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工業產權訴訟探討論文

時間:2022-09-27 0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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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工業產權訴訟探討論文

摘要:文章主要介紹德國工業產權確權訴訟和侵權訴訟。對德國專利與商標局、品種局,尤其是聯邦專利法院的組織模式和運作實務進行了詳細的敘述。分別介紹了聯邦專利法院與聯邦最高法院為確權糾紛與侵權糾紛提供的法律救濟手段。

關鍵詞:專利訴訟、德國專利與商標局、聯邦專利法院、確權糾紛、侵權糾紛

在進入正題之前,我們有必要先簡單了解一下各項知識產權在德國分別由哪些法律進行調整,它們又分別由哪些管理部門。

適用法律保護對象是否由德國專利與商標局管理(DeutschePatent-undMarkenamt,簡稱DPMA)

專利法專利(德國法上的“專利”特指發明專利)是

實用新型法實用新型是

半導體保護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

外觀設計法外觀設計是

商標法

1.用于區分商品與貨物的商標是(但因實際使用而取得的商標除外)

2.商號否

3.地理標志部分

品種保護法植物品種否(德國品種局)

著作權法著作權及其鄰接權否

由上表可見,除了著作權之外,德國專利與商標局負責了幾乎所有工業產權的授權與管理事務。它在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上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植物新品種權的授予和管理則是由德國品種局(Bundessortenamt,縮寫BSA.)來實施。

德國品種局不同于德國專利與商標局,它是一個獨立的,由聯邦政府的食品部門、農業部門及消費者保護部門監管的聯邦高級行政機構。主要職能包括植物新品種權的授予、被保護植物品種的監管,為貿易、司法審判等實務提供幫助的“描述性品種目錄”(BeschreibendenSortenlisten)的公布,以及可交易植物品種的許可等。品種局的總部設于漢諾威,在德國境內共有13個審查點。

一、工業產權確權訴訟

(一)權利授予

德國專利與商標局(DPMA)是一個由德國聯邦司法部管轄的聯邦高級行政機構,是管理德國工業產權的中心。其首要任務就是工業產權的授予和管理。DPMA的工作程序和原則主要在相應的保護法、條令和指南中得到了明確,此外,部分行政法規也有一些規定。聯邦專利與商標局的職能主要由四個部門行使:專利部(下設兩個分部)、信息與交流部、商標與外觀設計部、中心行政與法律事務部。德國專利與商標局一方面是負責受理、審查申請和授予權利,另一方面則是負責權利授予之后的事務.它的總部設在慕尼黑,擁有2400名雇員。

申請人向DPMA提出申請后,DPMA要從實質和形式兩方面進行審查,如果這兩方面出現瑕疵,申請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補充。瑕疵被彌補的,則確定授權,反之則被駁回。DPMA在該程序中以“命令(Beschluss)”的方式對相關事宜做出決定。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該決定發出后的1個月內向DPMA提出申訴,如果申訴無法達到救濟效果,則可以向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提出上訴。

(二)聯邦專利法院提供的法律救濟

聯邦專利法院(縮寫:BPatG)于1961年在慕尼黑成立,屬于德國基本法中所規定的聯邦法院(Bundesgericht),它與州高級法院(Oberlandesgericht)的級別相同,是處理工業產權糾紛的專業法院。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它并非行政法院,而是正規的司法機關。它的主要任務就是處理對德國專利與商標局決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訴案件。準確地說,聯邦專利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

1.當事人針對德國專利與商標局決定提起的有關專利、商標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上訴;

2.當事人針對聯邦品種局(Bundessortenamt)的決定提起的有關植物新品種的上訴;

3.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針對專利授權提出的異議;

4.當事人針對德國專利及德國境內的歐洲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5.當事人針對專利或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之授予或撤銷提起的訴訟,以及要求調整法院通過判決確定的強制許可使用費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聯邦專利法院只是對相關工業產權是否應當受到登記保護或者是否應當取消登記保護做出判斷,它無權受理工業產權侵權案件。

聯邦專利法院的審判機構

BPatG由院長、主席法官和其他法官組成。他們均為具有法定資格的法官(又稱法律法官)或者具有技術專長的技術法官。技術法官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法官群體。他們的法律地位在法官法第120條和專利法第65條中都得到了明確。與法律法官一樣,技術法官也被賦予終身稱號,有著與法律法官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他們又分別是某特定技術領域的專家。根據專利法第56和26條第2款的規定,被任用為技術法官的人必須是在德國或者歐盟境內的大學或相關科研機構畢業并通過了技術或自然科學相關方面的國家級或學院級考試,且至少在自然科學或技術領域有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此外,技術法官還必須具備法定的法官資格,也就是說,他們必須經歷其他法官必須經歷的專業學習(尤其在專利法方面)與專業考核歷程。由于對技術領域和法律領域都有較高要求,技術法官一般從德國專利與商標局的資深技術審查員中選任。

聯邦專利法院現共有116名法官,其中有62名法律法官與54名技術法官,其他公職人員有144名。院長對院內的法官、公務員、雇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監管。

