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作用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8 0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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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國際私法是法律的一個部門或分支,它是調整在國際交往中所發生的民事、商事法律關系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對推動和促進不同國家或地區之間的民事、商事交往,維護國際間的正常經濟秩序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現代國際私法直到19世紀才逐步形成,發展至今,各國國際私法學者對國際私法許多理論問題眾說紛紜,各執一詞。本文就國際私法在21世紀這個關鍵的時代其地位和作用加以探討。
關鍵詞:國際私法地位作用法律選擇平位協調
傳統國際私法普遍被認為是強調法律關系與其“本座”之間的固定聯結,20世紀與21世紀之交,隨著國際經濟交往和國際民事關系的發展,標志著人類社會將從內部的連綿不斷的戰爭、對抗與殘殺轉入到真正作為一個整體,通過各種協商、協調與合作的機制,謀求全人類共同、全面、持續的發展。傳統國際私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新的需要,其種種弊端也愈益受到不少學者的批判與非難。當今的國際私法在,保持傳統基本框架的基礎上,進行了重大改革,必然導致國際私法的地位與作用的變化與演進。
21世紀國際私法在整個國際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將不斷提升
國際私法的產生和發展是與國際經濟文化交流日益發展,而各國法律規定又不盡相同的歷史事實相聯系的。早在十三世紀,隨著地中海沿岸城市國家的相繼興起,國際間經濟貿易往來日趨頻繁,越來越多的民商事法律關系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從而使人們不得不面臨選擇法律以解決相互交往中發生的爭議問題。于是,在對羅馬法進行疏釋的過程中,第一次誕生了國際私法的學說-法則區別說。繼之而起的歐美大陸的資產階級革命等等眾多因素為國際私法的發展,創新,完善創造了條件。歷史事實表明,國際間的不斷交往和各國民商法的歧異是國際私法所賴以產生和存在的基礎。由此看來,國際私法的產生和存在是有其歷史價值的,是一個國家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門。
當今,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與國際大市場的不斷發展,必然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國際法律環境。這種國際法律環境,一部分由國際公法所構成-它保障國際政治新秩序的確立和運作;一部分由國際經濟法所構成-它保障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確立和運作;一部分毫無疑問,當由國際私法所構成-它保障國際民商新秩序的確立和運作。國際私法的存在正是國際社會在新時期人類整體意識得到發展的必然產物。
而在當代國際私法的演進過程中,社會主義國家的國際私法的出現,打破了西方國家的國際私法一統天下的局面。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發展中國家的崛起,許多發展中國家建立和健全了自己的國際私法;同時,經濟的聯系,科技的進步,交通的發達以及政治的協調使得人類的聯系更密切,國際民商事交往更加頻繁。在這種情況下,各國國際私法日益趨同,國際私法的統一運動風起云涌。而且,國際私法學說百家爭鳴,不斷推動著國際私法立法和司法實踐的改革和創新。
隨著全球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科技技術的突飛猛進,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中,國際私法的發展勢態越來越強,全球性規范沖突進一步加劇,而實體統一法又遠為達到可以在所有問題上協調各國于沖突的程度同時新的問題又將不斷出現,更何況還有一些國家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1]而此時,國際私法作為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調整器和潤滑劑,在國際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正在加強,并且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
和平與發展仍是當今世界的主題。盡管國際社會仍然充滿著尖銳的矛盾和對立,但是,國際社會各國之間的聯系和交往更加密切,相互依賴和需要大大加強,共同關心的問題越來越多,和平于發展一成為時代的最強音。國際社會內部的矛盾和對立已不在是主要方面,而國際社會的統一性,整體性則起決定性作用。國際社會的這種發展趨勢表明,全球化趨勢是人類社會謀求共同發展何共同利益的一種必然結果。所以,在下一個世紀,各國經濟的互補性和依賴性日益增強,國際民商事關系在國際關系中的基礎性地位也正日益增強。由此看來,當代國際私法適應和平與發展的時代要求,在推動和促進國際民商事活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越來越受到重視,已成為國際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分支。
