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性質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20 0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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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的性質,即國際私法到底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注:本文所指國際法是廣義上的國際法,不是傳統的國際公法,而是反映國家意志的協調、調整一切國際關系(不僅限于國家之間的政治、軍事、外交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總和。也即,國際法的產生來自于各國的合意,而國內法則很明顯是各主權國家立法機關的事。),或者是介于兩者之間的特殊法律的問題,長期以來一直困擾著各國國際私法理論界和實際工作部門(注:對于國際私法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以及國際私法是私法還是公法這兩個問題。也有學者在討論國際私法的性質時一并加以討論,但隨著國際私法的發展和國際私法范圍的不斷擴大,這兩個問題在國際私法理論上已不具有重要性,故不再屬于本文討論之列。)。國內外學者對此有不同的主張,或認為國際私法是國內法,不是國際法;或認為國際私法是國際法,不是國內法;或認為國際私法是介于國內法與國際法之間的特殊法律;或認為國際私法目前主要是國內法,將來會向國際法方向發展。這幾種主張各有其存在的理由,其存在對國際私法理論的研究和發展也有著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如果從國際私法的歷史來分析,從發展的角度、哲學中的質量互變規律來考察,其中的某些觀點還可加以商榷。本文是從哲學的角度來對國際私法的性質加以分析。之所以針對國際私法的性質加以分析,是因為國際私法作為一種法律,它的性質無疑是應該加以明確的。給它以科學的定性,不僅有利于指導國際私法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而且對立法活動也是很重要的。[1]
一、國際私法性質的不同觀點
前已述及,在當前的國際社會,各國學者對國際私法的性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莫衷一是。具體來說,由于各國學者在定性時的著眼點不同,強調的方向不同,以至于有以下幾種不同觀點:其一,國際私法是國際法,不是國內法。其理論根據是,國際私法產生于國際社會,其所調整的關系是國際民商事關系,其作用在于劃分國家主權擴及的范圍,其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而且國際私法本身所包含的原則、制度等其中不少是與國際公法一致的等等。此種主張實際上是把國際私法當作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沒有把國際私法與國際公法嚴格區別開來,沒有意識到國際私法畢竟是“私法”性質的法律,在本質上與國際公法有許多不同之處。至少目前國際私法不能稱為國際法。
其二,國際私法是國內法,不是國際法。該觀點認為,每個國家都可以制定本國的國際私法,斷然否認有一種凌駕于一切國家之上的“超國家的國際私法”的存在,而各國國際私法只是本國國內法的一個分支。其理論根據是,國際私法調整的對象是不同國家之間的非主權者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民商事關系,其主要淵源是國內法,且主要是由一個國家的立法機關制定的,其爭議也一般是由一個國家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來處理,等等?;诖?,該主張所指的國際法,僅僅是國際公法,似乎除了國際公法外就不存在其他具有國際性的法律了。這是一種狹義的觀點。
眾所周知,國際私法首先是從國內法產生的,在一個很長的階段內,它的確只具有國內法的性質,但是它沒有停留在這個階段內,它是發展的,在其發展過程中,它的國際法成分越來越多。對于這個事實,我們不能視而不見[2].故這第二種觀點用來解釋早期的國際私法尚可,但用來解釋現代社會的國際私法則有失偏頗。因為當前的國際私法是一種內容復雜的法律,不應該對它的性質作出“非國內法即國際法”或“非國際法即國內法”的結論,而應該實事求是地對它的性質作出科學的概括。
其三,國際私法是介于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一種獨立的法律。該觀點認為,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既有屬于國際法方面的,也有國內法方面的;國際私法本身既涉及一國國內的利益又涉及他國的利益;其淵源既有國內法又有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因此,不能簡單地說國際私法是國際法或是國內法,可以說國際私法既具有國際法性質又具有國內法性質。該觀點可以說是前兩種理論的折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但遺憾的是支持此觀點的學者甚少,其影響力也就顯得微乎其微。
