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失序與犯罪異化分析
時間:2022-06-25 04: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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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到網絡空間虛擬性的影響,傳統的犯罪模式出現形態、對象、結果等多方面的異化,傳統刑法與新生的虛擬空間之間日益不相融,刑法適用也略顯捉襟見肘。因此,有必要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將幫助行為、預備行為單獨設立罪名,以規制虛擬空間中具有更大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刑法體系也必須作出有力回應,引入累積犯概念,增設資格刑及形成“刑法典與單行網絡刑法”并存的刑事立法格局,以提高我國應對網絡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水平。
關鍵詞:虛擬空間;異化;應對
當今時代,互聯網絡已經逐漸融入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成為重要的生產、生活工具。在此背景下,犯罪行為人也將實施犯罪的場所擴展至網絡空間,犯罪行為也不再單純限于對于信息系統和網絡的攻擊,而是轉向攫取網絡背后所隱藏的巨大的經濟利益和價值,進而產生了各類存在于虛擬空間中的犯罪行為。較之傳統社會中的犯罪行為,虛擬空間的犯罪行為因虛擬空間的特性而變得獨特。因而,要有效規制這類新型犯罪行為,需要正確理解虛擬空間的特征。
一、虛擬性:虛擬空間的犯罪特征
虛擬空間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它的不現實性。日益頻繁的線上支付詮釋了虛擬空間的虛擬性——數據的交換即可完成買賣支付。在虛擬空間中,基本構成單位為數字代碼組合而成的數據,并以文字、聲視頻等形式表現出來。由此,虛擬空間歸結到底就是數據的構成,由數據表達事物以及事物之間的關系。因而,在數據構成的網絡空間中,萬事萬物可聞可見卻又不可觸。虛擬空間中的犯罪也必然受空間虛擬性的影響而呈現出鮮明的特征。(1)方式的隱蔽性。人們在網絡空間進行的各類活動,實際上是擺脫了現實社會中各種角色身份的限制與約束的。正是基于虛擬身份與現實身份并非一一對應,在進行犯罪行為之初,行為人就會有意利用技術手段隱藏自身的真實身份,因而其犯罪行為也是具有技術加持下的隱蔽行為。(2)行為的非現場性。虛擬空間中行為依賴的是信息數據的傳輸,這虛化了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實際距離,也便捷了共同犯罪中犯罪同伙之間的聯絡和交流,使得犯罪的難度大大降低。而且犯罪行為與結果之間幾乎沒有界限,犯罪行為展現出一旦實施就已經完成的特點。網絡空間的無限性凸顯了立法及司法監管的有限性,使得對網絡空間中的潛在犯罪人的預防能力也隨之下降。(3)危害的網絡復制性。虛擬空間中時空的概念并不明晰,迅捷的信息傳遞也導致網絡犯罪社會危害性的擴大。網絡犯罪的潛在受害人的范圍非常廣,這是因為網絡行為的迅捷性為犯罪行為人提供了充足的時間,僅僅是瞬間其就可以物色到大量受害人;而行為人的行為也因為易于被多次自動重復而易于被復制和傳播,投入產出比在網絡平臺上能得以極大提升,即使一次犯罪獲利較小,但千百次的快速復制也會使犯罪所得無限擴大。因此,虛擬空間的犯罪具有更大的法益侵害危險性①。
二、犯罪異化:虛擬空間中犯罪的現狀反映
