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汽車金融服務商業性擔保機構法律風險控制
時間:2022-10-17 08: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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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車金融服務市場及商業性擔保機構概述
(一)汽車金融服務市場的概念及作用
汽車金融服務市場是指以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商業性擔保機構以及其他關聯服務組織為主體,為消費者、汽車生產企業和汽車經銷商提供金融服務的市場。汽車金融最初的職能僅僅是向汽車生產企業的經銷商及其下屬零售商的庫存產品提供貸款服務,并允許其經銷商向消費者提供多種選擇的貸款或租賃服務。隨著其業務范圍和職能的不斷拓展,汽車金融服務公司開始逐步向消費者、經銷商和生產商提供多種形式的全方位金融服務,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金融服務產業鏈。汽車金融服務市場存在的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刺激人們的潛在消費需求,拉動行業生產力,解決汽車生產、流通階段的資金需求,促使整個產業結構和技術結構體系的變革。對生產商來講,汽車金融服務市場是連接其同汽車經銷商的溝通橋梁,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對經銷商來講,汽車金融服務市場可以增強其對資金管理的風險控制,以提高資金收益率;對消費者來講,汽車金融服務市場能夠填補其自身支付能力不足的問題,大大擴寬市場需求。
(二)商業性擔保機構的概念
擔保通常是指經濟和金融活動中,債權人為防范債務人違約而產生的風險,確保債務得到清償,降低資金損失,由債務人或第三方以財產、權益或信用提供履約保證或承擔相應責任,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經濟行為。商業性擔保機構則是以自身財產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從而獲利的企業法人,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以利潤最大化和風險控制的原則運行,以自有資金來彌補所生虧損。
(三)商業性擔保機構在汽車金融市場中的服務運作模式
商業性擔保機構在汽車金融市場中主要依附于以商業銀行為主的汽車信貸模式,扮演著為消費者貸款提供擔保的角色。消費者先去汽車銷售商那里挑選滿意的車輛,待決定之后,向擔保機構提供購車首付款和簽訂辦理貸款服務及申請消費車貸所需的文件資料。擔保機構首先調查該消費者的資信情況,符合要求后,擔保機構會墊付首付款之外的剩余車款,將全部車款提交給汽車銷售商以便消費者提前使用車輛,隨后擔保機構將消費者申請貸款的材料送交銀行,并為該消費者所申請的車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銀行審查同意之后,直接將貸款發放至擔保機構的賬戶之中,雖然該筆貸款的借款方是消費者,但其也認可銀行將貸款直接發放至擔保機構的行為以抵付購車時擔保機構的墊付款。
(四)消費者、商業銀行與商業性擔保機構的法律關系
上述擔保機構服務模式中,包含兩層法律關系:一層是消費者同擔保機構間的購車貸款服務合同關系;另一層是消費者、商業銀行、擔保機構間的消費貸款合同關系。第一層法律關系中,消費者是購買服務人,擔保機構是服務提供人,雙方訂立的汽車貸款服務合同形成服務合同法律關系。服務提供人即擔保機構的權利有:依約定標準收取服務費,要求申貸的消費者提供反擔保措施,時刻關注消費者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及貸款資金使用情況,要求在消費者所購車輛上安裝GPS導航裝置,要求消費者購買車輛保險,若代償車款后向債務人追償。義務是對消費者資信進行審查,為消費者申請的購車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當消費者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向債權人即商業銀行承擔擔保責任,妥善管理和處置反擔保物。購買服務人即消費者的權利有:要求擔保機構依約為其購車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服務。義務是提供擔保機構審核所需要的真實全面的資料,支付服務費用,提供反擔保措施,在擔保機構履行代償責任后返還代償債務。第二層法律關系中,消費者是貸款借款人,商業銀行是貸款放款人,擔保機構是貸款擔保人,三方訂立的貸款合同形成借貸法律關系。貸款借款人即消費者的權利有:依約收受銀行貸款用于購車。義務是按時足額償還該貸款本息。貸款放款人即商業銀行的權利有:要求貸款人支付貸款利息,若貸款人未按時足額償付貸款本息,則可直接向擔保人主張該筆債權。義務是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本金。擔保人即擔保機構的權利有:代償貸款后向債務人追償。義務是在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向貸款人償付本息的情況下,履行擔保義務,代其向貸款人履行債務。
二、商業性擔保機構在提供汽車金融服務時的主要法律風險及產生的原因
(一)從法院裁判文書的歸納分析商業性擔保機構在提供汽車金融服務時的法律風險
