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法治司法新形態研究
時間:2022-05-18 1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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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聯網法院肩負時代使命
其一,互聯網法院的設立是司法主動對接網絡強國戰略、服務互聯網經濟發展的時代需要,體現了司法改革的責任導向。當今時代,科學技術日新月異,隨著信息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開始邁入網絡化、數據化和智能化的新時代。基于技術、產業和社會形態等不同視角,這一全新時代被冠名為“互聯網時代”“大數據時代”“智能化時代”或“第三次信息化浪潮”,等等。目前,我國各類網絡經濟和社會的數據均呈爆發式增長。據最新《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7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7.72億人(其中手機網民規模達7.53億人),普及率達55.8%,超過全球平均水平(51.7%),網民在線下消費使用手機網上支付比例由2016年年底的50.3%提升至65.5%。網絡經濟作為一種新業態,法律和司法都不能缺位。如何有效服務網絡經濟發展大局、保障網絡強國戰略的實施,這是時代賦予司法的新任務,也是新難題。我國接入互聯網只有二十多年,但至今發展迅猛,互聯網作為這個時代的最大變量,使中國與世界各國處于同一起跑線甚至領跑世界,這也為“互聯網+法治”引領中國司法制度體系的現代化,為司法反哺互聯網經濟的發展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樣本”,提供了巨大的時代可能。其二,互聯網法院的設立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要求、探索網絡空間法治化的現實需要,體現了司法改革的問題導向。在科技狂奔、萬物互聯、產業高歌猛進的時代,隨之而來的海量數據和網絡空間的安全問題,也就如影隨形。1迄今為止,國際互聯網發展不平衡、規則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的基本態勢沒有改變,圍繞網絡空間資源控制權和規則制定權展開競爭的基本態勢沒有改變,如何“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值得研究。針對日益嚴峻的網絡安全形勢,經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批準,我國于2016年12月了《國家網絡安全戰略》,提出了維護國家安全、完善網絡治理體系等九項任務。同年,國家主席在第三屆世界互聯網大會上提出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的“四個目標”,全面指出了網絡空間治理的“法治之道”。在此背景下,成立專門管轄涉互聯網案件的專業性法院,無疑為今后網絡空間治理規則的完善積累提供了極為重要的司法載體,這是我國在網絡領域全面貫徹依法治國要求、增強制度供給的重要改革探索。其三,互聯網法院的設立是司法主動應對涉電商糾紛急劇增長的有益探索,體現了司法改革的需求導向。近年來,浙江電子商務等信息經濟發展迅猛,尤其是互聯網龍頭企業高度聚集的省會杭州,被譽為“電子商務之都”“移動支付之城”,在互聯網金融、第三方支付、智慧物流、網絡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走在前列。據統計,全國約85%的網絡零售、70%的跨境電子商務、60%的企業間電商交易幾乎都依托浙江的電商平臺來完成。同時,大量的涉網矛盾糾紛也隨之涌現。數據顯示,2013年杭州各基層法院受理電子商務案件只有600余件,2014年上升到1200余件,2015年升至3000余件,2016年直接突破10000件,呈現幾何級增長態勢。根據法律規定,買方所在地、賣方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平臺所在地的法院均具有涉互聯網案件的管轄權。一段時期以來,這種較為分散的管轄模式給互聯網企業帶來極大的困擾和不便,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提出了對涉互聯網案件進行集中管轄以及服務便捷化等司法新需求。浙江法院早期探索的電子商務網上法庭就是互聯網法院的雛形,有效回應了互聯網企業等社會各界的改革關切。其四,互聯網法院的設立是推進司法供給側改革、落實司法為民宗旨的有力抓手,體現了司法改革的目標導向。馬克思指出,“各種經濟時代的區別,不在于生產什么,而在于怎樣生產,用什么勞動資料生產”。