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犯罪及刑事責任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6 0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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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犯罪及刑事責任研究論文

近年來,中國陸續加入了一系列同國際犯罪作斗爭的國際公約,如《禁止并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防止及懲辦滅絕種族罪公約》、《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公約》、《禁止酷刑公約》、《關于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簡稱《東京公約》)、《關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簡稱《海牙公約》)、《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為的公約》(簡稱《蒙特利爾公約》)等,并且積累了一些同國際犯罪作斗爭的實踐經驗。修訂后的《刑法》第9條明文規定了中國政府對國際犯罪的普遍管轄權:“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庇纱丝梢姡瑖H犯罪作斗爭,維護世界的和平與發展,有效地保障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已經成為我國在改革開放形勢下一項十分緊迫的重要任務。因此,認真研究國際犯罪及其刑事責任具有很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一、國際犯罪的概念

(一)國際犯罪的概念

國際犯罪是國際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本世紀以來,各種形式的國際犯罪活動日趨頻繁,且愈演愈烈。但是,何為國際犯罪,在國際刑法學界卻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單是表述國際犯罪方面的術語就很不一致,如有“違反國際法的犯罪”、“國際法上的犯罪”、“違反各國公共利益的犯罪”、“跨國犯罪”、“域外犯罪”、“涉外犯罪”等等。迄今為止,國際社會未能對國際犯罪下一個科學的定義,以致給抑制、防范和打擊國際犯罪帶來困難。所以,給國際犯罪確定一個科學的定義是國際刑法研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任務。

美國法學家巴西奧尼在其《國際刑法典草案》中提出:“國際犯罪就是本法分則所列出的任何犯法行為,或在國際公約中確認的犯罪行為”。同時又解釋說:“本法所用的‘犯罪’與‘犯法’兩詞可以互換”。[2]這個定義是國際犯罪的形式定義,沒有揭示出國際犯罪的實質,邏輯上犯了自我循環的毛病,這無異于說,犯罪就是犯法,犯法又是犯罪,沒能指明國際犯罪的內涵和外延。

日本法學家山手治之認為:“國際犯罪一詞,一般有三種意義:(一)犯人及其罪行涉及幾個國家時,從單純的涉外性(國際性)犯罪的意義來說,稱為國際犯罪?!瓰閼吞幾锓付\求國際合作,可以通過國際刑警組織進行國際司法協助。(二)海盜行為、買賣奴隸、販賣等行為稱為國際犯罪,為防止和懲處這些行為,有時采取聯合行動。(三)上述兩種行為以及被斷定為侵害了國際社會一般權益的某種行為,以國際社會的名義交由國際法院加以懲處時,從嚴格意義上說,可以稱之為國際犯罪。”[3]這個定義,從范圍和內容方面對國際犯罪作了較為詳盡的概括,但它同樣未能指出國際犯罪的實質。不僅如此,它還提出了一個“以國際社會名義交由國際法院加以懲處”的條件,而我們知道,“國際法院懲處”并不是確定國際犯罪的必備條件,因為,許多國際犯罪已陸續由多種國際條約和公約作了確認。

此外,英國國際法學者施瓦曾伯格稱國際犯罪為“沖擊國際社會根本基礎的行為”。美國國際法學者昆西·萊特則認為國際犯罪是:“故意違反國際法所保護的根本利益或明知可能違反這種利益而做出的行為,這種行為在國家實施的普通刑事管轄權下可能沒有受到充分的懲罰。”[4]

由此可見,西方學者有關國際犯罪的概念都在不同方面和不同程度上存在著缺陷和片面性,沒有對國際犯罪作出正確的全面的界定。

我國學者也對國際犯罪下過各種不同的定義,有人認為,“國際犯罪是指國際社會公認的違犯國際刑事法律規范(國際法刑事方面的規范或慣例)或有悖于人類和平精神,危害國際社會一般權益而應當受到懲罰的嚴重國際不法行為?!盵5]也有人認為,“國際犯罪是國際社會通過國際公約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并確認其實施者應當受到刑事制裁行為。”[6]還有人認為,“國際犯罪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國際犯罪包括:違反國際法的犯罪、違反各國公共利益的犯罪、域外犯罪和涉外犯罪等。而狹義的國際犯罪,僅僅只是指違反國際法的犯罪和違反各國公共利益的犯罪兩種?!盵7]

