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力途徑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9 08:15:00
導語:司法能力途徑研究管理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論文提要:
就中國司法現狀而言,“如何提高司法能力以實現司法自身的價值追求”無疑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社會使命,它并非法院通過自我調適能夠達成。因為,社會法治與正義之大樹并非可以通過修枝剪葉而實現,其實在于根基健壯與否也。因此,本文立足中國司法現實,按照現代司法理念的要求,從制度和體制層面深刻闡述司法現代化的基本內涵,以及為什么說實現司法現代化是提高司法能力的根本途徑。全文共5779字。
以下正文:
21世紀的今天,司法無疑正在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盡管法治之路任重道遠。審時度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這一具有深遠意義的課題。但怎樣增強司法能力,如何提高司法水平?這不得不引起我們這些法律人的深思和重視。
一、司法現代化的基本定位
現代化是一個關于發展、變革的概念,他用來概括人類近期發展進程中社會急劇轉變的總動態,涉及經濟、政治、法律、社會、文化和歷史等多方面。司法現代化作為法治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志,是指司法的現代性因素不斷增加的過程。其本質在于司法具有獨立的地位,獲得社會的普遍尊重并切實擔任社會終極正義的裁判者。換句話說,在法治國家,司法的現代化要求法院作為唯一的司法機關,它只服從良法并以實現社會正義為使命,而不考慮外界的非法影響。司法最終要實現現代化,概括起來,其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司法獲得獨立的地位。這里的獨立具有兩個層次的內容,一是司法的個體獨立(如法官的相互獨立);二是司法整體的獨立(如法院獨立于上級、行政和立法機關)。這是司法本身的品性要求,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制度基礎。洛克、孟德斯鳩等啟蒙思想家早就說過:“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法治的核心在于分權治衡,而分權治衡的重心便是司法獨立,有能力制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正如李林所言:“每個國家,不論它采取何種政治制度,都必須在立法、行政、和法院之間作某種程度的分權。許多分權制國家都建立在三個層次的行政管理基礎之上。瑞士、德國和美國的情況都是如此。特別是一個具有中等規模或者是規模很大的領土的國家幾乎很難通過兩個層次的行政來統治和管理。這種制度在許多情況下還沒有足夠地靠近公民”。①也正因為此,分權治衡不僅被視為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也理所當然地成為現代法治社會正常有效運轉的基石。
(二)司法具有較高的榮譽感。即法官和法院在社會中應得到普遍尊重并享有較高的聲譽。司法的這一榮譽感來自社會對法官和法院的認可、理解和尊重。考察任何一個文明與法治的國度,均可以看出,法官并非是一個普通得任何人都可以從事的職業,而是一個神圣得只有經過法學專業訓練、博學且富有道德素養的人才能適任。當然,這與法官的待遇和對法官的權利保障機制有關,也與各國所推行的“國家模式”有著直接緊密的關系。但無論怎樣,倘若一個國家的公民只敬畏警察而不尊重法官,只清楚政府而不理解法院,那么我們很難想象在這樣的國家,政府的權力何以不濫用,公民的權利又何以保障。正如西方的一句諺語所言:“法院不受尊重,國家走向滅亡”。
(三)法官職業能力的社會認同。大哲家培根早就說過:“法官應當博學而不只是聰明;法官應當受到尊敬而不只是歡迎;法官應當深思熟慮而不只是自信自滿。但只有這些仍然不夠,正直才是法官的至德和命脈。”但直到現在,我們仍然離這一標準太遠太遠。我們習慣了孤芳自賞,也失去了法官最起碼的尊嚴。我們一直強調人的奉獻精神,但也一直忽視人的職業能力。比如今天,我們依舊提倡廢寢忘食的加班法官,病痛折磨出來的英模,而不問其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符合人性的要求,是否產生了積極的職業效果;我們缺少反省,也很少考慮建立符合人性的制度管理模式。以致于我們的文化總是遠離科學,遠離人性,遠離文明。