現階段,網絡在很大程度上已超出工具理性的范疇。當技術成為新的范式,存在于網絡空間中的犯罪行為也變得形態多樣。網絡對犯罪形態的影響與改變已向整個犯罪體系蔓延。(一)對象異化:虛擬財產界定的尷尬犯罪行為在現實社會和虛擬空間中的評價、認定原則本應沒有區別,但網絡空間的技術性無疑使犯罪對象的存在樣態發生變化,從而給刑法適用帶來一定的障礙。而犯罪對象的異化無疑是傳統犯罪網絡變異最明顯的體現。刑法通說觀點認為,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具體物②。而信息時代的快速發展,產生了眾多不同于人亦不能作為物的新的犯罪對象。固有的觀念認為信息只能依靠可觸可摸的載體才能成為物,因而對于存在于電子數據、電磁記錄中的信息并沒有明確的規定③。虛擬空間的開放性創設出具有某些線下物的性質但表現或者存在形式上又不同于實體物的線上對象。其中,最為顯著的即為虛擬財產問題。所謂虛擬財產是相對于真實世界中現實存在的實物財產而言的僅存在于網絡虛擬空間中的財產④。虛擬財產產生于互聯網游戲,隨著互聯網娛樂事業的蓬勃發展而壯大。何為虛擬財產?對虛擬財產應當怎么規制?目前這類問題顯然已成為法學界爭論的焦點之一。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顯示出虛擬財產性質的不明晰。比如,2006年1月13日的全國首例盜賣QQ號案,法院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曾某、楊某拘役6個月,并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61650元⑤。及至2008年,全國首例網游盜竊案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⑥。而2009年12月15日,全國最大制售木馬案以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對數名被告人判處刑罰⑦。上述案件發生的具體時空環境存在客觀差異,但案件性質具有類似性,行為性質也相當一致,都是通過盜取網絡賬號密碼,竊取游戲裝備或虛擬財產以獲利,但判決結果的不同顯示出傳統刑法對于新生事物保護的混亂甚至是缺失。新事物的誕生往往伴隨著新的社會關系,對新的社會關系不加以正確調整會對現有的社會秩序造成重大的沖擊,犯罪對象異化對傳統刑法的沖擊即可見一斑。(二)結果異化:信息失序罪⑧泛濫刑法中的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和現實危險⑨。虛擬空間中因為不存在絕對的中心,而是呈現出平鋪樣態,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直接模式就必然受到沖擊,危害結果往往不是直接結果那么簡單,而是常常發生顯著增長的量變。危害結果異化最為嚴重的是信息失序類犯罪。傳統刑法也強調對于信息的保護,但關注點在于對越權信息閱覽或是破壞、干擾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打擊,限于對信息基本形式數據的保護,對信息本身的合法性與否卻只字不提。虛擬空間中存在大量的有害、違法信息,這些信息一旦脫離信息秩序,造成的不僅僅是虛擬空間中的混亂,更危及現實社會穩定。傳統犯罪的現行規制力度并不足以應對此種變化。(三)形態異化:幫助、預備形態的獨立虛擬空間的本身構成具有一定的技術支撐,想要打破虛擬空間的秩序,需要一定的技術支持,而這些技術上的支持,較之傳統犯罪行為中的幫助行為、預備行為而言具有來自虛擬空間的獨特異化。1.幫助形態異化在三網融合的大背景下,網絡已不再是高技術精英的專屬平臺,而是覆蓋普通民眾,沿平民化路線推進轉移,這是因為網絡服務商提供了各類技術幫助而使得技術門檻大大降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網絡犯罪行為的實施,便利了網絡共同犯罪的聯絡與溝通。傳統犯罪在向虛擬空間擴張時,必須調整網絡設置的技術門檻,因此網絡犯罪大多存在為其提供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支持的幫助者。幫助的方式則多種多樣,可以是提供病毒、木馬軟件等行為,也可以是提供網站域名、存儲空間的行為,還可以是提供軟件漏洞、系統后門的行為。