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律問題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9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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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律問題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銀行協助執行是銀行依法協助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對被執行人(含單位和個人)的存款進行查詢、凍結或強制扣劃的行為。銀行協助執行行為的主體是銀行和執法機關。銀行協助執行的方式有三種,即協助查詢、協助凍結、協助扣劃。銀行協助執行依據《商業銀行法》、《民事訴訟法》、《稅收征管法》、《海關法》、《刑事訴訟法》、《國家安全法》、《行政監察法》、《審計法》、《證券法》等法律規定。銀行協助執行的操作程序。對證券或期貨交易、信用證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保險箱業務、封閉貸款的管理、紀檢機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特殊情況下銀行協助執行的處理,以及銀行在協助執行中的義務及法律責任等。協助執行單位的執行活動是銀行應盡的義務。本文試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以及日常業務處理中出現的問題,對以上幾個方面進行探析。

一、銀行協助執行概述

銀行協助執行是銀行依法協助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對被執行人(含單位和個人)的存款進行查詢、凍結或強制扣劃的行為。銀行協助執行行為既是法定義務的強制行為,又是關系到廣大客戶和銀行自身合法權益保護的行為,因此必須依法辦事。銀行協助執行行為的主體是銀行和執法機關。銀行協助執行的方式有三種,即協助查詢、協助凍結、協助扣劃。其中,協助查詢是指銀行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協助凍結是指銀行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儲戶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凍結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法律規定其期限為六個月,期滿后,執行機關如不辦理續凍手續,原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賬戶自然解凍。凍結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直接凍結,即有權凍結的機關

根據被執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開戶行發出協助凍結通知書,不經查詢也不根據被執行人賬戶上

存款金額的多少,直接凍結被執行人賬戶的行為;另一種是間接凍結,即有權凍結的機關或部門根據被執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開戶銀行發出協助查詢通知書,在被執行人開戶銀行的協助下,先查明應凍結的現存金額,再根據查明后的情況決定是否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

協助扣劃是指銀行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二、協助執行的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條規定:“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規定是確立銀行協助執行義務最根本的法律依據,該規定明確界定了要求銀行協助執行的單位之權利來源,即法律、行政法規可以直接賦予執法機關對單位存款的查詢權,而其他協助,包括對個人儲蓄存款的查詢、凍結和扣劃,以及對單位存款的凍結和扣劃,則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綜上所述,有權要求銀行提供協助執行的單位及其權利來源的依據分別如下:一是人民法院、稅務機關、海關。其依據分別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于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納稅人在規定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

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第三十二條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可以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海關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納稅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征收滯納金。超過三個工作日仍未繳納的,海關可以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者將貨物變價抵繳;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存款內扣繳。《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海關查明,確屬來源于走私行為非法取得的存款、匯款,海關可以書面通知銀行或者郵局暫停支付,同時通知存款人或者匯款人。暫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和走私犯罪偵察機關有權對個人和單位的存款進行查詢、凍結,但無權扣劃,依據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因偵查工作的需要,行使與檢察、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因此,對于單位或個人的銀行存款,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同樣享有查詢、凍結權,但不得扣劃。

《國家安全法》第十條規定: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公民和有關組織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國家安全

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規定》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承擔原由公安機關主管的間諜、特務案件的偵查工作,是國家安全機關的性質,因而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根據以上規定,安全機關與公安機關一樣,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含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但不能扣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出了《關于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辦理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根據該《通知》,走私犯罪偵查局既是海關總署的一個內設局,又是公安部的一個序列局,履行對走私犯罪的偵查職能。作為偵查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到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凍結與走私犯罪案件有關的存款,但無權扣劃。

三是監察機關(包括軍隊監察機關)有權對單位和個人存款進行查詢,但無權凍結和扣劃,依據為:《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四是審計機關、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僅有權查詢單位存款,依據為:《審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四)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三、銀行協助執行的操作程序

上述的法律、行政法規僅僅界定了執法機關申請銀行協助執行的權利來源,但無論是作為

申請方的執法單位還是作為被申請提供協助執行的銀行,在協助執行的操作過程中還應遵循相應的程序規定。

(一)檢查并核實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應注意審查執法人員所在的單位是否有權要求提供所需的執行協助,證件是否是持證人本人所有,證件是否超過了有效期等。如發現有不符合之處,應將證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證件并在協助執行通知書回執上注明。作出查詢、凍結、扣劃決定的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與協助執行的銀行不在同一轄區的,銀行也應當協助執行,不受轄區范圍的限制。

(二)經辦人員必須認真審查申請單位執法人員提交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審查時,應注意以下內容:一是協助執行通知書應為有權部門縣團級以上機構出具;二是“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上載明的被申請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是否與實際情況一致,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三是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四是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但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有權機關在凍結、扣劃個人存款時,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三)經辦人員要審查申請單位要求協助執行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文書。如申請協助凍結的應出示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又如申請協助扣劃的應出示有關生效法律文書,如終審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支付令、制裁決定書副本、仲裁裁決、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法律文書等;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如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等,同時要注意審查文書是否已經生效。

此外,根據人民銀行總行的《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簡稱《管理規定》)的要求,銀行在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時,涉及其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

