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知識產權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28 1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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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受到知識經濟的沖擊,表現在主體逐漸多元、客體日益多樣、制度漸趨更新,知識地位不斷提高。知識經濟下的知識產權立法應是國際的而非國內的,應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共謀制定的而非發達國家獨霸的。
跨入21世紀,我們愈益感到知識經濟撲面而來的氣息??茖W、技術與文化的巨大發展必然引起法律的變革。毫無疑問,這一變革將首先在那些富有時代特征的部門展開。知識經濟中最重要的資源是知識,而對知識直接予以保護和管理的法律部門是知識產權法,因此可以斷言:知識經濟時代最先呼喚的是知識產權法的完善與更新。
一、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
對于我們所面臨的時代的特征,一直便有人試圖歸納,1970年,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書中提出了“后工業經濟”的說法,奈斯比特1982年的《大趨勢》將之歸納為“信息經濟”,英國福萊斯特1986年在《高技術社會》中描述為“高技術經濟”,l990年,聯合國研究機構提出了“知識經濟”的概念,1996年經合組織(OECD)則明確定義為“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根據其定義,知識經濟是指以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和使用為基礎,以智力資源為依托,以高科技產業為支柱,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經濟。雖然對“知識經濟”這一提法,仍有人持有異議,但其所揭示的內涵,已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同。
與農業經濟和工業經濟相比,知識經濟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繁榮不是直接取決于資源、資本、硬件技術的數量、規模和增量,而是直接依賴于知識或有效信息的積累和利用。在資本積累中更重視知識的積累和能量的釋放。換言之,知識經濟相對于以土地資源為基礎的農業經濟和以原材料、能源為基礎的工業經濟,更突出知識積累的重要性,并表明未來社會將是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在這樣的社會中,知識和智力發揮著重大作用,是社會財富增殖的主要源泉。
實際上,在部分發達國家,知識經濟已經顯示了巨大威力。目前,OECD主要成員國的國內生產總值的50%以上來自以知識為基礎的產業。日本80%的生產性財富是以人的技能和知識為其表現形式的,美國也有60%的生產性財富是人力資本,兩國的知識財富比重高居世界前兩位。在美國,其產值的近一半由5000家軟件企業創造,而這些企業中多數的無形資產已超過其總資產的60%.那些擁有更多知識的企業和個人也能因此獲得更高的回報,如,1986年方成立的美國在線公司(AOL)前不久便收購了傳媒業的巨頭、創立逾百年的時代華納公司,而目前世界十大富豪中有6人便來自電腦業界。絕大多數國家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因此更加重視高技術的開發、應用和保護。
應該說,知識經濟的產生與推進離不開全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制度的制定與實施。從1474年威尼斯共和國頒布第一部專利法算起,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已有500多年的歷史;從1883年簽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算起,知識產權的國際化保護也已有100多年的歷史。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與世界工業化的進程是一致的,目前世界上200多個國家和地區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知識產權法體系,國際上也已經形成了20多個公約、協定。多數條約的締約方達到了100個以上,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涉及到了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對知識產權的國際爭端也發展了有效的解決機制,例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于1994年建立了仲裁與調解中心;1995年WTO設立了爭端解決局(DSB)等等。可以想象,如果沒有知識產權制度的發明與進步,便不會有工業經濟時代諸多發明的問世與廣泛運用,技術與知識也不可能在世界范圍內順利地傳播,工業經濟更不可能在區區幾百年間演進到知識經濟。
同時,知識經濟的發展,也必將給現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提出新的問題?,F在的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主要是對工業經濟時代部分產權法律關系的反映與描述,它所規制的知識尚處在資本的制約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占主導地位。而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將擺脫資本的控制,成為社會最主要的財富,不斷爆炸的知識必然會帶來眾多的糾葛與麻煩,并對社會生活形成極大的沖擊。因此,對“知識”這一資源的妥善安排將成為立法者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二、知識經濟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影響