此類技術支持行為理應是刑法評價和制裁的重點,然而其并不能等同于傳統刑法共同犯罪理論中的幫助犯,因為這類行為主體在主觀上和接受幫助的對象之間并無意思聯絡。例如,在虛擬空間中木馬軟件的行為,其在客觀上對于利用該木馬軟件實施網絡攻擊的犯罪人起到了至關重要的幫助作用,但木馬軟件的行為人和實施虛擬空間中網絡攻擊的犯罪人之間可能從未聯絡過,也可能永遠不會發生實際的犯罪交流和意思聯絡。此外,更為關鍵的是,在虛擬空間中,提供技術上的幫助和支持行為,受到網絡無中心性的影響,可以發揮“聚攏效應”,使得本來散布于虛擬空間中的一般違法犯罪行為較為輕微的社會危害性急劇放大。2.預備形態異化傳統犯罪在虛擬空間中另外一個顯著的變異就是犯罪預備行為的異化。犯罪預備行為因為尚未進入實行階段,其對法益侵害的危害性顯然輕于已經著手實施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但是,犯罪預備行為是在為順利實施犯罪提供便利,因而指向明確且與實行行為之間聯系緊密。因此刑法規定對于預備犯的處罰應當以實行行為為參照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換言之,犯罪的預備行為無論從存在價值抑或懲罰必要性而言都以實行行為為基礎。然而,虛擬空間中的預備行為卻呈現出明顯的獨立化傾向:其一,虛擬空間中,犯罪行為預備階段的社會危害性不容小覷。比如,僅看編寫木馬程序的行為本身,因為沒有進入實行階段,其危害性不能被認為是嚴重的。但木馬程序的傳播這一預備行為,卻為后續的侵入行為提供了無限次的可能。現實社會中,一次預備行為通常只能為一次具體的犯罪實行行為提供準備,但由于網絡的無限復制性,網絡空間中的預備行為卻可以為多個、多批次的犯罪行為提供多次的準備,其便利實行行為的可能性被擴大到極致。其二,現實社會中的犯罪預備行為通常只是為實行行為做輔助性和準備性的工作,犯罪行為的最后實施效果主要依賴于實行行為的進行;而虛擬空間中的預備行為卻因為自身的技術性而在整個犯罪體系中得以加強,它關系到實行行為的成敗。現實社會中犯罪預備行為和實行行為聯系緊密,預備階段向實行階段過渡的指向性明確,因而傳統刑法理論對預備行為的評價和制裁體系以既遂犯為參照。換言之,預備行為的刑法評價基于后續實行行為的完成來確立。但是在虛擬空間中,犯罪的預備行為和實行行為的聯系卻極為松散,有時僅憑預備行為根本難以確定將要發生的后續實行行為的類型和指向⑩。以設立虛假網站的行為為例,網民訪問虛假網站本身并不具有危害性,然而虛假網站卻在獲得網民信任之后,充分利用這一信任,進行一系列的后續犯罪行為。事實上虛擬空間中眾多犯罪行為都是從設立虛假網站開始的,如利用虛假網站收集個人信息、實施網絡詐騙、傳播木馬程序等。可以說,在虛擬空間中設置虛假網站的行為可以為眾多的后續犯罪行為服務。
三、嚴格的責任:犯罪異化的實然應對
如前文所述,在虛擬空間這一因技術架構形成的社會關系集合體中,犯罪形態發生了諸多變異,傳統刑法與新生的虛擬空間之間日益不融洽,刑法適用在虛擬空間中也略顯捉襟見肘。因此,刑法規制亟須調整和完善,以應對虛擬空間的無中心性和迅捷性。(一)網絡服務提供者嚴格的責任綠色、純凈的網絡環境與虛擬空間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密不可分。《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設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不過,在目前的司法適用中對此尚存在爭議。以“快播案”為例,雖然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成立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但被告人“只做技術不做內容,沒有直接上傳淫穢色情視頻”的辯護理由確有其合理性。這也反映出網絡風險的控制及網絡犯罪的預防與規制亟須通過刑事法律體系予以周延。而在互聯網的產業化發展趨勢之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法律責任的明確更是回應的重點。