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養老保險法律機制的建設

時間:2022-09-25 06:03:29

導語:高校養老保險法律機制的建設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高校養老保險法律機制的建設

本文作者:王磊王倩周曉工作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吉林化工學院臨沂市河東公安局

一、高等學校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特殊性

1、高校教師群體的特殊性

高校是大學、專門的學院、高等專科學校的統稱。一般包括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民辦高等學校等。高等學校是高級知識分子聚集的地方,它是從屬于事業單位的一個典型組織。主要有以下基本特征:高等學校的服務宗旨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不是只追求某個特定群體和集團的利益;高等學校屬于非生產經營組織,以生產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為主要勞動成果,在實現社會效益的同時,實現其經濟效益;高等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1]。它的經費來源有的需要高家的財政支持,以及從事一些經批準的服務活動;高等學校是高級知識分子聚集的地方,總人數中有一半以上為專業技術人員,他們是培養人才主要依靠的力量;高等學校一般是獨立的實體組織,各高等學校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2、高校教師養老保險范圍的特殊性

在高校除合同制工人實行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以外,其余高校教師均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仍然停留在離、退休制度的階段。高校教師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完全由國家財政部門和自己學校負擔,離、退休高校教師也由原單位進行管理。目前,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政策導致了不同地域、不同高校間養老保險待遇存在很大差異,特別是現行的養老保險政策把民辦教師的社會保障排除在外,使得我國教師資源配置不均衡。出現了偏好發達地區、公辦學校、重點院校的風氣。這將不利于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

3、高等學校養老保險立法的特殊性

我國高等學校的養老金制度仍基本沿襲著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所確立的、資金現收現付的待遇確定型體制,養老金基本全部來自于政府當期財政撥款,個人也不需繳費,而且保障程度較高。然而,我國的高校教師養老保險法律法規散亂,制度缺乏規范化,也沒有明確可依的制度。我國高校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目前仍然維持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養老保險制度,相比于企業,我國高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比較對滯后。

4、高等學校養老金支付的特殊性

我國高校教師的離退休費一直由國家和高校統一發放,每年列入國家和高校財政預算,實行現收現付,沒有建立基金積累制度。同時,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全部在統籌基金中發放。另外,在人員流動方面,高等學校由于沒有建立專門的養老保險賬戶,養老保險關系無法進行銜接和轉移,這阻礙了人才的正常流動,損害了教師的正當權益。目前,我國大多數高校的養老金發放還是以退休前檔案工資為依據,這種辦法與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銜接,待遇與繳費不掛鉤,不能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

二、完善高等學校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立法構想

1、建立基本養老、職業年金及一般商業保

險聯動的立法模式養老保險立法模式的建立與完善是衡量一個國家社會保障完備程度的重要標志。中國將步入老年型國家,而我國現有的養老保險立法(包括高校等事業單位)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要構筑公平合理的養老保險立法模式,必須立足中國國情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高校的養老保險目標模式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與城鎮職工模式保持一致,不能再分割國家基本制度。要與國家機關實行同一制度,不能形成新的“二元制度結構”。同時,應妥善解決新老制度的銜接和待遇的平穩過渡,不能造成新的不穩定因素。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是新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方案的一個重要內容。應該堅持逐步實行與企業相同的替代率原則,同時建立職員年金制度。逐步降低高校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這也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既定目標。對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下降所帶來的養老金差異可采取高于企業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發系數的辦法,更應通過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來解決,即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建立高校職員年金制度,作為第二支柱。單一的基本養老保險一律執行同一養老保險標準,不能在養老保險待遇上拉開差距,不利于調動教師員工的積極性。因此,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需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養老保險制度。補充養老保險的實施,能有利于增強高校的凝聚力和創造力,使高校能不斷創新和發展。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高校要發展必須吸引人才,吸引人才最佳方式之一就是為職工免去后顧之憂,不僅在職期間給予職工優厚報酬,退休后還為其提供補充養老保險。從而促使職工勤奮工作,努力創新。

