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媒體新聞立法
時間:2022-07-11 03: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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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媒體是相對于網絡、電視等媒體而言的,自從電視、網絡等出現之后,較為傳統的報紙、雜志等平面媒體在與立體媒體競爭中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信息化時代,隨著網絡的不斷普及和盛行,人們越來越傾向于利用網絡、電視等立體媒體獲取新聞,因此平面媒體在出版銷售和應用普及方面受到了強烈的沖擊。不過,在面臨壓力的同時,平面媒體也在尋求著創新和改革,在改變的過程中也在突出著自身的特點和特色。特色就是與眾不同,就是人或事物較其他同類或近似的屬性所表現出的獨特之處。例如經營一家飯館,如果沒有拿手的特色菜,想必這家飯館的生意也不過平平碌碌;倘若辦一張報紙,如果沒有吸引讀者眼球的特色報道,想必讀者也不會買賬。因此,平面媒體作為傳統媒體要想在網絡媒體盛行的條件下爭得一席之地,就必須要進行符合自身基礎條件之上的革新,這樣才能保證在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
一、平面媒體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平面媒體據不完全統計大概有2000多種,就報紙而言,從中央黨報到地方黨報,從各行各業的報刊到都市報,每張報紙都有自己獨特的定位和特定的讀者群。因此,在平面媒體所進行的創新中也應該就相應特定的群體需求做出一些相應的改變,以便吸引更多的讀者。不過在我國平面媒體的改革創新中,也一定要重視媒體道德建設,更要維護新聞立法的尊嚴和權威。但是,也不能否認,在平面媒體在新聞報道方面進行創新的時候,也出現了一些負面現象,例如報道失實、違背新聞自由原則以及侵害一些人的合法權利等行為,給平面媒體的發展前景蒙上了一層陰影。在新興網絡媒體的沖擊之下,平面媒體在創新過程中涉及到新聞法律法規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活動偏重商業,輕視公益。平面媒體在創新過程中所進行的創新之所以吸引人,是出于公眾對于平面媒體長期以來發展狀況的信任。但是很多平面媒體所創立的活動過分的重視商業利益,而忽視了社會公益的具體效果,直接導致了公信力下降。其所經營的活動超出了平面媒體日常進行新聞報道的范圍,因此也超出了新聞法規的規定范圍。第二,平面媒體的改革創新多數缺乏創意,缺乏個性。平面媒體與網絡媒體不同,網絡媒體可以呈現出動態的畫面,可以給觀眾帶來豐富的視覺和聽覺享受,而平面媒體由于自身特點的限制根本無法與網絡媒體媲美。不過很多平面媒體盲目的跟風,與網絡媒體承辦同樣的活動,結果往往得不償失。更為重要的是,為了過分追求效益,平面媒體往往刊載一些與事實不符的活動報道或是圖片,這樣做雖然可以增加其知名度,但是卻觸犯了新聞法律法規。第三,平面媒體的報道往往會好高騖遠,脫離實際情況。很多平面媒體通常以追求利益為自己的最終目標,忽略了平面媒體應該秉持的公德心以及對讀者負責的現實狀況。明明是一個地區的活動,很多時候就被報道成為“全國”等字樣,這樣的結果使得廣告商和民眾都不滿意。同時也明確的指出,我國平面媒體在報道新聞的時候必須遵守新聞報道相關的法律法規,力求實時準確,這樣不僅能夠樹立平面媒體在受眾心中的良好形象,而且還可以在新聞立法的框架之內進行。以上情況說明了平面媒體在極力改變現狀,進行自身創新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必須有一套相應的新聞法規對其新聞報道的行為進行約束。而當前,我國新聞立法實際上完全沒有達到平面媒體的發展所能達到的要求。對于新聞立法以及新聞法律法規的完善應該做出系統細致的研究。
二、平面媒體新聞立法的意義
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號召下,新聞立法首先是我國新聞發展的需要和前提,在我國經濟體制轉型時期,人們的思想觀念、價值取向、生活方式均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難免會出現各種社會問題,迫切需要新聞媒體承擔起弘揚社會正氣、鞭笞丑惡現象的責任,反映不同利益主體的訴求,開展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有效溝通,促進社會穩定,同時新聞事業也要適應依法治國的客觀要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活動。其次,新聞立法是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搞好黨自身建設的需要。通過立法使新聞傳播活動更為適度有力,確保新聞媒體站在黨和人民的立場上宣傳對社會有益的內容,為加強和規范黨的領導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再次,新聞立法是完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監督機制的需要,是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需要。只有依法明確各類新聞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確定新聞監督權的界限,才能維護合法的知情權和表達權,把我國新聞事業推向現代化、法制化,從而使其在社會發展中更有效地發揮作用。
