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社會救助補償現狀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9 0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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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應盡快設立因暴力行為致損害的補償制度。近年來,見義勇為的報道頻頻出現于報端。見義勇為者的行為對于維護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打擊違法犯罪分子,弘揚社會正義,促進社會精神文明建設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然而,由于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制不健全,因此造成“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悲慘局面。
(一)優撫安置制度
社會補償制度在我國被稱作優撫安置制度。它是一種補償和褒揚性質的特殊社會保障。建國之初,我國就頒布了一系列旨在為軍人及其家屬提供各種優待、撫恤、的社會保障制度。例如1950年就頒布了《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等5個條例。1981年和1982年,國務院、中央軍委分別頒布了《關于軍隊干部退休的暫行規定》和《關于軍隊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對軍隊干部離退休問題作了具體規定。1984年,六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對軍人的優撫、優待、退休養老、退役安置等問題作了原則規定。1988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對軍人的撫恤優待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同時廢除了1950年頒布的5個條例。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主要內容和撫恤保障現狀:
(1)優撫對象。社會優撫的對象是那些為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作出犧牲與奉獻的特殊社會群體,主要包括:現役軍人和武警官兵;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等。1985年底,全國優撫對象總數為4123.4萬人,其中革命殘廢軍人85.8萬人,烈軍屬2271.2萬人,在鄉復員軍人332.6萬人,在鄉退伍軍人1433.7萬人。病故軍人家屬和現役軍人家屬4000多萬。[1]
(2)優撫待遇。社會優撫待遇主要有以下幾項:①撫恤補助。國家對烈屬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傷殘軍人實行定期定量撫恤;對退伍老紅軍、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的退伍軍人實行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到1996年底,國家撫恤補助對象為447萬人,國家財政用于撫恤的支出達32.78億元,這些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中央確定全國性的基本標準,地方在全國基本標準的基礎上再適當提高。1996年,中央財政年基數為12億元,其余由地方財政負擔。[2]到了2000年,國家財政投入資金約6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投入24.9億元。[3]國家投入的不斷增大,使得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②社會優待。對義務兵家屬實行普遍優待,按標準享受撫恤補助。但家庭生活仍有困難的也享受優待,優待標準一般不低于當地上年人均收入的70%,優待方式一般為現金支付。1996年,全國優待義務兵家屬304萬戶,發放優待金25.2億元。[4]2000年,全國籌集發放優待金約45億元,優待義務兵家屬及其他優待對象380余萬戶,人均優待標準1200元。[5]③醫療減免。按照規定,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人員、在鄉退伍老戰士、西路軍老戰士享受公費醫療;對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民政部門給予補助;對烈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病醫療又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由當地醫療部門酌情給予減免。④醫療供養。國家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和其他需要養護的治療的優撫對象實行集中醫療供養。2000年,在127所優撫醫院治療和休養的優撫對象約5.1萬人次。[6]⑤孤殘養護。無法定贍養人的孤老優撫對象由政府供養,供養標準在社會孤老供養標準基礎上再加上撫恤補助金,供養方式采取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相結合。目前,在1332所光榮院和敬老院、福利院中光榮間供養的孤老優撫對象達5萬余人。[7]⑥扶持生產。通過向優撫對象家庭實行減免負擔和優先提供資金信貸、生產資料、生產技術等優惠政策,并通過開展“一幫一,手拉手”社會對口幫扶活動,扶持其發展生產,每年有近10萬戶優撫對象家庭脫貧致富。⑦褒揚教育。對革命烈士和優撫對象的英雄業績和獻身精神大力弘揚,對人民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教育。2000年,全國共有烈士紀念建筑物8000多處,接受瞻仰憑吊群眾6000余萬人次。編纂褒揚宣傳革命烈士和優撫對象的書刊音像近千種,發行量超過一千萬冊。[8]
(3)優撫保障法規體系逐步完備。1988年國務院頒布了《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后,到2000年,民政部、財政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等有關部門聯合制定頒布配套優撫法規30多個,全國2000多個縣以上行政區制定了實施細則。社會優撫法規體系基本建立,為社會優撫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保障。[9]
(二)我國社會補償制度的問題及對策
1.進一步完善社會優撫制度。我國的社會優撫制度自建立以來50年間,為國防和軍隊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優撫對象基本生活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仍然較低,使得社會優撫的發展受到了較大的制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
