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對經濟法產生影響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22 0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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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對經濟法產生影響分析論文

隨著我國與美國、歐盟等國家與地區關于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雙邊協議的達成,我國離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大門越來越近。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是通過成員方之間的談判,大幅度減少國際貿易的關稅壁壘和形形色色的非關稅壁壘,推動商品、技術、資金和服務在國際間的自由流動。為了實現這個宗旨,烏拉圭回合的各項協議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則,包括無歧視原則,關稅減讓原則,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透明度原則等,并且要求成員方政府必須將對國際貿易的干預、限制和妨礙減少到合理和最低的程度,目的是在世界貿易組織內部建立一個能夠發揮市場機制的國際貿易秩序,建立公平、公開和以經濟效益為基礎的競爭秩序。毫無疑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將對我國的一些法律產生很大的影響,其中,對我國經濟法的影響最大。其表現在以下方面:

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為了入世,我國首先應當調整對外貿易管理制度。這不僅要求我國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稅減讓原則大幅度降低對進口商品的關稅稅率,而且還應當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減少非關稅壁壘的原則,進一步取消對各種進口商品的配額限制和許可證限制。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透明度原則,我國必須建立一個公正的和透明度較高的外貿管理體制。否則,我們在國際貿易中就可能遭遇其他國家依據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而提起的各種訴訟。

外商投資法

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一攬子協議中關于投資行為的規范將對我國的外商投資法產生重要影響。特別是《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和《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中關于國民待遇的規定對我國外商投資法的影響最大。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法存在著許多不利于外商投資和不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例如,在市場準入方面,長期禁止或者限制外商在服務領域進行投資。這種保護性的做法不僅導致我國金融、保險、電信等服務行業長期處于低效率狀態,損害了我國消費者的利益,降低了社會福利,而且也不利于我國服務行業的成長和發展。因此,我們應當逐步開放服務市場,在這些領域引入競爭機制。我國對外商投資的不合理限制還表現在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各種限制。例如,要求外商投資企業購買或者使用國內生產的產品,要求出口產品或者為出口而銷售產品,或者要求它們實現外匯收支平衡等,這些都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定,從而應當予以廢除或者修改。當然,我們對外商投資的國民待遇不是絕對的。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主權國家對外國資本實行全面和絕對的國民待遇。然而,我們對外商投資的任何限制或者禁止,應當通過《外資法》作出明確的規定,提高外資在市場準入方面的透明度,使外國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的后果有可預見性。

企業法

要使外商投資取得國民待遇,這就要求外資企業、內資企業以及外資和內資的混合企業在企業的設立方面適用統一的企業法律制度。然而,我國當前不僅存在著內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差別,而且內資企業之間還存在著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以及私營企業之間的差別。特別是1988年出臺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在許多方面體現了嚴重的行政干預色彩。我國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的競爭力之所以不強,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們沒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不具備真正的法人資格。因此,為了使各類企業能夠真正成為公平競爭的市場主體,我國應當不考慮企業的所有制以及它們是內資或者外資,建立統一的企業法律制度。隨著1993年的《公司法》、1997年的《合伙企業法》的頒布,我國企業的組織形式開始與投資者的責任形態接軌。一個企業按照什么樣的法律形式進行組織,這不僅涉及企業自主權的問題,從而是一個公司法或商法的問題;而且還涉及進入市場的資格問題,從而也是一個經濟法問題。例如,出于保護大眾利益的需要,某些行業如金融業和保險業,國家只能允許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開辦業務。轉

市場準入

就市場準入來說,即使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一些特殊的經濟部門例如電信業、銀行業、保險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進入市場的限制,例如在注冊資金或者技術方面的要求,從而實行許可經營制度。我國現在的問題是,國家對進入市場的限制包括進入一般市場的限制,都是太多太濫,透明度低,這不能適應世界貿易組織提出的貿易自由化、便利跨國投資流動和保護自由競爭的要求。據統計,北京市各委辦局在涉及生產經營和市場準入方面的行政審批事項有500多項,僅工商登記前的審批事項就高達443項,許多本來應當由企業自主決定和由市場調節的事情現在仍大包大攬在政府手中。例如,我國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程序不僅要求企業向其主管部門呈報合營企業的合同和章程,而且還得呈報項目建議書、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多種文件。事實上,一個企業能否贏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主要取決于市場,政府從而也沒有能力判斷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否正確。因此,在這個方面我國應當通過立法,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

服務貿易立法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面臨著開放服務貿易市場的問題。而當前我國在這些領域大多處于無法可依的局面。例如,隨著開放電信市場和對電信業的政府管制體制進行重大改革,我國亟待需要頒布電信法。電信法的目的是對電信服務市場進行有效管理,給競爭者提供平等資源和公平的競爭機會。例如在授予經營許可的條件、批準申請的期限、國家實行監督和管制的領域以及號碼和頻譜等資源的分配等方面,應當本著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做到有章可循,實現管理透明化。

反壟斷法

為了迎接入世的挑戰,我國還應當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競爭法,特別是要盡快頒布我國的反壟斷法。當前,為了提高我國企業的競爭力,經濟界人士提出了各種各樣的政策性建議。例如就國有企業的改革來說,提出了兼并、重組、股份制、債轉股、抓大放小、搞活搞死(即破產)、多種所有制兼容等。這些政策從短期看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從根本上和從長遠的眼光看,要提高我國企業的競爭力,我國應當盡可能在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引入競爭機制,為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因為只有在市場競爭的壓力下,企業才會努力降低價格,提高質量,不斷地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改善經營管理。這從企業的角度看,就是提高了企業的經濟效益;從社會的角度看,就是優化配置了資源。

隨著我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政策,跨國公司在我國的投資已經有了相當的規模,特別是在電子和通訊設備制造業。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這將會使更多的跨國公司進入我國市場。這些跨國公司一般不僅擁有雄厚的財力和世界馳名的品牌,有著勢力強大的銷售網絡和廣告宣傳,而且在資金和技術方面可以得到母公司的幫助,從而有可能迅速在我國市場上取得支配地位。為了避免形成跨國公司壟斷我國市場的局面,我國也迫切需要制定一個反壟斷政策和反壟斷法,以便遏制跨國公司在我國市場的壟斷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