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國權沖突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9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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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國權沖突研究管理論文

提要:人權是指每個人享有或應當享有的權利。國權是通過憲法確立的國家權力。兩者在政治、法律和價值層面存在著種種的沖突。政治和法律層面的沖突側重于權利本源性問題,價值層面的沖突涉及本體性問題。關于沖突的協調,筆者提出促成人權與國權的和諧,具體分成三個步驟。人權與國權也應當是和諧的,這是政治國家存在和發展的前提。

關鍵詞:人權;國權;沖突;和諧

一、人權與國權――政治層面沖突

首先,西方啟蒙思想家認為,國家權力的來源是與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和人民主權的理論相聯系的:天賦的“自然權利”通過社會契約的中介,導出“主權在民”的結論。因此產生了人權與國權的沖突:國家權力來源于公民權利的讓渡,人權高于國權。[1]按照傳統的政治理論解釋,在國家和法律產生之前,人類處于一種“自然狀態”之中,人們遵從者理性,即自然法,擁有并享受與生俱來的作為一個人應有的自然權利。在天賦權利受到侵犯時,由于人們自己充當糾紛的裁判者和執行者,因而會產生無法解決的沖突,造成混亂。這促使人們相互訂立“社會契約”,每個人都自愿放棄自己的一部分權利,集合成為國家權力,把它交給契約社會的政府去行使。自然狀態的人們只要一致同意聯合成為一個政治社會,這點就能辦到,而這種同意是完全可以作為加入或建立一個國家的個人之間現存的或應該存在的合約的。因此開始組織并實際組成這種政治社會的,不過是一群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并組成這種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才曾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2]〕

另一方面,從人權的保障與實現的條件來看,盡管人權的保護趨于國際化,然而人權的保障是以國權的實現為基礎的。歷史經驗表明,沒有國權就沒有人權,離開了國權人權也無從談起。一個喪失了國權的國家的人民是沒有什么人權可言的,只能淪為帝國主義,殖民主義統治下的“奴隸”,甚至連起碼的生存權也不能保障,更不用什么“民主”、“自由”等基本人權。[3]從這個意義上說,國權高于人權。

二、人權與國權――法律層面的沖突

基本人權在當代文明各國具有共同性,人權的權利價值認同具有絕對性。各國對人權的確認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在基本原則中確立人權;二是不顯示人權字樣,但是規定人權基本權利的具體內容;三是原則上確認基本人權,較少規定人權基本權利的具體內容。[4]基本人權對于人是不可缺乏、不可替代、不可轉讓、和不可分割的,所以基本人權的權利性質具有絕對性。然而各國憲法對國家機構的規定通常十分具體,諸如各種國家機關的產生、性質、地位、組成、作用、職權、以及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等。這體現了憲法規范的具體性,也體現了國權的權力性質受到了普遍認同。那么人權與國權的沖突主要從權利與權力的沖突考察:肯定個人權利意味者要限制國家權力。人們的目光投向了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有學者提出,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的關系是憲法學的研究對象。[5]在這一問題上,有幾種觀點:大部分學者主張“權利本位”,這里使用“權利本位”的第二層含義,即在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中,權利本位的法律精神意味著公民的權利是國家權力的源泉,也是國家權力配置和運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是合法和正當的。在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中主張權利本位,反對權力本位,意在權利從權力中解放出來,以克服官本位、國家本位。而有學者從實證角度出發認為,形式意義上來說是國家賦予了公民權利。因此,從法律權利權源上來說,人權與國權的沖突非常明顯。

三、人權與國權――價值層面的沖突

按“人權”的固有涵義,人權是凝結在法律(尤其憲法)中的政治權利,其內容、力量和依據來自于道德理念。這個道德理念的核心是人性平等和人的尊嚴神圣不可侵犯性。[6]英國法學家L.J.Macfarlane認為,人權以普遍性、個體性、至上性、可行性和強制實施性等五種固有特性而區別于其他道德權利。[7]因此人權的基本屬性為道德權利,道德上的“正當”或“正義”即為法律人權的價值取向。這里的道德權利特指應然狀態下的人權,或者說人權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權利。[8]從價值層面分析人權,只能從應然人權的角度入手,由于法定人權只是道德權利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國家權力指依據一個國家憲法產生的體現國家對社會進行控制和管理的公共職權。國家通過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機關的威懾力和強制力保證實現。國家權力是政治國家的產物,它的存在是旨在建立政治國家的基本法律秩序,有效地組織社會資源,保證公民的基本權利,促進社會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9]該定義揭示了國權的依據、性質和目標,憲法是國家權力唯一合法來源。國家權力的基本屬性是公共職權性,其目標為建立文明政治國家。從這一意義上說,國權的價值取向歸結為合憲性與合理性。合憲性保證國權來源的合法,合理性是國權實現的道德要素,它為國家權力長期發揮作用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以期實現實現國權的目標。顯然,考察國權的合憲與合理只能從實然的角度入手,由此產生了人權與國權首要的價值層次的沖突。

