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醫藥相關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研究
時間:2022-12-06 09: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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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藏醫藥是傳統民族醫藥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藏區重要的特色經濟支柱型產業,更是獨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近年來,相較于中醫藥的快速發展,藏醫藥面臨著較為嚴峻的生存困境:產業化水平不高、保值增值不理想、人才流失嚴重、創新能力不足等。考慮到藏醫藥資源與藏民族和青藏高原具有同源性,在當前西藏經濟社會飛速發展、依法治藏如火如荼開展的今天,作為重點領域和優勢產業的藏醫藥應當是重要的經濟增長點。文章深入分析藏醫藥的發展現狀,以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切入點,借鑒國內外的有益經驗和啟示,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以加快藏醫藥的快速發展。
關鍵詞:藏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架構
藏醫藥是中華民族傳統醫學的重要組成部分,至今已有三千多年的歷史,是中國醫藥寶庫中一顆璀璨的明珠。在歷史的長河中,藏醫藥廣泛吸收和融合了中藥以及古印度、古阿拉伯等地的民族藥學的精華,以其得天獨厚的藥材資源、完整的學術思想和對醫療經驗、生活經驗、解剖經驗的整理、總結和升華,逐步積累形成了獨具中國特色的、擁有悠久歷史、理論體系完整、臨床經驗豐富、文化載體多樣的藏醫藥學理論和實踐體系。西藏作為藏醫藥的起源地和根植之所,自民主改革開放以來,自治區政府都非常重視藏醫藥的發展。如今,藏醫藥迎來了繁榮發展的好時機,西藏自治區政府在國家的大力扶持下引導藏醫藥快速健康發展,如今已成為了我區重要的基本醫療資源、重要的特色經濟資源、重要的創新科技資源、重要的優秀文化資源、重要的高原生態資源,它為保障我區各族群眾生命健康、促進社會經濟快速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發展藏醫藥事業意義尤其重大。
一、西藏自治區藏醫藥產業發展及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現狀
(一)西藏自治區藏醫藥發展現狀。藏醫藥是我國傳統民族醫藥寶庫的重要組成部分,幾千年來為藏區人民的繁衍生息與健康生活做出了卓越貢獻。近年來,西藏自治區醫藥工業保持了較好的發展態勢,藏醫藥產業發展逐步加快:1.藏醫藥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發展較快。2014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出臺了《關于支持西藏自治區藏醫藥事業發展意見》(國中醫藥辦發【2011】23號),提出“要加強藏醫藥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醫藥繼續教育制度,積極開展藏醫藥師承教育工作,并積極支持藏醫藥院校的教育工作”。藏醫藥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對藏醫藥事業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西藏大學醫學院藏醫專業和原西藏自治區藏醫學校基礎上于2018年1月正式掛牌成立的西藏藏醫藥大學,始終以“辦人民滿意的藏醫藥高等教育”為辦學宗旨,努力培養藏醫藥人才,現已成為西藏藏醫藥人才成長的搖籃和重要基地。“十二五”期間,我區科研院所及高校已培養出17名博士研究生、67名碩士研究生和823名大中專畢業生,新建了6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學科;建立了包括“國醫大師”、自治區級名老專家和基層專家在內的多級別傳承工作室;實施了全國第五批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項目,20名繼承人已順利出師,其中2名繼承人和8名繼承人分別取得師承博士和碩士研究生學位。目前,全區藏醫藥從業人員已發展到2600余人,其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才160余名,還有470余名民間藏醫。2.藏醫藥產業發展快速,藏醫藥診療服務覆蓋率大幅增加。西藏自治區截至2016年12月共有醫藥制造生產企業23家,其中藏藥生產企業17家、重要飲片生產企業5家、醫用制氧生產企業1家;全區公立藏醫院發展到39所,民營藏醫醫院7所,林芝和那曲兩市率先實現了縣級藏醫醫院的單設,其他未設縣級藏醫醫院的地市均在縣衛生服務中心設有藏醫科室或部門。