現有的法律及相關行政法規都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再是純粹的商業活動經營者,而是兼具網絡安全管理者身份,同時負有信息網絡安全監管的法律義務。如果在明知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信息網絡服務實施違法犯罪時,不采取相關技術措施制止,而是繼續提供網絡服務,其不履行監管義務的行為就不再屬于單純的技術中立行為,就具有了刑事歸責的前提。(二)傳統犯罪構成的罪名獨立化合理設置獨立罪名,指的是在虛擬空間中,在犯罪形態異化的情形下,有必要將幫助行為、預備行為從共犯體系、實行犯體系中抽離出來,單獨成立罪名,以規制虛擬空間中較之傳統社會有著更大社會危害性的行為。1.幫助行為的正犯化在傳統刑法學視野下,幫助行為需要與實行行為搭配方能具備刑法上的意義。幫助行為正犯化是指“將原本屬于其他犯罪的幫助行為予以犯罪化,使其獨立成罪”,是虛擬空間中對傳統犯罪形態的變異。由于虛擬空間具有技術架構的特征,虛擬空間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多需要一定的技術支持或其他幫助,技術幫助行為與實行行為之間的危害性方面發生了調轉,幫助行為越來越具有獨立懲罰的必要性。共同犯罪的網絡異化遲早會突破傳統共同犯罪理論的界限,若仍堅持在傳統理論基礎上解釋,無疑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最終將削弱刑法的權威性。其實,幫助行為正犯化并不是虛擬空間中的首創。現行刑法實施以來,立法上就一直在探索關于幫助行為正犯化的設置,譬如資助型犯罪、運輸型犯罪、協助型犯罪的設置等。而虛擬空間中大量存在的技術性幫助行為,其危害性具有迅時復制性、難以控制等明顯特征,又無法在傳統刑法共同犯罪主犯、從犯區分體系中厘清其真實地位,因而常常陷入追責困境。而“幫助行為的正犯化”的立法方式通過將危害嚴重的幫助行為獨立入罪化,使幫助行為不再依附于被幫助者或主犯的犯罪行為,從而降低刑事偵查及刑事追訴難度。《刑法修正案(九)》就汲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他人上述犯罪活動提供接入幫助、存儲幫助、通信幫助、結算幫助的人員以共犯論處的經驗,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又對其提供幫助的行為單獨入罪,設置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這是幫助行為正犯化的一聲號角。在今后涉及虛擬空間的網絡刑事立法中,幫助行為的正犯化立法模式將會被作為一種常見的立法選擇模式,會產生越來越多的單獨的幫助行為獨立罪名,這種回應方式是對虛擬空間中幫助行為異化的最佳應對。2.預備行為的實行化傳統社會中,被動反應是刑法的一大特點,刑法介入需要法益受到侵害或者面臨現實的危險,故而獨立的預備行為入罪處罰有失法理的正當性而難免受到質疑。但是在社會飛速發展的現階段,刑法功能的關注點也應向預防風險的方向合理傾斜。“以‘實行行為的開始’作為可罰行為的起點,是一種從拿破侖刑法典開始,并為許多國家刑法典所采用的立法模式”,而將刑事處罰的觸角延伸至犯罪預備行為,也正是上述衡平的結果。放眼域外,《德國刑法典》對離既遂較遠的犯罪預備行為原則上不處罰,除非是“要么被科處特別之刑罰的預備行為,要么是實施應處罰的行為”;《日本刑法典》對處罰預備行為持限定態度,其刑法總則中并沒有規定預備犯,只是分則規定了幾種預備罪,即使對預備概念的解釋也同樣持限定態度。所謂預備行為的實行化,是指某些犯罪的預備行為在刑法分則中以獨立罪名的既遂形態予以規制,并配置以獨立法定刑的立法現象。《刑法修正案(九)》對于預備行為實行化進行了設置,顯著的就是對于恐怖主義的規制,即《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二,列舉的有準備兇器、危險物品等工具,組織培訓或者參加培訓,與相關人員聯絡,策劃等其他預備行為。