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缺陷的法律分析探索
時間:2022-04-17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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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藥品缺陷認定標準應當將處方藥與非處方藥予以區分,處方藥缺陷判斷標準可以是以醫師的預期為基礎,兼進行藥品成本效益分析;而非處方藥判別標準可以采消費者期待標準。由于藥品具有風險不可避免的特質,藥品的缺陷除設計缺陷、制造缺陷、說明缺陷外,還有觀察缺陷,其判斷方法各不相同。
關鍵詞:藥品不可避免風險缺陷判別
由于人類科技發展水平的局限,一種藥品在為人們帶來預期有益作用的同時,也往往同時伴隨著發生有害作用的潛在風險。近年來涉及藥品的群體性不良事件不斷見諸報端(具有代表性影響事件有:2003年的龍膽瀉肝丸事件,被一直以來視為“清火良藥”龍膽瀉肝丸,因含馬兜鈴酸而導致眾多消費者腎功能損害;2006年齊二藥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安徽華源“欣弗”抗生素等藥品質量事件;2007年廣東佰易藥業有限公司違規生產經注人免疫球蛋白事件;2008年江西博雅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免疫球蛋白致人死亡事件;2009年2月11日,青海省大通縣3名患者使用標識為黑龍江烏蘇里江制藥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產的雙黃連注射液(批號:0809028、0808030,規格20毫升/支)發生不良事件,并有死亡病例報告。)。導致藥品不良事件的原因是復雜的,可能是藥物治療過程中不合理用藥而致,也可能屬藥品的不良反應,還可能是因藥品質量問題而導致傷害。因誤用或差錯等不合理用藥而產生的傷害,除了用藥人本身過錯外,大都屬于醫療事故范疇,在此不做研究。藥品的不良反應是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參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4年第7號令《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辦法》第29條。),世界大多數國家及地區對此類損害予以補償救濟機制是設立救濟基金制度[1],在此也不做進一步探討。本文僅限于因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導致的損害。此類藥品損害賠償前提和基礎是藥品存在缺陷。本文僅討論藥品損害原因之一即藥品缺陷,筆者就藥品缺陷判定標準略抒己見。
一、藥品缺陷的認定標準
藥品是一種特殊的產品,當然具有產品的法律屬性。關于藥品缺陷的探討,思維的邏輯起點自然從產品責任制度中產品缺陷開始,同時藥品缺陷的判定須結合藥品的特性,需要準確反映藥品的本質特征。
我國《產品質量法》中產品缺陷認定標準被學界批評為“標準不明”[2],作為特別法的《藥品管理法》廓清假藥和劣藥的概念,但沒有對缺陷藥品進行界定。《藥品管理法》雖規定藥品實行國家標準管理,但依附于國家標準來認定藥品缺陷,事實上對患者極不公平(曾被視為清火良藥、臨床使用多年的龍膽瀉肝丸,完全是按照《中國藥典》的規定生產,但因含有馬兜鈴酸造成患者腎功能衰竭。參見楊耕身:《“龍膽瀉肝丸事件”是否存在監管不作為?》,http://news.xinhuanet.com新華網,2004年2月25日。)。學界普遍認為產品缺陷是以產品具有危險性為前提[3]。判斷產品缺陷的諸多理論中,最常引用產品缺陷的認定標準有兩個:消費者期待標準、成本效益標準[4]。按照消費者期待標準,缺陷是指產品缺乏消費者或使用者有權期待的安全性而對消費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財產具有不合理的危險[5]。成本效益標準是通過權衡產品的風險和效用來確定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認定標準,事故預防成本小于可能發生的損失而未予以預防,產品就被認定存在缺陷[6]。判別產品缺陷的兩個標準各有其優點,但藥品缺陷判定是否可直接適用這兩個標準?
