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業附加費的法律實務探討

時間:2022-01-25 02: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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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附加費的法律實務探討

摘要:生活中常見的水費、電費、燃氣費等公用事業附加費,因其存在不透明、缺少監督、超期征收等亂象問題,一直以來都讓人民困惑與質疑,當前大多數人民缺少法律維權意識,盡管全國兩會上都曾有代表、委員對其提出取消,還曾導致訴訟,但從未引起對其納入法律及修訂制度的改革。直到2014年11月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作出了關于取消沒有法律依據或未經批準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項目的決定,這一決定便引發了專家、學者、媒體對其激烈的討論與調查。本文旨在通過現狀分析以及與外國關于公用事業收費制度的比較,對我國公用事業附加費進行了簡要解讀,研究如何進一步清理公用事業附加費,從而得出我國公用事業附加費的現狀對策與制度。

關鍵詞:公用事業附加費價格規定政策法規

一、公用事業附加費的概念及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公用事業附加費的概念

公用事業指為企業、居民等不特定人群提供服務,并為城市的經濟、社會、環境帶來一定效益的各項事業的總稱,通稱城市基礎設施或市政服務事業,為社會提供能源和服務等,受公共利益影響,針對該服務收取的費用,即公用事業收費。公用事業附加費主要對城市居民征收,包括工業用電、工業用水、公共汽車、公共電車、民用自來水、民用照明用電、電話、煤氣、輪渡等9項附加,它不可以單獨交費,是針對消費的電費、水費等而產生的相應的附加費,只有經國務院批準設市的城市,才能征收公用事業附加費,且不包括所屬縣鎮的非工業區。水費中有城市公共事業附加、排污費、水資源費等附加費。電費中一般有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農網還貸基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費等五項附加費。

(二)收取公用事業附加費存在的問題

附加費的征收,它作為政府融資的一種方式,解決某一些領域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可是問題是收著收著,有的附加費就偏離初衷了,附加費征收過程中存在如下五方面的弊病:

1.部分附加費超期征收:現在很多的高速公路明明收費還貸的年限到了,甚至貸款還清后,收費部門卻故意拖延還貸時間,延遲撤銷收費站,還在繼續收費。有的還將貸款還清后的高速公路收費轉變為收費經營性質的形式,以便繼續二十五至三十年的收費,從中謀求利益。水價中的“南水北調基金”,是針對江蘇、河北等六省收取的附加費,2014年9月財政部通知除河北外其他五省取消對其收取,但南京卻接到通知后仍在收取該費用。

2.征收附加費隨意擴大范圍:城市公共建設附加費原來本是國家規定只能在城市里收,像縣城和鄉一律不收。原本收上這錢用來改善城市的公共設施,可是到后來是縣鄉50年左右全部開始收了,所以它收費范圍是越來越擴大,而擴大過程當中,并沒有什么絕對的根據。

3.附加費的使用缺少監督:附加費收取后,這個附加費用到哪去了,當然大多數是進了公共財政收入,可是有的以補貼和結算差價的方式給了企業了。很多收費由于監督檢查不夠,監督問責制度不到位,使得收取的費用并沒有流入正規渠道而是進入個人私囊中。

4.征收附加費成為調價手段:涉及國計民生基本的東西,那必須得是有聽證會的,這一有聽證會,附加費漲價的道理就得說出來。比方說這水價我要漲了,我不說水價漲,因為水里頭還包括像水資源費、排污費這樣的附加費。排污費漲了,在一定程度來講可以不通過聽證會,如排污費原先由2塊漲到3塊,就等于水價其實漲了1塊,所以它成了一個調價的捷徑,可以繞開聽證會。

5.征收附加費缺少法律依據:2014年11月2日,河南省鶴壁市下邊一個電力所的所長帶著員工到歌廳唱歌喝酒,喝多了,亂點酒,點完酒要求給各個包廂免費送,歌廳老板不同意,這位所長便耍酒瘋,砸歌廳,老板說免單,這所長便借著酒勁說不需要免單,要掐了歌廳的電,因而便有一個工作人員給電力所打電話說,這一帶工程維修,趕緊斷電,咔嚓就斷了,包括歌廳在內的周邊商家都跟著斷電了。當然這屬于個別行為,極端行為,政府會嚴肅處理。講到,要把權力裝進制度的籠子。國務院發出通知,配套設施就必須得跟上。首先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就都不能征收。