“西藏自治區基本用藥藏藥目錄”收錄了常用的三百多種藏藥和一百二十多種“卡擦”。全區藏醫病床數逐年增加,在“十二五”期間發展到了一千五百多張。同時,西藏藏醫藥服務在全區實現了較大范圍的覆蓋。截至2016年底,全區范圍內縣級藏醫院相較2012年的20家增加至40家,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覆蓋率也分別提高到了89%和38%。在“十二五”期間,全區基于中央投入的。2.1億元新建22所縣級藏醫院、206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藏醫館,基層藏醫院服務條件和就醫環境得到了明顯改善。3.藏藥產業逐漸規模化,藏醫藥品牌影響不斷提升和平解放后,藏藥生產從傳統作坊向工業化生產逐步發展壯大,西藏自治區及各地區藏醫院均開設了對應的藏藥廠或者藏藥制劑室,從而保障了全區農牧區的醫療用藥需求。“十二五”期間,藏醫藥企業積極開展新藥研發,加快推進質量標準體系建設,培育發展藏藥品牌。截至2016年12月,我區醫藥企業共獲得國家藥品批準文號311個,其中藏藥品種159種;22個藏藥品牌產品包括甘露、奇正、神水、神猴等獲得自治區著名商標,2個獲得國家馳名商標:通過藏藥材標準238個,其中國家標準136個,地方標準102個。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藏藥品種明顯增多,達到50個,藏藥市場推廣基礎得到進一步的穩固,全區藏藥生產產值達到13億元。4.藏醫藥基地建設初見成效,藏醫藥研發認證效果顯著。西藏自治區醫藥行業全面貫徹可持續發展理念,加大對大宗常用藏藥材和名貴瀕危野生藏藥材的繁育、栽培、種植、推廣力度,藏藥材資源“保護中開發、開發中保護”的思想共識基本確立,藏藥材繁育、種植、推廣和技術研究工作相繼展開,扶持藏藥材生產種植項目11個,下達扶持資金1410萬元,種植藏木香、螃蟹甲、獨一味、喜馬拉雅紫茉莉、波棱瓜、大花紅景天、白花秦艽、靈芝、桃兒七、枸杞等藥材品種10余種,建成藏藥材生產技術公共服務平臺1個。同時,全區醫藥企業積極開展技術創新研發和國內外認證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以西藏奇正藏藥股份有限公司為代表的重點企業多次獲國家、自治區級榮譽稱號,并申請專利140項,取得專利證書78個。西藏奇正藏藥股份有限公司123種藏藥材通過德國CERES(有機食品認證)質量認證,58種藏藥材獲得美國、歐洲“通行證”。5.藏醫藥科研能力得到了明顯提升。西藏藏醫藥越來越重視科學研究的作用,現已建設了國家唯一的民族醫藥臨床研究基地,并設立了多個科研平臺,在臨床研究和藏藥研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十二五”期間,出版發行了《中國藏醫藥影印古籍珍本》30卷、20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民族醫古籍文獻,實施43項省部級藏醫藥研究項目和課題,其中12項成果獲國家和自治區科技獎項。藏醫藥產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但依然存在諸多問題:第一,隨著藏藥市場化步伐加速,藏藥材的采挖量急劇加大,加之保護措施不力,藏藥材資源量明顯減少,甚至部分名貴藥材面臨枯竭的局面。如何科學實現藏藥材的繁育、栽培和種植是一個急迫且突出的問題;第二,藏成藥質量標準建設存在滯后性。截至2016年12月,全區有藏藥材品種2000多種,但進入國家藥典標準的不到臨床常用藥的1/3,大量常用、療效確切的藏藥方劑沒能進入國家藏藥標準體系,這直接制約著藏藥產業標準化、市場化和規模化的發展;第三,人才缺乏創新。一方面藏醫藥本土專業技術人員數量較少,缺少學科帶頭人、技術骨干和基層全科性質的實用性人才;另一方面,西藏特殊的環境因素使得在人才引進方面存在一定的難處,區內藏藥專業人才的培養形成規模也需要一定的時間,人才依然缺乏,這嚴重制約了藏藥研發和專利藥首仿及關鍵共性技術的資助創新,產品更新換代和技術升級遲緩。第四,藏藥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較弱。我區雖然已有十幾家藏藥企業,但據資料顯示,2015年產值5億元以上的醫藥企業僅有1家,1億元以上的僅有2家,一定程度上,企業不斷革新經營理念,品牌意識較弱,市場開拓意識缺乏,對外開放包容度較低,缺乏做大做強的內在動力。(二)西藏自治區藏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現狀。藏醫藥作為傳統知識的有機載體,內涵豐富:不僅包括藏醫藥經典論著,也包括大量世代流傳、功效顯著的偏方和驗方等,更包括藏醫藥的炮制之法等,藏醫藥要實現長期發展,必須對其進行保護,架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機制是必須且可行的。1.立法現狀。從政策層面講,西藏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始終高度重視藏醫藥產業的發展。