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律的變遷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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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律的變遷與分析

本文作者:徐琪峰工作單位:中共鄭州市委黨校法律法規教研室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伴隨著改革開放,鄧小平明確地提出我國應建立包括專利制度在內的知識產權制度。自此,我國開始啟動專利立法。專利制度的建立、發展和不斷完善為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延伸了科技鏈條,強化了人們的知識產權意識,點燃了我國創新發明的天才之火。

一、我國專利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

1979年3月國務院批準起草《專利法》,專利法起草小組成立,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這是我國專利法律制度建立的重要標志。1985年4月1日《專利法》正式實施。《專利法》實施的第一天,中國專利局就收到來自國內外的專利申請3455件,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譽為創造了世界專利歷史的新紀錄。1994年1月1日,中國成為《專利合作條約》成員國,中國專利局成為該條約國際專利申請受理局、國際檢索單位和初步審查單位。2008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經過第三次修改的專利法開始實施。國家通過一系列的活動使知識產權工作不斷深化,我國的專利法律制度也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在國際方面,我國于1980年加入了WPO,成為與世界知識產權相關的國際公約、條約或組織的成員國,廣泛而深入地進行國際交往,加快了中國專利法律制度的完善與開放,促進了國人知識產權意識的增強。

二、《專利法》三次修改使我國專利制度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全面接軌

(一)1992年9月4日《專利法》第一次修改

在鄧小平南巡講話和黨的十四大確定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正,此次修改主要內容如下:1.擴大了專利保護的范圍。刪除了原《專利法》第25條的規定,對食品、飲料和調味品,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給予保護。2.延長了專利保護期限。原《專利法》第45條規定的發明專利保護期限為15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5年,期滿可申請續展3年,均從申請日起算。《決定》將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延長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延長為10年,均從申請日起計算。3.強化了專利權的保護。第一,對方法專利的保護延伸到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一修改符合國際專利立法的習慣和專利法國際發展趨勢。第二,增加了專利權人的進口權。《專利法》修改后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第三,修改強制許可的條件。修正后的《專利法》第51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60中共鄭州市委黨校學報2012年第2期(總第116期)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專利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同時在第5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非常情況時也可給予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第四,完善了對冒充專利的處罰規定。修正后的《專利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冒充行為,公開更正,并處以罰款。”4.完善了專利權的程序規定。第一,增設國內優先權。根據修正后的《專利法》第29條規定,外國人和中國人都可享有優先權。第二,進一步明確了專利申請文件修改的范圍。第三,改授權前的異議程序為授權后的撤消程序。第四,明確了專利權被定為無效的法律后果。此次修改前不久,中美簽訂了關于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正是這一歷史背景,使得中國的《專利法》經過這次修改后大踏步地向專利保護國際高標準靠攏,使知識產權三大基本法中的《專利法》提前與WTO中的TRIPS基本接軌。

