括為檢察機關在開展業務工作中,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對具體案件、法律監督過程的處理結果所依據的理由進行分析、闡述及說明,讓當事人和有關機關能夠明白處理決定的原因和依據,從而為當事人和有關機關提供了一個與檢察機關對話交流的平臺,通過檢察機關的釋法論理和透徹闡述,使當事人和有關機關心悅誠服,有效減少因執法不公開、不透明,而造成的執法誤解,引發的社會矛盾,最終達到促進社會和諧的一個良性執法運作機制。實踐中的主要做法有不捕說理、不訴說理、民行抗訴說理、申訴和解說理等,并逐步被推廣靈活運用到執法辦案的各個環節,成為檢察機關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服務社會主義建設大局的一個重要抓手,對促進社會和諧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法律監督說理是訴訟和諧的關鍵

訴訟和諧主要體現在當事人之間關系的和諧、當事人與辦案機關之間關系的和諧、辦案機關之間關系的和諧三個方面。過去,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活動時,對監督事項往往只是簡單地說明審查的結果,對于是如何審查、分析和作出判斷卻很少有充分的闡述,這種只重結果不重過程的執法方式既容易造成司法擅斷,也容易引起當事人及其他辦案機關對檢察機關執法公正性的質疑,從而導致執法不和諧因素的產生。而法律監督說理機制的核心就在于通過檢察機關以透明、公開的方式,向當事人、其他辦案機關有理有據地解釋法律監督過程中涉及的事實問題、法律問題和政策問題,從而促使當事人、其他辦案機關理解支持檢察機關的決定,達到訴訟和諧的良好效果。

(二)法律監督說理是定紛止爭的良策

眾所周知,社會的不和諧因素就在于矛盾和紛爭,而自古化解矛盾、解決紛爭的治本之策就是“說理——心服”的糾紛解決機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說理正是從“理”的角度出發論證觀點,針對如不捕、不訴等易引發被害人誤解、社會矛盾的問題,以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的方式,設身處地的向被害人一方把道理講清、講透、說明,徹底解開被害人一方的心結,使其心悅誠服,從而達到從源頭上化解矛盾、解決紛爭的良好效果。

(三)法律監督說理是強化法律監督的保障

“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機關的永恒工作主題,而要想開展好法律監督說理工作,就要有道理可講,要有能力讓人信服,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執法辦案中作出的每一個決定,都要建立在充分論證和縝密思考的基礎上,僅憑經驗、僅憑感覺的草率決定是堅決行不通的。因此,只有辦案過程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認定事實嚴格依據證明標準,適用實體法律正確無誤,才能有理、有據地解釋所作決定,讓當事人和有關機關口服心更服。可見,法律監督說理無形中對檢察機關的辦案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

二、當前法律監督說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筆者以寧德市檢察機關推行法律監督說理機制過程中發現的一些問題為例,管中窺豹,談談當前法律監督說理工作中應引起重視、需要完善的幾個問題:

(一)法律監督說理的適用范圍不夠明確,易引發泄密問題

目前,法律監督說理機制總體來說還屬于試行探索階段,還沒有形成具體的制度規范,因此辦案人員在適用法律監督說理機制的尺度、范圍不是很好把握,因適用界限不清,而引發泄露辦案機密的問題應引起重視。筆者認為,法律監督說理機制應該積極推行,但不是“萬能鑰匙”,如在職務犯罪偵查,追捕、追訴等工作中,由于涉及較多內部信息和辦案機密就不宜適用法律監督說理機制。因此,筆者建議應當根據檢察工作實際,明確界定法律監督說理的適用范圍,防止辦案人員在實踐中出現適用混亂,引發泄密問題。

(二)書面說理不夠透徹,存在應付了事思想

說理透徹明了是對法律監督書面說理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但實踐中一些檢察人員存在應付了事思想,主要體現在書面說理中由“因”到“果”依據不足、讓當事人和有關機關對“為什么這樣做”產生困惑;說理內容空洞,甚至“千案一理”,缺乏針對性和說服力等。因此筆者建議,應進一步規范書面說理工作,可通過加強專門培訓、推行“首辦責任制”、評選“最佳說理獎”等監督激勵措施,促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說理書面材料達到語言規范、論證有力、邏輯嚴密的事理、法理、情理的最佳詮釋。

