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實現與藥品專利保護詮釋
時間:2022-05-13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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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隨著全球化的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快速地蔓延于全球,人類對藥品的需求也隨之變得更為迫切,而由于對藥品實施專利權的保護,導致藥品價格居高不下,很多人由于經濟原因而無力購買治療疾病所需的基本藥品,這與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保護顯得格格不入。作為私權的藥品專利權和作為人權的生命健康權之間存在著沖突與矛盾。在協調二者的關系上,藥品專利制度本身的完善和新藥品的研發是關鍵。
關鍵詞:人權;知識產權;藥品專利權
20世紀后半期,伴隨著全球化的慢慢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以驚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從而使得人類的身體健康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機,近年來,威脅人類健康的各種疾病也有上升的趨勢,但我們同時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數以千萬的人死于傳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發展中國家,造成這種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藥品價格極其昂貴,而且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藥品的價格可以單獨決定一個國家是否有能力及時治療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傳染性疾病傳播的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處理公共健康事務的能力上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發達國家擁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其國內的醫療衛生體制較為完備,各種疾病容易及時得到控制。同時,在治療和藥品開發方面的技術優勢也使得發達國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也相應提高;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滯后,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相對薄弱,導致其人民無力購買一些必需的藥品。而造成藥品價格昂貴的原因往往與藥品專利權的保護息息相關。從理論上說,對藥品專利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是無可非議的,可是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實現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傳統的人權觀認為,人權是人作為個體與生具有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的權利等;新的人權觀則認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條件下和社會的發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權,因此,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等集體人權也成為當代人權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論人權是個人的還是集體之下的,它都不應受到時間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權
所謂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而必須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人權,在各國憲法上有不同的用語,一般而言,英美憲法學者傾向于稱其為“人權”(HumanRights),以表明它們是人所固有的權利;德國的憲法學者則習慣稱其為“基本權利”或“基本權”(Grundrechte);日本學者則習慣將其稱為“人權”或“基本人權”;而我國憲法學者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典的用語,稱為“基本權利”或“憲法權利”。人權是在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以后,人類將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們所必不可少的權利在被賦予最高規范效力的憲法規范中予以確認和表達,加以保障與實施的一些權利,強調它們作為人類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性質。
從人類生存意義上來說,生命權、健康權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權利。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生命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健康權是指公民依法保護其身體組織完整、維護正常生理功能的權利。健康權的基本內容有: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在我國,公民的健康權不受侵犯是絕對,只要是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定是違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體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其實,生命權、健康權屬于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所謂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是指人為了生存而應享有的權利。在人類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對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無論人類社會如何發展,生存的權利始終是人的基本權利體系中首先應當得到肯定與保障的權利。對于生存而言,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條件,而我們通常認為至關重要的財產權則是生存得以實現的物質條件。因此,在人權理念剛進人人類的思維中時,人類首先主要確立的便是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里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韓大元先生在其主編的《外國憲法》中,談及法國憲法時,說道:“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可以根據它們與國家的關系類型來分類。借鑒葉林耐克的理論,第一類權利屬于‘消極狀態’的權利,是‘自由權’,可稱之為‘防衛性權利’;第二類屬于‘積極狀態’的權利,反映了個人參與國家的運作過程,可稱之為‘參與權’;第三類權利要求國家作出肯定的行動,屬于‘肯定狀態’的權利,可稱之為‘權利債券’;第四類權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國家予以擔保的那些權利,可稱之為‘權利保障權’;最后,作為權利的基礎,‘平等權’尋求國家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全體個人,并且國家應保證每個人將得到平等對待。”而他所說的“權利債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認的健康權。