我國臺灣學者黃丁全先生認為:藥物與一般商品有別,有關其責任成立及其范圍,皆須依其特性考量[7]。藥品經各種使用途徑,進入人體發揮藥效作用。現代科學表明藥物對人體及病原體產生藥效是動態變化過程,藥品作用的效果可以從藥物動力學和藥效學兩個方面解析,可能會產生人們所期待的有利作用,也可能會帶來非期待的有害作用。藥物動力學研究藥物對機體的作用,藥品的服用、吸收、分布、作用位置結合、生物轉化及排除體內的流程直接影響藥品作用強弱,藥品的主成分相同而劑型、輔料存在差異,效果就不相同[8]。藥效學主要是藥理作用的觀測和作用機理的探討,不同成分的藥物對人體及病原體產生藥效是有不同效力(potency)和最大效果(maximaleffect)[9]。由此可知,藥品作用的機制復雜,現有的技術對許多機理并沒完全認知,藥品存在未知的不可預見有害作用,藥品具有危險不可避免性、危險不可預期性等特征,具有危險是藥品的天然屬性。惟因此性質,對藥品的缺陷判斷標準需要特殊考慮。
藥品因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考量,使用方式分為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我國臺灣地區分為成藥、指示藥、處方藥。成藥可以自行購買,指示藥經由醫師藥師指導后可購買使用,處方藥必須經由醫師診斷才能憑處方領藥。)。對于處方藥而言,是有醫師等專業人員參與藥品的使用,藥品的選擇和判斷來自醫師等專業人員。對處方藥如采用消費者期待標準,則因使用藥品的決定者是醫師,對藥品的預期藥效期待主要來自醫師等專業人員。藥品實際使用者卻是患者,遭受藥品損害的是患者,期待者與使用者的不一致,使消費者期待標準解釋上有阻斷之處。藥品除自身含多重藥理作用之外,藥品還可能與其他化學物質相互作用,藥理作用復雜。普通的消費者無法掌握藥品安全水準,也不會清楚特定藥品的危險程度,很難形成消費者期待觀念。
不論依任何方法認定藥品缺陷,都應將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因素納入判斷依據。不同類別的藥品安全性要求是不同的,價值判斷取向應當有所區分。筆者認為對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缺陷的判定采不同標準。非處方藥可以消費者預期作為判斷缺陷的標準。而處方藥的使用,須尊重醫師的專業判斷。醫師依據其專業知識以病人立場為用藥做各種利益分析,同時醫師也能以病人(即消費者)的觀點對藥效有合理的預期。處方藥缺陷判斷標準則以消費者期待標準為基礎,兼進行藥品成本效益分析。美國的Bronchuv.OrthoPharmaceuticalCorp.避孕藥案件就采用了這種標準。在Bronchuv.OrthoPharma-ceuticalCorp.案件中,口服避孕藥OrthoNovum屬醫師處方藥,內含2mg合成黃體激素及1mg合成雌性激素,避孕藥OrthoNovum含過量雌性激素(estrogen)致使用者中風。制造者在銷售該藥時,已生產銷售其他含較少劑量雌激素且避孕效果亦達相同劑型99%的避孕藥。本案原告以專家作證被告的其他含有雌性激素較低劑量的避孕藥,仍具有避孕效果的99%。對于本案的避孕藥具有較高雌性激素,因危險增高而無利益,故應當認為具有設計缺陷。第一巡回法院判決認為缺陷成立,該設計缺陷的認定采取成本效益標準。該案設計缺陷的認定理由是商品依特定預期設計而制造,只有當設計本身對消費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時商品被認定為缺陷產品[10]。此案以客觀消費者預期為基礎,進行藥品成本效益的分析,有效地解決處方藥缺陷認定的問題。
