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權益法律保護現狀與完善

時間:2022-04-10 09: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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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權益法律保護現狀與完善

摘要:本文通過實證的研究方法分析了我國老年人維權現狀,從立法、執法、家庭保障、社會保障等方面分析得出,我國老年人法律保護存在立法不完善、執法力度不實、家庭保障不夠、社會參與力度不足等問題;進而提出需要加強相關立法、法制宣傳,建立更為合理的監護制度、更為全面的養老保障體系等一系列解決問題的建議,以達到更好對老年人法律權益的保護。

關鍵詞:老年人權益;法律保障;維權

一、老年人法律權益保障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一)老年人維權現況。筆者首先通過訪談的形式,對60名老年人(其中男性30人占50﹪,女性30人占50﹪)在自身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自己進行維權過程中的相關情況進行了調查。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中可以采取的途徑和措施的了解程度”的調查中,其中12﹪的老人表示十分了解,有15﹪的老人則表示有一定了解,有25﹪的老人表示大概聽到過有關這方面的知識,而有48﹪的老人基本完全不知道該如何應對。本次調查中還表現出,真正有所了解“涉及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如《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繼承法》《婚姻法》”的老人只占總調查人數的25﹪左右,有一般性了解的也只有25﹪的老人,而50﹪左右的老人基本不知道相關的維權法律。在從隨后的隨意聊天中獲知,只有15﹪的老人表示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會選擇去法院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而有30﹪的老人會選擇與當事人進行口頭協商;更為令人吃驚的是有15﹪的老人表示因為害怕被報復,就會選擇息事寧人;而有40%左右的老人則表示會選擇“以牙還牙”的方式,因為他們覺得這種方式更能“解心頭之恨”。我國在老年人權益保護方面確實做出很多措施,但是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還是不斷受到侵害。雖然在發生侵害后,老年人有些許法律救濟方式和途徑可以進行維權,但是維權需要付出的時間、精力以及金錢都成為老年人放棄法律維權,選擇其他非法律手段的“門檻”。現行法律救濟制度有其現實性,因此出現了利弊各存在的狀況,針對普通公民群體,尚可以適應,但是老年人因為其身體特征以及法律意識狀況,現階段維權方式就顯得有點“強人所難”了。防范于未然是現如今最有效解決老年人維權難的措施,通過調查分析老年人在那些方面權益最容易被侵害,然后相關部門社區在平時工作中加強這些方面對老年人的照顧以及相關知識普及,以此來達到預防侵害,對老年人進行更加有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湖北省某地基層人民法院在2017年度審理的關于老年人的訴訟案件統計數據:2017年該法院全年共審理關于老年人維權訴訟案件44件,財產糾紛類案件12件占27.3%,其中財產損害3件占6.8%,共有糾紛2件占4.5%,返還所有4件占9.1%;人身損害類案件13件占29.5%,其中一般損害4件占9.1%,交通事故6件占13.6%,醫療糾紛3件占6.8%;家庭糾紛類案件7件占15.9%,其中贍養糾紛4件占9.1%,繼承糾紛2件占4.5%,繼承權確認1件占2.3%;婚姻糾紛類案件2件占4.5%;合同糾紛類案件10件,其中買賣合同3件占6.8%,贈與糾紛1件占2.3%,租賃合同2件占4.5%,其他合同4件占9.1%。(在統計口徑上不能完全厘清存在同一訴訟案件因多個訴訟請求而分屬不同類型)從以上數據中可以看出,老年人在現實狀況下合法權益容易受到的侵害主要來自財產、人身及家庭贍養和繼承權等相關法律關系。這些方面對于老年人是最重要的,也是最令他們感到擔憂的方面,一輩子精心管理的權益,卻在年老體弱時失去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享受,應該得到國家與社會的重點關注,讓他們有更為安心與舒適的老年生活。(二)老年人法律權益保障存在的問題。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有包括憲法、民法、刑法以及地方性法規等多部法律涉及到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內容,因此在有關老年人權益的保護這塊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但是從現實情況來看,仍有不足之處。1.在立法方面。立法是國家的統治階級通過文字記載的方式將他們認為能更好管理國家的方案以權力義務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活動。從建國以來,我國立法部門斷斷續續的頒布了很多法律,幾乎涵蓋了我們每個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作為社會與道德范疇的關鍵點,國家也是通過立法的形式制定了很多相關法律。社會在不斷變革發展,我國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方面的立法逐漸豐富起來,有國家立法,也有地方立法,看似全面,但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導致理解彈性較大,以及法律條文中出現的“有條件”“逐步”等詞,執行起來尺度難把握,實際工作中也很難進行有效落實。因此這樣的法律保護,在現實生活中,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還是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值得我們去深思和改變的。2.在執法方面。由于老年人權益保護立法上的不足,使得執法機關在現實中沒有辦法有效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各法律規定在現實的操作中存在諸多的問題。例如,法律明文規定應該起維權作用的機構所占比重明顯較小。同時,相關機構或組織在“可為”的情況下“堅決的不為”,實在令人費解。眾所周知,老年人作為特殊的弱勢群體,其權益不僅要特殊保護而且更需要全面的保護。各相關維權保護機構一定要明確自身的職責,完善各種維權途徑,切不可對老年人的權利保護開出一張無法兌付的“空頭支票”。我們不想讓老年朋友在晚年仍然維權無門、維權無果、維權艱辛。執法機關之間相互“踢皮球”不愿管,那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的堅實后盾該從何談起。3.在家庭保障方面。敬老養老是我們的傳統美德,家庭養老也是我國老年人最原始最傳統也是最普遍的養老方式,法律也在條文中強調著家庭成員之間要互相照顧,對待老人時要悉心照料,贍養人應該積極履行其贍養義務。社會的發展,尤其市場經濟制度的實施,帶給我們翻天覆地的變化不僅體現在我們的物質生活上,傳統思想也在不斷受到沖擊,再加上我國堅持實施得計劃生政策,導致贍養人減少,被贍養老人增加的倒金字塔社會模式,我國傳統的養老方式就顯得“力不從心”了。但社會養老事業的腳步永遠在很遙遠的地方徘徊,尤其是農村老人,空巢老人普遍的存在于我國各地農村,他們在法律形式上有贍養人,但生活在無人贍養的現實情況中。更為令人關注的是無人贍養的老人數量在不斷增加,因為他們是失獨父母。因此對于現在的老年人,單純的家庭保障已經很難確保他們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了。4.在社會方面。我國社會保障主要是以國家為主體,社會力量進行補充的方式進行,通過相應的社會政策和調節手段,調整人與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對老年人的基本權益加以保障。雖然統籌養老保險制度近年來發展的步伐加快,但從嚴謹意義上講,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其發展模式等同與公民自己積累養老金,國家只是充當銀行的角色,因此沒有體現出保險的本質。總結起來就是,現如今老年人的養老保障制度尚沒有真正完全建立起來,我國老年人的權益保障事業還得加快發展步伐,這樣才能滿足新時代老年人的切身需求以及充分保障他們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二、推動老年人權益保障發展的建議