那么,究竟什么是國際犯罪?我們認為,國際犯罪屬于刑事犯罪的范疇,在基本特征方面與國內刑事犯罪有許多共同點。但國際犯罪本身又有自己的一些特點,這些特點使國際犯罪有別于國內刑事犯罪。要科學界定國際犯罪,就必須首先把握住成立國際犯罪的以下條件:

1.時間條件:國際犯罪不僅可以事前被確認,還可以事后被確認。即國際刑法對國際犯罪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國際犯罪必須是國際刑事法律規范或慣例所規定的,或者是被國際社會所公認的。這一點不同于國內刑事犯罪,不完全適用“罪刑法定原則”。這是因為:第一,現在還沒有一部統一的國際刑法典,國際刑法也沒有完全從國際法中分離出來,但在國際法中確實有關于刑事方面的規范和慣例?,F有的國際刑法規范主要來自聯合國的國際法律文件,包括國際宣言、國際公約、多邊條約,也包括大量的雙邊條約、協定和協議,如《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48年)、《禁止并懲治種族隔離罪行的國際公約》(1973年)等等。因此,國際犯罪的犯罪要件往往被規定在這類國際公約中。第二,在沒有這類公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國際慣例來認定。第三,即使在沒有公約又沒有慣例可循的情況下,只要國際社會公認某一行為嚴重危害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也可能被認定為國際犯罪,這就同國內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有沖突。在這種情況下,往往在事后再訂立公約加以規定,并申明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對戰爭罪犯的審判,當時就有人以“罪刑法定原則”為由為戰犯開脫,遭到國際社會的反駁。

2.空間條件:國際犯罪的實施在空間上具有廣闊性,其危害具有廣泛性和嚴重性。

國際犯罪的實施在多數場合都不只發生在一個國家,甚至有些國際犯罪本身就是由國家或者國際犯罪組織策劃、組織和實施的,犯罪活動從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在若干個國家范圍內完成同一項犯罪計劃,是國際犯罪常見的現象。國際犯罪主體的多樣性和活動范圍的廣闊性是國內犯罪無法比擬的,其危害也相應地具有廣泛性和嚴重性。

3.實質條件:國際犯罪對國際社會具有危害性。

國際犯罪具有危害國際社會的危害性,即對國際社會和全人類的共同利益造成嚴重危害。國際社會和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包括人類的和平、進步和發展,以及國際社會的安全、文明及優雅的環境等。國際犯罪的危害性是客觀存在的,表現為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及其因果關系。有些國際犯罪的行為方式盡管與國內刑事犯罪差別不大,但其危害性要比國內刑事犯罪大得多,例如國際恐怖行為,國際販毒行為等。為了國際社會和全人類的安全、穩定和發展,各國就必須超越政治、經濟、民族、文化等界限,共同聯合起來對付國際犯罪。

