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華自由貿易區建立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27 0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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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過探討在經濟全球化視野下的區域經濟一體化問題,提出了在中國內地和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兩岸四地之間建立大中華自由貿易區的構想。通過對區域一體化的經濟理論和WTO對區域一體化的相關規定的分析,得出了建立大中華自由貿易區的是可行而且是必要的結論,進而談了一體化的模式選擇和制度安排問題。
關鍵詞:區域經濟一體化,大中華自由貿易區,制度安排
近些年來,世界經濟的一個發展趨勢是經濟全球化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不斷增強,二者并行不悖。在歐洲,以歐盟為核心的大歐洲經濟一體化將達到一個新境界,歐盟將變成擁有至少30個成員、占全球GDP40%、占全球貿易50%的最大經濟體;在美洲,以北美自由貿易區為核心,將發展成為有至少15個國家參加的美洲自由貿易區;在非洲,以南部非洲經濟與貨幣聯盟為基礎的一體化安排將會進一步實施;在南亞,南亞區域合作聯盟將會加快建立與實現自由貿易區方案;在東亞,日本、韓國都將更積極地參與簽署若干個自由貿易協議,建立自由貿易區。
作為政治大國和經濟大國,無論是從全球戰略還是地區戰略的角度,中國都需要建立以自身為核心的區域經濟一體化戰略。香港、澳門、臺灣是中國的三個單獨關稅區,又是互為重要的貿易與投資伙伴。兩岸四方建立自由貿易區即“大中華自由貿易區”是兩岸四地經濟繁榮與發展的需要,是順應歷史潮流的舉措,也是新世紀“一國兩制”的新發展。
一、區域經濟合作對中國的意義
1、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區域經濟合作意味著成員國內部貿易壁壘的降低或取消,使得貿易環境相對于非成員國而言變得更為有利,有力推進了區域內貿易的發展。
2、獲取規模經濟和競爭的福利效應。生產上的“規模經濟”主要表現在工業產品雙向貿易的增長上。統一市場的建立為現代化工業擴大生產、享受規模經濟提供了可能性。生產能力的充分運用,不僅可以增加產出,還可以降低成本和市場價格,使生產者和消費者同時受益,而且在統一大市場下,還可以避免各國企業規模的擴大可能產生的壟斷。另外,在本國市場有限需求的限制下,企業規模的發展一方面會有“規模經濟”,另一方面會使企業數目減少、競爭程度降低而失去部分經濟效益。統一大市場的建立,不僅提高了部分企業的經濟規模,而且提高了整個市場的競爭程度,提高了整個統一市場的經濟效益。
3、規避經濟全球化帶來的風險。經濟全球化是一個有利于全球福利增進的過程,因為經濟全球化擴大了世界市場的規模,促進了國際分工和國際競爭,從而使得所有參與經濟全球化的國家可以在更大范圍的國際分工與貿易中獲利。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濟全球化是一個自發的市場機制起作用的過程,不僅具有隨機性,而且其作用的結果往往是強者獲利、弱者受損。因此,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進程中風險是很難規避的。而區域經濟一體化則是一個國家起著主導作用的進程,在國家作用下,一體化的區域經濟把全球市場內部化為區域市場,有效地降低了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的搜尋成本,也降低了交易成本和違約風險。
4、有利于地區安全和多極世界的建立。區域一體化的國家,在國際事務中出于共同的利益,以共同的聲音和共同立場一致對外,增強了談判地位和綜合實力,有利于地區安全和多極世界的建立。
5、加速企業的重新組合,提高競爭能力。由于區域經濟一體化創造了相對自由的貿易環境,給區域內企業提供了重新組織和提高競爭能力的機會和客觀條件。因為勞動力和資本等生產要素可以在更廣泛的區域內獲得,商品可以在更廣闊的市場低壁壘或無壁壘的銷售,有利于企業降低成本,擴大規模,改善組織結構,從而提高了企業的競爭能力。
一般來說,只有區域貿易成員間的貿易才能達到一個較高水平,區域一體化才會成為現實的需要。如歐盟經過近50年的努力,其區域貿易占全部貿易的比重達到了60%以上,除此之外,北美自由貿易區成員域內貿易已經超過45%,也就是說,在事實上,兩岸四地的貿易一體化已經達到較高水平,我們需共同承認這種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順乎民意,尊重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并輔之以必要的制度安排,以促進兩岸四地共同的經濟與貿易繁榮。