需要特別注意,藥品的主要治療作用和有害作用注定是相伴而生,具有危險的藥品不能全部歸于缺陷藥品。臺灣學者朱懷祖認為:藥品的這種消極作用,是現有人類技術及知識不可能使其安全之“不可避免危險”,屬商品責任最困難之議題[11]。在美國處方藥(Prescriptiondrug)被認為是一種不可避免的不安全產品(Unavoidableunsafeproducts),法院對藥品設計缺陷和警告缺陷不適用嚴格責任[12]。盡管藥品審批時藥品的效益與危險是重要的考量內容,藥品損益兩面在上市審查時就做了平衡分析(美國藥品審批制度可稱為各國的典范,FDA主任委員喬治·拉瑞克(GeorgeLarrick)在國會聽證會上說明藥品審批標準分為三個階段:(1)評定該藥的利益;(2)評定藥品危險;(3)就該藥利益與危險衡量,該藥上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但仍然沒有絕對安全的藥品。“藥品安全”指對擬用藥物的人群而言,該藥品的效益大于風險,而并非保障一定不發生損害。只要認為利益大于風險,管理部門就可以批準上市。藥品天然危險乃是基于倫理的、經濟的和發展的考慮,是無奈而正確的抉擇,人類只能容忍藥品天然風險的存在。
二、藥品缺陷的具體判別
判斷藥品的缺陷較一般商品更困難。一般商品的安全性要求高,而藥品即使有嚴重的不良反應,但因其效用的存在,仍然不能徑直認定其屬于缺陷藥品(青霉素(penicilline)是抗生素藥,它的出現制服了過去嚴重威脅人類生存的多種致病性微生物、烈性傳染病等,使傳染病導致死亡率大大下降,但青霉素(penicilline)會發生過敏者休克乃至死亡;治療心律失常效果最好的奎尼丁、洋地黃制劑,其治療使用的有效劑量與中毒劑量非常接近,稍有不慎就會引起嚴重心肌損害,甚至心臟停搏;治療傷寒特效藥氯霉素,治療肺結核的特效藥鏈霉素;有時一針打下去能頃刻使人喪命。)。產品責任的探討,常以不同缺陷為對象(美國法多將缺陷分為設計、制造與說明三類,而德國學說又將缺陷分為設計、制造、說明與發展四類。)。對于藥品筆者認為可依其產銷管理的次序分為設計缺陷、制造缺陷、說明缺陷和觀察缺陷四種類型。
(一)藥品設計缺陷
藥品的設計缺陷可以采用消費者利益最大化的方法來判別。如果藥品的療效視為利益的話,藥品的各種有害作用就應視為危險。藥品設計應當趨利避害,藥品在設計方面以消費者期望的目標來審視是否達到利益最大化。換言之,就是以普通患者(消費者)立場,判別某種具體藥品的設計是否將藥品療效和藥品的使用風險做了損益分析,并選擇了最大利益的設計方案。
根據危險發生原因進行探尋,藥品設計中比較易產生失誤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劑型設計缺陷,內包裝或容器設計缺陷,配方、成分設計缺陷。
1.劑型設計缺陷。劑型可改變藥物的作用性質、作用速度,影響療效和降低藥物的毒副作用(硫酸鎂口服劑型用做瀉下藥,但5%注射液靜脈滴注,能抑制大腦中樞神經,有鎮靜、鎮痙作用。注射劑、吸入氣霧劑等,起效快,常用于急救;丸劑、緩控釋制劑、植入劑等作用緩慢,屬長效制劑。氨茶堿治療哮喘病效果很好,但有引起心跳加快的毒副作用,若制成栓劑則可消除這種毒副作用。)。在劑型設計經常發生的缺陷有:使用不當溶劑,未使用緩釋膠囊或腸溶膠囊(膠囊劑可掩蓋藥物的苦味及特殊異味,還可提高藥物的穩定性及提高藥物的生物利用度,如緩釋膠囊可延緩藥物的釋放;腸溶膠囊可保證遇胃酸后易被破壞的藥物的藥效,有些藥品可能對胃部有致潰瘍損害,所以以腸溶膠囊包裹之。)。
2.內包裝或容器設計缺陷。藥品的包裝或容器都受嚴格管制。我國《藥品管理法》第52條規定,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藥用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標準,并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批藥品時一并審批。國家藥品食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確定了藥品的包裝材料注冊管理制度。但是我國只是從藥品的包裝材料方面加以規制,未對藥品包裝或容器構造方面加以規制。藥品內包裝或容器在結構上還應當以消費者正確使用,且不致誤用、濫用為原則。藥品監管比較嚴格的美國容器未具防止外物摻雜裝置;容器未使用防止兒童開啟的密蓋;容器未具強光或濕度防止裝置,均可認定藥品內包裝或容器設計存在缺陷。藥品的容器特殊安全設計要求是隨著由容器缺陷帶來了損害增加而提出的,美國毒物控制中心(AmericanAssociationofPoisonControlCenters)研究報告資料顯示,因意外中毒的案件中,有一半為孩童誤開藥物容器服用藥物所引起[13]。正是基于兒童誤開藥物容器服用藥物中毒的案件,現在要求容器應當使用防止兒童開啟的密蓋。我國在藥品內包裝或容器的構造方面也應予以規制。
