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經濟法學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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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法學研究論文

一、經濟法學的研究目的問題

經濟法學的研究目的直接決定著其研究方向,確立正確的研究目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性問題。從總體上說,經濟法學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和探索經濟法產生、變化、發(fā)展的規(guī)律,促使理論研究的深化和成熟,從而更好地指導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實踐,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為此,可把經濟法學的研究目的具體分解為以下幾方面:

(一)經濟法學作為法學中較新的分支學科之一,首先應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疇、如何構筑其科學體系確立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疇及其體系是人類在一定歷史階段理論思維發(fā)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門科學成熟的標志”[1],因此,經濟法學研究的目的首先就應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疇、如何構筑其科學體系之上,這是構筑經濟法學原理的基石。但是,我國目前經濟法學界對此方面的研究不夠重視,致使經濟法基礎理論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與相關學科的爭論、與其他學科劃分研究對象及其范圍上卻投入較多精力。如果說在經濟法學產生初期基于為了充分論證經濟法存在的獨立性,反駁否認經濟法地位觀點的需要而對有關問題進行爭論、并極力確認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及其范圍確有必要的話,那么,經過十多年來廣大學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經濟法學的研究引向深入,經過立法機關的勤奮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經濟法律、法規(guī),以及經濟法在改革開放中所發(fā)揮的極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價值性。在此情況下,就沒有必要再花費過多的時間和精力用于學科之間的論戰(zhàn)、爭搶研究對象及其范圍,否則,不僅不利于經濟法學自身的發(fā)展和成熟,相反還會阻礙其發(fā)展。“任何具體科學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疇,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疇所構成的理論體系,是這門科學能否獨立的重要標志[2]”。實事求是地說,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學自身究竟應包括哪些基本范疇、每個基本范疇應包含的科學涵義是什么、如何構建經濟法學的范疇體系這些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問題尚沒有給予深入、系統的研究,這固然存在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產生時間短、研究幼稚等客觀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認,存在于人們主觀上對經濟法學研究目的的認識偏差和對經濟法學基本范疇研究重要性的忽視同樣對經濟法學的研究產生了消極影響,致使經濟法學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論界提供具有充分說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確能體現經濟法學自身獨立存在和成熟標志的基本范疇及其范疇體系的框架結構。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與經濟法學處于并列地位的刑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等學科已經建立起來了法學界公認的、并為各學科所特有的比較成熟的基本范疇及其體系[3].所以,經濟法學在建立其自身基本范疇及其體系方面可謂任重道遠,經濟法學界的確應將研究的重點轉移到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及其體系構成上來。

(二)經濟法學作為法學中內容最為豐富的學科之一,理應把如何深化部門經濟法學的理論研究確立為其研究目的。

如果說對經濟法學自身基本范疇及其體系的研究構成了經濟法學原理的基石和框架,并以此構成了經濟法學總論的內容的話,那么,對部門經濟法學理論的研究則是經濟法學內容的具體展開和體現,并以此構成了經濟法學分論的具體內容。研究部門經濟法學的內容,一方面,應對已制定出的單行經濟法的內容和理論予以研究。我國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經濟法法典或經濟法通則,而制定了大量適用于不同部門、領域、不同種類經濟關系的經濟法單行法和配套法即部門經濟法,它們構成了經濟法體系的主干,如何制定、修改、補充、完善、理解、實施、適用各種部門經濟法,正是經濟法學面臨的重要課題之一;另一方面,經濟法學的研究又不能僅局限于現行立法的既定范圍內,對尚未制定單行法和配套法的部門經濟法的理論也應予以研究。由于受多種原因的影響,我國經濟法立法帶有明顯滯后性的特點,許多本應屬于經濟法學內容的單行法和配套法尚未制定出來,比如,作為經濟法核心的計劃法、反壟斷法等都沒有出臺,因此,經濟法學的研究不能忽略或遺漏該部分內容,加強對它們深入、系統地研究,以更好地指導立法工作,同樣是經濟法學面臨的課題。

