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上國家領土管理
時間:2022-11-22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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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是國家存在的物質基礎,一個民族在其賴以生存的土地上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國家,這塊土地就成為了它的領土。國家在這確定的領土范圍內行使主權,包括對領土范圍內的一切人、物可行使管轄權和對領土內的資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權。凡是隸屬于一國主權之下的領土,都是該國領土,而不問該土地的位置或自然狀態。因此,任何侵犯他國領土的行為都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一、國家領土
國家對其領土享有主權,國家的領土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但不可能沒有確定的領土。國家領土由四部分構成:領陸,領水,領空,底土。
1.領陸亦稱陸地指國家主權管轄下的全部陸地和島嶼。這是國家領土的基本部分,連成一片的領土,稱為“連續領土”。領土被海面或其他國家的領土隔開,稱為“非連續領土”。部分領土包圍在他國之內,稱為“飛地”。
2.領水是指國家主權管轄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領陸內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內海)和沿岸的“內水”和“領海”。內水是指領陸范圍內的所有水域。“領海”專指領海基線的外向海面的一定寬度的海域(內海,港口水域,內海灣,內海海峽)。“領海”是沿海國家領土主權向海洋擴展的部分,這部分海域受沿海國家主權的管轄和支配,領海的范圍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主權及與其陸地,領土及其水鄰接的一帶海域,在群島的情形下,則及于群島水域,以外的領域的一帶海域。
3.領空是指領陸和領水的空氣空間,地球表面的上空。自從出現外層空間的概念后,分為空氣空間與外層空間兩個空域,地面國的主權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氣空間。國家在領空有完全的主權。
4.底土是指領陸和領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二、領土主權
國家在其領土范圍內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權利,這就是領土主權。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傳統國際法的規則,也是現代國際法份一項基本原則。領土主權有三個意義:一是領土不可侵犯,領土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和范圍。任何國家不得侵犯他國的領土。《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家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法原則之宣言》進一步闡述了不得侵犯他國國界,不得組織武裝力量,侵入他國領土,不應或違反國際法實行軍事占領的對象。使用武力威脅,或武力取得的領土,一概不得承認合法。同樣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第一條就是“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1955年萬隆會議亞非會議十項原則也做了相同德規定,實踐證明在國家之間關系,特別是毗鄰國家之間的關系中,互相尊重領土主權完整是建立和發展友好睦鄰關系的基礎。二是國家在領土范圍內享有屬地管轄權,國家對于在其領土范圍內的一切人,物或事件(除享有外交特權或豁免權者外)均享有管轄權,侵犯他國屬地管轄權,也就是侵犯他國主權的行為,任何外國人(除享有外交特權或豁免者外)外國企業(除國家財產外)都必須受所在地國的法律管轄。但國家在行使屬地管轄權時不應侵犯外國人本國的屬人管轄權。三是國家對領土國的自然資源享有永久權利,在國家領土內的自然資源,享有排他性的主權,非資源國同意任何國家或任何人都不得加以侵犯,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權利是建立新國際秩序的重要原則。
國家領土完整,就其領域來說,是整個領土范圍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其內涵來說,是包括領域和資源兩個方面的主權,國家行使領土主權本來是絕對的和排他的。但在實際中,領土主權常受到某些由國際慣例和條約規定的義務的限制。
受到國際慣例的限制國家在利用邊界河流,多國河流的時候,或在利用其邊境土地的時候,不應損害鄰國的利益;國家在開發和利用公海海域資源的時候,應考慮他國在該海域的權利,不應加以侵犯;國家領海,群島國的群島水域應允許外國船舶無害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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