2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給人類的生產方式、思維方式和生活樣態都帶來了深刻的改變,也給社會的演進發展帶來新機遇,3帶來的不是人的湮沒,恰恰是人的凸顯、使人人受益。4如果說工業革命“拓展了人類體力”,那么信息革命則增強了“人類腦力”。互聯網法院的設立,彰顯了互聯網具有的“泛在性、通用型、低成本”等便民優勢,從而為改進司法供給、落實司法為民宗旨找到了新型方式,拓展了“司法制度的想象力”。總之,互聯網法院的設立是國家、社會、企業和司法共同聚焦聚力推動的成果,彰顯了新時代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可謂互聯網與司法之間“相互反哺”、相互促進、相映生輝,我們只有從生產方式變革以及司法公正為民的高度進行解讀,才能更加全面地理解和把握互聯網法院誕生的內在邏輯。
二、互聯網法院展現司法新形態
杭州互聯網法院以“互聯網方式審理涉互聯網案件”的功能定位,全面彰顯了審判業務與技術創新深度融合、相互反哺的時代特征,從而有力推動了我國互聯網司法的技術進步、效率提升和動力變革,全面提升了互聯網司法專業化水平、解放了傳統司法生產力,形成了以互聯網為基礎設施和創新元素的專業化組織及其運行發展新形態。(一)涉網案件審判管轄專業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杭州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等規定,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杭州市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的下列六類涉互聯網案件:(1)互聯網購物、服務、小額金融借款等合同糾紛;(2)互聯網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3)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人格權糾紛;(4)互聯網購物產品責任侵權糾紛;(5)互聯網域名糾紛;(6)因互聯網行政管理引發的行政糾紛。上級人民法院還可以指定杭州互聯網法院管轄其他涉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杭州互聯網法院涉互聯網案件起訴及管轄指引》對案件范圍作了進一步細化,比如對互聯網購物合同糾紛,細化為“出賣人將標的物在互聯網上展示并發出要約,買受人通過互聯網檢索信息并作出購買承諾,雙方形成合意而訂立買賣合同,因該合同的簽訂或履行而引發的糾紛”,等等。由前述可見,杭州互聯網法院管轄的是經地域管轄或協議管轄規則過濾后,至少有一個連結點“發生于互聯網”的案件,即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于互聯網的案件,從而將涉網案件從傳統的審判體系中剝離出來。因此,涉互聯網案件的專業化審理,是互聯網法院成立的最大亮點。需要指出的是,社會各界對互聯網法院的了解還需要一個過程,目前人們關注較多的是它的“互聯網方式”,而對“互聯網方式”的過度關注,極易遮蔽互聯網法院作為專業性法院集中管轄“涉互聯網案件”的首要功能認知。(二)涉網案件審理方式在線化根據《杭州互聯網法院訴訟平臺審理規程》,互聯網法院設立專門的網上訴訟平臺,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案件的網上起訴、受理、送達、調解、舉證、質證、庭前準備、庭審、宣判和執行等一系列流程。根據《杭州互聯網法院網上庭審規范》,“審理法官登錄訴訟平臺,點擊‘開始庭審’、敲擊法槌,宣布開庭”,“網頁等在線證據,當庭登錄進行展示;證人出庭作證的,可由審判長或審理法官發送庭審碼傳喚其登錄并在線作證”,“對可在線核驗的基礎性爭議事實,視情依職權當庭審查”,“案件事實屬要素式、結構化的,在庭前由雙方當事人在線勾選內容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調查”,“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通過訴訟平臺在線確認調解協議內容”,“當事人在線閱讀、核對庭審筆錄”。由此可見,杭州互聯網法院作為司法新形態,已對整個訴訟流程進行了全面再造,在審理方式上較傳統法院呈現顛覆式的變革,集中表現為“在線化”,當事人足不出戶便可完成訴訟全部過程,并建立線上線下轉化機制,形成完整、優良的互聯網審判新模式,彰顯了“互聯網元素”。