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自助行為法律分析

時間:2022-09-09 04: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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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自助行為法律分析

摘要:民事自助行為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違法阻卻事由,也是彌補公立救濟不足的一種自力救濟方式,是我國民事救濟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許多的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都明確規定了民事自助行為,但我國只在最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進行了明確,但是《民法典》中對于自助行為的規定還是比較原則和籠統,并未對民事自助行為的界限等事宜進行具體劃分,使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容易混淆民事自助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為了確保公民自助行為的正確實施及法院裁判的正確進行,本文試通過以民事自助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為視角,對民事自助行為予以分析,明確民事自助行為與侵權行為的界限,為更好構建我國民事自助制度添磚加瓦。

關鍵詞:民事自助行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的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有關民事自助行為相關的糾紛時有發生,而問題的本源在于當事人在行使其民事權利的過程中沒有對民事自助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沒有足夠的認識,進而導致糾紛的發生。例如,張女士在飯店吃飯未付款便匆匆離去,其手提包掛在椅子背上,忘了拿走。張女士回頭取包時,飯店扣住不給,說給了飯前才給包。此時,飯店的行為是自助行為,不構成侵權,飯店扣包,不是行使留置權而是行使占有抗辯權,占有抗辯權是保留對他人之物占有的權利。又如,李乙在路邊停車,被一騎三輪車的老奶奶不小心蹭到車。因老人沒錢,李乙強摘老奶奶的金耳環賠償。此時,李乙做出的不是自助行為,是侵權行為,對已合法占有的物保留占有,才可成立占有抗辯權。通過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權利人在進行民事自助行為的過程中要清楚的認識自助行為與侵權行為的界限,若不加以明確,將很容易導致二者混淆,不利于權利人正當權利的實現。

二、民事自助行為的概述

民事自助行為作為私力救濟的主要形式,截止目前,理論界對私力救濟并未有統一的表述,《牛津法律詞典》將“self-help”定義為“個人不必求諸法院,便可以以自己之力行使的法律救濟手段,包括自衛、扣押為害之牲畜、排除滋擾、拘捕犯罪以及其他一些措施。”①德國著名民法學家及法哲學家卡爾•拉倫茨在《德國民法通論》一書中認為,當存在合理請求權之人不能及時得到官方的幫助,若不及時反擊,請求權實現就有受到阻礙或者變得很難實現的危險時,這種反擊即為“自助行為”。②中國學者梁慧星在《民法總論》一書中認為,“自助行為指為保護自己的權利,而對他人的自由或者財產施以約束或毀損的行為。”③縱觀理論界的表述,自助行為主要是指權利人受到不法侵害后,為保全、恢復自身權利,在情勢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救助情況下,依靠自己力量對他人自由進行約束、對財產進行扣押等行為,并且該行為被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縱觀國內外民事自助行為的立法,《德國民法典》在總則和分則都對民事自助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德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對自助行為做了詳細的規定,同時,該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還規定了自助行為的限度及錯誤自助行為。④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也對自助行為做了規定⑤,該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九百六十一條還規定了出租人的自助行為、占有人的自助行為等。⑥除此之外,《英國民法匯編》《美國侵權法重述》中都有涉及自助行為。目前我國民事自助行為只在最新出臺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進行了明確說明。但是該條款過于原則,并未對自助行為的限度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無法真正讓民事自主行為在我國落地生根,很容易因自主行為導致侵權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依據當前我國關于民事自助行為的規定,行為人若想避免正確的行使民事自助行為來保護自身權利,防治產生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就必須對民事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等事項進行明確,以此確保行為人的權利及時得到救濟。

三、案例實證

深圳市某實業有限公司與殷某,王某,覃某,張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原審法院認為四被告的這些行為并未超出合理的限度,符合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二審中,上訴人(原審原告)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原審四被告)圍堵上訴人公司、阻止車輛通行的行為系民事自助行為的理由不成立,系對民事自助行為的錯誤理解和胡亂解釋,與案件事實不符。一般認為,認定民事自助行為需要考慮以下條件;(1)因保護自己的權利;(2)來不及請求公權力救濟;(3)不采取該行為,則以后權利無法實現或難以實現;(4)須采取比較恰當的行為;(5)自助行為不得超過保全請求所必要的程度。對比上述條件與本案件事實,被上訴人的圍堵行為不具有或者不完全具有以上條件。被上訴人就煽動圍堵了上訴人公司廠門,阻止搬遷車輛通行,明顯超過了民事自助行為之必要限度。一審判決述明,上訴人準備搬遷時,被上訴人就圍堵大門,且在報警后,各級政府機關人員到場協調后,被上訴人依舊圍堵,按照自助行為的條件,在各級機關介入處理后,被上訴人就應該結束圍堵行為,轉為政府機關協調處理,但持續三天的圍堵行為明顯超過了自助行為的條件限制。同時,自助行為不得逾越保全請求所必要之程度,一審查明被上訴人曾申請法院對上訴人的賬戶進行凍結,從凍結賬戶金額來看,上訴人公司賬戶資金遠遠超出被上訴人的補償金。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的行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自助行為要件、原審對此認定有誤。本案中,上訴人員工得知工廠要搬遷系上訴人貼出搬遷通告之時,通告中并未明確具體的搬遷日期及搬遷地址,上訴人搬遷廠址涉及其與被上訴人勞動合同履行地點的變更,而合同履行地系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上訴人作為用人單位應依據誠信原則履行對該條款變更的告知義務,上訴人未履行該告知義務,使得四被上訴人有理由相信其與上訴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可能無法履行。且上訴人在未結算被上訴人的工資,在沒有保全上訴人任何財產的緊迫情勢下,便開始搬廠,被上訴人來不及請求公權力機關介入,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采取阻止搬遷進行的行為,符合民事自助行為要件。

