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問題探析
時間:2022-02-19 1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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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的高速發展,公民個人信息變得越來越重要。公民個人信息不但是某些犯罪的對象,更是一些犯罪過程中的尖銳武器。公民個人信息受到侵犯,不僅能使公民直接受到人身、財產的損害,更有可能導致更嚴重的犯罪結果。大數據時代下,人們不可避免的在網絡信息平臺上留下痕跡,這些痕跡被有心之人搜集利用,小到音樂、購物偏好,大到利用瀏覽記錄進行廣告投放。個人信息泄露可能導致一系列的下游犯罪,如電信詐騙、金融詐騙、敲詐勒索、入戶盜竊、綁架等。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而衍生的犯罪種類有擴大化的趨勢,也意味著現階段我國對公民信息的保護未能完全覆蓋,因此公民信息的泄露與侵犯就已經成為了不可忽視的大問題。它涉及到每個人的權利保護,與人類生活的幸福程度息息相關,也是關系到民生發展的關鍵所在。隨著經濟和社會不斷發展,出現了種種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且這種行為已經出現了愈演愈烈的趨勢。在日常生活中,被泄露、兜售的房主信息、車主信息、患者信息、電信用戶信息隨處可見。公民個人信息被侵犯和非法使用不僅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侵害,也是導致不法分子使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相關犯罪行為如詐騙、洗錢、盜竊等。因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引發的犯罪問題嚴重的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干擾了社會秩序,甚至危及國家安全。在現今特定的“大數據”時代中,與網絡犯罪相連結的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仍處于薄弱階段,且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犯罪構成,仍有許多不清楚、不確定的方面。個人信息安全事件的發生之頻繁,在司法領域的表現形式就是相關案件呈現增加趨勢。根據浙江省檢察院檢察長賈宇在第五屆世界互聯網大會的發言介紹,浙江省檢察機關于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間,辦理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類的犯罪,共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645件1973人,依法提起公訴421件1168人,且呈快速增長態勢。案件數量激增有多方面原因。在大數據背景下,信息技術發展也使得這類侵權行為具有相應的技術和應用環境,在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就會有人通過侵害他人的權利牟取利益。從司法保護方面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6月施行的《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界定了公民個人信息范圍,明確了“情節嚴重”標準,破解了“計算難”問題,促使司法標準更為統一,使司法行為更有“底氣”,依法辦理的案件也自然增多。
二、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困境
在肯定個人信息的司法保護日趨有力的同時,實踐中也存在亟待解決的難題:一是法律適用存在爭議,案件處理認識不一。在大數據時代,隨著移動互聯網在生活中的滲透,智能手機以APP的廣泛應用,使“個人信息”的界定出現了模糊的界限。通過不同來源的信息、碎片化的信息,也能將看似不屬于“個人信息”的微小信息進行拼湊,從而間接的獲得“個人信息”。在互聯網時代下,網絡中的信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是具有即時性的。與現實生活中的交流不同的是,不能通過面對面的交流觀察對方的面部表情來判斷自己的意思是否正確地被對方理解、接納,并且能及時的進行溝通、糾正。在司法實務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的違法阻卻事由常常為“取得了被收集者的同意”。但公民在網站上為了使用一些功能,被動接受了不知情的許可協議,使得個人信息“被公開”的行為,能否可以推定為同意網站方收集使用?如果推定為同意,同意的使用范圍又有多大呢?是僅限于登記、記錄,或是允許進行一定程度的使用。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者收集、使用信息的行為如何進行限定,限定的程度如何,在司法實務中的操作還存在分歧。二是重刑輕民較為明顯,民事救濟相對薄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列舉,使所有的主體都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最的犯罪主體,擴大了犯罪主體的范圍,可以更為有效地保護個人信息的權益。過去將在“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規定為國家機關等公家工作人員,是考慮到國家機關及單位在主管行政信息、掌握公民日常生活的情況下,在觸犯該罪時占據了有利地位,而普通人難以獲取大量的個人信息。隨著各類社交、購物等APP的出現,以及實名制的普及化,公民信息的獲取不再是少數主體的專利。手機上網的應用和普及與大數據時代的來臨,使得越來越多的具有相應科技實力的公司和相關機構具備積極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能力,并逐漸構造起自身日益龐大的數據庫。如互聯網服務商、電信運營商、電商網站、快遞公司、房地產中介等。刑法修正案(九)將侵犯公民信息罪的主體擴大為一般主體及單位,這就表明了不論是自然人、國家工作人員還是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獲取并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都必將受到法律的處罰。刑法修正案(九)為除原規定外的犯罪主體觸及該罪罪名的追責提供了法律依據。可見刑事法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立法相對完善,而我國民法典尚未頒布,僅在《民法總則》中有所涉及。個人信息權在權利性質上屬于民事權利。