三、平面媒體的新聞立法
(一)對于平面媒體新聞立法的回顧
我國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開始了新聞立法的構想,尤其是近幾年“兩會”期間,都會有代表提出要明確新聞立法的相關提案,有關于這方面,我國很多部門做了眾多相關的準備工作。不過由于現實條件的限制,新聞立法還處于準備和規劃階段,專門的新聞法能沒有出臺,當前的對于新聞傳播活動的法律法規規范還是歸結于憲法、民法和刑法等各項條文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2條、第35條、第41條、第47條明確規定新聞傳播事業是國家明令倡導發展的,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六大自由,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權、建議權、控告權等,這是當前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的憲法依據,同時是有關平面媒體新聞報道最早的相關新聞立法。
(二)對于平面媒體新聞立法的現狀分析
從現行的立法狀況分析,雖然憲法明確了公民的言論自由等具體的權利,但憲法本身并不能進入訴訟程序,它只是以法律一級規范性文件來落實的公民基本權利。而有關新聞傳播管理的行政法規至今仍未有具體而專門的法律,對于新聞傳播的管理也僅僅局限在行政法規或行政部門對其領導和管理,這樣的結果直接導致了新聞立法方面的缺陷,也導致了平面媒體在進行自身活動或新聞報道的時候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標準和法律準繩。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很多新聞層面所出現的問題必須需要一個固定的法律來支持,我國目前新聞框架中所涉及的法律沒有專門立法的情況也說明了新聞法規的不完整。專門的新聞法缺失還會引發其他的問題,例如新聞從業人員的權益受到損害,如記者的采訪權,編輯的報道權等在法律上就沒有一個特定的法律條文予以法律支持。由于缺乏相應具體的法律保護,新聞報道方面往往會受到一些居心不良的不法分子的影響,左右其自身的正當權益。此外,一些媒體一家獨大,對于話語權的控制完全限制了公民的言論自由,許多平面媒體所代表的階層或利益集團的聲音無法表達出來,所以對于平面媒體專門的新聞立法是亟需的。
四、平面媒體新聞立法應協調的幾種關系
根據以往的發展經驗,新聞法制就是“調整新聞傳播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保障新聞傳播活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關合法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因此,在針對平面媒體進行新聞立法的同時,應該明確新聞法所針對范圍的特殊性,重點應該充分協調各種關系,保證新聞法律的實施效果,具體包括:
(一)平面媒體與社會的協調關系
平面媒體作為較為傳統的媒體,在網絡等新興媒體出現之前,一直是社會上的主流媒體,是民眾了解新聞等相關信息的重要媒介。如今在受到新興媒體的沖擊之下,平面媒體雖然受到了一些威脅,但是毋庸置疑,平面媒體仍然要求實現協調社會、監視環境、文化和娛樂的社會功能,而社會為了促使新聞傳播活動行駛平面媒體所賦予的職責,就必須要求進行專門的新聞立法,并且通過新聞立法明確平面媒體所承擔的社會控制范圍,保障公民和平面媒體的正當法律權益均不受到傷害。
(二)政府與民眾輿論的協調關系
平面媒體作為傳播信息的媒介,在社會上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政府作為社會的管理部門,在現實中必須認真履行自身職責的同時,還要保障民眾合法權益的充分實現。平面媒體在其中就可以扮演橋梁和紐帶的作用。政府通過平面媒體可以將自身的執政理念和政策法規有效地傳遞給社會大眾。而政府要取得民眾良好的支持和擁護,必須接受人民的輿論監督。眾所周知,輿論監督是現代法治國家所進行民主建設必不可少的前提。所以為了充分保證平面媒體的作用發揮,政府職能的充分實現,民眾監督的有序進行,就必須進行新聞立法,而協調好政府、平面媒體和輿論監督的關系也是進行新聞立法的必要條件和前提。
(三)保守國家秘密與合法采訪權的協調關系
合法的采訪權是與民眾的知情權分不開的,合法的采訪權充分實施,就是民眾知情權的保障。而保守國家秘密也與公民的合法權益密不可分,兩者在根本上并不矛盾。平面媒體作為社會大眾知曉新聞的重要載體,在維護民眾知情權和合法采訪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國在憲法、刑法、國家保密法、軍事設施保護法和新聞出版保密規定等法規中都有保護兩者權利的規定,但還不夠細致,缺乏對這兩種權利的有效協調。因此,應繼續完善相關法規,具體準確地界定新聞自由權與其他社會基本權利的界限,協調二者的司法關系,使它們之間能夠相互制約,最終促進公益和社會的發展。
(四)司法公正與新聞職業道德的協調關系
司法公正是媒體獲取信息和民眾提供信息的重要前提,而新聞職業道德來講主要指平面媒體的從業人員應該具備較高的職業操守,對于信息的來源要嚴格保密,對于信息的報道要求真實。司法公正和新聞職業道德有時會有沖突,需要專門的新聞法來協調與平衡。此外,新聞出版必須要嚴格遵守司法程序,避免在尚未結案定論時一味追求新聞時效性,以媒體的報道傾向影響審理判決的司法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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