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申訴程序及完善透析
時間:2022-05-06 0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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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自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和進出口貿易在持續快速增長。但是在我國對外貿易迅速增長發展的同時,外國對中國出口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的案件迅速增加。但是與此同時,我國市場也在遭受著大量外國企業產品傾銷的沖擊,因此,應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貿易競爭已經成為中國經濟正常發展的必然趨勢。
關鍵字:傾銷;反傾銷;抵制
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和企業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以及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逐步履行降低進口關稅、減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諾的情況下,反傾銷措施已經成為國際通行的維護公平競爭的手段,其也理所應當的應成為中國政府和產業界優先考慮和選擇的措施,以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合法權益。現在主要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簡要介紹我國企業如何提起反傾銷申訴。
一機構設置與職責分工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我國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主要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當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案件中,農業部也是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之一。
(一)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以及追溯征稅、退稅、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等與“稅”有關的決定。
(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相關規定:外經貿部的主要職責為:1、受理反傾銷調查申請并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經商國家經貿委后,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2、負責傾銷及傾銷幅度的調查和確定;根據調查結果就傾銷作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3、對采取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的臨時反傾銷措施作出決定;提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的建議。
(三)國家經貿委
國家經貿委的主要職責為:
1、國家經貿委負責與外經貿部共同決定是否對反傾銷申請立案調查;
2、負責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的調查和確定,在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國內產業損害調查時,由國家經貿委會同農業部進行。根據調查結果,就損害及損害程度作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設立了產業損害調查局,該局設有專門的處室處理反傾銷申訴事宜。
(四)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負責執行臨時反傾銷措施和征收反傾銷稅以及退稅等事宜。
二提出反傾銷調查的申請人必須具有法定資格
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資格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三章第13條的規定:凡中國境內生產與傾銷進口產品同類的產品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外經貿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在反傾銷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傾銷申訴的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的標準是考察其是否為國內產業或者可以代表國內產業。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規定,所謂國內產業系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這是從所有中國生產與進口產品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情況來衡量國內產業的構成情況。
2、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這是從國內生產者的產量所占全國總產量的份額來衡量是否構成國內產業。所謂“主要部分”,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為總產量要達到或超過全國總產量的50%。
我國法律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的的確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當申請人為我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生產的與傾銷進口產品同類的產品的產量占到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時,則申請人作為“國內產業”,符合申請反傾銷調查的主體資格。
2、在申請人的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不足50%時,則要視支持反傾銷調查申請的生產者的生產產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請和反對申請的國內生產者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低于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25%的,則該申請應被視為“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符合申請反傾銷調查的主體資格。
(二)制作反傾銷調查申請書
反傾銷調查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反映了申請人的主張、證據以及相關必要的信息。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反傾銷調查申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并附具相關證據材料:
1、申請人的有關情況;
2、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已知生產商、出口商、進口商;
3、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國內同類產品的完整說明及二者的比較;