(1)由于財政投入、尤其是中央財政投入不足,撫恤金標準比較低。1981年至1995年的15年間,雖然國家財政用于社會優撫的投入每年都有所增長,但是,增長的幅度明顯低于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幅度。更為重要的是,國家用于社會優撫的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例很低,例如,1981年的比例為0.7%,1991年為0.81%,1995年為0.76%,可見,財政投入的比例基本沒有變化,而這三年的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率分別為7.63%、16.55%、25.06%。這些數據表明,優撫對象基本沒有分享到社會發展和進步的成果。在財政投入不足的情況下,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就很低,1996年,各類優撫對象447萬人,占優撫對象的11.4%,他們的年撫恤金標準為:烈屬794元、在鄉革命傷殘人員857元、在鄉復退軍人445元。而1996年,農村人均收入1926元,城鎮人均收入4377元。[10]在城鄉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情況下,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實際在不斷下降,甚至陷入貧困。加之優撫對象大都進入老年,體弱多病,醫療費用無處報銷,越發貧上加貧。
為了使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能夠隨著當地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同步提高,應將現行的定額撫恤補助標準改為按本人因戰或因公死亡或傷殘的不同情況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來計算和發放,以保證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與當地生活水平相適應。在堅持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撫恤補助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國家必須加大對于社會優撫的財政投入,改變優撫保障資金由鄉鎮統籌或城鎮單位負擔的情形。中央財政尤其對于革命老區和貧困地區實行傾斜性補貼。同時,要動員社會團體和組織參與社會優撫工作,廣泛籌集社會優撫資金,籌集對象不單是農民,還要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也納入籌資范圍,為社會優撫準備比較充足的資金保障,這是提高社會優撫保障水平的根本之所在。
(2)優撫事業的發展陷入困境。優撫醫院、光榮院承擔著對優撫對象的治療、康復、休養、供養的任務,它們大都建于20世紀50年代初期,大都年久失修,破舊不堪。目前,優撫醫院缺乏必要的醫療設備,影響診斷治療;光榮院設施簡陋,難以提供較好的生活保障。革命烈士紀念館也由于缺乏維修經費而破舊漏雨,難以發揮褒揚烈士、教育后人的功能。
為了推動優撫事業單位的發展,優撫醫院要更新設備,發展醫療技術,引進專業醫務人員,提高優撫醫院的醫療水平;光榮院應進行調整合并,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才力,提高辦院水平,將光榮院逐步辦成以主要供養孤老優撫對象的老年公寓;國家和地方財政要投入適當資金,用于修繕烈士紀念建筑物,將它們真正辦成弘揚革命先烈,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基地。
(3)優撫法規建設相對滯后。與勞動制度、住房、醫療等制度的改革相比,優撫法規明顯滯后,由此帶來一系列問題,例如,勞動制度的改革使得缺乏競爭力的傷殘軍人處于劣勢地位,醫療制度的改革使得優撫對象的醫療費用負擔加重,甚至有病不能得到及時醫治,住房制度改革使得優撫對象根本沒有能力改善住房條件。此外,優撫法規缺乏應有的強制力,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規定,致使許多地方執行不力。
為了切實保障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國家應盡快制定軍人撫恤優待法,由各級民政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并負責監督法規的實施。改革優撫對象的醫療制度,將優撫對象的醫療規定與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完善優撫對象醫療費用的減免制度。尤其是要使2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人員、在鄉退伍老戰士、西路軍紅軍老戰士能夠享受到公費醫療公務員之家。
(4)為了更有效地保障傷殘軍人的權益,學者們針對在稅費改革以后,農業稅正稅中沒有對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比例作出明確規定,使得本應重點保障的優待金無法落實的情況,提出應將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納入稅收和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統籌使用的建議;建議將傷殘等級由過去的四等六級調整為按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使傷殘等級與勞動部門工傷評殘等級和國際慣例相一致;建議不再對傷殘軍人作“在職”和“在鄉”的區分,以體現國家對革命功臣褒揚政策的平衡性。
2.應盡快設立因暴力行為致損害的補償制度。近年來,見義勇為的報道頻頻出現于報端。見義勇為者的行為對于維護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打擊違法犯罪分子,弘揚社會正義,促進社會精神文明建設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然而,由于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制不健全,因此造成“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悲慘局面。例如,在北京,從1992年到1997年的五年中,共評選出126名“見義勇為好市民”,其中近半數有不同程度的負傷致殘。他們面臨著工作、生活、醫療等各方面的困難。已有近百人次上訪,尋求幫助,但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使得他們的問題不能得到妥善解決。[11]目前,大部分地區雖然制定了地方性的“見義勇為褒揚條例”,但是在實施中還有例如補償金不能到位等許多問題。在德國,立法將因暴力行為致損害與因戰爭和服兵役而致傷亡的情況一樣對待,認為這兩種情況都屬于為社會作出了特殊貢獻,社會應當為此承擔責任,應當為他們提供供養。[12]這種立法思想和立法實踐應該為我們所采納,我國應盡快建立因暴力行為致損害的社會補償制度。
3.應將優撫安置制度更名為社會補償制度。如上所述,50年來,由于情勢的發展,必須對現行的社會優撫制度進行修改和補充,與此相應,社會優撫制度也將因其內容的增加,而應更名為社會補償制度。這不僅能體現法規名稱下所涵蓋的內容,而且也與國際上的同類制度接軌,便于開展學術交流和探討。
注釋:
[1]聶和興張東江主編:《中國軍人社會保障制度研究》,解放軍出版社2000年版,第396頁。
[2]同上。
[3]時正新主編:《中國社會福利與社會進步報告(2001)》,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頁。
[4]同上。
[5]同上。
[6]同上,第196頁。
[7]同上。
[8]宋曉梧:《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頁。
[9]同上。
[10]聶和興張東江主編:《中國軍人社會保障制度研究》,解放軍出版社2000年版,第397-398頁。
[11]參見《愿見義勇為蔚然成風》,載《中國社會報》1997年5月8日。
[12][德]彼得·特倫克-欣特貝格爾:《殘疾人法》,劉翠霄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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