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債權保護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6 0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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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債權保護研究論文

摘要:勞動債權保護,不僅涉及勞動者的經濟利益,更關系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合理地保護勞動債權,平衡勞動者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沖突,有著及其深刻的理論基礎。從勞動債權保護的制度基礎、法哲學基礎和法經濟學基礎出發,論證了勞動債權保護的三維理論基礎。

關鍵詞:勞動債權;保護;理論基礎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等現象也普遍存在,勞資矛盾不可避免,勞動債權保護問題也日益突出。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構建了以勞動債權有條件地優先于有擔保的債權的方式。一方面,這違背了法學理論的“物權優于債權”的原則。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如果我國立法承認優先權的物權性質,確認了勞動債權優先權的物權屬性,則這一問題可迎刃而解。

一、勞動債權保護的制度基礎

從國內外立法來看,勞動債權優先保護的確認并不缺乏制度基礎。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內,特別法上的優先權規定已陸續出現,如船舶優先權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優先權制度、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制度、建設工程款優先權制度、以及《企業破產法》按時間劃段的有限確認勞動債權優先權制度。而在國際勞工公約對勞動債權也規定了特殊的保護。國際勞工組織《1949年保護工資公約》第11條規定:“企業倒閉或判決清理時,該企業的工人,無論在取得他們在企業破產前或清理前提供的服務而應得到的、其金額由國家法律或條例規定的工資方面,或在取得不超過國家法律或條例規定的工資金額方面,均應享有優先債權人的地位。”

優先權制度起源于羅馬法。“在羅馬法的繼受過程中,各國對優先權制度的認識有所不同。以法國、意大利和日本為代表的國家認為優先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在民法或物權法中建立了相對完整的優先權制度。以德國為代表的國家,包括奧地利、匈牙利、瑞士、中國臺灣,都不承認優先權的物權地位,將其定義為一種特殊的債權,并未建立完整的優先權制度,有關這些特殊債權的規定僅散見在民法或其他法律的有關條款中。”[1]現代意義上的勞動債權優先權制度起源于法國法。優先權是由法律規定的債權人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或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即對不同性質的若干權利發生沖突時,某一權利人的權利優先于其他權利人實現的權利。民法學界對于優先權本身的性質是有爭議的。法國法認為,優先權是一項獨立的物權;德國法認為,優先權只是特種債權所具有的優先受償效力,即一種權能。我國立法原則上吸取了德國的做法。但在學理上堅持認為,勞動債權優先權的物權屬性并不喪失其實際和理論意義。如果我國立法承認優先權的物權性質,確認了勞動債權優先權的物權屬性,則會使勞動債權的保護更加有利和合理。

另外,我國勞動者的特別弱勢地位更需要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不可否認,我國社會現實是勞動力嚴重供大于求,勞動力市場處于賣方市場,這都使得中國的勞動者處在更差的更弱的社會地位。雖然拖欠工人工資的行為在世界各國較為普遍,但在我國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更為嚴重[2]。我國工資保障制度本身不健全,使得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如果在破產程序中對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血汗錢再不進行充分保護,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將加劇社會的不和諧因素。

二、勞動債權保護的法哲學基礎

從法哲學基礎范疇看,勞動債權優先權的合理性在于生存權高于財產權。勞動債權優先權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權利,屬于生命權的范疇。所謂“生存權”,是指國民所應當享有的“免于因饑寒而喪失生命的權利”[3],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正常的生活,是以實現其生存利益為直接目的的。在法理上,“生存權是一種積極性、群體性人權,國家需要積極干預”[4],國家應采取各種措施保護國民尤其是弱勢群體的生存權。“所謂勞動債權,是指因為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所發生的職工享有的對企業的請求支付的權利。”[5]由此,勞動債權優先權的本質是為保障勞動者及其供養人口的基本生存需要,根據民法和其他特別法的直接規定,勞動者享有的就其部分或全部勞動債權以破產人的全部或特定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在勞動債權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工資,對社會上絕大多數通過勞動來維持其生存的普通勞動者來說,工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工資的性質具有明顯的人身屬性,獲得工資是勞動者最基本的生存權,生存權屬于生命權的范疇,也是勞動者最基本的權利,對工資債權的保護不能與其他財產權的保護一樣。如果將勞動債權等同于一般的財產權利,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

社會財富的分配應確立這樣一個標準,即讓所有人都能獲得與其生存條件相適應的基本份額,社會成員根據這一標準有權向國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優先的、為維持自己生存而必須獲得的物和勞動的要求。羅爾斯也認為,要保證每個人的權利不受侵害,就必須建立一種平等的社會基礎和相應的公平條件;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因為人的先天稟賦與后天境遇不可能完全相同,還必須建立一種公平正義的社會分配秩序和制度以關照所有人的人權利益,并且只允許存在有利于社會中獲得利益最少的那部分成員的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即奉行一種最大限度地改善境況最差者地位的差別原則[6]。“一個社會在面對因形式機會與實際機會脫節而導致的問題時,會采取這樣一種方法,即以確保基本需要的平等去補充基本權利的平等;而這可能需要賦予社會地位低下的人以對生活急需之境況的特權。”[7]

工資、社會保險費等勞動債權是勞動者及其供養人口維持基本生存的依賴,而擔保債權解決的是資產者的利益保障問題。二者一個是涉及生存問題,一個是涉及經營問題,從公平的角度考量,生存問題永遠是立法需要解決和保障的首要問題。擔保物權及其所代表的社會信用體系雖然重要,但是,當其與人的尊嚴和生存權相沖突時,法律理應對生存權給予特別的保護。

三、勞動債權保護的法經濟學基礎

法國民法典規定:“優先權為依債務的性質而給予債權人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抵押權人而受清償的權利。”[8]抵押權等具有優先性的權利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設定的,而優先權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勞動者通過自己勞動使債務人總財產得以保值和增值,而勞動者工資正是其勞動力價值的貨幣表現形態,也就是說,在債務人總財產中,其中一部分價值是勞動者的勞動所增加的價值。既然債權人的行為使債務人的財產得以增加或避免了債務人財產的減少,那么就歸入債務人財產的增值部分而言,債權人在該增值部分就應當優先于其他債權人而受清償”[9]。該理論是法國學者在解釋勞動債權中的工資優先權具有合理的經濟學基礎,這也為我們從一個側面論證了勞動債權優先權的合理性。

“任何法律都是以一定的經濟關系為基礎的,其根本目的是有效地利用自然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或者說以法律手段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10]勞動債權優先權的經濟上價值在于實現外部效益內部化。根據經濟學原理,外部性是指企業或個人向市場以外的其他人所強加的成本或收益。如果強加的是成本則是負外部性;反之,如果強加的是收益,則為正外部性。那么,在企業破產過程中,一旦勞動債權得不到保證,經濟活動的負外部性會引起市場的低效率,不利于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在造成企業拖欠大量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金等其他勞動債權,而缺乏諸如有效的監督和合理解決勞動債權優先的機制等正外部性的同時,將給勞動者生活帶來沉重打擊。所以,勞動債權的先天弱勢地位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其個人防范風險途徑的缺失,決定了其需要法律的特殊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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