一般而言,行為人做出上述幾種行為,均會進行下一步的實施恐怖主義犯罪的行為,這些行為均是后續的實施恐怖主義犯罪行為的預備。不過,雖為預備,但這些行為與后續行為緊密相連,為恐怖活動的順利實施奠定基礎,而恐怖活動一旦進入實行階段后果便不可預計。因此,鑒于這些行為本身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立法將其提升為實行行為,認為其構成獨立的犯罪。由于虛擬空間中行為的迅捷性,行為多在瞬間完成,犯罪過程極為簡略,犯罪階段難以區分,對于預備行為實行化的需求更大。
四、體系的調整:刑法應對的應然方向
虛擬空間的迅捷性以及無中心性衍生出虛擬空間中網絡犯罪傳播快、受害人分散且數量多的特點。雖然單獨看來,某個受害人的損失可能并不能達到動用刑罰的標準,但是往往因為受害人眾多而造成巨大損失。然而,傳統刑法“一對一”的定罪模式難以應對虛擬空間中“一對多”的犯罪樣態,故刑法體系必須對此嚴峻司法現狀作出迅捷回應。(一)累積犯概念的借鑒累積犯是指,“每一個行為并不會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造成侵害,但當這些行為累積起來以后最終會導致集體法益損害的犯罪”。這一概念源自環境法理論,環境公害或者環境破壞是由不特定的主體積累起來的行為所構成的,單單個人等確定的主體難以造成環境的整體改變。德國學者洛塔爾•庫倫將此理論引入刑法中,但早期還是適用于解決環境犯罪問題。累積犯理論的本質是增加行為的責任人來承擔責任,衍生出累積犯的核心為行為人的行為不僅與其行為的直接危害后果有因果關系,而且行為人要對其行為波及的擴大的間接危害后果承擔責任。這顯然不同于傳統刑法中的獨立責任原則。網絡空間中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一對多”樣態,產生了累積性侵害,這完全源于行為的真實的累積效應。累積犯概念的適時引入,是對危害結果發生量變異化的現實應對。目前已有司法解釋對累積犯概念及理論有所回應——2013年“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即規定誹謗“情節嚴重”之一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這是首次引入累積犯理論,旨在以此調整網絡誹謗造成的虛擬空間失序問題。及至2017年9月,此情形被明確規定為網絡誹謗入罪標準。行為人所的虛假信息雖然單純情況下不會對受害人造成侵害,但是隨著信息被瀏覽、點擊,實質上等于此信息被廣泛傳播,可能造成信息的失序。事實上,虛擬空間中還存在大量信息失序類犯罪行為。這些犯罪若是在虛擬空間中實施,其產生的危害結果將大大超出傳統刑法的規制程度,故應逐步進行累積犯化的設置。(二)資格刑的增設資格刑作為附加刑的一種,是剝奪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權利的資格的刑罰。資格刑的設置與行為人刑法息息相關。所謂行為人刑法是因為行為人是這樣的人而對其進行懲罰的刑法,而傳統刑法規制重點在于行為。行為人刑法注重特殊預防,側重于從社會防衛論的角度來打擊犯罪。在此影響下,《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設了第三十七條之一“從業禁止”的資格刑。但是第三十七條之一被設置在第三十七條之下,第三十七條為非刑罰性質的處置措施,使得第三十七條之一具備偏向于保安處分的性質。在虛擬空間的規制中增設資格刑,早在2001年就曾被提出過,但是當時針對的是“犯罪人對于計算機犯罪方法具有迷戀性,可以選擇對此類犯罪引入新的資格刑”。譬如針對網絡誹謗行為,有大量的網絡水軍以及網絡推手的存在,網絡平臺以及網絡運營商已經針對某些違規行為進行過如封號、封IP等懲罰措施,不過這些只是技術上的約束,針對的也只是行為人的線上身份。