2、確定適合的高等學校養老法律制度的規則

在高校,建立新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計劃經濟時代留下來的退休工資制度,必然要涉及到廣大教職工的切實利益。因此,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種漸進過程。鑒于現有的退休制度與新的養老保險制度之間在給付水平上有較大差距,應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例如可以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過渡辦法”。其中最容易激發的矛盾就是“中人”的待遇問題,如何妥善解決這一部分人離退休問題是改革成敗的關鍵,解決的方法之一就是“過渡性養老金”,國家應承擔著解決這一問題的主要責任。對現行高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的改革,是一種打破舊體制,克服慣性的過程。從管理學和心理學的角度來講,人們往往習慣于采用原已熟悉或習慣了的方式方法,排斥生疏的、不熟悉的東西。但是如果不能從舊的體系方法中解脫出來,就不可能產生或實行解決問題的辦法,無法適應變的情況。舊的高校養老保險制度是在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現在將它徹底打破,建立起與時代相適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必然會受到觀念上的抵制。所以,必須加強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解放思想,堅決排除來自各方面的阻力,加大力度推行與時俱進的高校養老保險制度。

三、完善高等學校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

高校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是一項巨大的社會系統工程,包括繳費體系、支付體系、監督體系、資金保值增值等等,所有這些都必須以法律的強制性為基本保證手段。高校養老保險法律制度通過對權利和義務的配置,使高校養老保險關系主體的權利和責任明晰化、法制化,從而有利于高校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高等學校養老保險質素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高等學校養老基金籌集機制

高等學校的養老金的籌集應按照國家法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的來源方式,由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從目前高校教師的工資水平看,雖然還不是太高,但人均收入有了很大的增長,個人繳費有了一定的物質保障。然而,個人繳納的比例要合理,讓他們能夠承受,同時隨著工資水平的提高,個人繳費的比例也該相應提高。高校養老金籌資渠道要多元化,應由財政撥付的部分要實行財政單列確保按時到位;應由個人繳納的部分要按時收繳,確保不遺漏。就國家、高校和個人三方如何分擔的問題,各方的分擔比例應該是多少等問題應當吸取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同時考慮各方的承受能力,合理劃分承擔比例。在高校養老保險基金方面應該保證國家、單位、個人三方籌資,同時采取多種方式加強高校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保證基金籌資和管理的安全。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機制包括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參保率和征繳率、逐步增加國家和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資金的投入、部分國有資產變現、發行養老保險長期債券等。這些行之有效的辦法,要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使之成為穩定、可靠的養老保險基金籌措機制。

2、高等學校養老保險基金經營模式選擇

所謂養老保險基金經營,也就是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投資的過程,即將養老保險金投入經濟活動中以取得相應收益,促進養老金的保值與增值的過程。作為一種保險基金,高校養老金的經營成功與否不僅關系到養老金自身的安全與增值,還影響著高校老師的切身利益以及社會的穩定與經濟發展。因此,成熟的養老金經營模式是高校養老保險制度順利運行的關鍵所在。未來,高校養老金經營模式應多樣化,相對于集中壟斷型養老金運營主體模式而言,分散競爭型運營主體模式更有利于促進高校養老金經營的規范化,并有助于提高高校養老金經營主體的責任意識和效率意識,從而為更好地實現養老基金保值增值創造條件。因此,高校養老保險金應以企業年金運營模式為借鑒,實現養老金運營主體由集中壟斷型向分散競爭型、運營方式由保守型向積極型、由投資工具單一化向投資工具多樣化的轉變,以促進養老金的保值與增值管理規范化、風險可控化,高校養老金投資不僅注重保值,更應強調增值。

3、完善退休后養老金待遇平等支付機制

“公平優先、兼顧效率”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則之一。以公平為基礎,完善高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改革傳統的高校養老保險制度,一方面建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參保過程上的均等,另一方面通過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實現制度上的平衡過渡。多方籌集資金,支付制度轉軌成本,實現代際公平與不同所有制類型企業的參保過程上的均等。根據社會經濟環境變化,適時調整養老保險政策,實現參保過程上的均等。高校應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高教師養老待遇。教師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