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學教學問題及策略

時間:2022-04-17 0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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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學教學問題及策略

本文標題中的“四個問題”,分別是指法理學課程的定位、民、商法教學的“兩張皮”、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的必要性以及法律英語教學的理念。目前,這四個問題在我國高校法學教學中比較突出,然而卻未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所以有必要對其進行探討和研究。這里還需要對法律英語教學的學科歸屬問題作簡單說明。目前,我國許多高校的法學專業都開設了法律英語課程。由于法律英語課程本身具備交叉學科的鮮明特點,因而既可將其歸入英語課,也可將其歸入法學課。尤其是法律英語課程中含有大量的英美法知識,而筆者正主張在法律英語的教學中應當對這些英美法知識給予高度的重視。有鑒于此,本文特將法律英語課程的教學歸入本文所說的“高校法學教學”這個概念之中。

一、法理學課程的定位

現階段,我國高校的法理學教學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許多學生學習了法理學之后,依然不能全面理解法理學的基本原理,更遑論運用其基本原理解決實際問題。例如,現行的訴訟離婚理由是“感情確已破裂”,對于這個規定,我們不僅可以運用親屬法的原理進行分析,而且也可以運用法理學的原理進行分析。這就如同一個數學問題,我們既可以用解析的方法解決,也可以用算術的方法解決。但是,有的學生在學習了法理學之后,依然認為這只是一個純粹的婚姻法問題,意識不到這個問題也可以運用法理學的基本原理加以分析。

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在于我國高校法學課程設置的不太合理。按照目前的法學課程設置,法理學課程在所有的法學課程中最先開設。學生們先學法理學,然后再學民法學、刑法學、經濟法學、訴訟法學等其他法學課程。這樣,學生在學習法理學時,要直接面對抽象的法學理論,由于這個時候還沒有學習相關的應用法學課程,還沒有應用法學方面的感性材料,因此不能充分理解相對抽象的法理學理論。法理學課程被安排在其他法學課程之前最先開設,與人們對法理學課程的定位有著密切的關系。長期以來,我們總是將其定位為單純的法學基礎課,甚至稱其為“法學基礎理論”。但事實上,法理學不但是法學基礎課,更是法學哲理課。法理學在有些國家(包括我國),就被稱作法哲學[1]。它里面不僅有著基礎性的內容,而且還有著大量的哲理性內容。

這些哲理性的內容往往抽象、深奧,對于剛剛入學的大學生而言,有著相當的難度,若無充分的來自于應用法學課程的感性材料,是很難融會貫通的。法理學課程應當被定位為基礎性和哲理性相結合的理論法學課程。筆者認為,應當將目前的法理學課程的內容區分為兩個層次,即初級法理學和高級法理學。對初級法理學的內容,繼續在所有應用法學課程之前開設;而對于高級法理學的內容,則應在大多數應用法學課程之后開設。在具體開設時間上,初級法理學可以考慮安排在大一上學期;高級法理學,則可以考慮安排在大三下學期或大四上學期,因為這個時候學生們已經學完了絕大多數的應用法學課程,積累了較多的感性材料,從而具備了學習高級法理學的材料基礎。經過這樣的分層處105理,既能使法理學真正地發揮其法學基礎理論的作用,也能使學生在積累了足夠多的應用法學知識的基礎上,順利學習法理學中抽象深奧的理論,從而真正理解和掌握這些高級的原理。

二、民、商法教學的“兩張皮”

當前,民、商法學教學的弊端在于民法教學和商法教學的“兩張皮”現象。在講授民法時,不涉及商法,所引舉案例均為日常的買賣租賃借款之類,不能將民法原理與商法聯系起來,很少引舉商事案例;在講授商法時,不能自覺主動地聯系民法原理,有的教師甚至根本就缺乏這種聯系的能力。在商法課堂上,學生聽不到民法的知識,似乎商法和民法是兩個相互獨立、平起平坐的法律,而事實上,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它不能獨立于民法而存在。