二、規范公用事業附加費的意義與對策

(一)規范公用事業附加費的意義

通過健全法律法規,確定政府的職責與權限,依法行政,依法治國,體現法治權威性,對價格進行有效管理,保護公眾合法權益,有利于法治的運行與社會經濟的發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公用事業附加費更多的關系到人民生活,要想人民生活的幸福滿意,需要對關系其利益的附加費進行有效合法的清理。清理附加費也體現著法制對人民生活的保障力度。價格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時間告訴我們價格問題關乎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影響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文化環境的和諧穩定,公用事業價格更與人民生活密切聯系,既影響著價格制定后的能動有效發揮,還影響著國民利益。在現有的公用事業附加費中,已經是合法的手續出生出來的這個費中,哪些應當現在取消,哪些當時應取消到現在卻仍沒取消,以至于仍在征收,加重人民負擔。應該規范化,明確并嚴格按照收費期限施行,需稅費改革的明確稅收形式。沒有法律依據的,全取締不現實,因為確實有的附加費征收是有必要的,但是真就沒有法律依據的應該抓緊時間立法。法治中國,應當馬上把這些費用都規范到法治的軌道里,統一集中去管理。如有些于法無據的費用該征收,趕緊立法來補充。依法治國可以說現在才正式提上我們的議事日程,現在強調財政預算、稅收收費都要法定,那么對政府來講,法無授權不可為的這種意識觀念,可能要真正地形成,尤其在地方,可能有一個過程,但是不能去老是等待這個過程,應當加快這個過程。國務院或者全國人大對于政府收費這個行為設立程序上的一個規范性的一個要求,是必要的,因為不管是哪一級政府部門,它的收費按照這個程序來進行歸置的話,它會避免一些地方性的政府或者部門自己通過一個規范性文件就可以來征收公民的財產。現在新《刑事訴訟法》出來了之后,就是公民對這種政府部門收費行為的一種訴權,能夠起來的話,對行政機關收費也是一種制約。

(二)規范公用事業附加費的對策

通過立法補充附加費的法律依據,這個環節應該由人大組織各個專家來研究,原來哪些附加費有征收必要,沒有征收必要的一律取締,它要有一個細密的、整理分析調研的過程。另外一點誰來收,收完了怎么管理,必須得有清晰的收支兩條線的管理,用在什么地方了,讓大家能夠弄的清清楚楚。再一個,凡是企業收的一律取消或者不由企業來收,因為企業收的是企業行為,其中有逐利行為,而且企業收這個,最后繳上去的是老百姓來交,名不正言不順,因為憲法規定,凡是涉及老百姓財產的問題,一定要走司法程序,立法本身是走司法程序,在執法過程中只有政府有這樣的資格去執法,企業是沒有這個執法資格的。規范附加費體現依法治國。現在規范附加費是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一種行政理念的延續和落實,國務院發出通知,需要基層趕緊去配合,我認為這個事情對現在社會建設特別必要,眼下這個法治中國,其實就是希望通過用法律的方式來把政府的威信能夠更好地確立起來。在中國的現行法律中,為了有效地保護人民的利益,進一步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并在同一時間,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者認為,對公用事業費加強合理使用的監督和管理是有必要的。

1.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電力局和水文局等管理部門在公用事業附加費用的審核和管理范圍內負責小區總體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地方政府預算管理,企業代收的公用事業附加費每月初劃入到指定的財政專戶,由財政統籌利用,納入預算管理。

2.定期監督和檢查公用事業收費征收工作。城市居民大多反映每次水費、電費繳費清單中并沒有準確的附加費的收費標準,以及所收費用依據與用途。水文局、電力局等管理部門應定期檢查與監督對公用事業收費工作,確保收取的費用合法合理、透明化。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部門應將此項收入作為每年監督對象之一。

3.將有必要收取的附加費政策化,且有相應的收取標準。公用事業雖是政府管理的事業,但不能只靠稅來對其進行投資、建設、管理。隨著科技進步與發展,公用事業需進一步體現便民服務,設施更先進與人性化。附加費的收取能更好的為人民服務,大力發展公用事業,為人民提供更好的便利,顯然光靠稅收是滿足不了日益發展的人民需要。而且附加費的收取最終都反饋到公用事業本身的發展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價格的法律政策、管理、監督等的保障、執行,離不開強有力的機構、隊伍。公用事業收費不是市場化的行為,需要法律、政策來規范,政府不僅要參與收費的制定標準和依據中來,更要執行好管理與監督的職能。外國公用事業收費,政府都占主導地位,并且對其都成立了專門的機構,且都是相對獨立的,能對價格進行充分的管理與監督作用。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也許人民會認為政府會謀求政府作為運動員自身的利益,所以附加費的收取透明化是必須的。人民參與進來也能更好反映收費決策的科學化與民主化,價格聽證制度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任何制度光制定不實行,顯然不能發揮其價值,價格聽證制度在附加費身上同樣可以有效的進行,通過公開召開聽證會,經網絡、電視、廣播等媒體召開聽證會的消息,讓人民參與聽證會、公開說明意見。并參照西方國家對重要服務價格舉行多次聽證會,尋求社會不同利益集團的意見,來保證其合理性。

三、結語

嚴格依法履行收費,不僅具有很強的法律效果,透明度很高,可以將各種非標準收費、基金納入法制軌道,進一步理順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機構和個人,和社會監督的分布關系,法制化、規范化管理的實施,也有利于從體制上鏟除“亂收費”這個容易滋生腐敗的溫床,為建設高效廉潔政府創造條件。財政部關于貫徹實施修改后的預算法的通知,嚴格管理財政專戶,規范財政專戶,新設立的財政專戶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要全面清算已產生的財政借墊款,并按國家統一集中去規范處理。

作者:劉昕 潘婷 單位:邵陽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