審批工作的,應當嚴格按照內控制度辦理相關手續,但不得拖延推諉。對此,在接待協助執行時,如與執法人員發生上述程序上的爭議,應當做好解釋工作,因為作為直接由人民銀行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執行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內部審核工作并不是故意推委與拖延,更不是為被執行人通風報信,而是依照人民銀行的規定履行銀行的內控管理規定。

(四)查詢、凍結、扣劃的具體經辦程序。銀行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對此,省行職能管理部門在轉發《管理規定》的同時,制作了相應的登記表,要求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填寫后,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共同簽字。

銀行在按照規定完成協助執行行為后必須將協助執行通知書正本連同生效的法律文書一起附在被執行人賬戶上,同時必須填寫協助執行通知書回執,并退回給執法機關。在填寫時,應當按照實際協助的執行事項的內容如實填寫協助執行通知書回執,對于被執行人的戶名、銀行賬號及執行金額(被查詢、凍結、扣劃金額)和協助日期都必須認真細致地核對無誤后才能退交執法機關。

四、特殊情況下銀行協助執行的處理

(一)對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賬戶資金的協助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凍結、劃撥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賬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當證券經營機構為債務人,人民法院確需凍結、劃撥其交易清算資金時,應凍結、劃撥其自營賬戶中的資金;如證券經營機構未開設自營賬戶而進行自營業務的,依法可以凍結其在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異地清算機構清算賬戶上的清算資金,但暫時不得劃撥;

人民法院對證券經營機構的交易席位進行財產保全或執行時,應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轉讓

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該交易席位的使用;

交易保證金由證券交易所專項存儲,人民法院不應凍結、劃撥交易保證金。但在該資金失去保證金作用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

(二)信用證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的凍結、扣劃。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信用證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應優先保護債權銀行的權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規定,法院對上述保證金可以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只有在上述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如信用證無效或過期,因單據不符而拒付信用證款項并且免除了對外支付義務,保證金扣除了相應款項后的余額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三)保險箱業務的司法協助。總行在《關于對廣東省分行保管箱業務提供司法協助有關問題請示的批復》中明確規定,當保險箱中的物品成為被執行的標的物時,銀行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執行文書,依法予以協助辦理相關執行事宜。凡是保管箱中的物品屬于不便搬運、易地不便存放和依法應發還給受害人情況的,應當向司法機關說明情況,司法機關堅持要帶走的,應當予以辦理。

(四)封閉貸款的管理和協助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執行〈封閉貸款管理辦法〉和〈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不得對債務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時,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如果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為逃避債務將其他款項打入封閉貸款結算專戶的,人民法院可以僅就所打入的此部分款項采取執行措施。

(五)紀檢機關的查詢、凍結。目前監察機關和紀檢機關是合署辦公,行使兩種職能。如紀檢機關在辦案中確需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存款或者凍結存款時,無論是以紀檢機關

名義立案,還是以監察機關名義立案的,均應以縣團級以上監察機關名義使用監察文書,并應按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應當注意的是,無論是監察機關還是紀檢機關在要求銀行協助時,均應使用規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和監察部的聯合發文《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審批表、提請保全書、提請解除保全書)。

(六)價格主管機關的查詢。政府價格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銀行協助查詢,依據是《價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二)查詢、復制與機構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應當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銀行總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中卻未賦予政府機構主管部門查詢權,但依據《價格法》其可以查詢,因此,筆者認為當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前來查詢且手續齊全時,銀行應當適當提供協助。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查詢和凍結。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查詢單位存款,有權暫停結算單位和個人的存款賬戶。該《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和往來款項,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憑批準文件向銀行查詢。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必要時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銀行暫停支付。暫停支付的數額不得超過違法金額的數額。暫停支付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據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詢、凍結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但不得扣劃。應當注意的是,上述《實施細則》在性質上屬于部門規章,此次人民銀行下發的《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也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了有權查詢、凍結的機關之列。各行在經辦時,可視個案的具體情況靈活處理。

五、銀行在協助執行中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銀行在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當積極履行法定義務,不得借故推諉拖延,不得對已被

凍結的款項扣收貸款本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在辦理完查詢存款手續后,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秘密。因銀行工作人員無故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扣劃存款,或故意推諉拖延致使執法機關延誤時機,或為被執行單位通風報信而導致執法機關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責令銀行履行協助義務,并可以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對于已經凍結的款項,協助執行的銀行不得擅自解凍、劃撥。對已被凍結款項的解凍,應以原凍結單位的解凍通知為準。超過六個月的凍結期限且法院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如銀行擅自解凍并劃撥的,應由其負責將款項追回,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對直接人員追究責任。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對凍結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應告知其向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提出異議。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筆存款均要求凍結或扣劃時,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的具體措施有爭議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后的意見辦理。

注釋:

①《中華法學大辭典•民法學卷》,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

②《建設銀行河南省分行規定制度選編》,(建設銀行河南省分行內部資料),第150、151頁。

③張培連《投資探索》,建設銀行河南省分行(內部出版資料)。1993年第2期37頁。

參考文獻:

1、張恩照主編:《建設銀行經營管理》,中國建設銀行編(內部出版資料)2000年10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