民、商法教學中的“兩張皮”現象,違背了唯物辯證法中聯系的觀點,割裂了民法和商法之間的固有聯系[2]。在這種教學方法之下,學生無法感受到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無法感受到民法原理對于商法的指導作用,使得學生在學習商法時不能運用民法原理解釋商法現象,而將民法當成了商法的異在物。要改變這種“兩張皮”的現象,就必須高度重視民法和商法之間的固有聯系,深刻領會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這個基本原理,并自覺地將其運用于民、商法學的教學實踐。例如,在講授民法中的民事責任問題時,教師應當考慮到學生在商法學習中必然會遇到股東有限責任的問題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問題,因此有意提出有限責任這個概念,并以股東有限責任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問題為例進行簡單的說明。

這樣,學生就能夠全面學習相關的民法原理,而且在將來學習相關商法知識時也不會感到突兀,從而實現了民法向海商法的平穩過渡。再如,在講述商法中的外觀主義和票據的無因性問題時,教師應當自覺地引導學生聯系民法上關于占有的權利推定原理進行比較。這樣,學生就會對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這個原理有真切的感受,從而為自覺運用民法原理解決商法問題奠定基礎。此外,為消除“兩張皮”現象,筆者建議實施教學輪換制度,即民法教師講授商法和商法教師講授民法。在目前的高校法學教學中,基本上都是民法教師專門講授民法,商法教師專門講授商法。鑒于民法和商法兩者之間的固有聯系,民法和商法教師互相進行定期輪換教學,講授一下對方的課程,這對雙方民、商法理論水平的提高無疑是有好處的。

三、非法學專業開設民、商法以取代經濟法的必要性

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是否有必要開設經濟法這門課程很值得思考。因為不是專業課,學生們對經濟法課程往往不感興趣,到課率很低,考試時只求及格。任課教師要求也不嚴格,講課不夠認真,結果是學生雖然考試過關了,卻沒有學到多少經濟法知識。這一現象的原因在于經濟法課程的內容不再適合時代的需求。眾所周知,20世紀八九十年代,曾經有過“經濟法熱”。那時,經濟法被理解為與經濟聯系最密切的法律。加之當時經濟體制改革如火如荼,經濟法也就自然而然地“熱”了起來。

進入21世紀以后,這種違反理性的“熱”開始降溫,人們逐漸認識到,民、商法才是與我們的日常生活關系最密切的法律,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作為國家對國民經濟的調控法,經濟法雖然與我們的日常生活也有關系,但比之民、商法,這種關系是間接的、抽象的、遙遠的,而民、商法與我們日常生活的關系則是直接的、具體的、貼近的。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我國高校非法學專業學生的經濟法課程應當取消,而代之以民、商法課程。其意義在于,隨著對民、商法學習的深入,其所固有的平等、自愿、自主、誠信等原則和精神,將會對學生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從而有助于將學生培養成自主、獨立、有個性而又尊重他人的人。當然,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不同于法學專業,所以對前者開設民、商法課程,應與對后者開設民、商法課應當有所區別。在此問題上,應當把握以下三個原則:其一,教學內容力求簡明而全面;其二,教學方法力求貼近生活;其三,師資配備力求安排經驗豐富的教師。最后還需說明的是,在課程的具體名稱上,非法學專業的民、商法課程可以考慮叫作“民、商法基本知識”或“民商法基礎”之類,而不宜叫作“民法學”。

四、法律英語教學的理念

目前,我國許多高校的法學專業都開設了法律英語這門課程,但在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卻比較多,如目的不明確、教材欠缺科學性、教學方法和手段單一、師資有待進一步合理化,等等。對于這些問題,學界已經多有探討,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法和建議。在此,筆者只對法律英語教學的理念問題作一探討。之所以專門探討這個問題,有兩方面的原因:其一,這個問題有著根本的指導意義。

顯而易見,開設法律英語課程,如果是為了增強學生的謀生技能,就應當重視相關的實務知識;如果是為了讓學生更多地了解英美法的知識,就應當重點介紹英美法的法律內容和法律原理;如果是為了讓學生接受英語世界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的熏陶,則應當加大學生對于英語世界法律文獻英文原著的閱讀量。其二,這個問題雖然帶有根本性,但就筆者所知,鮮有學者論及。目前關于法律英語教學的研究成果,關注的多是具體的微觀的問題,如上文提到的教學方法、教學手段、教材質量、師資素質等等,而對法律英語教學中的理念這個宏觀的問題則鮮有涉及。這些論文雖然談了法律英語教學中的許多問題,也給出了論者自己的解決方案,但總給人一種意猶未盡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