3.配方、成分設計缺陷。此類缺陷主要表現為:安定劑使用成分不當,復方組合失效,有效成分過量,藥物成分具毒性作用等。這類藥品設計缺陷往往受害人眾多。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發生在歐美地區的震驚世界“反應停”(沙立度胺)事件無疑是一個最好的注腳,1959—1962年間,西德、美國、日本出生了許多沒有胳膊、沒有腿,象海豹一樣的嬰兒,人們把他們叫做“海豹嬰兒”,導致產生如此大量海豹嬰兒的禍首就是深受孕婦歡迎的“反應停”,受害的嬰兒多達1.2萬名;發生在2004年“萬絡”事件,因服用該藥導致死亡的人約達六萬之眾(1957年10月西德藥廠生產了一種治療早期妊娠反應的新藥反應停(Thalidomide),可迅速把妊娠反應性嘔吐停住,但其可選擇性地作用于胚胎,對胚胎的毒性明顯大于母體,其對胎兒的致畸作用可高達50%—80%,造成歐美許多國家“海豹胎”。美國默沙東制藥公司生產的一種選擇性COX—2非甾體類抗炎藥(處方藥),用于解除關節炎引起的病變和癥狀、成人急性疼痛和痛經藥物“萬絡”(Vioxx),長期使用萬絡可增加心血管事件的風險,在全球造成約6萬名患者死亡。參見新浪新聞中心網:http://news.sina.com.cn/w/2005-08-23/07366758901s.shtml,2009年9月23日訪問。)。
(二)藥品制造缺陷
藥品使用殊具危險性,各國政府對于藥品的生產一般都特別立法予以嚴格的行政管制(藥廠生產藥品必須具備的軟、硬件條件,各國對藥品生產采用事先許可準入的規制策略,現在100多個國家實行了GMP制度,歐、美、日等許多先進工業國家的衛生管理機構均制訂頒發了本國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簡稱GMP),作為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適用于藥品制劑生產的全過程和原料藥生產中影響成品質量的關鍵工序。世界衛生組織(WHO)也制定了GMP,作為世界醫藥工業生產和藥品質量要求的指南,是加強國際醫藥貿易、監督與檢查的統一標準。1988年頒布了中國的藥品GMP。)。世界許多國家都有藥典記載法定標準,此為藥品質量的基本依據(世界上已有近40個國家編制了國家藥典,另外還有3種區域性藥典和世界衛生組織(WHO)組織編制的《國際藥典》。1963年歐洲共同體各國共同商定編訂《歐洲藥典》,美國藥典《TheUnitedStatesPharmacopoeia》簡稱USP,現行版為第27版,英國、日本等主要藥品生產國也都制定藥典。)。我國藥品實行國家標準,我國《藥品管理法》第10條規定:“除中藥飲片的炮制外,藥品必須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準確。藥品生產企業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的,必須報原批準部門審核批準”。藥品制造須依法定的優良制造規范(GMP)(我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或者新增生產劑型的,應當自取得藥品生產證明文件或者經批準正式生產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以此確保藥品制造過程都以標準作業,并記錄保存,以便追蹤。生產企業未按照批準規程操作,在原材料、配件、工藝、程序等方面不按照法律和技術規范要求生產,致使藥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這種缺陷就屬藥品的制造缺陷。判斷藥品制造缺陷可采不同于正常法則,即將可疑藥品與生產的其他同成分的藥品比較,如果存在差異,就可推斷該藥品屬制造缺陷藥品。