出于對社會現實秩序以及虛擬空間秩序維護的需要,“量體裁衣”地對網絡犯罪者設置刑法上的資格刑,以剝奪其參與、進入某網址、某網絡空間等的資格,體現出對行為人刑事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資格刑的實施可以以“禁止令”的方式進行,如禁止行為人在一段時間之內接入互聯網或者禁止其接入某一網絡區域(如微博、某一直播平臺等)。在具體操作上,可通過通知相關網絡服務提供者如網絡服務商在檔案數據庫中對被剝奪資格者的線上身份予以備案,以采取技術手段對其“黑名單化”,根據電子身份檔案庫中的記錄禁止被禁網者使用網絡。(三)單行網絡刑法的創設單行刑法與刑法典并不是一對矛盾體,從廣義上講,單行刑法雖然是獨立于刑法典而存在的,但是其仍然屬于廣義刑法的范疇,因為其可以靈活地對刑法典針對相關問題進行修改,還可以與刑法修正案一起對刑法典進行完善,故其被視作補充刑法典的重要形式。自1997年《刑法》實施之后,我國僅有一部單行刑法,即1998年頒行的《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目前,我國并沒有設置關于虛擬空間規制的單行刑法,對于虛擬空間的規制依靠的是對刑法條文的擴張化解釋以及每個階段對于刑法典修正的刑法修正案。這就會帶來兩個現實性問題:第一,對于某一階段的虛擬空間發展規制落后,擴張性的解釋并不能完全涵蓋虛擬空間中異化行為的所有內涵;而刑法修正案則需要在刑法典整體落后的情形下才會出臺,況且刑法典的穩定性也限制了刑法修正案的時間密度,這就造成刑法無法對某一時間內虛擬空間的彎路進行及時規制。第二,眾多擴張性解釋以及修正案分則中的特殊罪狀立法與刑法總論基本準則相違背,刑法典內部的統一體系被干擾甚至是被破壞。例如,《刑法修正案(九)》設置了幫助網絡犯罪活動罪,作為依據虛擬空間“一對多”犯罪模式所設置的特殊懲罰,這是幫助行為正犯化獨立處罰的典型。而我國刑法所構建的共同犯罪理論則強調,實行行為構成犯罪是幫助行為處罰的根據。將幫助行為正犯化脫離共同犯罪,當然能有效解決網絡犯罪法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但將這一獨特立法現象置于刑事立法整體體系中,其缺陷卻不難被發現:一方面會人為造成立法體系的龐雜;另一方面也會導致刑法總則原則不能貫通適用,總分則標準不統一,這最終仍會在一定程度上給司法適用帶來困擾。綜觀國外刑事立法體系,虛擬空間的規制中單行刑法參與眾多。在英美法系中,互聯網絡文明最為發達的美國對虛擬空間的規制以設置專門性的單行法為主。本著實用主義,美國“一對一”立法的解決模式沒有刑法典穩定性要求的桎梏,其可以針對不同的問題、問題的不同角度來解決虛擬空間中的違法犯罪問題,因而具有對虛擬空間發展的敏感性,使得打擊虛擬空間中的犯罪更為高效、及時。與我國相類似的大陸法系國家,雖然還堅持傳統刑法典的中心權威性,但是也存在單行刑法,如日本頒布的《不正連線行為禁止法》。《日本刑法典》中對于虛擬空間的規制屈指可數,但是單行刑法《不正連線行為禁止法》卻不斷修訂以應對虛擬空間的發展狀況,這樣既不打破刑法典的穩定性,也對虛擬空間中的新問題進行了解決。虛擬空間已經形成了自身的社會關系,這些社會關系中有從現實社會遷移的,也有通過其自身發展而來的,因而虛擬空間作為一個整體性的概念,與基于現實的刑法有著理念上的差異。對于虛擬空間的規制不僅要緊跟網絡技術的發展,而且要根據虛擬空間的發展趨勢實時進行調整。而刑法典的穩定性并不能與此相融,規制虛擬空間中的網絡犯罪無論是理念還是實踐都要經歷一個“摸著石頭過河”的探索過程,然而虛擬空間的高速膨脹已經造就了犯罪的嚴重態勢。因而,需打破我國現有的大一統刑法典模式,對網絡犯罪制定專門的單行刑法,形成“刑法典與單行網絡刑法”并存的刑事立法格局。順應雙層社會的理念,傳統刑法典針對現實生活中的犯罪問題進行規制,單行網絡刑法則針對虛擬空間中的犯罪問題進行規制,各司其職但又有聯系與交叉,從而使得對虛擬空間的規制建立一種以“單行網絡刑法為主、刑法典為輔”的立法模式。
作者:張陽 單位:鄭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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