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內商品買賣法律風險及應對策略
時間:2022-07-11 10: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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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每個大學生而言,四年的大學生活充斥著各種商品買賣。校內商品買賣作為其中之一,以交易安全、買賣便捷、價格實惠和內容親民的特點脫穎而出,而其良好的發展勢頭也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
一、高校校園內商品買賣概述
本文所指的“校園內”具有兩層含義。性質上指各高等院校,主體一方須為在校大學生,交易的地理范圍以各高校公布的校園版圖內為準。“商品”是指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即具有交換價值和可流通性的商品。[1]
根據商品的性質可以分為二手商品和非二手商品的買賣。后者根據買賣主體不同,分為學生與第三方商家的合作(主要形式為校園)、第三方商家入駐與學生自主經營等三種類型。其中第三方商家可分為餐飲類、零售類(如便利店)和其他服務類商家(如快遞服務點、打印店),學生自主經營可通過參與大學生創新活動基金項目、個體工商戶或其他形式的自主創業等形式進行。
2、校內商品交易現狀
(1)校內二手商品買賣。目前上海金融學院共存在三類二手商品交易:學生組織的二手書買賣,校方組織的校園跳蚤市場和“金院跳蚤節”。學生組織的二手書買賣實則交易平臺,二手書所有人交予平臺以原價3折代售書籍并平分收益,即原價15%。通常學校事先購買教材,如果學生不需要,可將新書按8.5折退至教務處。那么學生可以以先退書后向平臺買書的方式,獲得原價45%的收益,資金直接打入學生校園一卡通。該模式實現了教材的回收再利用并降低學生在教材方面的經濟負擔。校園跳蚤市場由校就業與創業工作處組織,定期在學校大學生創業園舉辦,由學生向在校師生進行商品買賣。該活動要求事先登記,審核后獲得攤位,具有時間和內容的固定性。“金院跳蚤節”不定期舉辦,不要求提前審核,形式上會與商家合作,豐富活動內容提高學生的參與度和積極性。(2)校內非二手商品買賣。其一是學生與第三方商家的合作。校園指商家委托學生在校園中為其推廣、銷售產品,并按份額給予學生提成的營銷模式。[2]據調查,約四分之三的高校存在該交易,但僅有三成同學愿意購買,說明校園雖然普遍還尚未被學生接受,本文對此不進行詳細討論。其二是第三方商家入駐。入駐校園的第三方商家具有規模小和快速消費的特點,由學生處和后勤處管理。場地租賃方式分為學校與第三方簽訂委托經營協議(第三方直接管理)和學校與商戶簽訂場地租賃合同(學校直接管理)兩種形式。前者經營方案由第三方設計,經校方認可后投資經營。第三方可將剩余商鋪二次轉租,與其它商家訂立租賃合同。第三方擁有對商家準入資格審核批準和對其內容進行限制的權力,如審核相關法定證件、制定競業禁止規定等,并負責日常管理。學校成立學生事務中心負責食品衛生以及校園安全的監督。商戶中有不少知名企業連鎖店,在商事主體的分類中為企業法人,店長以加盟的形式獲得經營權,有獨家供應商,定價模式由公司總部決定。其余為個體工商戶,在定價模式和進貨渠道上對商品或服務進行預估,再結合比較同一區域競爭商家的情況自由決定。其三是學生自主經營。學生可通過參與基金項目獲得資金補助,學校出臺扶持政策包括提供硬件支持、聘請老師指導等。學生創辦個體工商戶自主經營,相較于第三方商家有更多利好政策。除此之外,許多同學利用寢室開設打印店、小賣部和淘寶店等。
1、校內商品買賣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主體為學生、學校和第三方商家。學生是自然人,大多數學生入校已經年滿18歲,因此為方便討論本文假設參與校內商品買賣的學生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并排除無權、無權處分這些影響法律行為效力的瑕疵。(1)校內二手商品買賣。學生組織的二手書買賣中,學生與平臺之間是書籍買賣關系和委托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上的定義,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可以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參與決定合同內容,后果由委托人承擔。居間合同對居間人有嚴格要求,且不參與合同內容。合同則需要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3]在實際交易活動中,賣方委托平臺進行書籍轉讓并與之簽訂《委托書屋銷售二手書合同》,整個過程以平臺名義進行并由其決定書籍轉讓合同的內容,交易成功有義務將收益移交委托人。因此不是居間合同和合同,而是委托合同關系。校園跳蚤市場中主要是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市場監督管理關系,校方制定《上海金融學院大學生創業園跳蚤市場暫行規定》,對交易時間、交易產品、交易規則和爭議處理作了相應的規范。(2)校內非二手商品買賣。校內非二手商品買賣中主要為商品買賣關系、校園中的關系和勞動雇傭關系以及第三方商家中的租賃關系和委托合同關系。在第三方商家入駐中,學校通過《上海金融學院學生事務中心服務區域委托經營項目招標公告》中對第三方投標人的經營范圍和責任承擔等問題進行規定,“中標單位履約經營期間造成師生食物中毒或其他責任事故,一切責任由中標單位承擔,本院將視情節輕重要求賠償損失,并有權決定是否終止協議。”同時校方要求投標人書面承諾對經營區域周圍環境衛生及安全的保障,排除明火加工,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學校規章,服從學校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對于其他商家,學校沒有直接的限制,僅有學校衛生科對餐飲類商家制定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衛生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制度》等加以約束。