我國藥品損害事件許多是因制造缺陷而導致(齊二藥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事件是因齊二藥以工業用二甘醇替代丙二醇作溶劑、安徽華源“欣弗”抗生素質量事件則是未按照批準的工藝參數滅菌;廣東佰易藥業的靜注人免疫球蛋白事件同樣是違規生產引起。),一般商品損害事件發生常有消費者以制造缺陷為由主張賠償,而藥品損害事故中稀有患者提出制造缺陷。究其原因,主要是藥品在使用時已經消耗掉了,患者主張制造缺陷的藥品是離開生產企業的產品,所以用物證證明制造缺陷存在有較大困難。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可以采“蓋然性”的規則,通過“環境證據”結合經驗法則加以判斷。也就是說在沒有直接證據對藥品缺陷加以證明情況下,通過影響待證事實的各種環境事實可以推斷藥品存在缺陷。
就藥品制造流程分析,藥品制造缺陷產生的原因主要是生產因素、管理因素。藥品生產過程中劑型的選擇、制造工藝都會直接影響藥品質量,藥品制造過程的管理是控制與降低誤差與其比率的最有效手段。
(三)藥品說明缺陷
藥品所具有容許性危險的特點意味著藥品說明比其他產品需要更加充分。世界各國對藥品說明書都有規范性要求[14]。我國《藥品管理法》第54條規定藥品“標簽或者說明書上必須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成份、規格、生產企業、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藥品的說明書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核準。盡管對藥品說明書監管如此嚴格,但因藥品說明缺陷導致的損害時有發生。我國曾發生的深圳某醫院爆發的龜分枝桿菌感染事件,消毒液戊二醛說明書標識不明是其中原因之一。深圳市某醫院使用深圳惠澤公司生產的戊二醛,該消毒液標簽在使用方法上注明“醫療器械浸泡消毒消毒使用原液”,但未標明戊二醛的濃度,醫院藥師連續二個月時間錯將1%戊二醛當作20%的濃度消毒液稀釋成0.005%,達不到滅菌消毒的要求,使166名患者發生術后感染,傷口長時間不能治愈[15]。美國的MacDonaldv.OrthoPharmaceuticalCorp.避孕藥案件同樣因說明缺陷致使消費者腦部動脈血栓而中風。原告依醫生的處方服用避孕藥,且每年看醫生一次,已重新取得處方單。該避孕藥說明雖然記載可能因不正常血栓生成而造成腦部主要器官損害,但全部內容并無“中風”文字出現。原告不知血栓危險包含中風,使用近三年,因腦部動脈血栓致中風(SamBiers:MacDonaldv.OrthoPharmaceuticalCorpS.Ct.Massachusetts[1985].)。
判別藥品說明是否適當不能只考察說明書的內容,應當從說明內容、說明方式、說明對象方面綜合評估。藥品說明內容包括使用指示和警告。使用指示是患者、醫師用藥的依據,避免危險方法,目的使患者安全使用;警告目的是引起對危險的注意。藥品的說明缺陷大多是藥品警告內容不充分。藥品說明須符合充分性原則和重要性原則。充分原則要求,藥品說明對藥品危險存在及程度做完全揭露,使患者對藥品的危險性有足夠的注意;重要性原則是指藥品說明還應當對內容有所選擇,為使患者獲取藥效資訊真實,不能過分強調藥物有效性和普及性,導致使用者忽略其危險性[16]。經大眾傳媒的藥品廣告需遵循重要性原則,藥品的標示和說明書需遵循充分性原則。
藥品是否存在說明缺陷,以充分性來判別,即考量藥品說明的警告內容是否充分揭示危險范圍,是否適當指出藥品誤用時所導致損害的嚴重性,說明中警告部分醒目的程度能否引起理性患者、醫師的注意。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因說明的對象不同,其內容標準無疑應當有所差異。非處方藥的說明因患者直接購買使用,說明應當注意通俗性,說明的內容易于理解,對危險的披露也應更加細致、明了。處方藥說明的對象為醫師,雖然按照循證醫學的理念,標示外用藥獲得一定共識[17],但很多時侯醫生是通過藥品說明做評估選擇,因此處方藥說明也須充分。由于醫生具有藥學方面專業知識,依據“專業中間人原則”(learnedintermediaryrule),由其依病人的立場做危險與效益的評估[18],處方藥的說明需更加注重科學性嚴謹性。美國對非處方藥和處方藥說明要求也是有別,非處方藥要求“使用上適當指示”,處方藥要求“使用上適當資訊”[7]。可見,判定藥品說明是否存在缺陷,需考量說明的對象。
(四)藥品觀察缺陷