4.形式條件:國際犯罪具有國際刑事違法性。

國際犯罪違背了國際刑事法律規范。所謂國際刑事法律規范,是

指通過國際條約、約定、承諾等國際立法程序以及國際和各國的刑事審判活動,來確認和懲處國際刑事犯罪,從而形成的有關犯罪和刑罰的國際準則以及對該準則的了解和遵守,以維護國際社會的正常秩序。從禁止規范來看,國際犯罪所違反的不僅是有關國家的國內刑法,而且是國際社會通過締結國際公約等形式制定的國際刑法規范或國際慣例。違犯國際公約的禁止性規定,是國際犯罪區別于國內犯罪的最顯著的外部特征。國內刑法中的某些犯罪,可能在若干國家甚至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國內刑法中都被規定為犯罪,但是這類犯罪,只要沒有出現在國際公約的禁止規范中,它就仍然只是國內刑法中的犯罪,而不能被視為國際犯罪。國際犯罪具有的國際刑事違法性的含義要比國內刑事犯罪更為廣泛,不僅包括對成文的有關國際犯罪的條約、公約的違反,也包括對根據國際和平、正義與國際秩序公認的慣例和行為準則的違反。國際犯罪,必須得到國際社會的公認,這是由國際犯罪的本質屬性所決定,是確立對國際犯罪的普遍管轄原則的需要。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紐倫堡和東京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就在許多方面創立了這類國際司法的實例。

5.責任條件:國際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國際犯罪的行為人須承擔因其犯罪而產生的刑事責任,受到相應的懲處。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與國內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有所不同,審判和行刑方式也有差別。

從制裁規范來看,對國際犯罪的刑事制裁具有國際性,制裁國際犯罪的刑法規范是世界各國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因而國際犯罪在世界各國都是可管轄之罪,實施國際犯罪的罪犯,不論走到世界上哪個國家,都要受到刑事制裁。這就不象國內犯罪那樣容易受到國內刑事管轄權的地域局限以至很難對犯罪后逃至國外的罪犯進行制裁。

在把握國際犯罪上述特點基礎上,我們可以得出有關國際犯罪的較為全面、科學的定義,即:國際犯罪是指違背國際刑事法律規范或有悖于人類和平、進步與發展精神,侵犯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經國際社會公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

(二)國際犯罪與跨國犯罪、涉外犯罪的區別與聯系

1.國際犯罪與跨國犯罪的區別和聯系

跨國犯罪是以跨國形式出現的犯罪,亦即犯罪人的國籍國和所在地國、犯罪預備地國、犯罪實施地國、犯罪后果地國、受害國或者受害人的國籍國和受害人的所在地國分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從而引起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具有刑事管轄權的犯罪??梢姡鐕缸锸且躁P涉兩國或兩國以上的跨地域發生的犯罪為劃定標準??鐕缸锏母拍钆c基本特征與國內刑事犯罪相同。然而在犯罪構成要件方面,又與國際犯罪有許多共同之處。例如,在主體方面,跨國犯罪人可能是某一國的團體、組織,也可能是國際性的團體或組織,還可能是外國的個人。在客觀要件方面,跨國犯罪多有跨越國(邊)境實施的行為特征,有的可能跨越多國的國(邊)境,有些犯罪本身就是利用各國間的關稅貿易制度等壁壘,以此為獲取高額利潤的條件,例如走私罪,盜賣珍貴文物罪等。此外,由于各國對國際犯罪的認識不同,有些國際社會公認的國際犯罪,如果某一國家由于某些原因沒有締結或加入規定該國際犯罪的條約、協議,但該犯罪在該國的國內刑法上也是犯罪,如果該國受到這種犯罪的跨國侵害,這一犯罪在該國就屬于跨國犯罪。總之,跨國犯罪是犯罪分子流竄于兩國或兩國以上作案的一種犯罪形式。它仍然屬于國內法管轄的范疇,其準據法是國內法,只要犯罪分子的行為構成國內法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各有關國家就可以本國法為準繩予以科罪量刑,而無須訴諸國際法庭。當然,跨國犯罪案件的審理畢竟涉及到外國,所以在許多情況下,需要外國介入,給予必要的司法協助,諸如引渡罪犯、移送物證、調查取證等才能順利進行。