四、構成要件角度分析

結合上述案例,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官,對于自助行為的認定標準存在一定差異,差異的根本原因在于對民事自助行為構成要件以及構成要件的適用范圍理解不同。雖然民事自助行為僅在我國最新出臺的《民法典》中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法官已經將民事自助行為作為一種裁判的依據。結合原審法院、上訴人及二審法院對民事自助行為的闡述,明確民事自助行為主要由以下幾方面構成:(1)因保護權利人自己的權利;(2)情況緊急來不及獲得公力救濟;(3)若不采取該行為,則以后權利恐無法實現或難以實現;(4)采取比較恰當的自助行為,并不得超過保全請求所必要之程度。結合本案,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官都是從民事自助行為構成要件的本身出發,對案件爭議的焦點進行論述,以確保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保護。但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的民事自助行為超過了明顯的限度,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圍堵了上訴人公司廠門,阻止了搬遷車輛通行,以及凍結賬戶的金額遠高于補償金等方面進行論述,將被上訴人的行為認定一種民事侵權行為,不應對被上訴人承擔責任,上訴人論述的主要依據是被上訴人的上述圍堵、凍結行為已經超過了自助行為的合理限度,并且圍堵、凍結行為應認定為一種侵權行為。但是法院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并未超過合理的限度,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被上訴人有必要這樣做。基于此對被上訴人的行為是否超過合理的限度,是否已經突破了民事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雙方存在爭議,同時該問題已是目前實務中比較具有爭議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可能無法確保案件的公正審判,無法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因此需要對自助行為的界限進行明確限制,防止因民事自助行為產生侵權行為的法律后。

五、立法完善

目前,我國在最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進行了對民事自助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也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將民事自助行為確定下來,但是該規定想要更好發揮作用,需要在以下幾方面進完善:第一,民事自助行為從目前的規定來看,法律的規定還比較籠統和原則,對于處理具有爭議性問題的還稍有不足,除此之外,并未明確一個統一的民事自助行為構成要件,導致該條文無法應對多樣的糾紛,同時,每個人對于民事自助行為的理解不同,導致運用民事行為也會出現偏差。因此,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民事自助行為,明確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便利當事人及法官正確的認識民事自助行為,防止將民事自助行為認定為民事侵權行為,確保涉及民事自助行為的糾紛得到妥善的解決。第二,民事自助行為與侵權行為的差別在于,民事自助行為是否超過明顯的限度,如果一個行為一旦超過明顯的限度,那么該行為可能就構成侵權行為。因此,有必要對民事自助行為的限度條件進行細化規定,這里可參考刑法中的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一是行為人實施民事自助行為的手段和強度,比如僅對財產進行扣押就可以達到目的,就不得采取對財產進行毀滅的行為,如果財產進行扣押可達到目的,就不得對人的是人身自由進行限制。二是采取民事自助行為對財產進行扣押、保全時,扣押、保全財產的手段及價值,應與所保護的權益相適應,不能為保護自身的很小利益,造成他人人身、財產的極大損失,因此民事自助行為造成的損害應與所保護損害相適應。第三,目前,民事自助行為僅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進行了規定,并未在物權編的相關規定中明確,行使民事自助行為涉及到對人之物占有的破壞,是對他人合法權利的一種侵害,因此,要想確保行為人為保護自身權利而不受到損害,在《民法典》后續完善的過程中,如果在物權編中對民事自助行為也做出一些明確、細化的規定,這樣會更有助于物權領域糾紛的解決。另外,在《民法典》未出臺前,著名學者孫憲忠也曾主張在物權編中規定民事自助行為,其內容包括自力防衛、自力取回、暴力取回的限度以及發生爭議的處理等事項,因此,希望在未來完善《民法典》物權編相關法律規定的過程中,將自助行為吸收到其中,以確保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注釋:

①戴維•M•沃克著.牛津法律詞大辭典[M].李雙元,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23.

②卡爾•拉倫茨著.德國民法通論[M].陳愛娥,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71.

③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283.

④陳衛佐,譯.德國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79.

⑤⑥楊立新主編.中國百年民法典匯編[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292,403,436,491.

作者:郝運清 單位: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