二、藥品專利權與人權的沖突
1、知識產權的性質
知識產權是設定在特定創新性智力成果這種特定信息上的專有權、排他權。知識產權法主要是通過權利限制來實現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許可制度、強制許可制度等,這些制度在保護權利人專有權利的同時,也照顧到了社會公眾的利益要求。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是個人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作為人類腦力勞動產品,具有與物質產品不同的經濟特性,包括非物質性、消耗無損耗性、非占有性、累積性和再生性等。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一方面,智力成果的生產是將創造性的腦力勞動成果固化下來,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發展,其成本會越來越高;另一方面,智力成果具有易傳播性,并且可以為許多人同時擁有并使用,從事實上說,任何人都利用它來為自己謀利。那么,于此情況下,如果沒有法律為其提供專門的保護,賦予智力成果創造者以一定形式的壟斷或排他地位,智力成果將會被他人無償使用,個人創造的價值得不到肯定與補償,其創新的熱情也必然會遭受打擊,社會的發展、進步也將無從談起。于是,知識產權法賦予知識產權人對其之力成果享有合法的壟斷的、獨占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都不得使用這種智力成果。知識產權人一旦享有了這種排他的權利,便可以自己利用或者授權他人利用,以回收研究開發、智力投人的成本,并獲取較高利潤。它充分體現了人的勞動價值及人的尊嚴和自由。其次,知識產權法保護智力成果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全社會、全人類的科技進步、文化繁榮和經濟發展。
2、藥品專利權與人權的沖突
藥品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它是預防和治療疾病的最基本的物質,是保證人類生命健康權基本權利實現所必不可少的特殊物質。由于制藥行業比別的行業需要更大的投資,新藥的需耗費大量的投資和較長的時間,如果對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護,那么藥品研發便成為一種公益活動,而對于制藥商而言,如果失去利益的刺激,便難以期望他們繼續新藥的研發。因此,TRIPS協議將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擴大到一切技術領域的發明,包括對醫藥產品和方法授予專利,使得受到專利保護的藥品價格大幅度上揚。藥品專利權作為一種私有權利,是法律賦予藥品專利人的一種合法的壟斷權,故將藥品納人知識產權保護的體系中,其本身是無可非議的,而且從客觀上來說,其促進了醫藥事業的繁榮與發展。但同時,我們也看到了這樣的情況:這種適合于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的嚴格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對欠發達國家而言并無優勢可言,因為發達國家擁有世界注冊商標的絕大多數已是不爭的事實,而這一事實卻使得欠發達國家增加了發展成本,而且,一些藥品研發商和生產企業為了賺取高額利潤,借用藥品專利權保護之名,對藥品進行壟斷,大幅度地提高藥品價格,導致發展中國家的人民由于經濟原因而無法獲得一些必需藥品,所以這些欠發達地區的人們死于各種疾病的比例偏高,而生命權、健康權是人類最基本的人身權利,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生命健康權,而對藥品實施專利,限制藥品的獲得實際上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權。
綜上所述,作為私權的藥品專利權和作為人權的生命健康權之間存在著沖突與矛盾,其根本原因在于專利權固有的壟斷性和生命健康權的天然合理性。藥品專利權時壟斷性的權利,專利權人可以壟斷性地控制藥品的生產和銷售,左右藥品的價格,其昂貴的價格嚴重影響了貧困地區的居民獲得醫療。又因藥品的特殊性,即它不是奢侈品,而是保證人類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存在的必需品,所以在無力購買的情形下,人們別無選擇,只有放棄生命或健康。此時,人類的生命健康權這項基本人權何以實現?目前,盡管有些疾病是可以得到治療的,如艾滋病、腫瘤等,但依然有很多人不能獲得藥物,其原因之一便是藥物價格昂貴,這其實是一個社會悲劇。《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第1款宣稱:“人人有權享有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它明確地表達了人類獲取必需藥品的權利,可是在這種強勢的藥品專利權保護體制下,這種基本人權的實現卻困難重重。
三、人權與藥品專利權的調適
在知識產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問題上,鄭成思先生認為:知識產權對于作為整體的消費者和誠實的競爭者而言都不是障礙,自然也就不會與真正的“公共利益”相沖突。知識產權與人權亦不存在根本的、不可調和的矛盾,對于二者時而表現出來的沖突,我們考慮的是孰輕孰重的問題而非肯定誰否定誰的問題。從人權的基本屬性來看,人權是基本的、不可讓渡、不可剝奪的、普遍的權利,而知識產權主要是保護私人利益和投資的,是可以轉讓、交易、變更甚至征用的權利。問題并不在于知識產權本身與人權有什么沖突,而在于知識產權的保護限度以及在行使的過程中如果對人權造成損害,何者應居于優先地位的問題。健康權是人類的基本人權,健康的維持是個人生命存在的必要條件,在健康受到影響的情況下,個人有權獲得醫療照顧。與健康相關的藥品專利,從根本上說都是有利于健康的,因而是沒有任何沖突的,藥品專利權人為了獲得生產、銷售某種藥品的獨占權,必須研究開發新藥,這種研究開發所用周期較長,投資也相對較大,如果沒有專利權的保護,則難以激發、支持藥品發明,從而也不可能為實現人類的健康權提供足夠的醫療條件。專利權人為了收回投資或者為了新藥的進一步開發,勢必會將藥品價格維持在一個較高水平上,這與收人較低者充分享受醫療保障的權利產生了沖突。可以看到:一方面,制藥工業界將藥品專利保護視為其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認為是否能夠獲得廉價藥品關系到其廣大民眾的生死存亡,這導致藥品專利保護問題成為知識產權領域中最為敏感的問題。如何協調與平衡藥品專利權與人權的關系呢?