2.國際犯罪與涉外犯罪的區別和聯系

對一個國家來說,凡是因犯罪涉及到外國的,不問其他情節如何,這個國家均可稱此犯罪為涉外犯罪。

事實上,含有涉外因素的國內刑法上的犯罪,不論它涉及到幾個國家,只要沒有為國際公約所明文禁止和懲罰,它就仍然是國內刑法中的犯罪,而不能僅僅因其含有涉外因素就變為國際犯罪。這類犯罪所侵犯的,也主要是某個國家及其公民的利益,其犯罪的成立也是按照國內刑法確定的。這類犯罪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1)本國公民在本國領域內觸犯了本國刑法之后,逃跑到相鄰的另一個國家;

(2)外國公民在所在地國領域內實施了違反所在地國刑法的犯罪之后,被所在地國抓獲;

(3)外國公民在所在地國領域內實施了違反所在地國刑法的犯罪之后逃回國籍國。

二、國際犯罪的構成

國際犯罪構成是指確定某個行為構成國際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各種要件的有機統一。它是區別國際犯罪與國際不法行為、國際犯罪與非國際犯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那么,國際犯罪應該具備哪些要件呢?國際刑法學界有不同的說法,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兩種:(1)美國的巴西奧尼認為,國際犯罪構成包括四個要件:實質要件、心理要件、因果要件和危害性。所謂實質要件是指由國際刑法典或國際公約所確認的構成國際犯罪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心理要件是指罪犯在實施實質要件時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自信或過失·因果關系是指一個行為和一個結果之間互為因果的關系;危害性是指根據各種具體的犯罪定義所確定的危害,但各具體犯罪定義不要求有危害的除外。(2)日本和山本草二認為,國際犯罪構成依照國際犯罪類型的不同而確定。他把國際犯罪劃分為三類:涉外的國際犯罪、國際法上的犯罪和國家的國際犯罪,并且認為每一類國際犯罪都有其不同的犯罪構成。[8]

依照我國刑法理論,我們認為,國際犯罪的構成要件應包括四個:國際犯罪客體、國際犯罪客觀方面、國際犯罪主體和國際犯罪主觀方面。

(一)國際犯罪客體是指國際刑事法律規范或國際社會所共同保護而為國際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如果行為者所侵犯的不是國際刑事法律所保護的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而是其他法律如國際商法、經濟法、國際組織法所保護的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那么這種行為不能稱為國際犯罪。如戰爭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劫持民航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際民航運營的正常秩序;海盜罪侵犯的客體是海上航行的安全以及合法財產的所有權關系。

(二)國際犯罪客觀方面是指構成國際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客觀事實。危害行為有作為和不作為之分。作為的時間、地點、方法也是重要的客觀事實。這是認定國際犯罪的重要標志,特別是在區分國際犯罪和涉外犯罪方面更具有重要意義。危害后果是指國際犯罪行為給受法律保護的客體所造成的損害事實。這種損害包括物質的和非物質的結果。比如,劫持民航飛機的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包括毀壞民航飛行器,因改變航向造成經濟損失,因劫持行為而給乘客造成的精神上的高度恐怖,以及給該民航飛機所屬公司聲譽上的損失等等。因果關系則是認定國際犯罪和確認罪責的重要