雖然各國對藥品進入流通領域都有嚴格的規范(我國申請新藥注冊應當進行I、II、III、IV期臨床試驗;美國新藥申請可分為兩個階段,即新藥臨床試驗申請(InvestigationalNewDrugAp-plication,簡稱IND)及新藥上市許可申請(NewDrugApplication,簡稱NDA);世界各國都有嚴格新藥審查制度。),但藥品屬危險不可避免的產品,藥品損害事件還是時有發生(近年來發生的事件有:美國的萬洛克事件,我國的齊二藥事件以及2009年發生了雙黃連注射液事件。)。藥品因其危險性高于普通的產品,藥品上市后的觀察責任與其他產品相比更加重要。藥品的觀察缺陷是藥品上市后發現的藥品另外副作用會造成人身損害,對這種危險制藥企業未積極控制。判別藥品觀察缺陷存在與否,可從醫藥企業是否完成藥品安全監視制度規定的義務來考量。
藥品企業在藥品上市銷售后,需承擔的觀察義務主要是,收集藥品不良反應的信息、新的資訊報告說明以及有害藥品的召回等義務。藥品上市后,它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需要通過安全監視制度(post-marketsurveillance)來保障。我國臺灣地區新藥安全監視制度規定:新藥安全監視期間,自發證之日起七年,每六個月定期向衛生署提供該藥品國內、外不良反應之最新資訊(《新藥安全監視制度》,http://dp.lawbank.com.tw/FLAW/FLAWQRY01.asp?fcode=L003&flevel=2&page=4.)。美國FDA(食品藥品管理局)規定廣泛的藥品上市后監視責任。嚴重且非預期的藥品不良反應在發現后15日內報告,對于嚴重而屬預期藥品不良反應,當發現有顯著的頻率增加時,也許在15日內報告。沒有上述藥品不良反應的藥品執行定期報告,新藥核準前三年每年定期報告四次,以后每年一次(See.21C.F.R§314.80.)。美國FDA要求新藥警戒報告(NDA—Fieldalertreport)不僅是藥品使用過程的不良反應,還包括其他研究發現該新藥可能存在缺陷(See.21C.F.R§314.81.)。我國藥事管理法同樣有不良反應的報告的規定,《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負責本單位生產、經營、使用藥品的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對于新的或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應于發現之日起15日內報告,死亡病例須及時報告,其他每季度集中報告。但我國藥事管理法規對于報告范圍規定不明確,新藥監測期也規定過于彈性(我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66條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保護公眾健康的要求,可以對批準生產的新藥品種設立監測期。監測期自新藥批準生產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對新藥監測期內的藥品,每年匯總報告一次;對新藥監測期已滿的藥品,在首次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有效期屆滿當年匯總報告一次,以后每5年匯總報告一次。”)。收集與生產銷售藥品有關資訊,獲取最新的相關藥品研究成果,并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醫師或消費者告知,這是藥品企業觀察義務。藥品企業違反不良反應的報告制度,或者未履行觀察義務就屬藥品的觀察缺陷。制藥企業不能以發展風險來抗辯。
“是藥三分毒”,藥品風險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判別藥品的缺陷需結合藥品的特質,將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加以區分。在對藥品的缺陷認定時應考量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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