知識經濟對工業經濟的代替,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的一次偉大飛躍,也是人類社會結構的一次深刻變革,其影響的廣度與深度將遠遠超過200多年前工業經濟對農業經濟的取代。對于其發展的速度與可能出現的問題,我們現在尚無法精確預料,正如我們20年前無法預料互聯網一樣。然而,從其發展顯露的端倪,我們卻已經能清晰地預見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將受到巨大沖擊。
1、主體逐漸多元
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主體系指參加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在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接受知識的機會增加,參與知識的創造、傳播、交流和運用的主體也必將逐漸增多,以互聯網為例,其燦若繁星的BBS公告版使許多人驚喜地發現了發言、投稿的好去處,幾乎所有被雜志、報紙拒之門外的文章都能在這里公開發表,享受世界各地網民的瀏覽、閱讀與點評。傳統傳媒對信息與話語權的壟斷已經一去不再,越來越多的“小人物”擁有了著作權,成為了著作權的主體。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不僅是社會成員能力的象征,也是獲取財富的主要手段,甚至其本身便是一種為法律所保護的財富,這便吸引了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投入到知識的生產、傳播和轉讓過程中。這一點已為世界上多數企業認識,因此也更加重視技術的創造、產品的研發和產權的保護工作。例如,韓國浦項鋼鐵公司每年申請的專利約2000件,美國微軟公司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的比例達到了70%對30%,我國的海爾集團近年來也以每天申請一項專利的速度,成為國內無形資產擁有量最多的企業之一。
OECD的報告《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認為,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科學技術的體制化促成了科學系統的形成,該科學系統將承擔起主要的創新活動,它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1)它是由公共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大型企業,尤其是高技術企業構成的,具有知識生產、傳播與轉讓功能的國家創新體系。這種創新體系與傳統的松散型的線性體系不同,它具有緊密型的矩陣式結構。在這一結構中,不僅大學、研究機構、企業在全社會具有緊密的聯系,而且企業之間也打破了生產、傳播與轉讓的界限,形成了有機的知識網絡。由于科學系統的整體性,創新活動將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甚至跨國界地進行,其整體功能則是知識生產、傳播與轉讓三者之間的互動。
(2)它是由產業界、政府、科學界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構成的國家創新體系。其中,政府作為科技與產業政策的制定者、基礎設施的建設者和科技投資的主體,將成為這個體系的主要支持系統。
由此可以看出,高度組織的、系統化的知識創造、應用和管理活動將是知識經濟時代的基本要求,這一過程必然從最廣泛的意義上吸納社會各界的加入,政府在其中將發揮重大作用。
2、客體日益多樣
知識產權的客體,一般指人的智力創造成果,也稱“知識產品”。在工業經濟時代,典型的知識產權客體包括發明、外觀設計、商標以及各類文學藝術作品。而隨著時代的發展、技術的進步和生活的漸趨豐富,人們探索的對象必將大大拓展,智力創造的領域也將實現一個又一個的突破?,F在人們對世界的認識,在微觀方面,已深入到了夸克,在宏觀方面,已到達了火星。自然,知識產權所需要面臨的對象,也必將不斷擴大。
首先,生物技術的不斷突破,給知識產權領域提出了新的課題。
生物技術的迅速發展,是“二戰”以后的事情。對于層出不窮的動、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種,一些國家在專利法中作出規定,可對之授予專利;但更多的國家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或者僅給予不完全的保護。1961年,一些發達國家締結了一個《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但該公約在國際上并沒有引起太大的反響。197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締結了《微生物備案取得國際承認條約》,并制定了條約的實施條例及附件,該公約于1980年生效。然而該公約調整的范圍十分狹窄,僅解決微生物專利備案中的一個特殊問題,即由于微生物容易死亡,權利人向專利機關提交活體很不方便,費用也很高,尤其當同時向幾個外國申請專利的時候。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公約建立了一種國際合作制度,使申請人只需向國際承認的一個微生物保藏機構提交保藏,就足以使他向所有締約國的專利機構辦理專利申請的程序,而無需向所有締約國重復提交保藏。該公約實際上只是《巴黎公約》的補充,參加的國家也不多,到1998年1月締約國還只有42個,這便限制了它調整日新月異的生物技術的能力。時至今日,轉基因食品正被大量創造和消費,克隆技術已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有人正躍躍欲試地要在人類身上進行實驗,生物技術還被廣泛運用于醫藥、化工、探礦等活動中,它們在人類社會中所引起的爭論遠遠超出了知識產權的范圍,但卻必然會首先在知識產權領域有所反映。不論爭論結果如何,知識產權調整的對象將漸趨擴大是確定無疑的事情。