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分別于1986年、1996年、2014年召開了三次全區藏醫藥工作會議,明確了新時期我區發展藏醫藥事業的指導思想、方針和政策,為藏醫藥事業的發展確定了發展目標,并指明了方向。1996年10月,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做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藏醫藥工作的決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于2010年印發了《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扶持和促進藏醫藥事業發展的意見》,明確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區藏醫藥事業發展的總體目標、重點任務,提出了扶持和促進藏醫藥事業發展的具體舉措;國家中藥管理局于2011年出臺了《關于支持西藏自治區藏醫藥事業發展的意見》,針對藏醫藥長遠發展明確提出了包括建立健全西藏藏醫藥服務體系、開展藏醫藥資源保護與利用、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研究等九項重點任務。上述政策的出臺和實施為西藏藏醫藥事業發展指明了方向,對保護、傳承和發展民族傳統醫藥起到巨大的作用。從立法層面講,因藏醫藥豐富的學術內涵、文化內涵和產業內涵,其所包含的包括文獻、方劑以及技術方案等一系列在內的知識財富均系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調整的對象。就國際社會而言,世界衛生組織于2002年出臺了《2002-2005年傳統醫藥戰略》,肯定了中醫藥學和其他傳統醫學在疾病防治和構建人類安全和諧秩序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認可傳統醫學的知識性。就國內社會而言,《2011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推進計劃》和《2011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均提出了要加強以中醫藥為主的傳統醫藥的立法及保護工作;《關于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工作的指導意見》也明確提出“中醫藥知識產權既包括利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可獲得的權利,也包括無法直接利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實現保護的中醫藥傳統知識相關權益”;2016年我國出臺了第一部傳統醫藥保護的專門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明確規定要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數據庫,鼓勵其創新。由此,無論是國際層面還是國內社會,對傳統知識進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已成趨勢。基于此,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及相關法律法規可對其進行規范,具體為:國家層面《專利法》及其法律法規可針對藥品所對應的產品、方法及其用途等的發明創造進行調整;《商標法》、《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可對藏醫藥品牌建設及商業秘密信息進行調整;《著作權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可針對藏醫藥文獻、古籍等進行調整;《Trips協議》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可對所關涉的道地藥材進行或封閉式的保護,等等;就地方而言,自治區尚未出臺相關法律規范,2017年,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著手了《西藏自治區藏醫藥條例》的立法計劃,加快制定藏醫藥標準,推動自治區級藏醫藥標準向國家標準升級。2.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現狀分析。藏醫藥產業無論從政策層面還是法律層面均獲得了大力支持,但藏醫藥作為傳統知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天然具有歷史傳承、群體共享及道地人文等多種因素,加之社會多方影響,對藏醫藥進行傳統意義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足,因此,需要我們突破傳統的桎梏,尋求更好的解決途徑。第一,專利保護模式。《TRIPs協議》規定“對于所有發明,無論產品或方法,在所有的科技領域,只要是新穎的,具有創造性并能夠適合于工業應用都能夠申請專利”。