1、藥品專利制度自身的完善
藥品專利保護的法律制度,實質上是從產權的角度對發明創造進行激勵。所以,藥品專利制度本身不是獲得藥品的障礙,且合理的專利制度會促進藥品的研發,有助于醫學的發展,最終服務于公共健康,使公眾受益,但是也不能要求公眾為了自身健康權的實現而付出如此高昂的不合理的代價。可見,藥品專利的壟斷性保護已經阻礙了藥品的發展,這與設立藥品專利制度的初衷相悖,不能為了保護藥品專利而犧牲部分人的基本權利。為此,各國政府應加強協作,允許各國政府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根據本國國情和衛生健康狀況,可以對某些關涉大眾衛生健康的基本藥物實施強制許可。目前,許多政府已經在立法及實踐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藥品強制許可已是國際普遍性的作法。強制許可,又叫非自愿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不論知識產權人是否愿意,使用人可以不經其許可而利用其權利客體,但應向知識產權人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強制許可通常用于藥品的生產,這種方法可以減少專利制度對藥品價格的影響,公眾可以較容易的獲得價格適當的藥品。藥品的強制許可有利于促進技術革新、技術轉讓及技術傳播,有利于全人類健康權的保護與實現。所以,完善的藥品強制許可制度將是解決藥品專利制度與人權保護相沖突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
在解決藥品專利權保護與人權實現的問題上,除了對藥品實行強制許可制度,還應該對藥品專利的保護期限作出合理的界定。給藥品專利保護以適當而合理的期限,首先可以保障專利權人以足夠的時間獲得對其發明的投資回收,其次可以為其他社會公眾進行進一步的革新創造條件。這個期限屆滿,該專利即進人社會公眾自由使用的公共領域。但是此種保護期限應排除某些特殊情況,比如傳染病大規模暴發的情況,其目的即在于保障人權。
2、加強新藥品的研發
新藥研究是一項系統工程,它受來自經濟、社會、管理和技術等方面的制約和影響。一種藥品的研發,往往需要投人大量的資金,僅依靠單薄的私人力量,不僅容易造成專利藥物的價格壟斷,而且難以保證新藥品的及時問世,其必然會限制社會的醫療能力。所以,新藥品的研發僅依靠知識產權專利保護制度提供的激勵機制來吸引人力、無力投人新的藥品的研發是遠遠不夠的,而應該通過多種渠道來促進新藥的研發,所以政府應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來研發新藥品,使一些必需藥品遠離由于價格壟斷而造成的價格昂貴的局面,一旦降低了藥品的市場價格,那種由于經濟原因而無力購買藥品的狀況必將有所改善。因此要使新藥研究開發走人良勝循環,政府要從宏觀上做好調控,各有關單位要在具體內容上加以落實,才能使新藥自主研究開發體系逐步形成和完善。同時,為了激勵藥物研發者的研發熱情,政府部門可以設立專項基金,用于獎勵新藥物的研發者使他們不再單純地依賴從藥品專利保護制度中獲得高額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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