(三)經濟法學作為法學中實踐性最強的學科之一,理應把加強最能體現其實踐應用性的經濟法立法[4]問題的研究確立為其研究目的。

“實踐是認識的來源、動力、目的,也是檢驗認識的真理性標準”[5],為了使經濟法學的研究更能適應實踐需要,其研究絲毫不能脫離國家經濟生活的重大實踐,時刻關注著對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法律現象的研究,對經濟領域和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提出相應的法律對策,將它們歸結到一點,就是要通過加強對經濟問題的法律研究,并以此指導經濟法立法活動,從而實現對經濟關系的全面調整,達到國家干預、管理經濟生活的目的?!胺▽W的產生和發(fā)展是以立法的發(fā)展和對立法的研究為前提的,沒有立法學的發(fā)展,不可能有法學體系的真正的完善”[6],同樣,如果沒有經濟法立法學的發(fā)展,也不可能有經濟法學體系的真正完善。因此,經濟法學的研究目的應該立足于加強對經濟法立法問題的研究,并把它作為其研究的核心內容之一。盡管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法立法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立法上也有嚴重缺憾,立法技術水平和立法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這與對經濟法立法問題的研究不夠重視以及由此導致研究薄弱有著直接的關系。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立法問題尚缺乏深入、系統的研究,至今幾乎還沒有關于經濟法立法方面的專著,涉及該方面的論文數量也較少,并且大多是對立法概況的泛泛介紹,而對經濟法立法的原理、制度和技術等問題的系統研究卻非常薄弱,理論界尚未對經濟法立法的專業(yè)性、技術性、特殊性引起足夠的重視,而是簡單把經濟法立法與其他部門法立法混同,這種作法很難使經濟法立法適應實踐的需要。因此,對我國經濟法立法進行深刻反思,加強對經濟法立法問題的研究,認真總結我國立法中的經驗和教訓,以更好地指導對現行經濟法的修改和今后的經濟法立法工作,從而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的經濟法體系和經濟法制,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加強經濟法立法正是其關鍵之一。而加強經濟法立法和完善經濟法制,又離不開經濟法立法理論的指導,故隨著適應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經濟法立法問題應該、也必將會成為經濟法學界關注的重點問題。

二、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和范圍問題

每門學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對象和范圍,它決定著該學科研究的內涵和外延,故學科研究應以確立其精確、科學的研究對象和范圍為前提。經濟法學的研究也應恰當地確立其研究對象和范圍,把研究的視野置于適當的限度內,準確地把握其研究對象、范圍的廣度和深度。如果把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及其范圍確定得過寬或過窄,都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和深化。