其四,國際私法在當前主要還是國內法,但是隨著國際民商事交往的進一步發展和國際私法統一化運動的不斷推進,國際私法將逐漸增加國際法的成分或因素。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發生在不同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民商事關系,這是國際私法主要是國內法的最根本的因素。
上述幾種關于國際私法性質的主張,從歷史發展的觀點來看,除第四種以外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盡管其對國際私法基本理論的研究和發展均有不同程度的推動作用。
二、國際私法性質的辯證法分析
關于國際私法的性質,筆者認為,從歷史的角度和發展的觀點來分析,用哲學的術語來表達,就是質量互變規律在國際私法中的體現。而之所以引用質量互變規律,是因為“在生物學中,以及在人類社會歷史中,這一規律在每一步上都被證實了”[3].質量互變規律的內容主要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具有一定的質和一定的量,是質和量的統一體。事物的運動、變化和發展是通過質變和量變表現出來的。量變和質變是事物變化的兩種形式或兩種狀態。當事物變化超出度的范圍,事物數量的變化就向事物性質的變化轉變。量變是質變的準備,質變是量變超過度后的必然結果;質變鞏固著量變的成果,質變又引起新的量變;在現實世界中,量變和質變的表現形式都是豐富而復雜的。質量互變規律揭示了事物存在與發展的最基本的狀態,它對我們認識和改造世界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對國際私法性質的科學定性,當然也可以引用質量互變規律來加以分析。
國際私法作為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首先是從國內法產生的,在一個很長的階段內,它只側重于一國中各城市國家間或各地區間的法律沖突的研究和解決,并且認為從理論到實踐,它的確只具有國內法或“區際私法”的性質。這個階段的國際私法只是處于量變階段,為以后向國際法的過渡作準備。但自《法國民法典》頒布以后,法國各地方的法律得到了統一,尚待解決的只是國內外的法律沖突問題,于是國際私法才真正取得了“國際”的意義[4].這時期的國際私法也具有了一定的國際法成分,應屬于一種質變。而根據質量互變規律,國際私法產生一定成分的國際法之后,國際私法的國際法成分的不斷增加是質變完成以后的量變階段。這將會是一個很長的階段。
在目前直至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國際私法仍將主要是國內法,這是因為:其一,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發生在不同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民商事關系,即使國家作為主體參與到這種民商事關系中,它所享有的權利、承擔的責任以及司法管轄等方面是與國家作為主體參與國際公法方面的活動迥然不同的。調整對象的不同是決定國際私法主要是國內法的最根本的要素;其二,國際私法最主要的淵源仍將是國內法,而有關的國際條約一般只約束締約國,至今并不存在約束所有國家的國際私法規范,并且某些國際條約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條款以及任意性條款的性質可以排除條約規定的法律的適用。[5]但是能不能因此就認為國際私法將停留在主要是國內法這一階段長期停滯不前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根據前述哲學原理,事物發生質變以后所引起的量變過程在時間上的延續很不相同。如微觀世界的一些量變,經歷的時間極其短暫;而導致生物物種更替的變異因素的積累,則要以億年來計算。國際私法的整個發展過程中國際法成分的增加或者說從國內法向國際法轉變的過程就是一個漫長的量變過程,這個過程將會是由最初的國內法的不斷增多(量變)到出現國際法成分(質變)到國際法成分的不斷增多(量變)及至最終過渡到國際法(質變)。因為國際私法越發達,其國際因素就越強。[6]故國際私法的性質隨著國際法成分的增加而由國內法發展到國際法,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問題的關鍵是要找到一個臨界點,找到一個能科學地揭示國際私法由國內法轉變為國際法的轉折點。但在現有的條件下,要發現這個臨界點是相當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我們現在只能認識到這一程度:國際私法現在主要是國內法,但將來必定成為國際法。[7]因為事物質變的發生決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量變的必然結果。國際私法由國內法發展到國際法也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必然過程。
