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架構與完善

時間:2022-01-25 02: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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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架構與完善

摘要:在當今工業發達的背景下,工業廢水、廢物、生活廢水等都對水資源造成了嚴重污染。環境法律體系問題也成為當下環境學、社會學、法學等領域共同關注的問題。因此,本文以環境法律問題為切入點,重點討論了立法、執法、司法與法律監督四個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并且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與對策,為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構架與完善提供參考。

關鍵詞:環境法律體系;結構構建;體制完善

一、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立法現狀分析

從立法數量而言,我國的法律并不匱乏,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水污染問題日益嚴重,這是需要嚴肅思考的問題,究竟是立法漏洞,還是執法力度不足,筆者首先從立法角度進行分析。

(一)立法理念落后

首當其沖的就是立法理念的陳舊。我國環境立法過多的受到以往過分注重促進經濟發展思想的影響,尚未站到一定的高度對待環境保護,雖不斷提及要堅持可持續發展的道理,但卻未實質確立這種理念。

(二)部門法之間存在矛盾

其次,由于我國的分別立法模式,各部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相互沖突,也使得執法部門的職責不清和職能交叉,猶如處于無監管狀態。以水資源為例,目前我國已頒布實施以水管理為主要內容的法律4件,行政法規18件,部門規章55件,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近700件。《新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這四部法律都對水環境監管作出了法律規定,但四部法律分別由水利部門和環保部起草的,最后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

(三)未構建完公眾立法參與機制

再次,環境污染法律責任并沒有構建公眾立法參與機制,這也就意味著公眾并未參與環境的法律體系進程。國家是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有義務對已受污染受損害的環境進行恢復,對瀕臨危害的環境進行保護。公眾既是環保的受益群體,也是破壞環境的主體。公眾對環境常識了解甚微,如果政府能有效引導公眾都參與到環境保護活動之中,不僅環境管理難度降低、成本減少,效果也會大大提升。

二、我國環境法律體系構架的完善對策

(一)樹立全新的立法理念

針對我國環境立法方面的問題,首先,需要轉變陳舊的立法觀念,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特別是立法內容的角度,樹立全新的環境法理念,從治理、防護等角度,結合環境的特殊性,明確界定法律關系主體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使立法內容更加符合我國的當下的環境現狀。

(二)處理部門法之間的沖突問題

目前,我國尚未有一部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方面的專門性的法律法規文件,關于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方面的立法零散存在于各種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管理部門劃分不清晰,權責界限不明確,政府對于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存在著錯位、越位、缺位、重疊等一系列行政行為,最終導致環境保護的效率極其低下,白白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我國關于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數量并不少,但是能夠有效落實的、真正達到立法目的的卻微乎其微。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就是應當整合相關法律法規,使之成為一個體系。從國家立法層面來看,應當建立以《環境保護法》為核心,使其與其他的法律法規相協調。改變各項法律單獨立法、單獨執法的格局。其次,針對特定區域,應當先因地制宜地進行特別立法,針對整個區域進行環境污染防治的綜合立法,統籌治理。

(三)構建公眾立法參與機制

構建公眾的立法參與機制,從民眾的視角,更能清楚地看到我國環境污染存在的問題,并且能夠認清責任的主體。在立法的過程中,可以充分參考公眾的意見,通過多種形式的提案,確保相關法律內容的全面。公眾的立法參與也能起到良好的社會效應,讓社會成員意識到環境保護的總要性,由政府到學校再到家庭,落實到每個個人,提升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主動學習環保知識,配合環保工作。

三、結語

我國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要求我們在保護環境的基礎上來發展經濟,不能以破壞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指標的上升。環境法律體系的構建關系到將環境責任問題納入法律軌道,筆者僅僅對環境法律體系架構問題進行了膚淺的研究,我國環境法的結構體系、權利義務關系等都處于起步時期,法律規范的對象與內容還需要進一步調整,以適應我國經濟的發展步伐。我國的法律工作者要不斷探究當下環境法適用存在的問題,結合當前我國環境發展現狀與社會發展需求,利用科學合理的手段對該體系的內部結構進行重新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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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峰 單位:陜西藝術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