截至目前,全世界已經有超過17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專利保護制度,其中有130多個國家或地區對藥品開展了專利保護。就藏醫藥而言,從發明專利的角度而言,可進行專利保護的對象為藏藥產品、藏藥炮制方法及藏藥新用途。基于藏藥產品可以包括藏藥單方專利、藏藥復方專利、藏藥提取物專利、藏藥材專利以及藏藥制劑專利等等;藏藥炮制方法專利包括其制備方法、煉制方法等等;藏藥新用途專利則包括新藥品專利、藥材新用途專利以及新增加的適應癥專利等等。目前,作為藏醫藥根植之地的西藏自治區已經成為藏醫藥生產與發展的重要基地,現全區各地區均建立了藏藥廠并研發和生產了具有較高聲譽和較好診療效果的藏醫藥成藥;藏醫藥企業如西藏甘露藏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然納桑培”(珍珠七十)不僅在國內獲得好評,甚至遠銷海外等。但無論是成藥、方法抑或是用途,從專利保護角度而言依然存在一定不足,究其原因,主要為以下兩點:首先,缺乏專利保護意識。我國專利制度建立于上一世紀九十年代,專利保護至今在部分地區依然是新鮮事務,更有甚者,部分地區無論政府還是企業自身,都更加注重產業發展。但正如我們所知,雖然專利保護制度于我國而言較新,但國際社會甚至有些國家已年代久遠,專利制度非常完善;在中國與世界不斷共建、共享的新時期,我們的不足不能成為阻卻西方國家不當掠奪的正當理由,惡劣后果也為國人敲響了警鐘:抗瘧疾新藥青蒿素本是中國醫藥界的重要發明,就是因為沒有及時申請專利,被國外企業搶注,致使我國每年的出口損失達到了2億到3億美元。因此,面對開放的市場環境,唯有實施藥品專利保護戰略,方能阻止藏醫藥發明創造不被不當搶注。其次,現有專利制度一定程度阻礙了藏醫藥申請注冊。專利制度申請注冊的核心是要審查其“三性”,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藏醫藥系傳統民族醫藥,在接受“三性”審查時一定程度上很難通過:就新穎性而言,發明創造必須不同于“現有技術”,但藏醫藥大多千年傳承,在使用的過程中或多或少的都進行了一定范圍的公開,并在傳統原住民群體中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適用性,因此,無法達到“新穎性”中“新”的要求;就創造性而言,發明創造應當較之于“現有技術”具備進步性,特別是發明專利應當是“顯著的”和“顯而易見”的進步。但藏醫藥或者無法明確界定“現有技術”,或者無法達到“顯而易見性”或者“顯著性”。就所掌握的數據顯示,自治區藏醫藥企業獲權的專利中,多為實用新型專利,還包括外觀設計專利,發明專利占少數。就實用性而言,專利要求發明創造應當能夠復制并具有積極的社會效果。藏醫藥在傳承過程中充分體現了其當然功效,但由于藏醫藥相關標準并未完全統一建立,導致可復制的一貫有用在界定的時候存在一定的難度。基于上述,藏醫藥專利申請量較低,極大的影響了探索研究和開發利用。第二,商標保護模式。商標,俗稱牌子,是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用來將自己的貨物或服務與他人相同或類似的貨物或服務相區別的一種標志,它是商譽的載體。通過商標法律制度保護藏醫藥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可以實現消費者的“認牌購物”,購買合心的醫藥產品。就藏醫藥而言,自治區各級各類藏藥廠及藏醫藥企業已有了一定的商標意識,我們所熟悉的“甘露”、“奇正”、“金訶”等藏藥不僅為區內各族群眾廣為人知,部分商標也為國家認定為“馳名商標”,甚至走出國門。另一方面商標是商譽的載體,消費者的認牌購物將為藏藥生產、制作和銷售者不斷積累商譽;同時,商標權所體現出的巨大商業利益也有助于藏藥廠商和企業始終高度關注商品質量、用心經營商標行為,以實現商業利益的最大化。最后,對自我品牌進行注冊,可通過國家監管的認可方式為其尋求正當商業行為的“保護盾”,這有利于實現醫藥市場的秩序化,更有利于防范和打擊“生物剽竊”等侵權風險。就藏醫藥發展現狀分析:首先,我區藏醫藥企業逐年在增加,但總體而言藏醫藥品牌較少且知名或馳名品牌非常缺乏,雖然也有耳熟能詳的品牌,但就正規銷售及正常使用的藏藥成藥或制劑而言,既包括含有注冊商標的屬于正規企業或機構生產和銷售的藥品,同時也有未注冊的或者沒有任何標識的但依然受歡迎的藏醫藥,如寺院僧人所生產的或者相關科研機構所生產的等。這反映了藏醫藥與藏民族生活的同源性,彼此信賴又互相寬容,但就產業長遠發展而言,品牌意識缺乏將產生被搶注或被“反向假冒”或被仿冒的風險。其次,在調研過程中,凸顯出的問題還表現為商標申請注冊的時間、續展及與相關權利相沖突的問題。相關資料顯示,自治區部分藏醫藥企業擁有自己的數個或者數十個商標,但不同程度體現出注冊時間較早,且有些商標在時效期滿后并無續展,商標維護和經營存在一定的不足。另,藏醫藥企業在商標使用過程中缺乏保護意識,存在在制作或銷售過程中多使用商品名稱,而非突出使用商標,這在一定程度上將弱化商標作用,有可能導致商標影響削減,最終失去辨識作用;同時,因為商品名稱并非商標,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會存在不特定第三人搶注行為。