聯邦專利法院現有29個審判庭,分為上訴庭(Beschwerdesenate)與無效庭(Nichtigkeitssenate)。其中共有4個無效庭,25個上訴庭。25個上訴庭中有1個實用新型上訴審判庭、13個技術上訴審判庭、9個商標上訴審判庭、1個品種保護上訴審判庭和1個法律上訴審判庭。

其中,實用新型審判庭負責實用新型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方面的案件;13個技術審判庭之間有明確的領域分工,例如:第六技術審判庭主要負責水利、建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糾紛;第七技術審判庭主要負責機械制造領域的案件,如航天及航海機械工業、制冷制熱機械、發動機等;第九技術審判庭主要負責交通工具行業,如汽車、火車、航空器制造業等。

由于不涉及技術問題,所以商標上訴審判庭、法律上訴審判庭和特定程序中的實用新型上訴審判庭的審判人員由3名法律法官組成。除此之外,其他上訴庭在審理不同類型的案件時,必須根據單行法的相關規定對法律法官與技術法官進行混合委任。

——技術審判庭由4人組成,1名法律法官和3名技術法官。由技術法官擔任審判長;

——無效庭在審理專利無效、授予或撤銷強制許可、調強制許可使用費及強制許可程序中的臨時處分(einstweiligeVerfuegung)案件時,共有5名審判人員。由一名法律法官擔任審判長,再由另外一名法律法官和三名技術法官擔任審判員(專利法第67條)。除這些案件外,無效庭由三名法官組成,其中至少有一人是法律法官(一般情況下由兩名法律法官和一名技術法官組成);

——品種保護審判庭由2名技術法官和2名法律法官組成,審判長由法律法官擔任(品種保護法第34條第5款),但如果案件只涉及品種保護法第30條規定的品種名稱變更時,則只需由三名法律法官組成。

無論在上訴庭還是無效庭,只有被委任參與審判的法律法官與技術法官才能對審理結果進行建議和表決。表決采用服從多數原則,出現表決數相同的情況時,以審判長的意見為主。表決必須依一定順序進行。根據專利法第70條第3款,審判人員中工齡最短者最先表決,工齡相同時,年齡最小者最先表決。審判長最后表決。這種由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員組合而成的審判庭對保障判決的正確與高效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聯邦專利法院審判中的原則

聯邦專利法院適用的程序規則主要見于德國專利法和商標法等單行法中,而這些單行法在程序上的不足又恰好可以被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彌補。所以,聯邦專利法院適用的仍然是民事范疇的訴訟法,而非行政訴訟法。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德國聯邦專利法院的在實際案件中的審理情況,我們有必要簡單地介紹一下專利法院在運作中必須遵守的一些程序上的法律原則:

1.申請原則,即不訴不理。

2.審查原則。法院有權不拘于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研究,而且法院的調查不受訴訟參與人舉證或者調查舉證申請的影響.審查范圍包括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

3.無強制。訴訟參與人可以自行參與,也可授權人參與訴訟。適格的人包括律師、專利人、專利公職人員以及獲得許可的人員,如專利工程師。但在德國境內無住所或分支機構的當事人必須委任一名專利人或律師參加訴訟。

4.聽取當事人陳述原則。聯邦專利法院原則上以書面審理為主。僅當訴訟參與人提出申請、或者需要舉證,或者認為有必要聽取當事人陳述時才聽取陳述。從實際的審判情況看,由于當事人的申請或案件需要,大部分案件都經歷了這個程序。

5.專利與商標局局長參與訴訟。上訴審判庭在審理案件時首先是依據民事法律規范,但必要時也可以依據公共利益原則處理。此時,為了確定公共利益原則的適用,專利與商標局局長可以提出書面申明,出席聽證。此外,專利法院也可在遇到重要法律問題時,讓局長出席聽證。該程序的意義在于保障判決的一致性。

除以上原則外,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從法律實踐的角度出發,大部分無效宣告案件都是因專利侵權糾紛而起。由于受理專利侵權案件的民事法院不能受理無效宣告,所以在聯邦專利法院對無效宣告申請(受理后)做出判決之前,民事法院必須中止審理。受理無效宣告申請前必須有兩個要件需要明確:不再有針對專利權提出的異議、沒有正在進行中的針對專利權的異議程序。換句話說,專利權的異議程序要優先于無效程序。

聯邦專利法院在受理無效宣告申請后向被申請人發出通知。申請人必須在一個月之內做出答辯。未及時答辯的,專利法院可以在不聽取當事人陳述的情況下,依訴訟請求做出判決。而申請人訴訟請求中提及的事實問題均視為已被證實并接受。如果被申請人做出了及時的抗辯,法院才開始對具體事實問題進行審查。除非雙方當事人同意,審理時應當聽取當事人陳述。如果判決專利權全部或部分無效時,無效宣告將登載于專利公告上。

針對專利與商標局決定提出的上訴,聯邦專利法院可以駁回上訴維持DPMA的決定、撤銷DPMA決定并發回DPMA重新處理或者由專利法院自行判決。具體來說,上訴審判庭以命令(Beschluss)形式對上訴案件做出決定,而無效庭則是以判決的形式做出決定.

