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國際法和國內法體制
時間:2022-11-22 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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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國際私法的性質問題,國內外學術界長期爭論不休。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論證了他們的觀點和看法。目前學術界存在著三種主要觀點,即國際法論,國內法論和兩者兼而有之的二元論。至于這些理論是否成立,需要在當今法學發展的背景下仔細分析。筆者認為,要準確界定國際私法的國際法國內法性質,首先需要在問題的源頭上分析,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一、概念的理清
討論國際私法的性質之前,首先要理清的是國際法和國內法這兩個基本概念,這涉及到法理學中的法的分類,但與國際私法性質相關的兩者概念和傳統法理學中兩者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傳統法理學根據法的創制和適用范圍對法律進行分類,其中,國內法是指由國內有立法權的主體制定的,效力范圍一般不超出本國主權范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國內法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是個人和組織,國家一般只是在民商事法律關系中作為與個人組織平等的主體出現。國際法是由參與國際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國際組織間制定、認可或締結的確定其相互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并適用于它們之間的法。其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國際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和國際組織。
在討論國際私法性質時,不同的學者容易在國際法的概念上理解不同。概括地講,國際法是調整國際關系的法律規范。什么是國際關系,是“公”是“私”還是“公私兼有”?我國學者王鐵崖先生曾指出:“國際關系有兩種意義,一種是國家之間的正式關系—這是嚴格意義的國際關系;另一種是人和團體跨越國界的交流關系—這是擴大意義的國際關系。人和團體跨越國界的交往關系往往先于國家之間的正式關系而存在,而且,在國家的正式關系存在的同時,人和團體跨越國界的交往關系更加發展更加有意義。”在此,我們接受王鐵崖先生的第二種理解,對國際關系作廣義上的解釋,國際關系從主體上看,是一種“公私兼有”的關系。因此,對于國際法的理解,將不是作為單個部門法的國際公法的理解,而是將其他個人和組織的跨越國界的交往關系也包括在內。在這種意義上講,國際法成為與國內法體系相對的國際法體系,它大體上包括了與國內法體系相對應的法律部門如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之所以對國際法作出這種理解,是因為19世紀末葉以后,世界各國的交往逐步達到空前的程度,國與國之間的聯系已遠非傳統的政府之間交往關系所能概括。鑒于這一現實,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特別在作理論探討時,應對國際法作廣義的解釋,即它在調整不同國家之間的交往關系時,包括了不同國家的個人和組織之間的交往關系。
二、“國內法”觀點的理論缺陷
贊成國際私法是國內法的學者被稱為“國內法學派”或“民族主義學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國的巴丹、巴迪福,德國的卡恩,英國的戴西和前蘇聯的隆茨等。支撐這些學者觀點的主要論據如下:國際私法和國際法的主體和調整對象不同;兩者的法律淵源不同;兩者的法律規范的制定主體和適用范圍不同;兩者爭議的解決主體和解決方法不同。
基于現代國際法體系的理解,“國內法學派”的觀點存在諸多缺陷,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國內法學派”學者認為國際私法和國際法的主體和調整對象不同,個人和組織間的交往不作為國際法調整對象。這是基于狹義的國際關系和國際公法的理解,排除了國際社會中不同國家個人和組織間的交往,而僅僅將國際關系限定在代表國家的政府和國際組織間的行為。很明顯,這種狹義國際法的理解已經落后于時展的步伐和要求。現代國際法應該反映所有國際法主體之間的行為,其中當然包括了不同國家間個人和組織的交往,并且這種交往在國際交往間正在發揮重要的作用。實踐證明,國家間的行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隨著時間的發展,這種比重將會逐漸下降,直至消失。法律應敏感的覺察到這種現實社會的變化,與時俱進,表現現實社會的需要。當然,這種變化亦應在法理學的理論中得以體現。所以,狹義國際法的理解應退出歷史舞臺,國際間個人和組織的交往亦應是國際法性質的交往。“國內法學派”從主體和調整對象角度判斷國際私法為國內法將失去理論依據。
2.“國內法學派”認為國際私法和國際公法的法律淵源不同。國際公法的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而國際私法的法律淵源則主要是國內立法和國內司法判例。但仔細辨別,不難發現,這種根據并非無懈可擊。我們承認,國際公法的主要淵源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但是,這兩種淵源也需要經過國內立法承認才能在國內生效。基于此種理由,難道可以認為國際公法是國內法了?另外,國際私法與國際公法的部分法律淵源相同,即兩者的法律淵源都不同程度的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所以,“國內法學派”從法律淵源的角度也無法將國際私法和國內公法的性質進行明確區分。
3.“國內法學派”認為國際私法和國際公法的法律規范制定主體和適用范圍不同。他們認為,國際公法是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協議的產物,具有普遍約束力,而國際私法主要是由主權國家的立法機關制定,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筆者認為,這種論據仍然不能將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的性質進行區分。因為基于上面提到的理由,國際公法雖然是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協議,但同樣是經過國內立法機關的確認,這與國際私法是相同的。就適用范圍而言,沖突規范一經適用,一國法律就會對當事人發揮法律效力,具有普遍約束力。對于國際統一實體規范而言,更是與國際公法相似,對締約國當事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說國際統一實體規范存在當事人選擇適用和法律政策保留等情況,國際公法同樣存在類似的締約國承認其法律效力以及締約國聲明法律保留的情況。所以,綜上所述,法律規范的制定主體和適用范圍同樣無法將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的性質截然區分。
另外,“國內法學派”還試圖從兩者發生爭議的解決主體和解決方法角度區分,從兩者的調整方法區分。筆者認為,這些角度的區分只能說明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存在不同,兩者是不同門類的部門法,而不能觸及兩者性質的區別,無助于爭議的解決。
三、國際私法性質的辯證分析
分析國際私法的性質,應該符合現實社會發展的需要,從廣義國際法的角度進行理解,同時,以全面的眼光看到國際私法中確實存在國內法的成分,但主要是國際法,并且從發展的角度看,這種趨勢也將會愈發明顯,國際法的性質更加強化。
從廣義國際法的背景出發,國際私法調整的是涉外的個人和組織的民商事關系和民商事法律關系,這種關系是一種“人和團體跨越國界的交流關系”,是一種“擴大意義的國際關系”,因此屬于國際關系的范疇,并且將會發展為越來越重要的國際關系之一。未來的國際私法將主要具有國際法的性質,并且是整個國際法學體系中的獨立的二級學科。
從另外的角度考察,國際私法和國際公法也存在著諸多密切的聯系。具體表現在:兩者所規定的一些基本原則相同,即無論是國際私法還是國際公法都必須遵循國家主權原則、平等互利等基本原則;兩者都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國際私法主要是由各個主權國家自由制定的,它無疑是各個主權國家意志的體現,而國際公法也必須得到主權國家的承認,才能對締約國生效;兩者都產生于國際社會,如果沒有國家之間的交往,則國際私法和國際公法都無從產生;兩者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劃分國家主權擴張的范圍,不同程度地既涉及國際又涉及國內等等。另外,伴隨著科技和世界全球化的發展,國際統一實體規范在國際私法體系中也必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調整方式由更多的間接調整到更多的直接調整也是法律調整方式向更高級的方向進步。從這個意義上講,國際私法的國際法性質將更加明顯。
總之,解決國際私法的性質爭議問題不是一蹴而就的,這要從社會發展的現實角度分析,并且用發展宏觀的眼光看問題。我們得出以下的結論,國際私法在當前主要是國際法,將來隨著科技及全球化的發展,這種趨勢將會更加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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