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藥品名稱不能注冊為商標;我國《藥品管理法》又規定,“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為藥品通用名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均為國家藥品標準。”由此,在具體使用過程中就出現了一是將他人在先的藥品通用名稱注冊為商標的沖突,二是將他人在先的注冊商標認定為藥品通用名稱的沖突。第三,著作權保護模式。著作權是對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可以復制的作品所提供的保護制度。傳統民族醫藥源遠流長,其擁有豐富的文學類書籍,還包括“口口相傳”的技藝,以及設計圖紙、包裝、生產流程圖和藥品說明書等。上述均可為著作權法律制度調整的對象。相關數據顯示,藏醫藥著述、著作等雖然就著作權法律制度而言,其著作權自動產生,但就權利所有人或相關政府部門、科研院所或者醫藥企業而言,更多是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角度對其進行使用并加以保護;另,傳統醫藥更加注重對較為具體的技藝或技術進行開發和研究,對相關文獻資料缺乏整理、匯編和分析。因此,整體而言,藏醫藥資源通過著作權法律保護方式進行保護的較少。但通過著作權保護雖然較為容易,可是能夠起到較為直接的法律效果:一方面可以實現先期保護;另一方面有利于通過文獻收集、整理和分析促進藏醫藥的研發和創新。第四,技術秘密保護模式。商業技術秘密保護模式歷來是傳統醫藥保護的重要方式之一,且也是較為穩妥的保護措施之一。西藏甘露藏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藏藥煉制“秘法”——擁有2600多年歷史的“歐曲坐珠欽莫”煉制秘法被稱為藏醫藥傳家“寶中寶”,屬于國家一級保密科技項目,對腦溢血、麻風病、關節痛風、心臟病和高血壓等具有獨特療效。因該煉制法與其他藥物的合理配置,甘露藏藥造就了藏醫藥的神奇,為世人所熟知的藏藥七十味珍珠丸不僅成為了我國重要的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而且獲得了國際社會的好評。但就藏醫藥整體產業整體情況而言,我區藏醫藥產業在發展過程中通過技術秘密保護模式進行保護的方法或者制劑仍然較少。
二、西藏自治區藏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對策和建議
醫藥行業包括傳統民族醫藥都是知識和技術密集型的產業,它同許多行業一樣,運用承載開發和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制度對制藥企業及行業進行規制已成慣例。(一)我國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傳統醫藥立法保護實踐。傳統民族醫藥不僅關乎產業發展和經濟增長,更事關文化傳承和民族感情,因此我國部分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自改革開放以來即開始探索和建立健全法律機制,以確保民族傳統醫藥的健康、有序和快速發展。針對傳統醫藥的創新、研發和保護,玉樹藏族自治州在1995年11月即出臺了《玉樹藏族自治州藏醫藥管理條例》,規定“自治州設立藏醫藥研究機構,開展藏醫藥科學研究和藏醫藥學遺產的發掘、搶救、收集、整理、著書、出版工作。藏醫藥研究成果可依法申請專利。”延邊朝鮮自治州于2009年6月實施《延邊朝鮮自治州發展朝醫藥條例》,其中第十五條規定“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朝醫藥文獻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護工作。有關單位和朝醫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重要朝醫藥文獻資料的管理、保護和利用”。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于2001年實施《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發展藏醫藥條例》,其中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四條對“科研與宣傳”做了詳細規定,要求相關主管部門應當重視藏醫藥科技工作,加大科技投入,組織課題技術攻關;加強藏醫藥基礎理論和藏醫藥應用技術研究;充分利用藏藥材資源和優勢,開展藏藥研究工作,積極開發、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成果,推進科研成果產業化;保護藏醫藥商業秘密;依法申請專利、批準文號、商標注冊。內蒙古自治區于2010年出臺并實施《內蒙古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條例》,其中第五章專章規定了“教育科研與交流合作”,規定“鼓勵蒙醫藥中醫藥機構和蒙醫藥中醫藥從業人員申請蒙醫藥中醫藥專利、地理標志、藥用動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支持開發蒙醫藥中醫藥專利產品、注冊商標及對有關蒙醫藥中醫藥著作進行版權登記。