(四)立法和司法走向社會化。即立法應當體現社會公意,法律文化得到足夠重視,法律至上的觀念普遍形成,司法終極的地位得到尊重。立法和司法均是一項社會化的活動。就立法而言,它需要立法者具有與法治社會相適應的立法能力,并在充分尊重社會公意的基礎之上,根據正義法則和公共道德依法謹慎行事。誠如張靜學者所言:“倘若說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立法可以視為社會正義的第一道堤壩,是法治長城的重要基石。”②就司法而言,它需要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文化基礎,需要法律至上觀念的普遍形成,需要律師的積極介入和律師制度的完善。西方幾乎沒有人不知道法官為何戴假發,但我們的社會確很少有人知道法官為何穿法袍。因此,立法活動和司法改革絕不能我行我素、與世隔絕。
(五)司法正當程序的嚴格實施。任何良好的法律都要通過正當的程序才能體現其應有的價值,但光有正當的程序而沒有保障其實施的機制同樣大打折扣。作為司法的唯一產品——判決,應當來自正當的加工程序,否則其產品質量便是值得懷疑的。這既是程序正義的體現,也是實體正義的要求。很難想象主審法官私下與一方當事人吃飯而不叫對方當事人懷疑。正所謂“非正當程序結出的甜果遭人懷疑,正當程序產出的苦果受人青睞”。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景漢朝法官才強調:“程序不公正破壞的是整個機制,實體不公正破壞的是個案,或損害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再有,程序不公正不能糾正,而實體不公正可以糾正”。
(六)法官職業共同體的建立。法官職業共同體概括地講就是一個職業化的法官群體,他們“以行使國家審判權為專門職業,并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和職業地位”。③就中國現實而言,法官職業共同體的建立可能將是一個慢長的過程。因為這里嚴格的法官準入制度并沒有得到落實,法官這一職業的榮譽感并沒有得以顯現,法官也沒有優厚的司法待遇和保障其權利實現的有效機制。同一案件,在南方是一個腔,在北方是一個調;同一案件事實,在張法官手中得出的是個桃,在李法官手中得出的確是個棗。我想這在很大程度上應歸結于法官職業共同體的虛無。加之目前腳痛醫腳,頭痛醫頭的非權威化和非系統化司法改革,既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局部問題,更無能革新整個司法系統。法官準入制度是嚴格了,但法官的待遇和榮譽并未“嚴格”。關于這一點,我想目前法院人才難留、法官難當的現象正好說明了這一問題的存在。但盡管如此,法官職業共同體的建立既是法官走向精英化的需要,也是法官倫理準則統一的需要,更是司法現代化和提升司法能力的需要。
二、實現司法現代化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內在要求
從前面的論述中可以知道,司法現代化在理念、文化、體制和制度等方面均有著科學的要求。但是無論是司法理念的更新,還是法律文化的普及;也不論是司法體制的合理設置,還是司法制度的科學建構。它都將有助于司法能力在內容和形式上得到升華和充實。就司法的本性來講,公正和效率無疑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切實體現和永恒追求。倘若司法不能體現公正,同時兼顧效率,那么提高司法能力的意愿將美而不實,無從體現。沒有效率的司法是違背司法公正的,不能體現公正的效率是背離司法宗旨的。誠如賀衛方教授所言:“無效率乃司法公正之大敵”。④大哲家培根也從司法公正的角度提出:“一次不公正的判決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公正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
因此,要保障現行司法切實提高司法能力,最終實現司法公正,同時兼顧效率,那么司法必須在理念、文化、體制和制度等方面實現從傳統到現代的轉變。具體來講,我們必須踐行現代司法理念,張揚現代法律文化,竭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完善現行司法制度。這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制度要求,也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內在動因。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在現實的司法狀況下,法院對于提高司法能力無所作為,也不是說只有司法走上現代化的法治之路后,我們才能實現司法能力的提升。換句話說,我們不能把一切自身可以改進的因素都歸結于外部體制或制度的缺陷。
