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衛生監管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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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衛生監管的法律制度研究

本文作者:周科工作單位:江蘇省動物衛生監督所

2012年3月底,農業部在北京召開全國動物衛生監督法制工作研討會,獸醫局有關領導根據近幾年《動物防疫法》的貫徹實施情況在會上強調指出,動物衛生立法工作要隨著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不斷創新,抓緊制訂適合我國國情的動物衛生監督法律體系框架是當前我們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此,本人根據長期從事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所積累的感受和認識,結合國內外相關部門在行業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從市場準入的角度,就創新我國動物衛生監督法律制度進行了粗淺思考,提出動物衛生監督應全面建立市場準入制度的初步構想,并對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的基本概念、基本特點、基本內容和實施步驟進行了簡要概述,供同行在制訂適合我國國情的動物衛生監督法律體系框架時借鑒參考。

1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的基本概念

2001年我國加入WTO后,市場準入制度已成為政府管理市場和經濟的一項基本制度,我國政府的相關部門,為適應國際貿易需要,依據各自的職能,對參與市場的主體(單位或個人)和客體(產品等)提出了嚴格要求,即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主體和客體才準予進入市場,以提高參與市場的主體的素質和客體的質量。因此,為提高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參與者的素質和保證進入市場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質量,應全面建立我國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即為確保動物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對具備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才能允許其進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對具備規定來源的動物、動物產品,才能允許其進入市場流通銷售的一種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制度[1]。

2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的基本特點

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制度,是突破現有法律規定的創新性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2.1強制性即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時,必須得到有權機關的行政許可;進入市場流通銷售的動物、動物產品,必須符合規定條件,并取得準運許可。

2.2實用性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要在吸收發達國家成功經驗和借鑒質量認證管理理念及HACCP質量控制原理的基礎上,緊密結合我國動物飼養方式的現狀和動物疫病防控能力的實際情況,提出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許可要求。要本著既要能有效控制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又能讓大部分單位和個人經努力可以做到的標準設置。

2.3漸進性這種制度的設置,要本著循序漸進的原則,并要為以后的發展打下基礎。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要能通過不斷調整市場準入條件的辦法來不斷提高動物疫病的防控能力和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水平,不斷適應人民群眾對安全動物、動物產品的需要。

2.4直觀性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要通過使用特定的證明、標志、標識來簡單、直觀地表達動物、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以方便消費者鑒別、辨認,方便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

3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的基本內容

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是一種行政許可制度,是一種政府行為,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3.1對相關單位和個人及動物、動物產品實施行政許可制度。即對于具備規定條件申請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放許可證,準予其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某項活動;對具備規定來源的動物、動物產品發放準運證,準許按規定運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動物、動物產品不準運輸。

3.2對離開產地進入流通渠道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強制檢疫制度。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未經檢疫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不準進行流通。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必須附有檢疫合格證明;生產、加工、貯藏、經營和運輸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3.3對進入市場銷售的動物產品統一使用檢疫合格標志、標識制度。對經檢疫合格,進入規定市場進行銷售的動物產品,必須附有統一的檢疫合格標志、標識,沒有標志、標識的,不準進入相關市場銷售。這樣做,便于廣大消費者識別和監督,便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法檢查,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經營者提高對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責任感。

4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步驟

4.1完善法律制度市場準入,法律先行,要實施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必須有堅強的法律作后盾。因此,制定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程、分類標準、準入條件等是實施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的前提和基礎。要突破現有法律的約束,制定養殖管理辦法、養殖場、屠宰場分級管理辦法等,明確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明確相關區域動物養殖場、屠宰場的規模、數量,明確養殖場、屠宰場的分級依據,明確不同級別養殖場、屠宰場(省級場、市級場、縣級場、鄉級場或AAAA場、AAA場、AA場、A場)生產的動物、動物產品進入不同區域流通銷售;制定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管理辦法,明確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的資質條件,明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所具備的條件等[2]。

4.2實施行政許可即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資質進行審核發放許可證。

4.3開展監督管理在生產環節,一是公示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二是全面清理整頓不符合規定條件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場所;三是建立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及養殖場、屠宰場等相關生產經營場所檔案;四是對養殖場、屠宰場實施分級管理;五是對合格準入的養殖場、屠宰場實施動態跟蹤管理;六是對各養殖區域和各級養殖場、屠宰場實施責任管理。在流通環節,重點是加強對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管理。即按照法律規定,對運輸人員、運載工具、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來源、運達地點和銷售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對符合條件的準予運輸,不符合運輸條件的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在銷售環節,重點是加強對進入市場銷售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即按照法律規定,對進入各類市場進行銷售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索證檢查,核對來源,對符合條件的準予銷售,不符合條件的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4.4總結經驗教訓建立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是一項全面系統的工程,鑒于我國的基本國情,這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艱巨的任務。因此,為了全面順利地建立和實施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還需要我們積極總結各地的成功經驗,及時發現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做法,不斷完善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法律體系,建立健全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長效管理機制,全面構筑動物疫病安全防線,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我國動物產品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促進畜牧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發展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