(三)口頭說理、與當事人和有關機關當面溝通相對較少

實踐中一些檢察人員在法律監督說理工作中存在怕麻煩思想,認為與當事人和有關機關當面溝通費時費力,往往僅“一紙說理書”就完事大吉,這在一定程度上實際剝奪了一些當事人和有關機關與檢察機關當面交鋒,論法說理的機會。筆者認為,法不說不明、理不辯不清,檢察機關與當事人和有關機關真正的面對面交流,才更有利于當事人和有關機關對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理解和認可。因此,筆者建議,檢察機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盡量為當事人和有關機關提供口頭面對面說理的機會,比如:對故意傷害輕刑案件不捕說理中,可推行“圓桌親情式對話”的方式,將當事人雙方、偵查機關召集到一起面對面交流,通過心平氣和、于法于理于情的親情式對話,快速消除誤會、緩和沖突,使當事人和偵查機關充分理解和支持不捕說理的政策法律依據和對構建和諧社會的現實意義,同時這種親情式面對面交流方式,亦是有效減少涉檢上訪的良策。

(四)僅對有關機關進行書面說理,忽略對當事人的說理工作

筆者在走訪調研中發現,一些檢察機關在開展不捕說理過程中,僅對偵查機關發出不捕說理書面材料,而由于偵查機關辦案人員客觀和主觀的某些原因,并未向當事人,尤其是被害人一方說明理由,往往造成對當事人的不捕說理工作實際被駕空,并未真正開展,這就極易引發被害人一方主動上門要求說理或感到投訴無門引發涉檢上訪等嚴重問題,目前,在一些檢察機關中,已經發生了因未對當事人進行不捕說理而引發被害人涉檢上訪的事件,所以應高度引起重視。對此,筆者建議,檢察機關應進一步細化硬化對當事人,尤其是被害人一方的法律監督說理機制的操作流程,促使辦案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更有理可說、有據可循、有責可追,真正起到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法律監督說理機制的應有之義。

(五)檢察人員的法律素養和論辯水平有待提高

法律監督說理機制對檢察人員的法律素養和論辯水平都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但現狀是一些檢察人員學習意識不夠強,對如何將事理、法理、情理有機融合,內化于心、外踐于形,寫得出、講得明,讓當事人和有關機關心悅誠服的能力還有待提高。

三、如何提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說理能力

筆者認為,提高檢察機關的法律說理能力,要注重抓好強化說理意識、講究說理方法、加強說理監督三個方面工作。

(一)強化說理意識、營造“善說會寫”的工作氛圍

要將法律監督說理工作放在與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執法辦案工作的同等位置來常抓不懈,不斷強化全體檢察人員的說理意識,要求全體檢察人員充分認識到加強法律監督說理對辦案質量和業務素質的促進作用,以及對構建與當事人和有關機關和諧關系的積極作用,要求全體檢察人員特別是領導班子成員和一線辦案人員,切實加強與法律監督說理要求相一致的“善說會寫”的能力和水平,為履行好法律監督說理職能、促進社會和諧作出積極的貢獻。

(二)講究說理方法、構建“以理服人”的辦案機制

實踐中,有了完備的事實證據,但由于說理方法的不當而引發矛盾糾紛、費時費力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法律監督說理方法是一項技巧、同樣是一門學問,是如何真正使案件做到“事實清楚、法律抓準、用語恰當、結論服人”的關鍵所在,各級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引導檢察人員熟練掌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刑事政策考量等說理方法,切實做到使每個案件有理有據,以理服人,提高說理質量,確保說理實效。

(三)加強說理培訓、完善“說理考評”的監督機制

各級檢察機關應設立“法律監督說理”專題培訓課程,為檢察人員提供經常性、持續性的學習機會,結合檢察工作實踐,有針對性組織開展口頭論辯、書面分析、交流心得等活動,切實提高檢察人員口頭說理、書面說理的能力和水平。并通過健全完善法律監督說理貫徹落實情況的考評制度,將檢察人員的“說理能力與效果”納入每年的檢察機關業務考評體系中,通過優獎劣罰的形式,督促檢察人員高度重視法律監督說理工作,自覺提高法律監督說理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