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戀糾紛下的法律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30 03: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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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瞞引起的糾紛情形
這一情形主要體現在交往雙方互不了解的前提下,匆忙確立了婚戀關系,一旦熟悉、了解后即導致婚戀關系的破裂,由此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導致了雙方在人力、物力、財力、親友等方面不必要的困擾,繼而涉及雙方在婚戀關系存續期間有關以財物等為主要標的物附加精神損失賠償的訴訟。隱瞞主要體現在一方或雙方在自身學歷,工作情況,家庭情況,婚育情況以及交往中與他人發生不當性關系導致婚生非親生子女降生情況,家族性遺傳病情況等等。前不久,就出現了因學歷問題而導致的婚戀關系破裂。同時,某地也出現了在交往中,女方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了婚生非親生子女出現的情形而引起家庭破裂。不但由此導致了雙方當事人受到傷害,且蔓延至雙方親友或多或少在情感上亦受到了傷害。在此,不得不反思再三,借古人訓道:“早知如此,又何必當初呢”。由此可以使我們得出事實勝于雄辯的結論,即雙方在交往之初以及在交往過程中理應堅持實事求是、坦誠不公的對雙方都負責任的審慎態度嚴肅對待婚戀方可避免之。
二、不當交往目的性引起的糾紛情形不當目的性主要有以下幾類:
(1)因年齡到限了,受到周圍親友過于“關切”而導致的僅以結婚以安“人心”為目的的。
(2)因年齡問題,覺得自己再不要個孩子,隨著年齡的增長再要孩子會有很多副作用。至于和誰生個孩子無關緊要,一旦未生起孩子,婚戀糾紛便由此開始。我身邊一朋友的婚戀女友便是這一類型,最后導致大家不歡而散、惡語相向,勞民傷財不說,從此形如陌路一般,不如當初素不相識的好。
三、多角戀情或戀中戀引起的糾紛情形在
身邊朋友中,有一對“戀人”“相戀”不到一個月,雙方即將婚事提上日常議事日程,熟料,天有不測風云,在他們交往過程中,女方每當排卵期就將男方強制在家里“造人”,不知是天公不作美還是什么原因,連續幾個月都未讓女方如愿以償的懷孕,于是,女方迫不及待的提出分手,原因是為了要個孩子才交往的,既然一直未懷起孕就沒有在一起的必要了,男方正自感慚愧不已之際,方得知女方在與自己交往的同時還與另外一個或幾個男人交往著,與這一朋友提出分手時的理由是既沒有感情又未生起孩子。哪成想,這個女孩子同時也是一個極其嚴重的拜金女,自己每月近萬月薪非但滿足不了其揮霍,還不斷的向其“男友”要錢用,其“男友”逐漸承受不起其如此揮霍,于是她與其“男友”提出分手而轉向另外男人的溫暖懷抱(此處貌似更應理解為溫暖的錢包較為妥帖),并拒絕償還在此期間強烈要求男生為他們共同的新家購置的所謂“新婚婚房”的家電、家具等一系列物品所支付的費用。于是,糾紛由此引發,若協商無法處理勢必又要引起選擇司法途徑了。
四、以婚戀關系騙取錢財的糾紛情形
這一情形,又要從第三點這個案例談起了,當這個朋友找到我訴說時得知,在他與其“女友”交往的一個月中,在其“女友”的單方強烈要求下,單是為了所謂的共同婚房添置家電、家具之類的物品花費了他三萬五千多塊錢,在此期間她向他以各種借口索取的財物接近一萬塊錢。他一直天真的認為這是值得的,畢竟是為了結婚而籌備的,然而,當他每每向其“女友”提及領取結婚證準備結婚之際,他的“女友”卻以各種理由搪塞、拖延,當其“女友”得知他囊中羞澀,正在為錢發愁之際,以還信用卡為名向其繼續索取財物,而男方確實無力向其提供這一萬塊錢,緊接著其“女友”便以他連區區一萬塊錢都不愿意給她來說明他對她不夠愛,遂提出分手。拒絕償還一切費用。我這位朋友覺得畢竟在一起一個多月時間,想不明白為何他“女友”分手都分的那么的灑脫。于是,這個朋友作了深入的調查了解,原來他的“女友”在和他交往的同時又和其他男人保持著非一般的男女朋友關系,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的糾紛,甚至存在引發不穩定因素。針對以上情況,我們除了在交往至始至終都懷著一顆純正的目的可以避免之外,還得堅持男女平等的觀念,即未真正成為夫妻之前應盡量避免雙方在經濟上有過多的牽扯不清,否則,最終引發不必要的糾紛是必然的。然而,既然糾紛的事實已經出現了,那么,我們在處理中,應該如何處理才是關鍵,一旦處理不當勢必引發一系列的矛盾,于雙方皆非什么好事。本文認為,按照以下幾種方式處理,可能比較妥善。
1.雙方盡量在氣氛融洽、本著實事求是并承擔起自身應負起的責任就行平等、協商。這一途徑一旦達到雙方心理預期的效果,應該屬于解決雙方矛盾糾紛的不二選擇,既解決了可能由此引發的沖突又減少了二次成本的產生,并節約了司法成本??梢蕴拱椎恼f,于國于民于己皆為有利。
2.雙方協商不一致,唯有訴諸法律。然而,縱觀當今相關的法律法規,找不出關于此類的相關明確規定,在非彩禮的情況下,唯有參照《民法》中的不當得利等酌情處理,在某種情景下貌似又欠妥,亦容易導致其它一系列的連鎖糾紛反應。試想,若一方在無房(設為男方)的前提下,應有房一方(設為女方)單方要求而非本人自愿卻又無奈之下,購置了家電、家具等一系列物品,一旦雙方感情破裂或其它情形出現,致使雙方終止了婚戀(為了結婚而戀愛)關系,那么,按照現行相關規定,即女方應返還男方戀愛期間所贈予的貴重物品的規定來處理,是否妥當?尤其在女方單方要求且男方經濟本身就處于捉襟見肘的情形下,是否妥當?在具備上述條件的情形下,同時,女方提出分手是為了和另外一個經濟條件較之于之前更好的人在一起,那么依然如上規定處理是否妥當?
作者:李建平劉傳金單位:四川師范大學科研處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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