4、估算的傾銷及傾銷幅度;
5、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的情況;
6、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7、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關于上述每一項具體需要包括的內容和應提供的證據材料,在我國相關法規(如外經貿部《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及實踐操作中,均有較為具體的要求。另外,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反傾銷調查申請書及證據應當采用中文印刷體形式;國家有統一規定術語的,應當采用規范用語。同時,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外文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關部分的中文翻譯件。
通常情況下,申請書中會涉及大量的商業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請書,應分為申請書非公開部分和公開部分兩種版本。
同時,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如果申請人認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業秘密,其被泄露對申請人或有關利害關系方會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申請人在提出申訴時應予注明,并向調查機關提出對該材料按保密材料處理的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應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關系方能夠對保密材料一個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當說明理由。按保密處理的材料,未經提供材料的當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傾銷條例》第22條)。
(三)遞交反傾銷調查申請書
申請人初步完成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之后,即可將申請書及相關附件材料的公開文本和非公開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公開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還應當按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政府的數量向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政府的數量過多,可以適當減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經貿部有要求,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申請書及證據材料的電子版本。
三初步審查
在對申請書及證據材料簽收之日起60天內,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將對申請書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對案件立案調查。
四立案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是否立案調查是由外經貿部在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后,由國家經貿委決定。
《反傾銷條例》第18條的規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經貿部沒有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經商國家經貿委后,可以決定立案調查,即所謂的“自主立案調查”。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很罕見,但是,無論哪種方式,按照法律規定,外經貿部應當將立案調查的決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商和進口商、出口國(地區)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另外,外經貿部應當在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國(地區)政府。反傾銷調查立案決定公布之日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調查機關的調查
(一)反傾銷案立案之后,就進入調查階段。外經貿部將對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調查,國家經貿委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
(二)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包括申請企業在內的各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此項目的為使得厲害關系各方可以積極配合調查,以征求自己有利的條件。
(三)反傾銷調查的方式有多種,主要有:向利害關系方發放調查問卷、聽證會、現場核查、向有關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的機會等等
在調查階段,對于申請人企業,主要的工作如下:
1、調查問卷
通常情況下,在立案調查公告后約1個月左右,國家經貿委將成立產業損害調查小組,并由國家經貿委將向申請人企業發放《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
除了上述《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之外,在調查階段國家經貿委還可能發放補充調查問卷。并且在整個反傾銷調查階段,國家經貿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發放調查問卷之外,還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為肯定性的情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再次發放《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以及其他相關補充問卷。
2、實地核查或者調查
根據案件的具體進程,通常情況下,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小組將會在收到申請人的答卷后1-2周內,到申請人企業的生產現場進行核查。有時,調查小組也會在其認為必要的時候針對專門的問題到企業所在地進行實地核查或相關調查工作。
經貿委初步裁定前實地核查的主要內容為核實申請書和申請人填寫的問卷中提供的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以及核查調查期間內以及核查期間申請人企業的公司結構、生產運營、設備工藝、會計制度和財務狀況、安全、產品質量、企業管理模式、投資、技改和發展等情況,核查時間一般每個企業3-5天??隙ㄐ猿醪讲枚ê?,在經貿委收回申請人填寫完畢的調查問卷后1-2周左右,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小組可能再次對申請人企業進行實地核查。這個階段的主要內容是進一步核實申請書及問卷提供的相關資料和信息并了解申請人企業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和銷售等的變化情況。
3、參加聽證會及座談會