建立大中華自由貿易區,要從以下經濟理論和法律據角度這兩方面分析,
二、區域經濟一體化理論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全球范圍的區域經濟一體化迅速發展。據WTO統計,迄今世界已簽訂120多個區域自由貿易協定。截至2002年3月1日,正在實施的區域貿易一體化中,絕大多數是自由貿易協議,占所有區域貿易安排的72%,共有175個,關稅同盟22個,占9%,服務貿易協議及部分授權條款實施的區域貿易一體化共46個,占總區域貿易一體化的19%,其中除貨物外,還涉及服務貿易的有17個自由貿易協議和1個關稅同盟安排。目前,除中國的三個單獨關稅區香港、澳門、中國臺灣省尚未正式簽署區域貿易一體化之外,WTO的每個成員均至少參加了一個區域貿易一體化組織,多者則達30個以上,區域貿易一體化遍布各大洲和地區。
那么為什么要區域化?除了出于外交政策和國家安全方面的考慮外,其背后的驅動力主要出于各國經濟上的考慮。
首先,一部分國家由于歷史淵源和地理上的便利以及文化上的相似性,往往在外貿政策上發出同樣的聲音,這些想法相似的國家可能會在開放貿易方面比大部分成員走的更遠,因此具有相似的稟賦和人均收入的國家之間產業內部貿易水平很高,這些國家傳統上傾向于形成區域一體化協議。與區域一體化協議有關的總的調整代價會比在多邊貿易談判的情況下小得多,因為這類國家的貿易主要是中間產品和品種相異的同類產品。大多數成功的區域一體化協議——歐盟、歐洲共同體以及北美自由貿易區,成員國之間無論是貨物貿易還是服務貿易,其產業內部貿易水平都很高。其次,區域一體化協議是一些國家增強其市場影響力或者規避GATT關于非歧視性要求的一種手段。實際上,如果區域一體化協議使不同經濟體進行融合,并且在這一過程中不對非成員提高貿易壁壘的話,區域一體化協議將會給世界帶來好處。也就是說在利己的同時不損人。再次,尋求區域一體化協議的另一經濟動機是將其作為一種鎖定貿易自由化或制度改革進程的機制。另外還有一個因素不能忽略,那就是為了保障市場準入。因為即便是在一體化水平最低的自由貿易區階段,成員國之間彼此消除了各種貿易限制。
三、WTO對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定義及主要規定
WTO與GATT對區域經濟一體化是持肯定態度的。關貿總協定認為區域經濟一體化有利于促進區域內貿易自由化,并對世界經濟一體化和全球貿易自由化是有好處的。WTO的“最惠國待遇(MFN)”原則,其主要目的是避免一成員片面實施貿易措施而導致不公平貿易的產生,另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各國利用區域組織之名,造成區域組織與個別國家的對抗。但GATT第二十四條是WTO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它規范和肯定了區域貿易組織的存在。WTO總理事會于1996年2月成立了區域貿易協議委員會(CommitteeonRegionalTradeAgreements,CRTA),賦與該委員會審理各國所提出有關區域貿易協議的申請,并制訂一個可供依循的標準模式,評估區域貿易協議對多邊體制所造成的影響。《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二十四條和《關于解釋<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二十四條的諒解》及《服務貿易總協定》第5條對成立區域貿易組織(主要分為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兩種類型)的定義、目的、涵蓋范圍、過渡期、結果及審議等做了明確規定。
(1)定義。根據關貿總協定第二十四條“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第8項規定:關稅同盟應理解為以一個單獨關稅領土代替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關稅領土。區內成員實質上取消關稅或其他貿易限制,實質上實施同一關稅或其他貿易規章。自由貿易區應理解為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關稅領土所組成的集團,對原產于這些組成領土的產品的貿易,已實質上取消關稅或其他貿易限制的集團。自由貿易區有兩個特點,一方面,在該集團內成員相互之間取消關稅或其他貿易限制;另一方面,各個成員又各自獨立地保留自己的對外貿易政策,尤其是關稅政策,所以,有人把自由貿易區稱為半關稅同盟。關貿總協定第二十四條第4款說明了總協定對建立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的態度:通過自愿簽訂協定發展各國之間經濟的一體化,以擴大貿易的自由化是有好處的。締約各國(方)還認為,建立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的目的,應為便利組成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的各領土之間的貿易,但不得提高對其他締約方與這些領土之間進行的貿易壁壘。