三、現司法現代化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制度要求
司法現代化是一個從傳統司法到現代司法的過程,是一系列現代司法理念得以實踐的過程,更是一系列司法制度構建和落實的過程。如果司法不能走上現代化的法治之路,如果我們還在為選擇法治還是德治而爭論,如果我們還在留戀儒家學說的偉大功勛,如果我們還在指望英雄救國而不是重視制度建設。那么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能力的口號喊得再響,最多也只能產生空氣震蕩而已。正如北大教授賀衛方所言:“指望通過思想教育便可以使法院院長以及法官秉公司法而不考慮地方領導的意志是徒勞的,這是要求他干超越人性的事”。⑤具體地講,司法能力的全面提升需要具備以下制度基礎:
(一)司法真正獨立。就司法獨立這一話題,已講得太久,等待得太久。但我想不論我們采取何種制度模式,就文明與法治的國度而言,保障司法獨立乃是必然選擇。誠如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辦公室畢東升副主任所言:“司法獨立是司法機關及法官正確適用法律、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和保障。”⑥背離這一根本,社會文明之大樹不會開花,法治之大樹也絕不會結果。因為,法院的生存和法官的命運應當掌握在自己的手中,這是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司法這一職業品性的特質所在。如果司法誠惶誠恐,不能自由表達自我的聲音,那么,失去的不僅僅是司法的起碼尊嚴,而是整個社會的理性與正義。美國憲法之父亞歷山大•哈密爾頓曾經說過,從人的本性來講,對一個人的生存有控制權,就是對一個人的意志有控制權。所以,法院要想獲得獨立并有能力實現自己的社會使命,必須從人事和財政這一司法土壤中找回自我。沒有這一土壤,司法的生存問題將毫無疑問受到威脅,提高司法能力的美好意愿將可能大打折扣。
(二)司法運作實現制度化。前面講過,司法有自己獨立的品性和精神。這種品性要求司法運作必須制度化,具體來講,至少應當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司法機關的設置必須打破行政區域設置,跳出地方行政的束縛并理順法院與公安、檢察院和人大的關系。但是目前的現實是,各權力機關關系不明,責任不清。最后導致的結果是機關林立,辦事效率低下,社會責任虛無。二是法院必須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制度格局。法院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這是現代司法的社會使命,也是法院自身存在的價值追求。但法院的這一使命是通過法官來完成的,這一價值追求也是通過法官的審判活動來體現的。因此,法院的一切行政活動和行政管理必須按照法官職業的特點運作。如果行政破壞了這一要求,導致法官誰都能當,審判業務誰都能干,或者法官從立案到宣判什么都得干,那么最后的結果可能就是“法官什么人都能當,能當法官的誰都怕干”。三是打破法官行政級別制,建立科學的法官遴選制度。如果僅僅因為法官的出生和機遇不同就炮制出不同級別的法官并享受差別較大的待遇,而不考慮其職業特點和職業能力,那么基層法院的法官誰愿意去當,高級法院的法官又何以高級。
當然,我們也應當清醒地看到,司法能力的全面提升,需要制度的科學設置和不斷完善,更需要文化理念的普遍更新和不斷實踐。誠如楊解君教授所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有觀念的引導與支撐。沒有觀念的制度就同沒有生命的枯枝。在入世的外在推動下,中國的法治建設,不只是一種制度建設,更重要的是一種文化建設、一種開放式的法治觀念的確立。因為觀念本身就構成了法治的一部分:法治首先是一種觀念,是一種信法、尊法、敬法、護法和守法的意識、情感和態度。”⑦
(三)法官管理與考評專業化。現代司法的職業特點及其內在規律要求法官管理與考評機制必須是專業化的而非行政化的。因為法官辦案具有親歷性、專業性和獨立性的要求,擔負著實現社會終極正義的神圣使命。然而,現實的法官管理機制與考評機制普遍扼殺了法官的尊嚴與榮譽,法官在本質上與武官和行政官員沒有區別,抹殺了法官和法院其他行政人員的差距與區別,導致法院難以招賢納士,也難以留住一流的法律職業人才,最終動搖了法院實現社會終極正義的地位,民眾對法院的司法能力普遍提出了合理的懷疑,社會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與合理性也產生不信任。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政治文化”在法院的過度張揚。表現在法官被冠以行政級別,強調領導與服從;法官晉升偏重政治思想,強調“政治大局意識”。二是法官配置的非科學化。表現在法官的編制管理是沿用行政人員的編制管理機制,主要受地方政府控制。這樣一種法官編制管理機制,既沒有充分考慮法官職業特點與規律,也沒有以法院每年所結案件數、所轄面積、人口分布情況、經濟發展速度和財政支付能力等綜合因素作為法官配置依據,更沒有在此基礎上科學的按照法官和后勤行政人員的一定比例來配置法院后勤行政人員。加之法官職業保障機制失效,法官并沒有什么榮譽感,這樣一來,有些地方法官不堪重負,只得沒有審判職稱也辦案,甚至想辦案的都可以辦,辦案的和不辦案的都一樣,極大地阻礙了法官的職業化和精英化進程。