標尺。有些國際犯罪可歸責于國家,有些則可歸責于團體或個人。而這種可歸責性正是根據其行為和結果之間的關系來判定的。

(三)國際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危害國際社會和全人類的共同利益的行為,依據國際刑事法律規范并經國際公認應當受到有權管轄的法庭的刑事追究并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國家、團體(組織)和個人。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在學界頗有爭議。我們認為,國家可以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這是因為:第一,國家能夠成為國際不法行為的主體,作為嚴重不法行為的國際犯罪,國家當然亦可作為主體。第二,國家雖然不能適用死刑、徒刑等適用于自然人的生命刑、自由刑,但可以承擔罰金、沒收財產以及占領、管制等刑罰,不能以國家不能適用生命刑、自由刑而否定其能夠成為國際犯罪主體的資格。第三,否認國家可以成為國際犯罪主體,自然也免去了國家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這是有悖于國際刑事法律規范罪責自負的基本原則精神的。第四,從國際刑事司法實踐來看,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際社會不僅審理、處治戰犯,而且根據國際協定,對德國和日本實行了軍事占領和軍事管制。這表明德國和日本因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犯下的國際罪行而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可見,國家完全可以成為國際犯罪主體,且能承擔與之相適應的國際刑事責任。因此,在國際刑法中,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條件,包括有關國家國內刑法中規定的全部主體要件,同時還可能包括國內刑法中沒有的其他主體要件,如在追究國家刑事責任的場合。團體(組織)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是得到國際公認的。德國納粹黨領導機構、秘密警察、黨衛軍就被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宣布為犯罪組織。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都必須對自己所實施的國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并在國際刑法規范中得到體現的基本原則。至于刑事責任能力的確認,現有國際刑法規范中并無明確的規定。有權追究國際犯罪刑事責任的國家可以根據本國刑法中關于刑事責任年齡及其承擔刑事責任主體要件的規定來確定。個人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已經被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各國大量審判戰犯的實踐所廣泛確認。雖然有人認為國際法只管轄主權國家的行動,而沒有對個人規定任何懲罰,但實際上在許多國際刑事方面的若干公約中都規定了處罰實施國際犯罪的行為人的條款。如反劫持人質公約、反販毒公約以及反劫機的《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等等。

(四)國際犯罪主觀方面是指國際犯罪的實施者對其犯罪行為及其結果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過失、動機、目的等。國際犯罪的主觀心態主要是故意,并且國際犯罪一般都有明確的動機和目的。例如,《禁止并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第二條中規定,所謂種族隔離的罪行,是指“為建立和維持一個種族團體對任何其他種族團體的主宰地位并且有系統地壓迫他們,而作出的下列不人道行為”。又如《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第二條中規定,本公約內所稱滅絕種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這些規定,都表現要成立國際犯罪,主觀上都必須存在故意犯罪心態,同時還要有明確的直接目的和動機。至于過失造成國際犯罪的發生,主要存在于個人作為國際犯罪主體時。

應該注意的是,上述國際犯罪的構成要件是有機統一的,不能隨意割裂。同時也應該注意不能機械地套用國內刑法理論,以一國的刑法理論去解釋復雜的國際犯罪問題。

三、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

(一)國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

國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是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的本質問題。從國際犯罪人的角度分析,它回答的是基于什么理由,國際犯罪人應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從國際社會的角度分析,它解決的是國際社會基于什么理由追究國際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實質上,國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要解決的是在國際犯罪-刑事責任這一因果鏈條上,作為刑事責任賴以生存的最為本質的、直接的原因問題。

關于國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目前主要有“國際犯罪構成根據說”、“國際犯罪行為根據說”、“國際犯罪罪過根據說”等觀點。我們認為,由于國際犯罪給國際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的侵害,具有國際危害性,所以國際社會基于恢復國際社會秩序,維護國際社會的和平、進步與發展,必然要對具有國際危害性的、實施國際犯罪的行為者予以法律上最強烈的譴責-追究其刑事責任,迫使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國際犯罪所具有的國際危害性是國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唯一的本質的根據。

正由于國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是其國際危害性,而且,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是國際犯罪人在國際社會面前承擔的法律責任,這就意味著國際社會的各個相關成員即各個國家都可以對國際犯罪行使管轄權,并依照國際法、國際慣例和本國法予以處罰,這正是各國對國際犯罪具有普遍管轄權的根本原因。

(二)國際犯罪刑事責任的種類

1.個人的國際刑事責任

個人的國際刑事責任是指個人違反國際公約或條約施國際刑法條款所禁止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后果。

在下列情況下,應當追究個人的國際刑事責任:

(1)實施或企圖實施國際犯罪行為,且行為符合國際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者應負國際刑事責任;

(2)與他人共謀或教唆他人實施不法行為,且行為符合國際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者應負國際刑事責任;

