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合同和侵權沖突法的革新

時間:2022-12-17 09: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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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合同和侵權沖突法的革新

合同領域中的體現最密切聯系原則已經成為現代各國解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沖突問題所廣泛采用的原則,在涉外合同領域尤為如此。這一原則的靈活性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靈活的處理。為了防止法官在此過程中過度使用自由裁量權,有必要采取一種相應的措施,如果說普通法系國家的這種相應的措施是“依循前例”的話,那么在大陸法系國家里,則是采用的“特征性履行”。

亞洲國家國際私法深受大陸法系國家的影響采取了特征性履行原則,但亞洲各國的相關立法詳略有別。中國臺灣地區的新法基本上未對不同種類合同依照其性質進行具體規定,而是由法院從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對相關利益進行權衡以決定何者與合同有著最切之聯系。但該法并未對“最切之法律”進行界定,也未依特征性履行原則設置具體合同的法律適用規則,僅對于特征性履行原則做出了抽象性規定。而蒙古國國際私法根據不同種類合同的性質進行了具體的規定。為了防止缺漏,還規定了例外規定。日本新《法例》對特征性履行原則的運用比較抽象和有限,它并未根據不同種類合同的性質羅列出其具體表現,只是在第8條第2款中明確規定將“特征性給付”作為推定與合同等法例行為有最密切關系的地方的一種標準。但是,它同時也規定了例外條款。而中國大陸2007年《規定》中對17種合同的特征性履行行為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同時規定例外條款。這種“一般”與“例外”的結合的方式同時也為阿塞拜疆、韓國所采用。綜上所述,,亞洲各國(地區)更多的是仿照1986年的《海牙公約》和1987年的《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的做法,以“特征性履行”方法使“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具體化,同時規定例外條款。

一、亞洲侵權沖突法的新發展

(一)亞洲各國關于侵權法律適用的一般規則

縱觀世界各國相關理論和實踐,侵權行為地法符合當事人正當期望的法律而適用于侵權領域。但是,在侵權行為實施地和結果地位于不同國家時,如何確定就顯得十分困難,而且與侵權行為有著最密切聯系的不一定是侵權行為地,這樣侵權行為地有時帶有偶然性。因此,各國在采用以侵權行為法為原則的基礎上,都規定了例外規則。哈薩克斯坦國際私法規定,侵權之債適用發生地國法律,同時規定,如果當事人是同一國家公民或法人,則應適用該國的法律。適用當事人共同的國籍國法或住所地法似乎更符合各方當事人的預期、更貼近他們的現實生活狀況。韓國2001年國際私法則是在一般性規定的基礎上,在第32條第2款中規定,在雙方當事在同一國家有慣常居所時,適用當事人共同慣常居所地法。

朝鮮《涉外民事關系法》中,在一般性規定的基礎上,還規定了“雙重可訴原則”。蒙古國際私法明確規定,適用損害結果發生地國法或產生請求權的事件發生地國法,同時規定,因發生在國外的侵權行為引起的債務債權關系,若雙方當事人均為蒙古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則適用蒙古國法律。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4條明確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則,但對該原則的規定缺乏詳盡的限制。日本新《法例》規定,在一般情況下適用結果發生地法,加害行為地法在加害人不能預見的情況下得以適用,同時增設了例外條款。這一做法旨在保證處理涉外侵權案件時的靈活性。同時,日本新《法例》第21條明確規定在侵權法律適用領域引入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筆者認為,在侵權領域引入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順應了國際私法立法潮流,體現了國際私法現代化理念。但與合同領域不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在侵權領域的適用應當加以限制。可以借鑒2007年歐盟《非合同義務法律適用條例》的相關做法,對選擇的主體、內容和方式等作出明確和嚴格的限制。

(二)亞洲各國侵權領域的雙重可訴規則

雙重可訴規則的確立和發展是通過三個案例完成的,①究其實質可以認為是重疊適用的多邊沖突規則,即重疊適用了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并且可以簡單地表述為,境外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取決于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雙重結合的效果。縱觀亞洲各國國際私法理論和實踐,哈薩克斯坦、韓國、朝鮮、泰國均有雙重可訴規則的相關規定,日本2007年新《法例》也保留了雙重可訴規則,但日本學界對此持反對意見。③而我國《涉外民事關系適用法》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均未規定“雙重可訴規則”。不僅如此,“雙重可訴”理論曾經是以英國為代表的英聯邦國家解決侵權法律適用的經典理論,然而,以1995年《國際私法(雜項規定)法規》的出臺為契機,除涉外誹謗侵權和賠償最高限額兩個領域外,已基本放棄了“雙重可訴”理論。究其原因,是因為雙重可訴規則使得被告處于獨特的優勢,而原告則處于天然的劣勢。同時,現在對侵權人已經不再側重于“懲戒”,而是更為強調“補償”的功能。由此可見,雙重可訴規則在總體上已不適應現代侵權法發展的需要,但是在某些特殊的領域和問題中仍有其生命力。

二、結束語

隨著國際私法調整范圍的擴大,要想系統地規定如此繁多的內容,原來的分散式立法或專編專章式立法模式已經很難做到,國際私法法典化趨勢具有其必然性。亞洲各國國際私法在國內法中的表現形式雖各有不同,但是單行立法式的立法模式已經開始成為未來國際私法立法模式的趨勢,這一立法模式標志著國際私法立法正逐步走向成熟,開始進入法典化的階段。

作者:汪晶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