21世紀國際私法在整個國際法律體系的作用將有所演變
眾所周知,國際私法是隨著解決各國之間法律沖突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其作用在于消除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國際民商法律的沖突。按照傳統的國際私法選擇法律的方法總是選擇其中一個國家的法律來處理,它是法律適用法,即一國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到數國法律的效力時,由其確定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在當今世界,國際私法的任務不僅在于保障內國在涉外民商事關系中法律適用的主權權利,而且在促進國家對外友好交往和開展平等互利的經貿合作方面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隨著高新科技的發展,人類社會的普遍聯系和相互依存關系不斷加強,便法律在保護國內與國際社會秩序方面有了新的特點。也就是說國際私法的作用將從主要著眼于解決個案法律的選擇適用轉入到構筑適合國際大市場運作的民商法新秩序,從而在人類全球或整體意識不斷加強的要求下賦予自己的重大使命。突出表現在國際社會中法律之間的平位協調。所謂平位協調,乃指:各主權者對國際民商法律沖突的解決,立足各國法律平等,通過消除不同法律的抵觸或減少、避免法律沖突來實現國際社會民商法律的協調。
觀“法則區別說”以后的國際私法,始終未擺脫單純著眼于從相互抵觸的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中選擇其一且往往優先選擇國內法加以適用的傳統,毫無疑問,向主權優位傾斜的法律選擇作為解決民商法律沖突的基本方法有著顯然的局限性。首先,向主權優位傾斜的法律選擇不僅肯定了國際民商法抵觸的現實合理性,且以非善意(或稱對抗)的態度對待外國法,制約了主權者間民商法律的合作。其次,主權者堅持主權優位,極易導致沖突規范向國內傾斜并造成沖突規范的沖突,使國際民商法律沖突復雜化。再次,立足主權優位的法律選擇,往往把主權者的利益目標置于最顯要的地位,并不惜動用識別、反致或轉致、公共秩序保留等手段擴大內國法的適用,而使當事人的利益目標受到冷落(尤其是相關主權者及其屬民的利益目標受到忽視),這勢必挫傷當事人參與國際民商因素交流的積極性,從而妨礙國際民商資源的流動與優化配置。[2]
時至21世紀,國家的經濟發展與國際的經濟發展越來越密不可分,國際民商事關系得到了空前蓬勃的發展,現代國際民商事關系已從早期的人的身份關系、物權關系和混合關系發展至物權、合同、侵權、婚姻、家庭繼承、票據、信托、破產、保險及知識產權等領域。而國際民商事關系的發展必然要求各國通過各種形式的協調以創造一個有利于新的國際民商事秩序的法律秩序。再說國際與國內經濟因素的交流效益的實現以交流規則為中介,即依賴于各國民商法規則和調整民商法律沖突的國際私法。這樣,如果國際私法不發展,不完善其應有的功能與作用而僅限于法律選擇以顯示其功用,那么它將無法適應現實的需要。所以,當國際社會民商事交流日益繁盛,科學技術日益發達,相互依賴、相互制約大大加強時,主權者的國際社會觀念也發生了變化時,國際私法也就由立足主權優位向追求平位協調發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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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國際私法應該以追求建構國際民商新秩序為終極目標,國際私法的功能應實現由解決法律沖突到構筑國際民商新秩序的徹底轉換,趨同化時國際私法所蘊涵的一個本質特征。而這種趨同化的不斷加強,統一實體法將成為國際私法的主要規范并成為國際民商法律秩序的主要方面。統一實體法是由各主權者共同協商一致的結果,其采納和接受意味著各主權者在該領域民商法律差異性的減少或消除,也意味著各主權者在該領域主權優位思想的放棄。因而,統一實體法的進一步發展,必然推動國際私法由主權優位向強調平位協調的方向發展。[4]
國際私法統一化的理論及實踐的進一步發展,尤其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1951年確立了它作為常設國際組織的地位以及“私法統一協會”等全球性的國際私法統一化組織推動了國際私法在解決民商法沖突中強調平位協調。
由此看來,當代國際私法強調平位協調,將使解決民商法律沖突的方法更加多層次化、系統化,其中能靈活表現主權者意志以適應新的國際形勢的方法將更受普遍重視。在國際民商事交流中當事人的利益將更加得到重視。國際私法產生的意義,一方面在于解決主權者間民商法律的沖突,另一方面也在于促進國際民商事交流的發展,后者往往取決于對國際民商事當事人的積極性的調動。
追求平位協調的國際私法需要各主權者著眼國際社會主權者之間的平位和相互妥協與謀求一致地解決民商法律沖突,沖突規范結構的改造、沖突規范的統一化、統一實體法的進一步發展、國際慣例和現代商人法的地位日益突出及各主權者愈來愈關注國際社會公共秩序,以消除和減少主權優位及主權對抗為基礎的,體現平位協調精神的沖突規范的統一化及統一實體法都是各主權者共同協商和加強共同利益目標的重要紐帶,也是相互協作的重要契機,有助于國際共同體觀念的強化,更加推動了主權者放棄主權本位,樹立國際本位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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