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經濟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法律適用
時間:2022-06-16 03: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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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網絡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虛擬市場中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日益增多,并呈現出各種形態。雖其仍然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但是由于網絡經濟的多樣性、特殊性及虛擬性,讓該領域的法律適用顯得尤為復雜。本文通過對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法律分析后,就其現行的適用法律及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以期能更好地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的穩定發展。
關鍵詞:不正當競爭;網絡經濟;法律適用
現如今,網絡經濟作為我國的重要經濟組成部分,具有多樣性、特殊性和虛擬性等特征。并且網絡經濟在各個行業都有所涉獵,覆蓋面越來越廣泛,與此同時不免會產生不正當競爭行為。
1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基本概述
1.1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現狀。在網絡經濟中的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統指網絡營銷者違背公平誠信原則的商業道德,為獲利益,而運用網絡技術手段等將信息轉化為經濟效益的違法行為。[1]在信息產業和現代化技術日益發展的現今狀態下,來自互聯網的不正當競爭之手已經延伸到各大網絡平臺、搜索引擎以及手機客戶端等,因而產生的社會糾紛已經開始蔓延至網絡應用的各大領域。1.2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分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的規定可知,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市場混淆行為、商業詆毀行為、虛假宣傳行為、商業賄賂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以及搭售行為等七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目前,在網絡經濟環境下,涌現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經過實踐的檢驗主要包括以下四種:不當搶注網絡域名、過分夸大網絡宣傳、網絡鏈接不合法設置以及擅自借助網絡平臺。除了借助網絡平臺外,其他的均與法條中所規定的情形無太大差異,因而,均歸為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1.3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及成因。基于網絡經濟的飛速發展性和虛擬開放性,不正當競爭行為呈現出以下四大特點:第一,覆蓋面廣,影響范圍較大;并且因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各網絡經營主體之間出現多樣競爭趨勢。第二,危害性大,經營主體受損后果嚴重;因網絡經濟的特殊性,由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的損害后果在短時間內能夠迅速蔓延開。第三,隱蔽性強,不易被察覺且取證難度大,基于現如今發達的網絡技術,不正當競爭的隱蔽性越來越強,且在無專業人員進行檢驗的情況下,更難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認定。第四,侵權成本較低,容易形成惡性循環。
2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認定與適用困境
2.1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認定。由于網絡經濟的特殊性,層出不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較多難題。目前,對于網絡經濟中所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和處理思路基本都來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適用于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由此可知,該法的適用主體還包括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此,在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凡是在網絡經濟中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都可以作為經營者,都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第二,網絡經濟的復雜性和特殊性也決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網絡經濟中適用的行為規范更為廣泛。第三,關于責任承擔,依據該法的相關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甚至可能會負相應的刑事責任。2.2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適用困境。首先,從立法角度出發,因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并未明確地列舉出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對于網絡環境中出現的較多不正當競爭糾紛很難得到合理認定。其次,從司法角度出發,我國對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糾紛處理的實務經驗較少,司法實踐尚未成熟,進而導致不正當競爭行為較難認定且審理實踐較長。最后,從執法角度出發,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由于執法主體缺乏獨立性,容易產生多頭執法的現象,這樣既會大量浪費執法、司法資料,還會出現各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和執法標準各不相同的現象。
3網絡經濟在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適用實踐構想
3.1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時制定專門的法律規制。要完善和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于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與此同時,還應適當擴大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主體的范圍以及違法行為的范圍,因為違法行為范圍的規定決定了法律適用范圍的大小。最后,對于賠償金額的相關規定還應當更加明確,有一個具體的規范標準。除了設定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金額外,還應當對賠償金額的上限和下限進行規定,以防止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主體因違法成本較低,所獲利潤頗高而進行違法行為。3.2提高訴訟效率,強化電子證據認定規制。就訴訟效率的提高而言,最有效的辦法之一就是根據網絡經濟案件的難易程度和審理級別制定不同的審理期限,以期望能合法合理的壓縮各個訴訟環節的時間,減少不必要的繁瑣程序。[2]針對網絡經濟案件的特殊性,應加強電子證據的認定規制,采取適當的證據保全措施并完善相應制度設施來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為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奠定良好的基礎。3.3建立專門的網絡經濟執法部門。為適應網絡經濟的發展需要,應設立專門的網絡經濟執法部門,加強對網絡經濟中經營活動的監督,這不僅能夠有效地避免多頭執法,還能實現執法活動的效率化。并且,在設立網絡經濟及執法部門的同時,還應提高執法工作效率,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針對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復雜性和高技術性,組織相應人員進行專業化培訓,提升網絡技術和專業知識的能力。
4結束語
總而言之,在網絡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完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提高訴訟效率并建立專門的網絡經濟執法部門對維護網絡經濟的穩定發展具有綱舉目張的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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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薇娜.論網絡經濟環境下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制.法制與社會,2015(25).
[5]吳治卓.論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法律適用[J].時代金融,2015(11).
作者:任韻霖 單位:西華師范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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