其次,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進步使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斷膨脹。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簽定后半個多世紀,人類誕生了電腦。到1972年,菲律賓在其版權法中第一個明文把“計算機程序”列為“文學藝術作品”中的一項。隨后,美國于1980年、匈牙利于1983年、澳大利亞及印度于1984年先后把計算機程序或計算機軟件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在20年的時間里,世界上主要使用計算機的國家和地區,如日本、法國、新加坡、加拿大等等,基本上全部接受了以版權法來保護計算機軟件,另外一些國家則采取專利權的保護形式。但時至今日,世界范圍內對軟件的保護仍不盡如人意,尤其在發展中國家,盜版仍很猖獗,因此一些國家(如韓國)發明了工業版權的概念,以給予軟件單獨的保護。網絡上需要確立的客體則更多。例如,目前互聯網上的域名的地位已經發揮著相當于商標的作用,但還沒有取得類似于商標的法律地位。對于網絡上不斷發生的域名搶注和域名沖突事件,已經引起了不少學者、組織和政府的注意,而其解決方法看來只能是確立域名的知識產權客體地位,賦予其不低于商標的法律保護。1997年5月,在日內瓦包括我國在內的約150位來自世界各國和地區的代表簽署了《Internet域名系統通用頂級域諒解備忘錄》,對這一問題初步達成了共識。
再次,隨著技術的進步、生活的豐富及各國對法律的理解趨同,一些傳統的知識產權概念的外延得到了擴大,或者部分國家的概念被多數國家接受,成為普遍意義上的概念。
例如,看看我們現在對著作權、發明的列舉,與一個多世紀前它們被發明時的認識就有很大不同。又如,“商品化權”本是英美法系的特有概念,多數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對之不予認同。但20世紀60年代日本遇到了一個棘手的問題,其“鐵臂阿童木”的動畫形象雖可受版權法保護,但對“阿童木”這一名稱的保護卻無法可依,為此日本的知識產權法添補了“商品化權”這一概念。我國其實也面臨相同的問題,例如,前不久的江蘇“三毛集團”擅用“三毛”漫畫形象案等??梢酝茰y,商品化權將在更多的國家成為現實。
3、制度漸趨更新
知識產權的發明,從一開始是基于如下三個理念:一是使知識成果的創造者、使用者同交易雙方共同達成一致,降低不合理的損失;二是使產權明晰,信息公開,交易成本費用降低,節約資源;三是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性,促進人類更好地和最大限度地使用社會成果,推動技術進步,知識進展和生產力的發展。知識產權的一整套制度便是由此而設計出來,但成型于19世紀的這套制度是很難完全適應21世紀的社會現實的。
例如,按照各國著作權法的通例和版權國際公約的規定,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復制一部已經發表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無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隨著信息傳播技術的發展,用戶從互聯網等電子信息網絡上復制作品以供自己使用的情況非常普遍,有著作權的作品以數字化形式存貯后難以甚至無法控制侵權行為,著作權保護成了一句空話。因此不少國家已放棄了“合理使用”制度,一些國家的法律將“私人復制”和“家庭復制”的“合理使用”變為“法定許可”,即允許復制,但應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報酬的標準由政府規定,或由版權集體管理機構與電子信息網絡經營者簽訂合同約定。
又如,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是有一定保護期限的,超過期限,其權利客體便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無償占有、使用而不構成侵權。合理的保護期限應兼顧權利人的利益和促進社會進步。現行的《伯爾尼公約》規定版權保護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商標注冊條約》規定以10年為期,《歐洲專利公約》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這些規定是適應工業經濟條件的,但在知識經濟時代,信息傳播交流的范圍速度遠非傳統環境可比,知識、技術的老化周期變短、淘汰頻繁,智力成果的無形損耗也大為加劇。因此,現行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的規定在知識經濟時代表現出明顯的不相適應,有進一步更新的必要。當然,知識產權制度的更新,并不會動搖知識產權的目的和基本功能,相反,它是促使知識產權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的必然趨勢。
4、地位不斷提高
現在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債和知識。物權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最主要的權利,數千年來它構成了整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礎,也是私法體系的核心所在。知識產權的權利概念便是從物的所有權借用過來的,其完整的制度構建離不開物權這一法律框架。所以至今仍有學者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只有物和行為兩類。