(三)涉網案件解紛能力智能化互聯網法院在全流程在線的基礎上,持續完善司法智能化配置,在有關審理節點中分別置入立案智能化系統、舉證質證智能化系統、智慧庭審系統、語音識別智能化系統、電子送達智能化系統、類案智能推送等多個智能化系統:一是起訴人只需提供身份證,并填寫結構化的信息,即可進行線上或線下起訴,同時通過智能檢索訴訟請求、標注瑕疵等訴訟服務,自動提示當事人及立案人員補正瑕疵;二是引入在線舉證質證智能化系統,實現智能判斷當事人完成工作量及需要的時間,由系統自動發出錄入提示;三是引入智慧庭審系統,實現涉網案件的庭審界面共享和證據材料的交互式審查;四是引入語音智能識別系統,實現庭審語言和文字筆錄的實時轉化;五是打通多家電子地址運營商,針對實名手機號、支付寶、預留郵箱地址等一鍵多通道同時送達;六是實現電子卷宗隨案生成、自動歸檔;七是引入智能推送系統,形成以關鍵詞、案由、事實和理由為主的面向法官、當事人的案例智能推送,既強化裁判尺度的管理,又能輔助當事人對案件進行精準預測,合理調整訴訟預期。(四)網上數據處理一體化互聯網法院在訴訟平臺中將訴訟請求、賠償數額、法律依據等訴訟必備事項進行結構化展示,并且實現已進入訴訟的糾紛能夠全面對接電商平臺交易數據,直接導入訴訟平臺作為證據使用,實現了訴訟證據從當事人自行收集向“電商平臺一鍵式引入”的轉變,突破了傳統案件舉證模式,實現涉網矛盾糾紛化解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五)涉網糾紛化解多元化互聯網法院作為司法解決糾紛的重要環節,為在線糾紛多元解決提供了一種更為開闊的思路。目前,杭州互聯網法院已與中央綜治委創新項目試點“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體化網絡平臺”(浙江)實現對接,作為在線糾紛化解的“漏斗型”終端,與其他糾紛化解方式共同打造了多層次協同糾紛化解體系,賦予“楓橋經驗”新的時代內涵。
三、互聯網法院的成效與困難
(一)互聯網法院的運行成效評估任何一項改革是否取得成效,關鍵看人民群眾是否有獲得感,是否更加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司法為民的落實。互聯網法院成立以來,始終秉持互聯網思維,推進審判業務與技術、數據的融合,探索涉網案件訴訟規則,再造訴訟流程,彰顯了以互聯網方式審理互聯網案件的公正、效率、公開和便民優勢。第一,從公正角度看,涉網案件的專業化審理,有效統一了裁判尺度。改革以前,各地法院對互聯網案件的裁判標準存在較大差異,且此類案件的一方往往為企業,裁判不統一的現象極易給企業帶來困擾。改革以后,杭州互聯網法院對職業打假、炒信等容易發生爭議的問題進行了統一,明顯促進了司法公正。同時也為下一步積累網絡治理規則,有效防范化解互聯網經濟發展中的法律風險,深度服務網絡強國戰略奠定了基礎。第二,從效率角度看,以互聯網方式審理互聯網案件,是司法自我提升和代際進化的有益探索。截至2017年年底,杭州互聯網法院共審結涉網案件3064件,一審服判息訴率達98.5%,線上關聯案件平均開庭時間為25分鐘,平均審理天數為48天,100%實現在線庭審、在線裁判和網上送達。第三,從為民角度看,“一次不用跑”是互聯網法院在落實司法為民、推進司法供給側改革方面的最大優勢。針對互聯網糾紛總體上數額小、量多、跨地域等特點,互聯網法院依托網絡訴訟平臺和智能服務系統,使當事人足不出戶就可完成整套訴訟流程,實現打官司“零在途”“零差旅費”。(二)互聯網法院建設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建設發展才剛剛開始,許多工作還處于探索、試驗的起步階段,在實踐中遇到了不少困難與問題。一是一些訴訟規則和運行機制的創新與現行訴訟法尚難以適應。例如電子送達的合法性問題、在線缺席審判的適用條件、電子證據的認定規則、電商平臺在網絡交易中權利與義務的界定、互聯網信息安全和隱私權保護等。盡管在某些內容上,互聯網法院已經探索性地給出解決方案,但許多基本性、原則性的標準,還需要在頂層設計或立法層面予以完善,為互聯網司法進一步指明方向。二是一些數據資源無法全面有效打通,“信息孤島”現象仍然存在。信息壁壘是互聯網法院這一新事物發展中面臨的巨大障礙。比如,電商平臺的前端均建立了內部糾紛解決體系,每年自行處理各類涉互聯網矛盾糾紛數則超過百萬件,有的達數百萬件,但法院一般只能獲取已經進入訴訟的糾紛相關數據,對于其前端自行化解糾紛數據尚難以掌握,使司法大數據在服務大局等方面的功能發揮存在局限性。三是受成文法因素的影響,網絡治理規則體系的完善和構建,是一個長期、漸進的積累過程,短期內難有突破性的進展。互聯網法院成立以來,各方對規則探索的關注度一直很高,這使這一新生事物在改革試點階段面臨巨大的社會壓力。
四、互聯網法院的未來發展:大數據智能化驅動的專業性法院