其次是人權與國權在價值內容上的沖突。我們已經知道人權是每個人都享有或應該享有的權利。一般說來,人權概念是有權利與人道兩個概念構成的,它是這二者的融合。[10]這兩大基本屬性與人權的內在精神直接相關。從人權的精神來看,人權具有三大價值和意義:人道價值、法治價值和大同價值。[11]從人的生存和發展來看,人權富于人道價值。眾所周知,任何人類歷史的第一前提無疑是有生命的個人的存在,任何權利對沒有身體、健康生命的軀殼是毫無意義的。人權強調“人之作為人所應有”,強調維護人的尊嚴和價值。在這種意義上說,人權是一個以人作為人道的主體,以人道作為社會進步目標,以權力推行人道的權威性概念。從治國方法來看,人權富于法治價值。人權原則為社會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奠定基礎,而且為謀求社會安定,和諧提供了較好的方法。作為道德權利的人權,是解決政治秩序(如爭取全人類的解放,消滅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社會現象)的合法性的基本對象。人權原則要求法治以個人基本權利為核心價值,并通過對基本權利的確立和保護來實現法律的權威,只有這樣,法治才有別于工具主義的規則之治。[12]這樣,人權就解決了社會政治秩序的道德合法性問題。從整個人類進步來看,人權富于大同價值。從人權概念出發,盡管人權概念存在許多的模糊和混亂,但人權無疑是迄今為止得到最大多數人類共同認可的一個社會政治原則。人權主張人類一律平等,實際上已經為處理人類關系提供了一個共同的準則,這便是人權富有實現世界大同理想的基礎價值。

國權作為與憲法相伴而生的政治權力,從政治意義上來看,富于公共價價值、強力價值和效率價值。從國權的效力和主體來看,國權富于公共價值。國權由一國憲法所規定,并由憲法賦予國家及其公職人員權力,因此國家權力效力范圍一般只及于一國之內,且以國家為中心,以國家利益為本位。該價值的沖突面是人權的以人為中心和實現世界大同的目標。從國權的實現方式來看,國權富于強力價值和效率價值。國權是國家通過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機關的威攝力和強制力保證實現,強力是國權的手段價值,效率是國權的目標價值。而強力容易導致“強暴”,效率容易損于公平,這都是與法治的精神相悖的。

四、人權與國權的和諧

人權與國權的沖突主要表現在政治方面,法律方面和價值方面,其中價值層面的沖突從沖突的內因上進行分析,構成了政治、法律方面沖突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價值層面沖突的協調是問題解決的關鍵。在這里將引用社會學上的和諧理論,國外不少學者把中國傳統中的儒家和諧觀念歸結傳統社會不講人權而凸顯國權的主要原因,這是西方式人權概念對中國傳統和諧觀念的誤解。當今社會上的和諧是指人參與的系統的一種一致性。[13]在廣義的權利的系統中,為了達到人權與國權的一致性,需把人權與國權的和諧分成以下三個步驟進行:

1、用和諧的觀念統攝、推升人權。在人權系統中,應當突出人的主體性,但也要注重協調各種矛盾沖突。首先要注重個體的地位和價值,和諧不是一統,個體的獨立和自由是整體和諧的必備條件。其次也要注重各種矛盾的解決。用和諧的觀念統攝人權就不能再從抽象的個人的絕對權利出發構設權利義務關系,而是要把人權放在具體的社會關系中來研究和推行。只有人權系統本身處于和合諧一的狀態,才有可能進入新的系統,以便形成更大的系統。

2、用和諧的觀念規范、整合國權。和諧意味著內部結構的合理和結構要素的兼容性。[14]這在國權系統中體現為權力結構的合理,即國家權力機關資源合理配置及權力在國家機關間的分配應形成合力,一種國家權力資源合理配置的合力。這是第一層次的國家權力分配上的和諧,第二層次應為國家權力使用上的和諧。一方面,國家權力的使用是為了國家目標的實現和公共利益的維護;另一方面,國家權力的使用對立面是人權的保護。所以,應當到達以下和諧:國權使用手段與人權保護的和諧,國家目標與人民利益的和諧。

3、人權與國權的內在和諧。在人權系統與國權系統達到和諧狀態之后,人權與國權的內在和諧將是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人權與國權的內在和諧從根本上說是人權與國權的價值取向沖突的協調。道德上的“正當”或“正義”與法律上的合憲和合理分別從抽象的視角和具體的視角描述和諧系統。道德上的抽象指導法律上的具體,法律上的具體反作用于道德上的抽象,從而達到內在的統一。

總之,人權與國權也應當是和諧的,這是政治國家存在和發展的政治法律前提。具體體現在人權與國權何者為先的政治法律沖突上,用“權利本位”的理論來解釋是不合適的。從法律上看,真正與權利對立的是權力,而義務只是權利內部和權力內部對立的一種表現形式。[15]況且,義務不僅與權利相對應,也與權力相對應。每一種權力必有一種與之相對應的義務(表現為法定職責、責任等)。權利義務關系理論也揭示了權利義務具有相對性的原理:公民的權利就是國家和國家機關的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就是公民的義務,即公民必須承擔服從國家機關行使權力的義務。所以從“權利本位”到人權本位的推理是站不住腳的。綜上,從實證角度出發,人權與國權在政治、法律和價值層面存在種種的沖突,最好的解決辦法是促成人權與國權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