在反傾銷調查開始后一定時間內,,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可以根據厲害關系方的申請進行聽證會。。按照法律規定,外經貿部應當在收到利害關系方的書面聽證會申請后15天內決定舉行聽證會,并通知各利害關系方,發放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同時,外經貿部應在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中所確定的各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聽證會的截止日期起20天內對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聽證會會議議程等作出決定,并通知已登記的利害關系方[](外經貿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第9、12條)。申請人企業在收到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后,應該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向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登記參加聽證會,并根據通知的內容提交相應的發言概要和相關證據。
根據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裁定聽證規則》的相關規定:國家經貿委應當在產業損害裁定聽證會舉行前30日,將舉行聽證的案由、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書面方式通知各相關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方在公告發出之日起20日內或者收到書面通知后15日內,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向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舉行登記,并提交聽證會發言概要和相關證據。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的聽證會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核對檢驗聽證會參加人身份證明以及人資格;
(2)宣布聽證會開始、宣讀案由和聽證會紀律;
(3)利害關系方陳述;
(4)各利害關系方作最后陳述;
(5)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聽證會的目的在于為各利害關系方提供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
在調查階段,經貿委認為必要時,可以就采取反傾銷措施對公共利益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調查。就此問題,由經貿委將組織由國內生產企業申請人企業的上游和下游企業,反傾銷案件所涉及產品的下游消費者、貿易商、進口商、相關行業協,會等參加的上下游企業座談會,以綜合考慮采取反傾銷措施對上下游企業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響。
4、對各利害關系方意見進行相應的反駁和評論
《反傾銷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調查機關應當為有關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因此,在整個反傾銷調查階段,被調查產品的生產商和出口商、進口商和下游企業等各利害關系方均隨時有可能針對案件提出大量的相關抗辯和評述意見以及相關請求。針對上述意見和請求,申請人應及時提出反駁及或評論意見并提交相關證據和材料。
5、及時更新和補充材料,并提出相關請求。
六調查期限
反傾銷立案后,調查機關應該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反傾銷調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26條的規定:反傾銷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我國反傾銷案件調查期限最長時間為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8個月。
七終止反傾銷調查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2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
3、傾銷幅度低于2%的;
4、傾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可忽略不計,是指來自一個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占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國家(地區)的總進口量超過同類產品總進口量7%的除外。
5、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共同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的。
八初裁決定及臨時反傾銷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時間內作出。在目前我國已經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傾銷案件中,初步裁定時間一般在立案后6-9個月作出。
經過初步階段的調查,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分別就傾銷、損害作出初裁決定,并就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決定認為:傾銷、損害、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中的任何一項結論是否定性的,則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如果初步裁定為肯定性,反傾銷案件將繼續進行。同時,調查機關將給予各利害關系方15-20天的時間對初裁決定予以評論。申請人企業應按照要求對初裁決定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評論,在相關利害關系方提交初裁評論意見后及時申請查閱并相應提出抗辯意見。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則調查機關將對被調查進口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可以采取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而且臨時反傾銷稅稅額或者提供的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擔保的金額,應當不超過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目前,中國反傾銷案件所采取的臨時反傾銷措施均為現金保證金的形式。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九終裁決定和反傾銷稅
在肯定性初裁決定作出后,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將對案件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終裁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終裁決定一般應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則調查機關將在1年期滿之前合理時間內延期申明。
如果最終裁定是否定性的,則調查程序結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則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征收反傾銷稅。
我國《反傾銷條例》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十行政復審