所以公民個人信息受到侵害時,相應的民事救濟應為首選。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背道而馳。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刑事立法相對完善,民事立法尚未成熟,這直接導致了對個人信息的救濟方式上刑法保護先行,民事救濟靠后。造成這一現象原因是多元的,從客觀上來講,在互聯網時代中個人信息權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不易被監管和發現,侵權者與被害人在信息取得上不對等;從主觀上講,有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進而導致司法實踐的統一度較低的原因。在學理、法理上如對“個人信息權的民事權利屬性是什么”的定義,因為相關的法律法規尚未完善,司法實踐中的司法工作人員就會因地區差異或者經濟發展差異而產生不同的認識。這也就導致了在個案中,司法機關在保護范圍、保護力度、證據要求等方面的有不同的做法,個人信息的民事救濟與人民群眾的期待還存在差距。三是公益訴訟工作有可發展的空間,這也是檢察機關為民請命,保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大展拳腳的機會。我國最新修訂的法律賦予了檢察機關行使公益訴訟的重要職能,而在如今個人信息頻受侵害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有所作為。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針對廣告推銷電話擾民及侵害社會公益的現象,向寧波市通信管理局發出整治“騷擾電話”的檢察建議,當地整治效果顯著,受到各大媒體關注、引起了數百萬網民的討論和好評,為檢察機關深化公益訴訟工作、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較好的實踐樣本。但從全國范圍看,上述探索還只是“盆景”,尚未形成“風景”,原因在于實務中對公益訴訟法定四個領域之后的“等”范圍缺乏權威解釋,大家對公益保護的拓展創新仍有疑慮。
三、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完善
關于解決大數據背景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問題,要從立法、司法和普法多方位,多角度的開展工作,且應立法先行。一要平衡各方利益,實現共贏多贏。大數據時代,不同主體對個人信息有不同利益需求。對個人而言,公民對自己的信息具有保護訴求,但同時又離不開對他人信息的利用,如查詢數據、核查身份、咨詢服務等等;信息收集使用者通過在法律規定下對個人信息充分使用實現其社會價值和商業價值;國家則同時對個人信息進行利用、管理、保護,需要通過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不斷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因此國家也有責任防止包括政府機構在內的各類組織以及個人對個人信息的肆意侵害,并承擔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職責。權衡不同主體利益訴求、實現共贏多贏是個人信息立法的關鍵。綜上,立法價值上的三個平衡就成為了立法導向,即平衡不同利益主體的關系;平衡有效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系;平衡個人安寧和社會發展的關系。在個人信息立法導向確立后,在具體制度設計上也要堅持三項原則:合法性原則,即收集使用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正當性原則,即收集使用應當源于合理目的、限于合理范圍、遵循合理方式;必要性原則,即收集使用應當秉持“最少夠用”準則。二要構建立體保護,強化他律自律。完善健全基本法律法規應從《民法典》中關于個人信息權利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法律屬性開始,確立基本原則,盡早制定相關單行法,將個人信息進行專門化、系統化的保護。同時,也應分領域制定規章制度,在互聯網、通信、電子商務、科教文衛、傳媒等重點領域制定個人信息保護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形成既反映實際需要又整體統一的法律保護體系。除了國家層面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對個人信息保護外,在社會層面應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建設,引導行業內部在國家法律框架內建立個人信息開發利用相關的從業規則,從而節省社會公共管理成本。三要實行差異原則,突出規制重點。個人信息數據在合法的前提下經過充分的流動、共享、交易的過程,才能最大程度地實現其價值。因此,個人信息應將在內容上和保護重點上有所區分。比如將個人信息分為敏感信息、重要信息與一般信息,并在保護態度、開發利用程度、侵權追責力度上有所不同。這樣既能實現個人信息的價值,又能對其進行有效的保護。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兩個環節中,非法使用環節是個人信息遭受侵害的高發節點,則應從信息使用環節入手,將其作為重點規制對象。四要體現域外效力,加強國際協作。網絡空間是國際空間,國內的個人信息保護往往與其他國家緊密聯系,這也使得這一領域的法律域外效力和國際合作發展備受關注。一方面,我國網絡購物、移動支付、共享經濟等新經濟新業態走在世界前列,個人信息數據的產業鏈更長、價值性更高、系統規模也更大,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域外效力問題十分突出。而從比較法角度看,很多國家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中都含有域外效力內容,我國個人信息立法也應在這方面有所考慮,在保護公民個人權利的同時,保障國家戰略安全。在全球高度一體化的今天,需有國際視野,要注重法的域外效力。通過國內法與國際法、國際條約相協調,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才能共同應對大數據時代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面臨的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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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其融 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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