(2)成立的目的。GATT第24條第4項規定:“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的目的應是為便利成員領土之間的貿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員與此區域性組織之間的貿易壁壘”。“參加方應在最大限度內避免對其他WTO成員的貿易造成不利影響”。GATS亦規定:區域化服務貿易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促進成員國之間的貿易,而非在提高對外服務貿易的整體貿易障礙。
(3)涵蓋范圍。區域性貿易組織必須實質上涵蓋所有的貿易范圍(substantiallyallthetrade,SAT)。GATT第二十四條第8項第(A)款規定,不論為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其構成成員之間實質上取消關稅或其他貿易限制。本項規定的目的是避免發生“并非真正要在區域之內實施自由貿易,而只欲就某些特定產品形成優惠待遇,以排斥或限制其它國家產品進入其市場,從而形成區域壁壘現象(RegionalBlock)”。
(4)過渡期。不論是關稅同盟還是自由貿易區,若不是立即成立,而是經過一段期間逐步完成,則應在合理期限內完成。GATT第二十四條第5項第(C)款規定,簽訂任何“過渡性協議”(aninterimagreement,即最終將形成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協議),應將形成關稅同盟及自由貿易區的時間表及計劃包括在內,其時間應不超過合理的長度。《關于解釋<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二十四條的諒解》規定,只有在例外情形下(exceptionalcases)下,“合理時間”才可超過十年;倘若過渡性協議締約國的WTO成員認為十年并不足夠時,則其應向貨物貿易理事會提出其需要較長期間的充分理由。
(5)協議結果。GATT第二十四條第5項第(A)款規定,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對非區內成員的關稅或其它貿易限制在整體上不得高于未成立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前之關稅或其它貿易限制。
(6)審查程序。GATT第二十四條第7項規定,WTO會員欲簽署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及過渡協議時,應立即通知貨物貿易理事會,并由貨物貿易理事會交由區域貿易協議委員會進行審查,并提出報告,送交貨物貿易理事會采納。
(7)對受影響的區外成員的補償。GATT第二十四條第6項規定,在符合第二十四條第5項(A)款前提下,若成員方為成立關稅同盟而必須提高關稅,而此項提高并不符合GATT第二條(減讓表)規定的,則必須適用GATT第二十八的條所規定的“調整關稅時對受影響國家的補償”。《關于解釋<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二十四條的諒解》第五項規定的補償形式為:調低其它關稅類別的關稅。如果不被接受,雙方應繼續談判;若在合理期間仍無法達成協議,關稅同盟有必要進行修改或撤回其減讓。
由此我們得知,相對于內部成員來說,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對其他WTO成員實行貿易歧視。但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成員之間取消貿易壁壘畢竟是朝著完全的貿易自由化邁進。國際貿易理論基礎知識告訴我們,經濟全球化及世貿組織所推行的貿易自由化最終會使世界范圍內的資源得到最優的配置,這也決定了世界經濟發展的客觀趨勢是最終實現經濟全球化。但人類幾千年以來就存在的政治、文化、宗教、民族等方面的差異性和資源稟賦的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都不是旦夕之間就能消除的。區域經濟一體化是經濟全球化的一種表現形式和必經的發展階段,是走向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一個臺階。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顯著特點是對內自由對外保護。因此對于區域經濟集團來說,自由貿易和保護貿易是一對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既相互斗爭又相互促進的矛盾體。但應當注意的是區域經濟一體化是在世貿組織的框架下發展起來的。世貿組織第24款允許區域貿易協定作為一個特例存在,條件是它在促進區域內貿易流動的同時不得提高對外部世界的壁壘,即區域貿易協定應該補充而不是威脅多邊貿易體系。也就是世貿組織允許在堅持非歧視原則的同時,允許區域貿易協定的存在。世貿組織對貿易協定的認同為區域貿易協定的擴展提供了極大的制度空間。同時由于世貿組織無法滿足一部分國家在開放貿易方面的需求,從而導致一些國家致力于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建立和發展。因為他們在多邊談判中無法達成的協議卻在雙邊或諸邊談判中取得成功,許多貿易自由化措施都是首先在區域一體化內部實現的。可以說,區域經濟一體化與經濟全球化殊途同歸