2、校內商品買賣的法律風險
縱觀校園內商品買賣,借助地理環境等優勢,每年消費額都相當可觀,而且商品買賣的規模還在持續擴大。由于相應的監管措施并未跟上,在給學生帶來便利的同時產生了諸多的問題,我們總結出三個主要問題在下文進行討論。(1)學生維權困難。作為弱勢方的學生買方,所涉及的風險更多是由于產品本身質量問題而導致的尋求責任承擔主體的風險。由于買賣過程存在復雜的關系網絡,常造成責任方不明確而導致的維權困難。例如在二手商品買賣行為結束后,商戶流動性較大無法追蹤賣家。校園中發生違法行為,商家應與校園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但商家往往會推卸責任,人作為學生其本身又無法給予消費者任何保障。因此當上述兩種情況發生產品質量問題,大多數學生只能自己承擔后果。(2)制度規范缺失。相比迅速發展的校內商品經濟,相應的規章制度卻始終空白。除了缺乏明確、統一的規章制度予以約束外,沒有明確的監督管理機構也導致了學生的利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我們發現校方沒有明確制定針對第三方商家的管理條例并予以公示,僅能從一些相關的公告中尋找商戶經營過程中應遵循的法律規定。校方的監管缺乏具體的監督管理標準,監管內容較為形式化,如不定期檢查日常操作是否規范等,缺乏對于“規范”的要求和不符合規范的處理。其次校方沒有明確商家入駐校園的申請流程,如果商戶私自與多位承租人簽訂相關協議,可能產生如“二房東”的群體,容易出現店鋪之間、承租人之間的糾紛和校園安全問題。最后商戶還可能雇傭學生作為兼職員工,同樣需要相關規范來避免勞務糾紛,保障學生權益。(3)寢室作為經營場所合法性存疑。不少同學在寢室開設了打印店、小賣部和淘寶店等等,對于寢室是否可以作為經營場所這個問題各個學校和地方工商局規定不一,在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規定。經營場所是指企業法人主要業務活動、經營活動的處所。而寢室作為公共場所,如果要將其作為經營場所,需要依次取得同寢室各利害關系人、校方以及當地工商部門的同意。如果經營行為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其經營行為顯然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構成無照經營。而如果學校和利害關系人都同意,工商部門是否會予以登記呢?據悉河南洛陽某大學大學生開辦公司把注冊登記地點設在了宿舍,在校方支持下工商注冊部門予以登記。雖然允許設立,但造成的安全隱患和對寢室其他學生的影響等問題還亟待解決。根據《上海金融學院學生生活園區公寓管理辦法》,規定“園區內禁止從事各類商業性活動”。由此可見校方有禁止規定,學校宿舍不可以作為營業場所。
三、校內商品買賣法律問題的應對策略
針對以上三個問題我們提出如下解決辦法:
1、建立網上信息平臺
隨著對閑置物品利用率的關注,涌現大量信息分類網站,他們均涉及二手商品交易。此類網站發展成熟,校園二手商品買賣是否也可借鑒其運作模式呢?根據調查,約占85.42%的受訪者表示對二手書有購買意向,其他商品均未過半數。由此可見學生對于二手商品需求有限,大學生二手市場接近飽和且該類平臺開發和運營成本較高,還需與校方接洽,因此網站開設面臨較多困難。我們認為,建立二手商品網站并不是最佳方案,但可以結合校網建立網上信息平臺。該平臺意在為參與二手商品交易的同學提供便利,交易過程在線下指定區域進行。平臺可分為兩部分:二手貨買賣(解決同學們二手物品閑置的問題)和供求信息(提供多種途徑解決同學們需求)。整個網上購物過程采用學號注冊登記制度,只有擁有真實的校園身份信息才可完成。這樣既有效整合買賣雙方信息,給予學生更大的自主選擇權,又保障了產品的有效追蹤,使學生獲得維權依據,充分維護師生權益并提升校園消費秩序和校內商品買賣市場的運行效率。為避免網絡交易風險以及校方責任承擔等問題,平臺排除交易功能,僅用于信息。
2、完善規章制度
有關部門如后勤處應制定相關管理規章并及時在網上或相關地點予以公示。規章應包括對外來商戶設置相應的準入門檻以及產品標準,明確可以進入學校經營的商戶類型和經營范圍,以及一旦發現違規行為所對應的處罰和補償措施等,結合參照《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相關法律,在保障學生權益的同時起到管理監督作用。校方引入商戶經營前,應事先通知并將具體信息公示于校官網以滿足師生的知情權。相關的場地租賃信息、租金情況也應公示于校官網中,方便師生以及潛在商戶知曉。并對監管人員定期培訓,對學生開設相關課程,加強學生的自我維權意識。
3、規范寢室商業經營行為
寢室作為營業場所存疑的問題上,校方應與學生事先溝通,并建立相應規章制度進行公示。如果校方不允許在寢室內進行商業活動,應積極引導學生通過常規渠道前往專門區域開展創業活動并開展教育工作,后勤部門作為寢室管理部門應定期抽查有無違規情況。如果校方允許寢室內進行商業活動,那么應該在保證其他學生正常生活、穩定教學秩序的基礎上提供幫助,并確保經營活動的合法有序。
四、結語
校內商品買賣在學校、學生、第三方商家的共同組織下以多種形式存在于校園內,它豐富了師生的課余生活,因此無論對于學校還是對于學生都有著重要的意義。目前校園內部商品買賣體系已經相當完善,各高等院校都形成獨有的發展模式,但缺少相應的規章制度和法律監督。鑒于校內商品買賣的特殊性,校方承擔的責任范圍應當明確界定,有關部門也應高度重視,保障在校師生的各項權益。
作者:鄭石露 范唯雯 佴振輝 孫翡躍 單位:上海金融學院法學院
注釋:
[1]榮兆梓.政治經濟學教材新編[M].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8.
[2]張意圓.校園商業營銷模式的校園實踐與法律探討[J].法制博覽,2015.6(中).
[3]魏振瀛.民法[M].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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