21世紀以來發生的一系列事件,也已證明國際私法正在逐步由國內法向國際法過渡。這主要是由于科技的進步使各國間的交往日益頻繁,全球化的形勢下各國的法律正逐漸趨于一致,而且由于從事統一國際私法的國際組織的種類、數量日益增多,再加上國際社會的合作等使國際私法的國際法法源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在當今國際社會中,國際的國際私法,包括國際統一沖突法和統一實體法,正在日益發展和壯大,這已是不爭的事實。[8]以歐洲聯盟國際私法為例,歐盟國際私法是由各成員國共同制定或由共同體機關的立法通過并對各成員國適用的。它所規范的對象也主要是涉及不同成員國的民商事關系。因此,在這種意義上,不妨說歐盟國際私法是廣義上的國際法。歐盟國際私法具備國際法的特征,應該屬于國際法。但它又不是全球性的國際法,而只是適用于歐盟的區域國際法。[9]但畢竟歐洲聯盟國際私法已從國際私法的國內法性質發展到了區域國際法性質,為國際私法性質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證。這也是量變的積累,或者說是局部性的部分質變,為以后向國際法的過渡創造條件。
在理解國際私法的性質時,也應注意到,事物的發展并不都是一帆風順的,在發展的過程中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障礙。國際私法的發展也不例外。到目前為止,國際私法無疑已完成了由國內法向兼具有國際法和國內法性質的轉變,但它要成為完全意義上的國際法,尚存在兩種障礙因素:其一,統一規范從其通過程序來看雖帶有國際法的性質,但并沒有國際審判組織,因此即使締結了統一法公約,也會由于它在不同國家的司法機關適用,因而并不能保證它在適用上的統一性;其二,各國在沖突法領域雖可達成統一,也因它指引的實體法往往是各國的國內法,而各國國內法是不可能完全統一的;而在實體法領域,由于它尚不可能在所有民商法領域達成統一,它總會留有空白,這些又只能借助沖突規則確立的國內法來解決。因而國際私法在可遇見的將來并不會完全脫離國內法制度。但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隨著趨同化進一步發展,國際私法的國際法性質將會逐步加強,而趨向于以國際法為主要性質。[1](P42)其最終的結果將會是過渡到國際法。
事物發展的質量互變規律表明事物由量變發展到質變是一個必然的過程。筆者相信,隨著社會的進步,國際私法由最初的國內法性質發展到國際法性質也是一個必然的結果。因為法律必須服從進步所提出的正當要求。一個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時代的需要或要求,而死死抱住上個時代的、只具有短暫意義的觀念不放,顯然是不可取的。在一個變幻不定的世界中,如果把法律視為一種永恒的工具,那么它就不可能有效地發揮作用。[10]如果國際私法停留在國內法性質,那將等同于故步自封,國際私法將因其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而失去存在的意義。國際私法為了發揮其作用,就必須逐步增加其國際法成分并最終演變成國際法性質,這既是時代所需,也是符合唯物辯證法的。
三、結束語
盡管目前對國際私法的性質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主張,但根據唯物辯證法的質量互變規律進行考察,其中的有些觀點不攻自破,或應當廢除,或有待修改。筆者認為,在考察國際私法的性質時,應當堅持:
1.要從實際出發。當今國際私法是一個內容復雜的法律部門,其復雜性遠非“法則區別說”時代所能比擬。故不能簡單地用“非此即彼”的結論對其定性,而應當實事求是地對它的性質作出科學的概括。
2.要以歷史的眼光和發展的觀點來考察。隨著世界各國經濟依賴性的增強,經濟、文化交往的不斷擴大和加深,統一國際私法將因其固有的優越性而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它將成為國際私法的重要淵源。因此,當代的國際私法正處于一個大變革時期,對變革中的國際私法定性,就必須用動態的方法加以研究。[7]
3.根據唯物辯證法,事物發展過程中由量變到質變的時間可能一蹴而就,也可能極其漫長。國際私法由國內法性質向國際法性質的演變則屬于這后一種情況,是一個極其漫長的歷史過程。而且在目前的情況下,要找到這個國際私法中由國內法向國際法轉變的臨界點是相當困難的,但并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隨著科技的發展以及高科技在法學研究中的應用,我們相信會找到一個滿意的答案。我們相信質量互變規律的原理,國際私法將來必定會發展成為國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