針對互聯網法院運行中存在的上述困難和問題,筆者有針對性地提出以下意見建議,以期為進一步完善互聯網法院的建設發展提供參考。(一)進一步強化制度供給:完善法律配套并逐步轉型為專門法院改革的目標無疑是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而“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過程就是國家制度體系的成長、成熟和完善過程”,5任何新的經濟形態的出現都需要相應的制度變革來適應。6就互聯網法院而言,目前制約其建設發展的配套性不足之處,集中反映在以基層法院定位偏低,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人才的引進,亟待將來逐步轉型為類似于海事法院并享有相應機構級別的專門法院。從目前掌握的資料來看,互聯網法院的“專門”屬性,至少體現在網絡案件事實生存空間的特殊性,以電子證據為主的案件證據及其載體的特殊性,通過互聯網訴訟平臺而進行的網絡法庭布局的特殊性,網絡案件的管轄、審判方式、送達方式等訴訟規則的特殊性,網絡法院運行環境的特殊性,生成司法大數據效能的特殊性等六個方面,7轉型為專門法院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有其可行性。(二)進一步突出規則引領:全面探索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互聯網法院運行至今,觸碰到了許多程序法上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問題,面臨的不僅僅是微調、優化,更多是需要突破的制度性障礙,如電子送達的合法性、在線缺席審判的適用條件等。最終需要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在相關訴訟法修改之前,可借鑒國家監察制度改革的有益經驗,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互聯網法院對相關法律條款暫時停止適用或適度突破部分訴訟規則,促進司法效率的進一步提高。互聯網作為信息平臺、交互平臺、利用平臺和交易平臺,具有媒體屬性、社交屬性、商品交易屬性等社會屬性。8因此,互聯網司法的發展應更加注重平衡賣方、買方、平臺三方利益,依法加強電商平臺的治理責任和社會責任,切實維護互聯網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此外,互聯網法院是我國網絡主權在司法領域的落地舉措,在規則引領方面的輻射作用也將隨著改革工作的推進有望逐步顯現。不過,網絡法律制度的生成、演化與創新是一個長期的積累過程,也是一個“以相關制度資源的最佳配置為核心的動態平衡過程”,9現階段應把重心放在通過個案審理來形成對社會行為的規則指引上,彰顯司法規制涉網行為、懲治涉網違法犯罪行為等職能作用。(三)進一步打通信息壁壘:防止司法大數據空轉大數據對于有效預測和科學決策的意義已逐漸被人們充分認識到,正如《大數據時代》一書的作者所言,“在大數據時代,新的分析工具和思路為我們提供了一系列新的視野和有用的預測,我們看到了以前很多不曾注意到的聯系”。10大數據作為信息互聯的最新發展,使“相關性聯系”變為比“因果性聯系”更重要的聯系,為我們發掘和利用“那些弱相關聯系”的價值提供了新的利器和平臺。11若要進一步發揮跨界互聯的網絡效應與大數據分析之“共享共治”功能,互聯網法院必須實現全面的數據互聯互通,防止司法大數據中心建設空轉。這就意味著需要與電商平臺前端以及市場監管、不動產、知識產權管理等機關,仲裁委、調解委、公證處等機構,電信、移動、郵政等企業的數據庫,建立實時交互、共享的信息通道,及時匯總相關數據,全面實現類案推送、涉網矛盾糾紛的專題研判和預警等數據分析應用功能。(四)進一步融合科技支撐:引領智慧法院生態體系建設信息哲學家弗洛里迪(LucianoFloridi)在探討互聯網的意義時指出,21世紀出生的人可能是能將下線和在線清楚區分開來的最后一代人,信息社會正在變成“信息器官的鏈接”或信息人。人工智能作為21世紀三大尖端技術之一,為互聯網司法提供了有力支撐。目前,我國政府高度重視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將是各行各業實現跨越發展的難得機遇。12基于“以互聯網方式審理涉互聯網案件”的功能定位,作為專業性法院的互聯網法院,顯然不能簡單等同于全國各地都鋪開的“智慧法院”,但由于其蘊含互聯網元素的共同基因,互聯網法院可以也應當引領“智慧法院”生態體系建設,全面彰顯“以創新引領創新”的改革精神,尤其要注重強化人工智能在法律智能檢索、文書審閱、自動生成、智能法律咨詢、案件預判等領域的探索和應用,引入人工智能速裁等新機制,拓展法律場域內的人機融合新模式。需要警惕的是,思考互聯網法院抑或智慧法院的未來,我們對所謂的智能化司法還是有必要保持理性的期待并不斷強化風險意識。正如有的學者所提醒,面對法律和計算機程序編碼以及大數據算法的支配,還得強調法官“有思考地服從”,并注意防止“法律推理和法律議論的空洞化”“進而壓縮法律的話語空間”,現階段對“法律專家系統軟件的設計和應用應該持一種慎之又慎的態度”。13依筆者淺見,無論技術如何影響司法,法官永遠是司法活動的主體,只有讓人工智能更好地體現人的主導性和公平正義的價值觀,人工智能的探討才具有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切不可本末倒置。
作者:陳增寶 單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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