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定原則現實意義綜述
時間:2022-04-13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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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權法定原則是“物權法構造的重要基柱之一”,源于羅馬法,正式確立于近代資本主義民法,其后為繼受羅馬法的大陸法系多數國家采用,有整理舊物權、物盡其用、保障交易安全之功能。近代以來,該原則受到了諸多批判,有否定和修正之說。本文從我國國情出發,認為在當前堅持物權法定原則對限制公權力擴張,保障當事人意思自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穩步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物權法定原則公有制國情私法自治
物權法定原則,在物權法的結構體系中居于樞紐和核心地位。其在整理舊物權、發揮物的效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對物權法定原則的質疑、詰責和批判日趨激烈,有的學者主張對其予以廢棄,有的學者主張對其予以修正。筆者結合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擬從物權法定原則限制公權力、保護私權,輔助私法自治精神貫徹實施,建立明確化、規范化物權體系的角度出發論證在我國堅持物權法定原則之必要。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起源及涵義
物權法定原則,亦稱物權法定主義,是物權創設的立法例之一,被視為“物權法構造重要基柱之一”,豍其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依其意思設定與法律規定不同的物權。其源于羅馬法,正式確立于近代資本主義民法,其后為繼受羅馬法的大陸法系多數國家采用。豎羅馬法中雖然沒有“物權”的概念,卻有具有物權屬性的權利,如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用益權、抵押權、質權等,這些權利的類型和取得方式都由法律作了明確規定,非依法定方式取得這些權利的,法律不予保護。德國法學家薩維尼主張權利按照法律關系客體的不同將應劃分為物權和債權,普通法學說主張物權與債權應該嚴格區分,如《德國民法典立法草案理由書》稱:“比較古老的法典,尤其是《普魯士普通邦法》和《法國民法典》常將債權法之規定與物權法規定相混淆……此會困惑對于法律關系本質之洞察,同時也會威脅法律之正確適用”,豏由此可見,物權與債權的劃分使得物權法定原則的產生、確立有了可能。《德國民法典》雖然沒有明文規定物權法定原則,但判例和理論學說對其都予以承認和肯定,如此,隨著物權與債權的劃分,物權法定原則在德國得以最早確定——“立法者認為,物權法定主義從物權與債權的對立以及物權法和債權法的獨立性出發,作為契約自由反面解釋的演繹就自然而然地得到了。”豐此后,大陸法系諸多國家和地區民法繼承了物權法定原則,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條規定:“物權,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創設”,《韓國民法典》第185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法外,不得任意創設”,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本法或其它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豑,奧地利民法第308條也有類似規定;瑞士雖無明文規定,但在理論和實踐中均承認該原則的適用。豒我國2007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從而在我國物權法上明確確立了物權法定原則。
雖然物權法定原則已被近代各國物權法立法所采納,但各國對其定義卻不盡相同。法國的物權法定是指物權類型(種類)和內容的限制;德國的物權法定,既包括物權類型和內容的限制,還包括物權設立和移轉形式的限制;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物權法定是指對物權種類和內容的任意創設的限制。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筆者認為,我國物權法上的物權法定原則有以下兩層具體含義:一是物權種類法定。即當事人不得依其意思創設我國法律未規定的新種類的物權。例如,就擔保物權而言,雖然各國規定了很多擔保物權的種類,但在我國當事人只能依擔保法及其他法律,設定法律所認可的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形式。二是物權的內容法定。即當事人不得依其意思創設與我國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同的物權。例如,若當事人創設了不移轉占有的質權,由于其內容與法律規定的質權內容不同而是不被允許的。因此,我國的物權法定原則是對當事人形成權自由的限制,其僅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法定,并不包括物權的效力、物權的取得方式和公示方法的法定。
二、物權法定原則的存在根據及批判
對于物權法定原則存在的根據,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歸納起來,有以下幾方面原因:第一、整理舊物權的歷史需要。物權法定原則是資本主義民法首先完全確立的,當時封建土地關系十分復雜,物權與對人的支配權不分,誰享有土地的權利,誰就享有對土地上的臣民的支配權。為使物權成為真正的財產權,建立資本主義市場所要求的自由的所有權制度,民法對物權(主要是土地權利)的類型及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樣規定不僅避免了繁雜的權利登記帶來的混亂結果,使權利體系簡明化,還限制了土地所有權的效力,不允許所有權人任意設定他物權,同時也限制過多繁雜的權利對土地及其他財產所有權的束縛,賦予了所有權的獨占性和完全性。第二、物盡其用的效能需要。如果允許任意創設物權種類、對所有權設定種種的限制和負擔,會影響對物的利用。以法律明確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盡量將符合現實需要的物權形式納入法律,建立能滿足社會經濟關系發展需要的權利種類簡明、效力明確的物權體系,有助于發揮物的效用。第三、保障交易安全的社會需要。物權有排他性效力,通常會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將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當事人的交易結果將難以預知,交易成本和風險增大,交易安全無法得到有力保障。
然而,隨著經濟交往的日益活躍,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維護權利、實現權利愿望的日趨迫切,對物權法定原則的質疑、詰責和批判也日趨激烈,主要有否定說和修正說。否定說主張廢棄物權法定原則,其代表觀點有:物權法定原則限制人民創設物權的自由是違憲的,并難以滿足新時代社會經濟實踐提出的物權多樣化的需求;豓物權法定原則導致了物權體系的僵硬與封閉,限制了民事主體的財產自由,違背私法自治原則。豔修正說主張對物權法定原則進行改革,其代表觀點有:習慣包含說、習慣有限承認說和物權法定緩和說。習慣包含說認為習慣應包含在物權法定主義的“法”之中;習慣有限承認說認為物權法定原則所指的“法”固然不包含習慣在內,但是若依社會慣行所發生的物權不妨礙物權體系的建立,又不妨礙公示,可突破物權法定原則的拘束,承認該習慣上的物權;物權法定緩和說認為新生的物權,如果沒有違背物權法定的立法要旨,又具有一定的公示方法,就可以變更物權內容的界限,而予以從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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