對不適宜專利保護的工藝、方法等,可以采取技術秘密的方式實施保護。”廣西壯族自治區于2008年出臺并實施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中醫藥壯醫藥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中醫藥、壯醫藥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幫助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中醫藥和壯醫藥專利、地理標志產品、植物新品種、注冊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中醫藥、壯醫藥的知識產權,包括秘方、驗方、專有技術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作價出資,參與開發和分配。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權利人的中醫藥、壯醫藥秘方、驗方、專有技術和未經公開的科研成果。”上述立法實踐對我區藏醫藥的發展及法律保護機制的架構形成了有益借鑒:一方面,傳統醫藥發展離不開法律保護機制保駕護航;另一方面,傳統醫藥作為知識財富的重要表現形式,對其進行法律保護將主要通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機制來實現;最后,傳統醫藥產業發展不能孤立而為,應當聯動實施,形成整體效益。(二)對策建議。藏醫藥作為我國和西藏自治區重要的傳統醫藥資源,不僅是關系民生和經濟發展的產業資源,更內含傳承千年的文化精神和情感依賴,對其實施包括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內的法律保護意義深遠。1.加大法律保護宣傳,提高公眾參與度。藏醫藥產業作為遺傳資源的重要表現形式,同源性要求其發展與保護離不開人民群眾的支持和參與。在架構相應法律保護機制的時候,應當充分重視人民群眾的作用,否則產業發展與資源傳承就如無源之水般無后繼之力。因此,無論政府抑或是機構或企業,均應加大藏醫藥發展與保護的宣傳力度,通過各種渠道,利用多種媒體通過群眾所喜聞樂見、易于理解的方式宣傳其保護的重要性和相應的法規與政策,強化環保意識和生態文明意識,努力形成有效的自我約束機制,使保護和綠色發展理念內化成為公眾自身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范,從而促進醫藥遺傳資源的可持續發展。2.架構特殊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建立和完善法律保護體系。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對藏醫藥傳統資源進行保護的過程中存在諸多的不足,但就國內和國家整體趨勢而言,通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方式對其實施保護已經成為公認的方式,這不僅僅是因為其屬于醫藥行業,更是因為此法已獲得了較高的一致性認可。因而通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機制對生物資源進行保護是能夠起到積極作用的。然,正如前述所述,現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無法完全民族傳統文化知識領域,因此應當在現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基礎之外架構特殊保護制度,以對藏醫藥進行有效規制。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包括印度、秘魯和津巴布韋等國家的成熟經驗進行特殊立法,建立專門制度對包括藏醫藥在內的傳統醫藥進行法律制度架構。首先,在專利保護機制方面應當充分考慮傳統知識與現代知識(智力成果)的不同之處,架構科學的法律保護機制。一方面應當充分考慮權利主客體的復雜性。藏醫藥系傳統文化知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其緣起及發展歷程來看,藏醫藥是藏民族千百年生活的經驗總結;從其適用、對象和范圍多集中于藏區群眾;從其藥材來源及繁殖,藏藥材體現了明顯的道地性,因此,藏醫藥具備民族性和群體性。在界定權利歸屬及使用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群體利益。另一方面,在傳統專利制度“三性”標準之外,特殊確定具有較強可適性的“三性”標準,從而確保法律保護制度能夠有規有矩。最后,可以適當考慮增加傳統醫藥的法律保護實質期限。