《反傾銷條例》第49條的規定,反傾銷稅生效后,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第50條規定,根據復審結果,由外經貿部依照條例的規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經貿部依照條例的規定,商國家經貿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價格承諾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復審程序參照條例關于反傾銷調查的有關規定執行。復審期限自決定復審開始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同時,在復審期間,復審程序不妨礙反傾銷措施的實施。
十一司法復審
目前,我國反傾銷案件中尚未開啟過司法復審程序。但是在《反傾銷條例》第53條規定,對依照條例第25條作出的終裁決定不服的,對依照條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稅、對新出口經營者征稅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依照條例第五章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制度完善
雖然我過企業進行反傾銷申訴具有一定的依據可以遵循,但是我門不難看出,在現階段我國在反傾銷申訴方面的程序上還是存在著一定的缺陷,是我們應該立即予以補充修訂的,下面我就就此問題談一點自己的淺薄的意見:1.反傾銷機構設置方面的缺陷及其完善。按照《條例》,在我國反傾銷程序中,外經貿部商經經貿委決定立案與否;外經貿部會同海關總署對傾銷進行調查,經貿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損害進行調查,并分別作出初裁。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建議作出征收臨時或固定反傾銷稅的決定,并由海關執行[1]。由此可見,我國參加一個反傾銷案處理工作的機構總共至少有外經貿部、經貿委、海關等五個部門。但是于我國反傾銷研究和工作起步遲,能勝任該復雜工作的人員不多,放各個部門均需抽調懂行人員從事處理工作,會造成人員浪費。反傾銷的立法宗旨要求反傾銷提高工作效率,但這么多的部門不同程度地參與,很可能因重復交叉處理而拖延時間,造成效率低下,對雙方都不利。另外反傾銷案件的復雜性,各部門處理會造成資源資金的不必要浪費。因此我們是否可以除了現行實施的類似多軌制以外,還采用由兩個機構分別對傾銷和損害進行調查并依各自調查結果分別作出裁定;采用單一執行機構進行傾銷和損害兩項工作的調查并自行作出裁定或由該機構上級作出。此外,還有人認為應從五個部門中抽調人員組成調查小組自始至終地負責反傾銷案件;或者建議由外經貿部牽頭成立專門的反傾銷調查局負責調查工作;或者建議由各機構專業人員組成獨立于外經貿部和經貿委的反傾銷調查局,調查局分設備具體主管部門,以法律規定各部門協助調查局調查工作的義務,調查局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2]。2.調查程序透明度不高。從《條例》和實踐可知,我國反傾銷過程中在立案、裁定應予公告,為當事人提供意見陳述的機會,允許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查閱案件資料等方面不乏透明度和公開化,但與《守則》相比,仍有一些不足:(1)某些調查機構不確定。如根據《條例》,由經貿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這里的“有關部門”指向不清。(2)調查程序和調查方法的規定過于簡單,不利于利害關系人明確其權利和義務,甚至可能影響其協助調查的程度。(3)反傾銷機構可以自行立案調查的條件“遇有特殊情形”沒有具體規定,缺乏透明度,易導致爭議及調查的不合作現象。(4)《條例》規定有“傾銷幅度或傾銷產品的進口量可以忽略不計”的情況下,應當終止反傾銷調查。但何為“忽略不計”則未有規定,不好把握,缺乏透明度。若對之嚴格要求,則有濫用反傾銷之嫌,若對之寬松規定,則不利于保護國內產業。而《守則》對此則有具體明確的規定[3]。因此我門應該加強我門的透明度:(1)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含義,一般應確定為所涉產品的主管部門等。(2)對反傾銷機構自行立案時的“特殊情形”進行界定,既可原則性規定,也可列舉性規定。(3)對終止反傾銷調查的條件之一“傾銷幅度或傾銷產品的進口量可以忽略不計”中的“忽略不計”進行與《守則》相適應的量化和具體規定。(4)加大反傾銷法的宣傳力度,盡量增大反傾銷法在國內國際上的透明度。(5)要求對每一件反傾銷案處理過程中的各項決定,都予以公告,并盡可能讓公眾知悉。3.在調查程序上缺乏一個嚴格、確切的時間規定?!稐l例》除了規定12個月的調查期限(特殊情況下可延至18個月),4個月的臨時反傾銷措施期限(特殊情況下可延至9個月),90天的追溯征稅期限,5年的確定反傾銷稅征收和價格承諾期,12個月的復審期限以及18個月的退稅與否決定期限外,再無其它期限規定。而《守則》則進而要求:收到反傾銷調查表的出口商至少應有30天的答復時間,臨時措施應從開始調查之日起60天采??;反傾銷稅征收部門返還的決定應在12個月內作出(無論如何不能超過18個月),作出后9天內必須返還,等等。4.缺乏對反傾銷措施的司法審查制度。綜觀世界各國現行反傾銷法,絕大多數國家反傾銷法均建立了司法審查制度,而且這也是《守則》所要求的。實際上,反傾銷機構對進口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并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裁定,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程序活動。有關利害關系人對行政機構在反傾銷過程中所作出的裁定不服應允許向有關司法機構起訴,由司法機構對案件進行審查并作出獨立的判決。這種司法審查制度是合情合理的,也符合世界行政法治的潮流?!稐l例》缺乏對反傾銷措施的司法審查制度,實屬不妥。立法部門不能以我國有《行政訴訟法》加以規定為由而辯解[4]。5建立和完善我國反傾銷的司法審查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國反傾銷的司法審查制度意義重大。(1)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對反傾銷行政異議進行司法裁判是WTO成員應當履行的一項國際義務。(2)對反傾銷行政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為有關利害關系方提供了一個依照法律維護自身利益的機會,有利于公平客觀地處理反傾銷案件,也有利于提高和維護我國國際形象。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可包括以下內容:采取“不告不理”原則,即司法程序有在有關利害關系方對反傾銷裁定不取向司法機關提起起訴為起動條件;規定利害關系方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明確起訴人的起訴資格;明確結案時間;司法審查的內容可限于法律適用、程序不當及有關材料等問題,而對事實內容可不作審查,但可判定行政機構重新確認。另外,由于反傾銷案件專業性強,影響大,對審判員要求高,同時考慮到其它國際貿易案件(如反補貼)的發生,對此可借鑒歐盟、美國、澳大利亞的做法,建議設立專門的國際貿易法院,審理包括反傾銷在內的國際貿易案件。
綜上所述,我過在進行反傾銷的過程中與西方國家相比還存在著一段較大的差距,因此我門一定要作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問題,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反傾銷的道路上走的更遠,才能更好的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一定要抓住加入WTO這個契機,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門的國家一定會更加的繁榮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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