四、中國區域經濟一體化戰略構想
(一)模式選擇
區域一體化協議(RIAs)根據一體化程度可能會有幾種形式:在自由貿易區中(FTA)中,成員國之間消除了貿易限制,但各成員均對區外成員保持各自的關稅結構;關稅同盟是具有共同對外貿易政策的自由貿易區;共同市場是一種允許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關稅同盟;經濟同盟則是一種成員在一定程度上統一了經濟政策的共同市場;而貨幣同盟是采用統一貨幣的共同市場或經濟同盟。就目前,在WTO協議中,GATT第24條規定了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例外,
關稅同盟與自由貿易區都是在一定范圍內對關稅事務進行合作的地區經濟組織,兩者的區別在于關稅合作的范圍與程度有所不同。關稅同盟是一些彼此之間實行自由貿易的國家對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實行共同關稅壁壘的財政合作形式。在關稅同盟下,某一成員國對來自其他成員國的進口商品,減征或免征進口關稅,而對來自非成員國的進口商品按共同制定的統一對外稅率征收進口關稅。在自由貿易區下,各成員國相互減征或免征進口關稅,但對非成員國的商品則分別按各自規定的稅率征稅,各成員國沒有共同的外貿政策,各自按本國的具體情況決定本國對非成員國的貿易政策與關稅稅率。顯然,相比之下,關稅同盟成員國對整個組織所承擔的義務和所受的約束范圍比自由貿易區要大。
因此,就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看,顯然建立自由貿易區比較切合實際,也更易行。應該采取有層次分步奏的方式,逐步過渡到高層次的一體化水平上。首先建立類似于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即CEPA(closerEconomicRelationsArrangement),使兩岸四地彼此之間消除貿易壁壘,之后隨著彼此間經濟聯系的不斷增強和“一國兩制”不斷深化,四方的關系可以升級為關稅同盟,最終發展為完全的經濟共同體(CompleteEconomicIntegration)。
(二)制度安排
兩岸四方的經濟聯系、要素流動日益密切,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日益深層次的經濟融合并沒有產生兩岸四方間重大的協定和經濟一體化的制度安排,而且兩岸之間的經貿關系一直是在臺灣當局各種政策限制和阻力下實現的。
換言之,如無政治障礙,兩岸四方現實的經濟一體化將會發展到更高層次。尤其是對內地和臺灣來說,其一體化的特點在于它是繞過政治障礙“自然”形成的。其隱含的意義之一就是,當政治壁壘拆除工作邁出一小步,由于經濟關聯的相互作用而引致的經濟聯系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將邁出一大步。
從前文的分析中可得出,兩岸四方經濟一體化是兩岸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是受經濟利益所驅動的不可阻擋的潮流。但是隨著兩岸經濟一體化的深化發展,以及國際經濟環境和格局的變動,兩岸四方自發形成的經濟融合正在呼喚兩岸高層次的制度安排,以為其持續深化發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全球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迅猛發展對兩岸四方都是挑戰和壓力,兩岸四方應意識到強化業已形成的利益共同體的緊迫性。因而,順應經濟發展規律,推動兩岸四方經濟一體化,制定適當的制度安排,是兩岸四方最現實的選擇。
制度安排是四方經濟向高層次多方位融合的關鍵。兩岸四方的經濟聯系、要素流動日益密切,但其經濟合作內容主要是外向型的產業,其結構和布局特點是港澳臺地區的生產化解和資金、技術等要素通過不斷轉移的方式擴散到華南地區,在兩岸四地之間形成了一個世界上出口量最高的制造業加工基地。但由于缺乏政府間的正式安排和高層協調,其合作性不穩定,難以全面發揮區域合作的競爭優勢,影響到四地高層次運作和進一步的經濟融合。如何進一步深化兩岸四地間已具雛形的產業互補和分工體系,使更多的經濟資源納入到區域合作中來,加快區域間生產要素的流動,在更大范圍內進行生產、服務、創新為一體的經濟整合,制度安排成為其中的關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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