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下國際法的合法性剖析

時間:2022-03-30 0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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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下國際法的合法性剖析

論文關鍵詞:國際法/合法性/經濟分析/交易成本理論

論文內容提要:國際法為國際交往提供了制度保障,其功能在于通過產權界定、促進信息交流等方面來降低交易費用,促進國際合作。制度經濟學中的交易成本理論為分析國際法的功能提供了新的研究視角,降低國際間的交易成本是分析國際法之“合法性”的內在依據。

在一個沒有中央權威的平權社會,缺乏強制執行機制的情況下,國家為什么要服從國際法?在國際法學400多年的發展歷程中,國際法始終面臨不斷的質疑。在法學領域,普芬道夫認為獨立主權國家不受條約的束縛,可以隨時解除協議,所以國際法沒有約束力。約翰·奧斯汀則根據其定義的法律三要素:主權者、命令和強制力,否定國際法的法律性質,將國際法歸結為一種“實在的道德”。[1]詹寧斯、瓦茨、哈特、阿庫斯特和路易斯·亨金等嘗試從國際法的法律性質和外部效果來分析國際法的實際約束力。但“國際法在大多數情況下得到了有效的遵守和執行”[2]的論斷并沒有真正回答“國家為什么會自愿遵守國際法?”這一長期困擾的問題。

任何真正意義的法律都不完全依賴于外部的強制,其效力依據決定于其內在的“合法性”,國際法也同樣如此。小約瑟夫·奈認為:法律作為規則的兩個特征——“可預見性”和“合法性”,這是國家需要國際法和國際組織的兩個理由。[3]那么何為國際法的合法性?筆者認為制度經濟學中的交易成本理論為分析國際法的“合法性”提供了新的視角,降低國家間交易成本之經濟功能才是國際法得以普遍遵守的內在依據。

一、交易成本理論

交易成本一詞是科斯在1937年《企業的性質》一書中首次提出的,并在《社會成本問題》中對交易成本的含義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科斯指出:任何一項交易的達成,都需要契約的議定、對合約執行的監督、討價還價以及了解有關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生產與需求的信息等,在這一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就是“交易成本”。[4]由于市場交易不是處于一種沒有摩擦力的真空狀態,所以,“零交易成本”是不可能存在的。相反,有時候因成本過高而使交易無法達成。為了克服市場交易的固有缺陷,企業應當盡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

在研究方法上,交易成本理論從法律降低交易成本的基本功能出發,為論證法律的合理性提供了嶄新的視角,并進而通過主體對交易規則的理性選擇而實現法律的優化,正因如此,交易成本理論才成為經濟分析法學之法律經濟分析的基本路徑。

二、國際交往中的交易成本:基本范疇的契合

經濟分析方法作為應用于法律等非市場問題研究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假設它們具有與市場問題相似的屬性,假設存在著一個與經濟市場相似的法律市場。法律的經濟分析理論就是把法律舞臺模擬為一個經濟學意義上的市場,對各項法律的運行進行分析和評價。以交易成本理論來分析國際法,其前提是國際法具備交易成本理論的分析前提,即在國際社會中必須存在與交易成本理論相契合的基本范疇。筆者認為,競爭性的市場、可交易的權利、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等交易成本理論的基本范疇都可以在國際社會中找到與之相契合的對應物。

(一)國際社會本身就是一個國際性的“交易市場”

競爭與合作是國際社會存在與發展的基本形態,變動不居、紛繁復雜、撲朔迷離的國際關系,總是表現為競爭與合作混合狀態。由于權利的稀缺性使競爭成為國際關系的常態,也正是由于權利的稀缺性促使國家必須進行權利的交易以滿足各自需要。而全球化的浪潮更是“使一切國家的生產和消費都成為世界性的。”[6]

(二)國家權利的界定與交易

在成本交易理論中,“交易”一詞“不是在最廣泛的實際‘交貨’那種意義上‘物品’的交換,它們是個人與個人之間對物質的東西的未來所有權的讓與和取得。”[8]權利的交易才是市場交易的本質。這種把交易的本質定位為權利讓渡的思想,為我們把交易成本理論應用于國際交往的分析提供了可能。