(3)在犯罪過程中,以推動、促使國際犯罪行為發生之故意、幫助、慫恿、教唆、共謀或企圖幫助他人計劃、準備或掩蓋國際罪行、為國際罪犯提供隱匿、逃跑之方便者應負刑事責任;

(4)對于在國際犯罪過程中,實施幫助行為的人應負國際刑事責任。

總之,凡是實施國際犯罪的實行犯、教唆犯、共謀犯、幫助犯等等,都應當承擔國際刑事責任。

2.團體或組織的國際刑事責任

國家或國家機關以外的團體或組織,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可能成為犯罪主體承擔刑事責任:

(1)以該團體或組織的名義實施了國際犯罪。以合法程序建立的團體或組織,如果通過集體決定實施某種國際犯罪;如果其領導機構成員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以該團體或組織的名義或者為了該團體或組織的利益,實施了國際犯罪;如果該團體或組織所授權的其他人員在授權范圍內以該團體或組織的名義實施了國際犯罪,該團體或組織即構成相應國際犯罪的主體,必須對國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關于這種情況,現有國際刑法規范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九條中曾規定,于審判任何團體或組織之任何分子個人時,本法庭得宣布該個人所屬之團體或組織為犯罪組織;《禁止并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中明確使用了“犯有種族隔離罪行的組織”的用語。

(2)在該團體或組織的組織策劃下實施了國際犯罪。在這種情況下,該團體或組織無疑是作為國際犯罪主體出現的,該團體或組織應當對在其組織策劃下有關人員實施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3.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

國家可以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自然也就應當承擔相應的國際刑事責任。按照聯合國《關于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的規定:“一國所違背的國際義務對于保護國際社會的根本利益至關緊要,以致整個國際社會公認違背該項義務是一種罪行時,其因而產生的國際不當行為構成國際罪行?!边@種國際罪行表現為下列行為:

(1)嚴重違背對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國際義務,例如禁止侵略的義務;

(2)嚴重違背對維護各國人民的自決權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國際義務,例如為禁止以武力建立或維持殖民統治的義務;

(3)大規模地嚴重違背對保護人類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國際義務,例如禁止奴隸制度、種族滅絕和種族隔離的義務;

(4)嚴重違背對維護和保全人類環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國際義務,例如禁止大規模污染大氣層或海洋的義務。

(三)國際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

當國家、組織或團體、個人的行為符合了國際刑事法律規范、慣例所規定的國際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并經國際社會公認成立國際犯罪時,就應追究行為人與該國際犯罪行為相適應的國際刑事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處罰。這種處罰主要是刑罰方法。

對于實施國際犯罪的個人來說,刑罰包括死刑、終身監禁(或稱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沒收財產以及保安處分等。譬如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德、日法西斯戰犯因被國際法庭宣判犯有戰爭罪、反和平罪、反人道罪,有的被處以絞刑,有的被判終身監禁,有的被判有期徒刑等。對于犯罪組織或團體而言,就意味著將被取締,其領導人及其成員要受到刑事處罰。

而對于國家來說,刑罰將加諸于代表國家行使權利的人如國家元首、政府、軍隊領導人及其他執行國家權力的人。除此之外,國家的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還有:罰金、沒收財產、限制主權、道歉、賠償等。還有人認為,除了上述刑罰外,還有一種準刑事制裁的方式,如經濟制裁,空中禁運,海上封鎖等,類似聯合國安理會對伊拉克的制裁,即可稱為準刑事制裁。

參考文獻:

[1]本文愿載《刑事法學要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國際刑法典草案》,總則第4條第1款。

[3]《國際法辭典》,世界知識出版社1985年版,第489頁。

[4]《中國國際法年刊(1986年)》,第440頁。

[5]黃肇炯:《國際刑法概論》,四川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58-59頁。

[6]張智輝:《國際刑法通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94頁。

[7]趙永?。骸秶H刑法與司法協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5頁。

[8]參見趙永琛著:〈國際刑法與司法協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0一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