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際法地位討論
時間:2022-11-13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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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沃爾茲現實主義分析范式的批判
(一)冷戰后沃爾茲現實主義的困境
本書作者主要批判的對象是沃爾茲新現實主義的單要素(權力)分析范式,沃爾茲現實主義以霍布斯的“自然狀態論”為基石,從“國際無政府狀態”出發,簡單粗暴地將國際法排除在國際政治之外,并由此推導出國際關系本質的基本論述,即國際無政府狀態決定并導致了普遍與絕對的國際沖突。沃爾茲界定的國際無政府狀態是一種缺乏對武力使用進行有效控制的公共權威的自然狀態,因為他明確地認為國際無政府狀態是一個必須依賴武力生存的自助狀態;由于國家無法向更高一級的權威求助,因而它們要實現自己的目標和維護自己的生存,就必須依靠他們自己的手段,“在國際無政府狀態中,自助原則是單元行動的必然準則”。而正是沃爾茲的單要素(權力)靜態分析法使其自身陷入了困境。
以沃爾茲為代表的“結構現實主義”思想家僅僅抽取“國際無政府狀態”的一個特征(盡管這可能是最本質的特征)作為出發點,一次追求邏輯上的完美,正是因為如此,他們往往都過度關注于國家間相互對抗的一面,而完全忽略了它同時也具有規范性的一面。隨著蘇聯解體、冷戰結束,沃爾茲現實主義的理論缺陷越來越明顯,遭受眾多指責。
(二)作者在批判中的失誤——陷入“利益和諧論”的陷阱
雖然熊在其序言中強調,他將在現實主義的框架內闡述國際法與國際政治的關系,對沃爾茲現實主義進行批判,但他在批判的過程中對決定現實主義與理想主義分野的基石“國家間利益是否和諧及能否和諧”始終沒有正面應對。作者認為:“基本國際法對這一問題有其基本解決辦法,但政治介入使矛盾變得難以解決了”,“政治介入國際法領域,引起了各種沖突”,作者似乎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國際法作為“編纂法”而非“制定法”,本身就是政治協調的產物;在一個無政府的體系內,如果承認國際法超出政治之上脫離政治而存在,就相當于承認各國之間的利益是和諧的(至少在國際法所涉及的領域),這正是二十世紀早期理想主義者的立場。迄今為止,盡管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各國相互依存的程度進一步加深,各國利益也變得越來越“和諧”,國際社會越來越像是一個“共同體”而存在。但各主權國家間大規模的利益沖突的存在仍是不爭的事實,即使在利益和諧相對最不具爭議的二氧化碳減排領域,也存在國家間的斗爭和博弈,從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通過《京都議定書》到今年12月7日—18日即將召開的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歷時十二年之久的談判過程也說明了這一點。作者始終沒有清楚地認識到這一事實:各國的利益是存在沖突的,理想主義者所鼓吹的“利益和諧論”是不存在的。這在愛德華卡爾的著作《二十年危機》中已充分論述,即使到現在為止也沒有過時。
二、對國際法地位上升的解釋
然而要證明在無政府體系中,國際法之所以能存在并發揮作用,并不必須以“利益和諧論”作為基石。如前所述,沃爾茲現實主義的核心命題“國際無政府狀態是一個必須依賴武力生存的自助狀態”是不成立的(尤其與冷戰后的現實不符)。國家主權的削弱(盡管存在爭議)和國際法地位的增強是有目共睹的。這如何解釋本文認為原因之一是各主權國家出于“理性”所做出的必然選擇。熊在書中提到的“囚徒困境”模型對此可以做出清楚的解釋。兩個囚徒出于自身利益考慮,無論對方作何選擇,背叛對于自己來說總是“占優策略”[2],但雙方同時做出“占優策略”(即背叛)導致的結果要比雙方合作導致的結果要更差,這就說明了個人理性與集體理性并不總是一致的,有時存在沖突。在單次博弈中,“背叛”仍是占優策略,解決囚徒困境的有效方法是重復博弈,在重復博弈中,當主權國家一次又一次采取各自的“占優策略”(自助),又重復導致兩敗俱傷的惡果時(以兩次世界大戰為頂點),就開始考慮放棄各自的“占優策略”,而選擇合作的策略。這時國際法的產生以規范各國行為,滿足主權國家間“對秩序的追求”,本質是作為一種技術以便利主權國家之間的合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個層面上,國際法作為各國政治博弈的產物,與國內法仍有本質的區別,沒有超國家的意義。
國際法地位上升的原因之二是,隨著全球化、國家間相互依存程度的加深,非傳統安全的出現以及核武器發明等因素導致國家之間共同利益的增多,即世界越來越像一個“共同體”。安全過去主要指保護一個國家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基本方式是靠軍事手段。今天,在一個地緣經濟時代,對安全構成的威脅的來源已經大大增加了,它包括各種環境上的危險,資源的枯竭,內部的人口爆炸,大規模的移民及國際恐怖主義活動。這些新的安全問題僅靠單個國家憑借單邊的(自助的)方式已無法解決。它們必須通過集體行動來加以處理和遏制,而這些集體行動又需要一個法律的框架來加以限制和規范。在這個層面上,即國家間存在共同利益的層面上,國際法一定程度上具有了超國家的意義。然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些“超國家”的意義,仍是大國為主導賦予國際法的。
三、結論
《無政府狀態與世界秩序》中一直關注國際政治與國際法的交互作用,并且有意將國際法(“體系價值”)作為與權力平等的要素在國際政治中發揮著作用。本文不否認這樣的事實:二戰以來,尤其是冷戰結束以來,國際關系中權力政治的地位有衰退趨勢,而國際法的地位有上升的趨勢,原因在前面已作出解釋,即第一,國際法作為一種技術以規范各國行為、便利主權國家之間的合作,以擺脫“囚徒困境”達成“集體理性”;第二,新安全觀的興起伴隨著各國間有更多共同利益,使得國際法在這個層面上有一定“超國家”的意義,盡管這也主要也是大國主導賦予的。
本文與熊《無政府狀態與世界秩序》所持觀點的主要分歧在于,至少到目前為止,國際法仍是權力政治的派生物(原因如前所述),而不具有與后者平等的地位。當然,這并不排除在今后的發展中,真正實現主權國家的消亡、世界政府的出現,使得國際法升級為“世界法”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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