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干涉內政原則產生及發展
時間:2022-05-10 0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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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干涉內政原則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源于主權原則,指國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務。本文首先簡述了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產生與發展,繼而界定其范圍及其在全球化時代遭遇的挑戰。
關鍵詞:不干涉含義挑戰
不干涉內政原則(principleofnoninterventionofinternalaffairs)是從國家主權原則中引申出來的一項國際法基本原則,該原則指國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務,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該原則也包含國際組織不得干涉成員國國內管轄事務之義。
一、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產生
不干涉內政原則源于主權原則,主權原則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石,主權是國家固有的權利,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國家主權,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其內涵包括對內具有最高統治權和對外具有獨立權兩個方面。一個國家根據其主權,享有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不受他國的干涉,這樣,一國主權范圍之內不受他國干涉的內部事務就是內政。
國家主權概念的形成經歷了一個較長的演進過程。主權最早是一個憲法學(國內法)上的概念,法國著名古典法學家、哲學家、政治思想家讓·博丹于1577年在其名著《論共和國》一書中第一次比較系統地闡述了“國家主權學說”。其后,洛克和盧梭等思想家分別提出“議會主權”和“人民主權”概念,但他們所強調的主權還只是國內法范疇,沒有涉及到國際法的問題。
1648年歐洲各國為結束三十年戰爭而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標志著近代主權國家的誕生。它第一次以多邊條約的形式確認了所有與會國的獨立與法律上的平等,主權概念正式應用到國際法領域中。18-19世紀,在反對歐洲封建統治和反對他國干涉的斗爭中,歐美國家學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強調了國家主權的原則。20世紀,國家主權在反對武裝干涉、維護民族自決和促進國際友好合作中發展為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主要表現在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和1945年《聯合國憲章》對國家主權原則的確認和強化,該原則確認各國有權決定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制度,保證各國處理其國內外事務的獨立自主,禁止外來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國政治獨立、領土完整和經濟權益。
二、不干涉內政原則的含義
(一)內政的含義與范圍
內政的概念最早出現在1793年法國憲法中,該憲法第119條規定,“法國人民決不干涉別國的政治,他們也不容許別國干涉自己的政治”1945年《聯合國憲章》對內政的表述是:“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內管轄之事件”,該表述后經1965年《關于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以及1981年《不容干涉和干預別國內政宣言》等國際文件的確認和沿用,成為權威的表述。一些國家在某些公開的國際場合對“內政”的解釋也類似于《聯合國憲章》的解釋。
但何為“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國內外未有一個公認的確切說法。正如阿庫斯特在《現代國際法概論》中指出的那樣:聯合國憲章中對內政解釋引起的爭論比憲章的任何其他規定都更多,但是,在實踐中,這一條的解釋迄今始終是不確定的。為什么對內政的解釋始終是不確定的呢?有學者認為原因有三個:(1)內政的范圍不斷發生變化,這樣給內政下定義比較困難;(2)各個國家由于社會制度、國家利益不同對內政的解釋也就不同。
國際法上的內政不是一個地理概念,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于一國內政,其標準是既要符合國內法,更要符合國際法及條約規定的應履行的國際義務,二者都符合,尤其是在不違反國際法及條約規定的應履行的國際義務的前提下,才是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只符合國內法,而不符合國際法及國際條約規定的應履行的國際義務的行為,就不是內政。
必須指出,內政的范圍不是固定不變的,它是隨著國際關系的變化及國際法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及發展的。
(二)“干涉”的界定
實際上,在國內外許多國際法學者的著作當中,對干涉正式進行界定的并不多見,而且至今還沒有取得比較一致的意見,這恰恰從一個側面折射出國際法界定干涉的困難。
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精華即禁止干涉的主體是國家和國家集團,包括聯合國及其所轄機構;禁止干涉的范圍是內政、外交事務和各國選擇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制度的權利;禁止干涉的方式是武力、經濟、政治等措施。從國際法上對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界定,可以看出國際法上不干涉內政原則有兩層意思:1.是對于在本質上屬于一國國內管轄之事件,別國或國際組織不能列入議事日程,也就是說不能討論;2.是對于在本質上屬于一國國內管轄之事件別國或國際組織無權介入。
三、不干涉原則在全球化時代遭遇的挑戰
全球化的直接結果是使整個世界更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形成了一個各國利益相關體,使得原本屬于一國內政的事項變為國際共同關心事項,如在人權、關稅、匯率、反恐、禁毒、網絡、環境、能源、疾病預防和懲治犯罪等,在全球化的作用下,其范圍和影響都是世界性的,在全球化時代“集體利益,就是國家利益”。對于上述任何關涉全球利益的問題的解決需要國際社會的協調合作,而合作的形式就是簽訂雙邊的或多邊的條約,明確彼此的義務和責任,這又使得本屬國家內政問題變成了國際問題。
四、結語
國家主權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石,即使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權概念和不干涉內政原則仍然是國內政治和國際政治得以維系的核心價值。
198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不容干涉和干預別國內政宣言》更是強調該原則“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和實現《憲章》的宗旨和原則都最為重要。”可見,憲章和其他國際法律文件對國家內政的維護是明確的和一貫的,它沒有也不可能為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干涉他國內政提供法律依據。在全球化時代的國際關系中,切實遵循不干涉內政原則,既是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保障,又是發展國際合作的基礎。
注釋:
[1]賀鑒.“人道主義干涉”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沖擊.河北法學.2006(11).
[2]李伯軍.論國際法上界定“干涉”存在的問題—以《聯合國憲章》為視角.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7).
[3]阿庫斯特.現代國際法概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281頁.
[4]王慶海,張藍圖.國際法上的內政及不干涉內政原則新論.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1(7).
[5]殷仁勝,李國際.挑戰與對策:全球化時代的不干涉內政原則.全球視野理論月刊.2007(2).
[6]江國華.近代主權概念的演進及其元價值.湘潭大學學報社科版.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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