交易的前提是權利的界定,筆者認為,在國際社會,除了大量與國內社會同質的、發生于國際經貿領域的市場交易之外,更廣泛地存在著國家間權利的交易。國際社會的無政府并不意味著無秩序,主權原則是構成國際秩序的基石。

三、交易成本理論視野下國際法的“合法性”

布坎南在《自由、市場和國家》一書中說:市場是一種制度過程。[11]而交易成本理論的核心是強調制度供給對降低交易成本,促進交易的重要意義。如同人們產生對商品的需求是因為商品能給人們帶來效用一樣,行為主體對制度的需求來自制度給它們帶來的利益。那么對于國際交往而言,國際法的意義何在?從交易成本理論的視角分析,這實際上是在問國際法是否有助于降低交易的成本,以及如何降低國家間的交易成本的問題。筆者認為,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本身就是對國際法之“合法性”的經濟分析。筆者將國際法降低國際交易成本的作用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降低產權界定費用

在任何類型的市場交易中,產權的確定是交易的前提。在國內法中,物權法的權利界定是物之交易的前提,不能想象在產權缺失的情況下,會出現有序高效的交易行為。簡言之,沒有權利或權利不明,就不可能有交易。如前所述,國際社會的交易本質是國家權利的相互讓渡,故國家權利的界定依然是交易的前提。

(二)促進信息交流,降低信息成本

在國際交往中,盡可能多地獲得與交易有關的信息是至關重要的,有關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是對已披露的信息認知不足,或者是當事人的機會主義動機所致的信息扭曲都會導致交易的信息成本。這種信息成本主要是交易主體為尋求充分信息和規避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風險而支出的費用。

在國際交往過程中,彼此的交流和交易條件就顯得至關重要,條約和慣例為國家的交流提供了均可接受的“共同語言”,以條約和慣例為主要形式的國際法歷經長時間的發展,已經形成了大量的原則和規則,而且這些原則和規則在形成過程中已經兼顧了各種現實的差異,并涵蓋了人類社會的大多數領域,也贏得了大多數國家明示或默示的接受。

(三)提供契約解釋標準以減少機會主義

由于國家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存在,任何國家間的條約安排都是不完善的。履約過程經常會出現對條約內容的不同理解或交易安排不能預見的突發事件,這些都會影響整個的交易安全。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為彌補“條約漏洞”進行“答疑補缺”。例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解釋規則已經成為國際條約解釋的一般標準。國際交易中的爭議可以以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制度來進行解釋和評價,預先存在的國際法標準會極大地減少國家因機會主義的傾向而可能做出的“違約行為”。

四、國際法之經濟分析的意義

法律的產生實際上就是尋找能優化人們社會行為的組織秩序的活動引致的,國際法作為一種國際制度,其主要功能就在于降低國家間的交易費用,促進國際合作的實現,使國家獲得因合作而帶來的潛在收益。正是在此意義上,交易成本的存在及其節約是國際法的經濟本質及其“合法性”的內在依據。故國際法之經濟分析的理論意義在于,當漢斯·摩根索和愛德華·卡爾等現實主義學者對國際法作用產生質疑時候,國際法的經濟分析論證了國際法在國際社會的基本功能。

注釋:

[1]JohnAustin,LecturesonJurisprudence,orthePhilosophyofPositiveLaw,London:ScholarlyPress,Inc.,1977,pp.5-11.

[2][英]阿庫斯特:《現代國際法概論》,汪瑄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版,第9-14頁。

[3]參見[美]小約瑟夫•奈:《理解國際沖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頁。

[4]R.H.Coase,TheProblemofSocialCost,3J.Law&Econ.1(1960),p.15.

[5]OliverE.Williamson,Transaction-CostEconomics:TheGovernanceofContractualRelations,22J.L.&Econ(1979),p.233.奧利弗•威廉姆森因其新制度經濟學的貢獻而獲得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

[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4頁。

[7][英]戴維•赫爾德:《民主與全球秩序》,胡偉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頁。

[8][美]康芒斯:《制度經濟學》(上冊),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73頁。

[9]條約分為契約性條約和造法性條約。在一定意義上,契約性條約就是國家為了進行權利交易而簽訂的契約。

[10][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上冊),蔣兆康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