四、公正和效率是提高司法能力的終極價值
公正是司法制度永恒的生命基礎,公正從其產生伊始就與法律、司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成為法律、司法的本質要求和特征。但需要指出,這里所談的“公正”是指司法公正,即“司法過程中權力、責任、權利、義務的合理配置,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⑧公正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看見并相信公正得到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正作為提高司法能力的終極追求當之無愧。但就效率而言,是否也能順理成章地成為提高司法能力所要追求的終極目標之一呢?筆者認為,效率不僅是一種時限,而且也是現代司法所要追求的一項價值。它要求司法機關不僅要實現公正,而且要積極地在合理的時限內實現公正。因為從一定程度上講,公正就是一種社會心理狀態。誠如西方一句諺語所言“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
在現實司法中,一個案件從立案到宣判需要經歷很多環節,盡管有些環節并非是科學而必要的。比如判決報批制就違背科學效率的原則,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制度就違反了審判親歷性的原則。等等這些,既阻礙了司法現代化的進程,也削弱了司法能力的現實表現。
盡管如此,司法要在更深層次上體現司法能力,司法要在更高意義上實現司法價值,則司法必須走向公正,體現效率。如果司法遠離公正,無視效率,那么很難想象在這樣的社會,在這樣的國家,司法如何保障、維護和體現公民的利益。因為公正與效率不僅是提高司法能力的終極追求,也是司法正義的內在體現。但是公正不會從天而降,效率不會無故而至。就當前司法現實而言,由于經濟、體制、文化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我們的司法現實總是不能達到預期的社會效果。因為我們習慣了口號治國,但也一直漠視制度治國。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賀衛方教授才說:“要實現司法公正,重要的問題仍在于制度。其實只要深入觀察,我們就可以發現,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司法不公甚至腐敗行為,多半源于制度缺陷,而非法官的個人品行。”⑨
綜上所述,實現司法從傳統到現代的轉變是提升司法能力和實現社會正義的必由之路。但在司法現代化的過程中,制度建設、體制完善和觀念重塑是最為關鍵的方面。
參考書目:
①李林著:《中國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劃分的理論與實踐》,載《人權與憲政》,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頁。
②張靜著:《首先要破除立法謀私》,載《人民日報》第20710期。
③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2年第4期。
④賀衛方著:《無效率乃司法公正之大敵》。
⑤賀衛方著:《走向司法公正的八個制度要件》。
⑥畢東升著:《法官懲戒制度改革之我見》,載《法官職業化建設指導與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頁。
⑦楊解君著:《WTO下的中國行政法制變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頁。
⑧楊宇冠、彭海清著:《法官職業化的必要性和國際標準》,載《法官職業化建設指導與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頁。
⑨賀衛方著:《走向司法公正的八個制度要件》。
- 上一篇:現代特色農業的做法和思考
- 下一篇:法律責任含義研究管理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