筆者以“汽車貸款服務合同”“車輛”“分期付款”等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無頌案例等網站搜索相關判例,共查詢到70余件判決書,若按年份劃分上述判決,2016年10余份,2015年30余份,2014年20余份,即近三年占據了該類型95%的案件量;若按地域劃分,河南省有50余份判決,在全國占據了70%的案件量;若按訴由劃分,50余份判決均為擔保機構主張向消費者行使追償權的案件。故從以上對裁判文書的調查歸納結果來看,商業性擔保機構在提供汽車金融服務時的主要法律風險是消費者缺乏償還債務的能力,但由于擔保機構與商業銀行之間存在擔保合同,當消費者不能清償到期貸款債務時,擔保機構就不得不承擔代償責任,終而形成大量擔保機構要求行使追償權的糾紛案件。
(二)商業性擔保機構在提供汽車金融服務時主要法律風險的產生原因
主要法律風險來源于三個方面:一是來源于被擔保的消費者,完善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是擔保行業發展的先決條件,但我國目前的社會征信體系卻遠不能適應擔保行業發展的需求;二是來源于提供貸款的商業銀行,由擔保公司為消費者提供擔保的行為,實質上是為銀行轉嫁商業風險的行為,現實生活中,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資金資源優勢地位,往往要求擔保公司在銀行押存高額保證金后才允許其為消費者提供購車貸款的連帶責任擔保,消費者逾期償貸的風險會完全轉嫁到擔保機構頭上;三是來源于擔保機構自身,擔保機構歸根結底為盈利性企業法人,故在從事擔保業務時始終面臨著審查嚴格盈利變少,審查松散風險擴大的根本矛盾,現實中眾多擔保機構不具備健全的規章制度,業務操作不夠規范,擔保業務人員經驗不足、惡意操作等情況頻頻發生。
三、商業性擔保機構在提供汽車金融服務時的法律風險防控
(一)加強、完善保前調研階段的審核力度,建立起自身的信用評估體系
擔保業務的保前調研,是指擔保業務受理后,擔保機構項目團隊對被擔保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根據收集到的有關資料合同信息撰寫項目調查報告,并為下一步評審做好準備工作。保前調研工作應注意如下幾點要領:第一,對被擔保人及反擔保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若為自然人,應注意審核被擔保人及反擔保人的年齡、行為能力、家庭婚姻狀況、家庭住址的真實性等內容,若為法人,則應注意審核被擔保人及反擔保人的營業執照、出資協議、合作協議、驗資報告、稅務登記證等證件。第二,被擔保人要有還款來源。商業銀行要貸款給客戶,擔保機構為其提供擔保,應考慮客戶的還款來源。審查客戶的還款來源,首先應考察其正常生活收入,現實中客戶經常謊報收入,這時就需要業務人員通過實地盤查、查詢工資流水估算其收入及支出,擠掉客戶報表中的“水分”。其次要考察客戶提供的反擔保保證人、保證物,將其作為客戶憑日常收入無法償債時的代替或補充,但應注意,并非有了反擔保人、保證物后就可高枕無憂,要從全局入手,全面防控風險。第三,查詢被擔保人的涉訴情況。消費者被牽扯進入訴訟(含仲裁、被執行),無論作為原告還是被告、第三人,通常多少能夠反映個人的誠信程度及負債情況。通常消費者對自身的訴訟情況最為清楚,但依據民間“家丑不可外揚”的習俗,其并不會主動告知調查人員自身的涉訴情況,則調查人員可采用網絡加實地的雙重考察方式通過登陸中國裁判文書網、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全國法院被執行信息查詢系統以及到消費者當地法院現場查詢等方式來確定客戶的涉訴情況。
(二)加強銀保合作,健全與商業銀行風險共擔制度
同為汽車金融市場的服務方,擔保機構及商業銀行應該共享收益、同擔風險,由于擔保業務的特殊性,擔保機構提供擔保本身即為自愿承擔風險,并以此作為對價收取相應費用,因此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比例必然要高于銀行承擔的比例。但并非擔保機構承擔全部風險就一定對所有人都有利,銀行分擔部分風險有利于降低銀行對擔保機構的過分依賴,提高銀行工作人員的警惕心和責任感,從而有利于從整體上把控風險。至于具體分擔的比例,筆者建議,以擔保機構的實力、銀行同擔保行業的認識程度以及談判情況來定,通常以“2:8”較為常見。
(三)完善反擔保制度
盡管上文提到并非有了反擔保后擔保機構就可高枕無憂,但不可否認的是,反擔保是擔保行業中的核心因素。通常確認個人的償債能力高低均是對未來的一種預測,而自然人始終存在實力有限、抗風險能力差等特征,因此其償債能力具有波動性,并不穩定。而反擔保(特別是提供物的擔保)通常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其擔保價值是可以事先確定的,而設立反擔保時,也應注意反擔保主體資格的合法行、反擔保方式的多樣性、擔保設立要件的程序性等細節問題。四、結語在經濟發展日新月異的時代,汽車行業已逐漸成為我國的經濟支柱產業,而汽車金融服務行業作為溝通金融業和汽車業的橋梁,是發掘民眾潛在消費水平、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行業。雖然商業性擔保機構存在已久,但也是最近幾年才踏入汽車金融服務行業,走到我們的身邊。該服務模式是專業性極強的高風險模式,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對風險的防范和控制。筆者通過搜集裁判文書等資料,分析目前商業性擔保機構在提供汽車金融服務時的主要法律風險及產生的原因,并參考著作、文獻,提出通過加強、完善保前調研階段的審核力度,建立起自身的信用評估體系;加強銀保合作,健全與商業銀行風險共擔制度;完善反擔保制度三方面解決措施,期望能夠拋磚引玉,對我國汽車金融服務市場中商業性擔保機構的法律風險控制提供一定的幫助。
作者:張夢雪 單位:河南農業大學國際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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