根據聯邦專利局2005年的統計數據,全年共受理案件4366件,其中3606件為上文中提到的上訴和起訴案件,剩余的則是處理卷宗查閱和明確費用的申請。2005年技術審判庭審結或調解案件的結案周期平均為25個月,商標審判庭為21個月.

(三)聯邦最高法院提供的法律救濟

如果不服聯邦專利法院上訴審判庭做出的命令,則可以在該命令發出后的1個月內向聯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提出申訴(Beschwerde).但是該申訴必須滿足專利法第100條或商標法第83條規定的申訴理由,或者獲得了聯邦專利法院的允許后,才可以被受理。

在涉及重要的法律問題時,專利法院必須允許當事人向聯邦最高法院申訴。在案件涉及重要的法律問題、或者當聯邦最高法院的審理對形成統一的法院判決或實施權利來說至關重要時,聯邦最高法院必須受理申訴案件。此外,如果申訴人能夠明確的指出專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曾出現過嚴重的程序錯誤時(無需批準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也應當受理。如:審判庭未依法組成、訴訟參與人的合法陳述權(被聽取陳述權)被剝奪、命令理由不足等。

聯邦最高法院僅對這類案件僅做法律上的審查。審理中,當事人必須聘請律師作為人。經過審理后,聯邦法院將以“命令(Beschluss)”的形式做出決定。它可以駁回申訴請求,抑或撤銷原判決并發回聯邦專利法院重審。從2004年的統計數字看,通過聯邦專利法院批準的申訴案件為31件,聯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批準申訴案件為16件,受理的無需批準的申訴案件為8件。

如果不服無效審判庭做出的判決,則可以在判決公布后的一個月內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Berufung).與上面的情況不同,該類案件的上訴無需專利法院的批準。聯邦最高法院受理上訴后,將對案件的法律與事實問題一起進行審查。如果需要,最高法院還有權進行調查取證。由于聯邦最高法院的審判庭中沒有技術法官,所以涉及技術問題時,往往需要借助鑒定來協助審判。

二、工業產權侵權訴訟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一審案件(除著作權糾紛案件以外)由各個州法院(Landgericht)負責。地域管轄問題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第12、13、32條)進行確定。

專利侵權訴訟中,若涉及專利無效的問題時,當事人只能向聯邦專利法院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受理民事侵權訴訟的法院并沒有權力對專利有效與否做出判決。一旦無效宣告申請被聯邦專利法院受理,只要無效宣告的結果對侵權訴訟有實質性的影響,侵權訴訟將被中止,直至專利法院做出判決。但是無效宣告申請在沒有被聯邦專利法院受理之前,受理侵權訴訟的法院不得質疑專利權的有效性。商標侵權糾紛如果涉及撤銷問題,一旦撤銷程序啟動,受理侵權訴訟的法院必須等待德國專利與商標局做出相關決定。

侵權訴訟由州法院進行一審之后,當事人不服判決的,可以向州高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作為二審的救濟手段,當事人還可以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再審。在聯邦最高法院也是由相同的審判庭進行審理:商標與外觀設計由第一民事審判庭負責;專利、實用新型、集成電圖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案件由第五民事審判庭負責。最高法院的這種分類集中審理方式確保了法院判決的一致性,也為法律實踐提供了必要的指導,有效避免了法律適用的沖突。

LL.M.德國海德堡大學外國與國際私法及經濟法研究所。

我國把實用新型與發明均納入了專利法的調整范圍,而德國的專利法只調整發明專利。

有的文章把Bundessortenamt翻譯成“植物新品種局”。這種翻譯是不準確的。首先,從字面意思看,聯邦品種局的翻譯更為準確;其次,從其職能看,該局不是僅僅處理植物新品種事務。如:可交易植物品種的許可。這些職能并不都涉及植物“新品種”。

參考文獻:

伊爾茨黑伏爾(Ilzhoefer),《專利、商標與著作權法》(德)2005年第6版,慕尼黑FranzVahlen出版社,第16頁,頁邊碼59.

載《德國專利法院信息手冊》,聯邦專利局出版與公開部2005年12月31日出版,第4頁。

截止至2006年5月8日。下文中涉及的數據均截止于該日期。

德國民事訴訟法中臨時處分屬于臨時措施范疇。

見德國專利法第87條第1款;半導體保護法第4條第4款。

見德國專利法第79條第1款,商標法第70條第1款。

見德國專利法第84條第1款

載《德國專利法院信息手冊》(德),聯邦專利局出版與公開部2005年12月31日出版,第8頁。

這一過程即所謂的單方當事人程序。

這一過程即所謂的雙方當事人程序。見德國專利法第110條。

根據德國著作權法第104條規定,著作權糾紛的受理在原則上與普通民事案件一樣,由初級法院(Amtsgericht)受理。但如果糾紛涉及勞動與服務關系,如職務作品的,則由負責勞動及相關行政法律案件的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