物權之所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核心,就在于它在社會生活中的突出地位。在農業社會和工業社會,財富主要是以物的形式表現出來,資本及其實物形態,包括原材料、能源和物質產品等,是社會成員占有、使用、分配和交換的主要對象。在這種實物經濟中,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法律關系,自然主要是以物為中心的權利義務關系,知識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只不過是受資本驅使的一種外在力量罷了。
然而,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知識擺脫了對物的附庸關系,成為社會財富的主要源泉,對知識的占有與使用也成為社會關系的主要內容。誰先占有知識,誰擁有更多的知識,誰就將取得更多的財富?,F在,地大物博的國家,如俄羅斯、印度正大舉借債,成了有名的窮國;而地小物缺、資源匱乏的新加坡、日本倒是公認的富國。在私人方面,世界首富也早就不是什么石油大王、房地產大王,而是白手起家、靠網絡和軟件掙錢的甲骨文公司董事長埃文森和大名鼎鼎的蓋茨。在中國,前幾年我們還津津樂道的首鋼、二汽等大型企業,現在已經被聯想集團等高科技企業甩在身后了。
因此,可以想見,在知識經濟社會,知識將取代物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要客體,知識產權將取代物權和債權成為法律保護的主要民事權利,知識產權制度將成為民事法律體系中的基礎與核心。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西方各國制定了大量以知識產權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軟件”、“半導體芯片”、“掩膜”、“套錄”等高技術名詞頻繁地出現在法律中。1992年,法國頒布了《知識產權法典》,使知識產權的規范獨立出來,取得了與《民法典》平起平坐的地位,這便是知識產權地位將不斷提高的一個信號。
三、建立知識經濟時代的國際知識產權法
知識經濟時代也是全球化的時代,它的產生有賴于全球化的推動,也必將進一步促進全球化的發展。正如總書記于1998年8月28日在我國外交部第九次使節會議上所指出的,當前“在國際經濟領域中,一個引起人們普遍關注的趨勢,就是經濟全球化。經濟全球化作為世界經濟發展的客觀趨勢,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任何國家也回避不了。”它的具體表現包括:世界市場經濟體系迅速擴大,世界多邊貿易體制形成,傳統的國際分工演變為世界性的分工,生產活動全球化、金融活動全球化和投資自由化迅猛發展,各國金融融合進程加快,等等。
相應地,在法律領域,國際條約越來越多,調整范圍越來越廣,調整的力度也越來越大。作為具有巨大潛力的國際知識產權立法,不可能悖離這一趨勢。另外,從知識本身的發展來說,任何國家不可能在所有的高新技術領域全面領先,必須相互補充、相互協作,而且出于贏利的需要和科技所提供的便利,知識和知識產品將更快更多地在全世界蔓延,一國的知識產權法不可能對權利人實現完整的權利保護。
知識產權的國際立法是從19世紀80年代開始的,自從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來,國際社會在知識產權領域已經締結了20多個條約,涉及的內容幾乎覆蓋了知識產權的所有領域,然而,其調整的力度卻不可高估。目前在知識產權上發揮根本作用的仍是各國的國內法。
考察現行的條約,可以發現,它們幾乎都是以承認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差異為基礎的,國民待遇原則是其立法的基石。但現在世界各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存在著較大差異,提供的保護標準也相差甚遠,雖然各條約規定了一些“最低標準”,但并沒有改變它對國民待遇的依附地位。正因為如此,我們看到的是一個表面龐大但作用有限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要改變這一現狀,就必須大力推進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即在世界范圍內締定一批較高效力的國際公約,強化現有知識產權國際組織的功能乃至成立新的國際組織,爭取在最大范圍內和最合理程度上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而這一目的的實現,有賴于國際政治、經濟和法律新秩序的建立。目前處在知識經濟前沿的只有少數發達國家,多數國家其實還徘徊在工業經濟的發展階段,部分最不發達國家甚至才剛剛實現從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的過渡。尤為不公平的是,發達國家仍無節制地從發展中國家掠奪物力和人力資源,目前更是加緊了對發展中國家人才的吸引。在美國本土培養一名成熟的白領技術專家需16年時間,約25萬美元,因此其更傾向于從其他國家吸收廉價的勞動力,澳、加的情況也是如此。這也就是為什么這些國家的移民數量越來越多,但對新移民的學歷要求越來越高的原因。
雖說發展中國家的人才大量外流是市場機制使然,但在道義上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卻有失公正。人才是知識的載體,沒有人才,就沒有知識和技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失去了人才的發展中國家很難發展起知識經濟,而缺席了“知識經濟”發展中國家又能走到哪里去呢?所以,根本的問題是,國際范圍內必須建立公正、有效、合作的政治經濟新秩序,發達國家應承擔某種向發展中國家無償或低價轉讓知識產權的道義責任。如此,知識經濟時代才會真正來臨,適合知識經濟的知識產權制度才可能在全球范圍內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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