按照我國專利法律制度,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系自申請日起20年;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系自申請日起10年;刨除注冊申請日期,藏醫藥發明創造的專利保護期限均被打了折扣,這僅是傳統醫藥專利在保護方面存在的一個不足;更為重要的是,按照專利制度,專利在申請注冊的過程中,必須經過(早期)公開,那么獲批注冊的醫藥專利從申請注冊環節已為社會所公知,再加之較短時間的專有保護,則意味著保護時效屆滿后的無償取用,這雖然從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促成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再研發、再創造,但藥品自身的特殊性使得企業或院所要研發新藥或新用途均很難,因此,較短的權利保護期不僅不能起到較好的保護作用,反而為藏醫藥帶來了巨大的公開風險,很容易為“有心人”所利用。因此,建議借鑒美國、日本、澳大利亞、以色列等國家的做法,對新藥的專利保護期給與適當延長,以鼓勵企業對新藥的開發,也彌補國家因監管審查而給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人帶來的損失。其次,加強商標保護力度,打造產品品牌。藏醫藥企業應當注重品牌建設,樹立企業形象。傳統醫藥很多具有極強的“道地”特性,在發展自身產業的同時,更應注重品牌建設:一方面可以通過實施商標戰略,進行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等的注冊,并積極開展商標國際注冊,防止商標搶注,打擊商標侵權;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地理標志打“組合拳”進行配合保護。具體實例可以借鑒云南文山的三七和懷慶府的四大懷藥,即采取地理標志保護和商標保護并行使用,注冊“原產地證明商標”來標識來源,有效占領市場。第三,注重著作權保護,打造藏醫藥文化。藏醫藥傳承幾千年,著述了許多寶貴的藏醫藥學巨著,他們不僅是舉世無雙的藏醫文獻,更是傳統文化和民族情感的集中體現。雖然依照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著作權自動產生,但著作權在行使過程中依然需要權利人精心維護,否則也很容易遭受侵權。因此,藏醫藥企業、機構和相關人員應當有著作權保護意識,對相應藏醫藥著作、相關書畫、產品設計圖、說明書、軟件等展開全方位的保護。3.配套藏醫藥資源保護機制,加強標準化建設。第一,加強藏醫藥資源的收集工作,不斷完善數據庫建設。我國是遺傳生物資源非常豐富的國家,但在利用和保護方面卻始終不盡如人意,青蒿素被搶注僅是其中的一個例子,但這也說明對生物資源及傳統文化知識加強保護勢在必行。目前國際市場中的中藥和植物藥銷售額每年都達到了300億美元至之上,其中日本和韓國就占了60%之多,而中藥僅占了5%的比重且70%多為廉價藥材。西方發達國家正以多種形式通過對中藥材的利用侵害我國利益:德國和法國等西歐國家通過仿制我國中成藥的方式擠占我國中藥市場;日韓從我國進口中藥材,加工成成藥后高額返銷我國;美國及加拿大則將其發展成為中藥的藥材養殖基地。在我們不重視傳統資源的利用和開發以及保護的時候,西方加大了對我們的侵害力度。從國際發展形勢看,傳統醫藥包括藏醫藥已經面臨非常嚴峻的國際形勢,必須加強對傳統醫藥的全方位保護。為了有效對抗上述行為,需要對藏醫藥資源包括藥材、成藥、方法、用途等進行全方位的收集,建立和健全數據庫建設,提高傳統醫藥資源的檢索能力,加強發明創造國內外授權的可能性。第二,加快藏醫藥的統一標準化建設。我國在2016年就完成了中醫藥的ISO國際標準建設,這為中醫藥獲取了國際編碼通行的“身份證”,不僅使得中醫藥獲得了國際認可,同時也維護了中藥材的市場秩序。藏醫藥同為傳統民族醫藥,也應當積極借鑒中醫藥的標準化建設方式,盡快制定并統一相關技術標準,以實現市場的有序化和規范化。第三,加快并推進《西藏自治區保護發展藏醫藥條例》的出臺和實施。雖然條例更偏重行政管理內容,但同時也體現了政府的重視,起到了一定的導向性作用。《TRIPS協議》也指出,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在符合專利保護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專利制度來獲取法律保護,鑒于藏醫藥產業的海外發展需求,為防范“生物剽竊”的風險,藏醫藥企業應當及時提出專利申請,并著力通過《專利合作條約》提出PCT申請,以獲得全方位的保護。第四,考慮到藏醫藥很多或者在傳承方式上多采用“口傳心授”、“家傳秘方、世代單傳”式,或系國家、地方重大保密事項,部分藏醫藥資源可以通過商業(技術)秘密保護方式進行。藏醫藥是我國傳統知識的瑰寶,也是青藏高原的“雪域奇葩”,它為藏民族的繁衍生息做出了巨大貢獻,它所具有的獨特療效在諸多疾病中也不斷為實踐所證實。在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已被提上了日程,在此背景下,對其發展路徑進行探索亦成必然;對其展開研究所形成的成果也將惠益后世。
作者:魏莉 單位:西藏大學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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