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媒體監督與法律機制
時間:2022-10-10 05:21:29
導語:淺論媒體監督與法律機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本文作者:楊韻工作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
近年來,媒體在揭露假冒偽劣產品、礦難和冤假錯案等一系列重大社會問題上,通過行使監督權,對事件的處理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然而情況并不是完全樂觀的。在最近一段時間里,由于媒體行使監督權而引發的媒體名譽權官司屢屢見諸報端,這限制了我國剛剛起步的媒體監督權的發展。而我國的相關的司法機關在審理這類媒體監督權的案件時,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根據,出現無法可依的局面,導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審理結果差距較大,一些合法的正當的媒體監督權不能得到我國有關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媒體監督權利是我國法律賦予的神圣權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誰也沒有權力剝奪。但是監督權需要相關法律的保護,才能充分發揮它的作用。
1媒體監督權力缺失的表現
1.1媒體監督的法律監督機制不健全
媒體與所有公民的生活息息相關,每個人的生活都離不開媒體。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有2000余家公開發行的報紙、3000多家電視臺、l000多家廣播電臺、近1000家期刊。但是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媒體監督方面的直接法律。媒體監督處于無法可依的窘態,這給媒體監督帶來了非常大的困難,所以媒體監督有時候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亂甚至被濫用,擾亂正常的監督效果。媒體監督作為我國監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法律法規的保障下才能夠健康發展,才能夠取得有效的監督效果。
1.2媒體記者的監督權和采訪權無法得到法律保證
按理說,媒體的記者只要依法履行其職權,被采訪對象就有義務提供相關的信息和情況。但實際上,當記者要行使監督權利時,一些被監督的對象要么故意隱瞞真相,要么消極抵制,有些被監督對象甚至用暴力手段來對抗記者的采訪,這給媒體監督造成了很大的困難和障礙。然而,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來維護媒體在行使監督權時自身的權利,因此導致記者在采訪時被打傷,只能按照一般治安案件處理,極大地影響了正常的媒體監督行為。
2構建監督權法律保障體系
2.1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
西方發達國家的媒體監督功能在理論觀念和法律規定上基本是完善的。通過借鑒國外的經驗,充分分析我國的現狀和國情,對媒體監督立法構建過程進行分析,構建監督權的法律保障體系。
2.1.1媒體監督的立法原則
西方發達國家在媒體立法中非常強調媒體自由,認為媒體自由是其作為媒體監督的必要前提。媒體自由作為自由的擴展,在西方發達國家的立法中具有非常高的地位。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國會都不得制定“剝奪人民言論出版的自由”的法律。該法律規定成為美國處理媒體法律與道德的最高原則。按照美國媒介法學者的說法,在美國,媒體自由不僅僅是一個法律概念,而且同時還是一種近似于宗教信仰的觀念形態。其他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也把媒體自由看做是媒體立法的先決條件。
2.1.2媒體監督的立法模式
西方發達國家媒體在經濟上比較獨立,這就使得這些西方發達國家監督受法律保護的程度要比其他一些國家高很多,他們的立法模式也與其他國家與眾不同。例如,在英國,國家通過制定一些零散的法律來規制媒體監督過程中出現的法律糾紛,如制定《誹謗法》來調整媒體監督權與公民名譽權之間的沖突。英國的法律在整體上規范了媒體監督權和監督對象,但還沒有直接形成統一的媒體監督法。美國對媒體監督權的法律規定也同樣有特點,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曾經確認了“新聞出版自由原則”,這為媒體的監督權利的行使提供了憲法保障。西方發達國家大多數也沒有制定專門的媒體監督法律來規制媒體監督的權利和義務,但會有一些零散的機關法律規定來明確在行媒體監督權時所出現的問題。
2.2我國媒體監督權法律保障體系
2.2.1媒體監督的原則
在美國,沒有成文的法典,所有的規定都是通過判例的形式體現出來的。在這些案例的基礎上,美國法律界確認了三條輿論監督保護性原則,即公正評論、確有惡意、絕對權力。媒體自律也是美國監督機制中的重要環節。它減少了濫用自由的現象,減輕了媒體所面臨的外部壓力尤其是政府、立法機關的壓力,為媒體贏得了相對寬松的生存環境。所以在英美很多國家都流傳著“越自律越自由”的說法。這些原則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媒體監督的原則應貫穿于媒體監督的整個過程,它是媒體監督過程中必須要遵循的。我國的媒體監督應主要涉及自律性原則、合法性原則、公正性原則以及客觀真實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是為了避免媒體監督對公民、法人名譽權的侵犯和對司法的干預;公正性原則是指媒體監督的主體應當確保監督過程的公正性;客觀真實性原則要求媒體報道時要用事實來說話。而自律性原則是媒體必須通過自律做好本職的工作。
2.2.2媒體和記者權利與義務的規定
美國政府為了鼓勵媒體行使監督權,提出了“實際惡意”的規則,從此媒體進行調查性報道的膽子也就越來越大。例如“水門”丑聞、“伊朗門”事件、克林頓性丑聞事件等,雖然媒體也不時地受到誹謗和指控,但其在法庭內外的敗訴率卻非常低。我國在制定媒體監督權法律保障體系時也要考慮到這些因素,媒體和記者的權利與義務是媒體監督法中的重要內容,主要應包括批評建議權、知情權和采訪報道權等;主要義務應包括不得妨礙社會安定與國家利益的義務、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名譽權的義務,以及不得損害司法公正與司法獨立的義務等。
2.2.3媒體監督權憲法保障體系
在我國,憲法還不能作為論罪科刑的依據,但在西方發達國家,法院可以直接適用憲法判案。以美國為例,美國的最高法院曾依據憲法對《紐約時報》訴訟警察主管的一起媒體侵權糾紛的案件中作出有利于《紐約時報》的憲法裁決。最高法院認為憲法應該保障公民在討論公共事務時表達意見的自由,公務員應當接受人民大眾廣泛的批評。媒體在報道時肯定是會出現一些與事實出現偏差的報道,如果要求媒體報道必須與事實完全一致,這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在媒體報道時總會出現看問題的角度不同。所以在美國,媒體具有“憲法特權”,這為媒體監督筑起了非常堅強的保護屏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做法是值得我國司法機關借鑒和學習的。
2.2.4媒體監督權民法保障體系
我國現行的司法解釋在媒體監督權民法保障體系中還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對名譽權的司法解釋過于寬泛,沒有將侵犯公共機關公務人員和公眾人物的名譽權與侵犯普通公民的名譽權區分開來,這不利于對媒體監督權的保護。在媒體監督權民法保障體系建設中,應當對名譽權的對象作出區分,對一般公民,構成名譽侵權時應該要求只具備一般的過錯即可,而對社會公眾人物和國家公職人員等的名譽侵權,必須要求侵害人具有嚴重的過錯。之所以要求作出這樣的規定,法律依據的是保護弱者的法則。
- 上一篇:央行的法律保障機制探索
- 下一篇:剖析免于貧困的權利及法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