經過改革開放與市場經濟的變革、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傳統的家庭結構正在逐漸解體,傳統的養老方式也在變得不可行。又因為建設法制化國家進程的加快,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的任務開始脫離家庭,漸漸凸顯出國家與社會的重要性。但另一個現實情況卻是青壯年的減少使得家庭養老功能減弱,而社會保障制度與設施又不健全,侵犯老人合法權利的糾紛時常發生,這樣的社會問題已經不能再以道德來解決了。老年人權益是多方面多層次的,而老年人權益的法律保障在整個老年人權益保障中應該處于一個核心地位。為此下文將會在立法、執法以及社會保障等方面提出推動老年人權利法律保障發展的建議。(一)加強立法,明確法律中權利義務關系。老年人的權益保障問題不是僅僅靠社會道德就能解決的,必須得依賴法律才能得到最大的權益和最大的保障。所以我們可以從以下方面去構建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體系:1.建立和完善有關老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我國現行法律中,涉及到老年人權益保護的有很多,多數法律只是在其范疇內對老年人這個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進行籠統的確認,只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直接以保障老年人權益為目的設立的專門法律。但是這部專門的法律在表述老年人權力義務關系中,同樣用詞太籠統抽象,這就使得這部法律與其他法律在功能性上相差無幾,沒有凸出其作為專門法律的特征。所以我們不僅要注重新法的創立,也要關注舊法的完善,通過細化法律規定,明確對相關權力義務進行區分確認,這樣才能在日常適用法律與執行法律中更好的起指導作用,進而更大的發揮法律的價值,更好的保護利益群體的合法利益。(二)推進法制宣傳,加強法律意識。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相比于立法更為重要,這是一項需要國家以及社會團體不斷努力的方向。我國老年人由于特定歷史原因,呈現出普遍法律意識薄弱的特征,這樣的狀況使得我國老年人在法律權益受到侵害時,很難及時進行自我法律救濟。因此,對于我國老年人如何更好的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方式就是深化他們對法律的認識,提升對法律的信仰,讓他們懂得知法和用法,這樣的法律保障對于我國老年人才是最可靠和有效的。(三)建立更合理老年監護制度。老年人作為特殊群體,其在一定方面表現出了弱勢群體的特征,我們在探討如何更好的保障其合法權益時,就應該引入建立更合理的老年監護制度的思想。監護制度本來是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設立監護人,從而代替其行使相關權利,更好的保障其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制度。但是老年人呈現出的特點與嚴格意義上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能力人又不盡相同,因此我們為了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就得建立一種更符合老年人特點的監護制度。老年人監護制度主要是由于老年人身體健康狀況與行動能力的下降,通過設立一個建立在尊重與被尊重基礎上的監護人,代替老年人行使財產、人身以及其他權益的法律關系。同時為了更好更全面的保障老年人,政府部門再設立與監護人相匹配的監察部門,通過監督監護人的方式,保證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四)全面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1.養老保險的全面建設;社會養老保險雖然已經推行幾年了,但是在內容形式上還是有進步的空間。現行養老保險基本相當銀行儲蓄機構,先交納養老保險金,然后在達到不同年齡段后領取不同檔次數額的養老保險金,缺乏統籌兼顧性,沒有將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發揮最大用處。依據我國國情,再參考西方發達國家在養老保險方面的優點進行吸納,然后以將普通商業保險的模式為模板,進行有長足效的改變,最終實現新型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面覆蓋。2.發展家庭養老與社區相配合的養老方式。我國老年人的養老觀念基本還是停留傳統養老觀念中,所以為了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又減輕家庭養老的負擔,我國的養老模式可以采取以家庭養老為主,社區養老進行輔助的原則。我國老年人口的增多,但卻面對這青少年人口的減少,因此在老年人養老這塊,得走符合我國實際國情的路線,大多數老人還是愿意在家中養老,但這對于家里的贍養人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壓力,無論在經濟還是人力上。所以我國在應該發揮社區的優勢,大力建設社區的相關養老設施,在必要的時候積極的介入老年人的養老,確保老年人有一個幸福的晚年生活。

作者:黃夢武 柳占良 單位:三峽大學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