(二)2000年8月25日《專利法》第二次修改

第二次修改對《專利法》的變動較大,適應了中國加入WTO以后專利制度與TRIPS協議接軌的需要。《專利法》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如下:1.修改了全民所有制單位“特有”專利權的規定。原法第6條第1款的規定具有明顯的計劃經濟體制特點,反映了國家直接占有、支配國有企業財產的管理模式。通過修改取消“所有人”和“持有人”的區別,為國有企業進行市場競爭提供了機會,有助于發揮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另外,對與本條相關的合作發明(第8條)、申請權轉讓及專利轉讓(第10條)、計劃許可(第14條)等條款也進行了修改。2.對職務發明的標準及獎勵和報酬進行了修改。修正后的《專利法》第6條引入了合同優先的原則,明確了科技人員和單位通過合同約定主要是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歸屬。本條的修改有利于進一步調動科研人員面向市場,按照市場需求自立課題、自籌資金、積極開展科研的積極性,同時也有利于使單位閑置的物質資源得到充分利用。3.明確了對職務發明人應當給予獎勵和報酬。本次修改將“應當給予獎勵”改為“應當給予報酬”,即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獎勵和報酬,這有利于調動科技人員實施發明創造的積極性。4.加大了專利保護力度,完善了司法和行政執法規定。第一,增加禁止許諾銷售行為的規定。《專利法》修改時在第11條增加了有關禁止“許諾銷售”行為的規定。這一規定的引入,標志著《專利法》所體現的專利保護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增加禁止“許諾銷售”有利于及時制止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減少專利侵權行為,也有利于與《知識產權協定》接軌。第二,限制未經許可而制造的專利產品的“合法”銷售、使用。原《專利法》第62條與多數國家專利法的規定不一致,并為未以專利權許可的制造者尋求非法產品的合法銷售和使用提供了方便。為此,該條文修改為:“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出售的專利產品或者依專利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明確了在不知道的情況下使用、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出售的侵權產品的行為仍然是侵權行為,只是在能夠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情況下才能夠免除其賠償責任。第三,增加了訴前臨時措施。《專利法》第61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第四,增加了關于侵權賠償數額計算標準的規定。《專利法》第60條規定:“侵權專利權的賠償數額,依照權利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第五,規定了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行政處罰。《專利法》第58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之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明確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職能。修正后的《專利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有關工作,這為強化專利管理職能奠定了基礎。5.優化、完善專利審批和糾紛處理程序。第一,取消了撤消程序。程序重復會導致專利權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為了進一步簡化程序,并消除撤消程序對無效程序的干擾,這次《專利法》修改刪去了撤消程序。第二,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修改后的《專利法》規定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確權和宣告無效均由人民法院終審。第三,簡化轉讓專利權和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手續。一是現行《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即生效,公告不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二是刪除了關于我國單位和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應當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規定。這些修改有利于我國的單位和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和保護自己的利益。第四,明確了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的法律依據。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我國《專利法》修正中增加了關于國際專利申請的相關規定,旨在方便發明人提出專利申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五,與審批程序相關的其他規定。除上述規定外,這次《專利法》修改還對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條件(第39、40條)及無效程序、第三人參加訴訟和訴訟時效(第62條)等作了修改和調整。

(三)2008年8月27日《專利法》第三次修改

此次修訂《專利法》涉及面廣泛,亮點頗多。社會各界最為關注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1.權利人維權成本納入侵權賠償。專利法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同時,為打擊專利違法行為,將假冒他人專利的罰款數額從違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沒有違法所得的,將罰款數額從5萬元提高到20萬元。2.專利授權“門檻”提高。《專利法》采用了“絕對新穎性標準”,摒棄了一直以來我國所采用的“相對新穎性標準”,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應是在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都未被公眾所知。3.申請人可直接申請外國專利。此次提交審議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將其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這樣就取消了必須先申請中國專利的限制。4.獲取或利用遺傳資源將不被授予專利權。我國是遺傳資源大國,為防止非法竊取我國遺傳資源進行技術開發并申請專利,《專利法》規定: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申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無法申明原始來源的,應當說明理由。遺傳資源的獲取或者利用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5.賦予外觀設計權人許諾銷售權。如果在櫥窗中展示、在廣告中宣傳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外觀設計侵權產品的,權利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或者賠償損失。6.使用現有技術不構成侵權。《專利法》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告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7.專利藥品可獲強制許可。《專利法》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在中國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下列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一是最不發達國家;二是不具備該藥品的制造能力或者制造能力不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條約已經履行了相關手續的成員等。

三、《中國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頒布實施為未來

我國專利的發明之火再添薪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知識產權文化事業取得了長足進步,但是經濟增長方式粗放,資源消耗太大,環境污染嚴重,自主創新能力不強,缺乏核心技術和知名品牌,創新成果對經濟、文化、社會全面科學發展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2008年《中國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站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頂層戰略設計的高度,對當前我國面臨的形勢和挑戰進行了概括,明確了戰略重點和重大舉措,提出了到2020年把我國建設成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較高的國家的戰略目標。《綱要》的主線和總體思路是通過完善知識產權制度,構建一個有利于創造和運用知識資源的環境,促進市場經濟主體提高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綜合能力,從而支撐創新型國家和小康社會建設。其要義是以制度促能力,以能力帶發展。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意味著主要通過完善制度的方式,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引導和支持市場主體、政府機關、社會公眾、中介組織主動提升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綜合能力,培育并鞏固市場主體的竟爭力,進而促進國家經濟發展、文化繁榮和社會的創新能力的提高。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對于轉變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緩解資源環境約束,提升國家核心竟爭力,實現科學的發展觀,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對未來我國經濟的發展都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