我國經濟法學產生時間較短,學科建設比較薄弱,加之受其他原因的影響,經濟法學的研究至今也未能恰如其分地解決其研究對象和范圍問題。它自產生之時起即處于與相關學科、尤其是與民法學、行政法學的爭論之中,學術爭論雖然對經濟法學的發(fā)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時也產生了一定的負作用,導致目前經濟法學的研究過于看重其研究的對象及其范圍問題,且將對象、范圍界定的過寬,甚至存在無節(jié)制地擴大經濟法學研究領域和范圍的傾向,這在以經濟法學專著和教材所體現的研究對象和范圍上顯得尤為突出。我國現行的很多經濟法學教材或專著,包括頗具影響的幾部統編教材或專著,在確立經濟法學研究對象和范圍上存在一定缺陷:即把本不應屬于經濟法學而應屬于其他部門法學的內容硬性劃入其中,如在現行的研究對象和范圍中,有的把應屬民法學內容、應屬商法學內容、應屬勞動法學內容、應屬環(huán)境法學內容[7]列入其中,有的甚至把應屬行政法學內容[8]、社會保障法學內容[9]、刑法學內容[10]都劃入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和范圍中,此外,幾乎所有的教材和專著中都包括應屬訴訟法學的經濟司法、經濟仲裁[11]的內容,還有的把應屬法制史的經濟立法史[12]的內容也列入其中,導致現實法與歷史法不分、實體法與訴訟法不分,都將它們混為一體,使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和范圍幾乎涉及了法學內容的方方面面,其研究范圍近乎于“諸法合體”狀態(tài),大大超出了其應該研究的領域和范圍,致使經濟法學成為了一個“覆蓋面最廣”的學科,嚴重阻礙了經濟法學理論自身的發(fā)展和成熟:一是致使人們難免產生“經濟法究竟是什么?”、“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究竟包括哪些內容?”的疑問,進而引發(fā)了人們對經濟法能否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經濟法學體系是否存在、能否建立起來等一系列問題的懷疑,對人們科學地認識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產生了嚴重障礙;二是導致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和范圍過寬、過大,難于集中精力認真仔細地研究其自身內容,致使經濟法學成為最為幼稚的學科之一;三是由于其研究對象和范圍中混雜著不同性質的其他學科內容,混淆了經濟法學與其他部門法學之間的界限,導致了法律學科與法律體系的不必要混亂,致使經濟法學難于形成其科學體系。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經濟法制的日趨完善,為我國經濟法學界深入研究經濟法學自身的內容和基本范疇提供了良好的契機和條件。因此,經濟法學的研究應該首先恰當地界定其研究對象和范圍,而“并不是占領別的學科的研究領域。相反,它是開墾同它相鄰的學科沒有開墾也不能開墾而又必須開墾的領域”[13].“科學研究的區(qū)分,就是根據科學對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對于某一現象的領域所特有的某一種矛盾的研究,就構成某一門科學的對象”[14].據此,確立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并劃分它與其他部門法學內容界限的標準就是經濟法律現象領域內所特有的某一種矛盾的質的規(guī)定性。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干預、管理商品經濟關系或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其調整對象是商品經濟管理關系或市場經濟管理關系,這是經濟法的質的規(guī)定性,也是劃分經濟法學對象和范圍的標準。簡言之,就是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性質(即經濟法調整的特定性質的社會關系)來劃分經濟法學與其他部門法學研究對象和范圍的界限,即凡具有商品經濟管理或市場經濟管理性質內容的,應屬于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反之,則不屬于其栐象。經濟法學的研究應以此為前提條件,下功夫重點研究的確屬于經濟法學的內容,對于屬于其他部門法學的獨立性、獨有性的內容,也應予以尊重和肯定,使它們各自歸位,回到各自所屬的部門法學體系中去,經濟法學的研究不再涉及。具體說,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和范圍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經濟法學自身的基本范疇及其體系框架。

“任何一門比較發(fā)達的科學,尤其是基礎科學,都是由一系列反映其研究對象的相互關系、相互配合的概念(范疇)所組成”[15],所以,確立科學的研究對象和范圍僅僅是經濟法學研究的前提,經濟法學的研究既不能把其研究對象和范圍確定得過寬、過大,也不能確定得過細、過小,“過寬過細或過大過小,都有背劃分部門法的原意”[16],故應確立其恰當的對象和范圍,但又不能只停留在確立和劃分其對象和范圍的表面上、形式上,而應以確立恰當的對象和范圍為基礎,進一步把研究深入化、具體化,即通過對經濟法學自身內容認識、分析、比較的深化,總結、歸納出經濟法學自身獨有的基本范疇,“以嚴格可靠的概念、范疇為依據;形成或引進新概念、新范疇;明確范疇體系的邏輯起點;確定范疇序列和聯系鏈條等等”[17],并以此作為構筑經濟法學體系的基石。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管理經濟生活的法律手段,對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正發(fā)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它在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內容方面與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存在著明顯區(qū)別。因此,應通過深入、系統的研究,對構成經濟法學基本范疇的經濟法概念、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經濟法性質和特征、經濟法原則、經濟法關系、經濟法主體、經濟法權利和義務、經濟法行為、經濟法責任等予以細致地探討,深刻挖掘其內涵,探求它們相互之間的邏輯聯系。只要加強研究,善于歸納分析,就能總結、概括出經濟法學自身獨有的基本范疇,并以之為基礎,形成其科學體系。而經濟法學自身基本范疇及其體系的科學建立和完善,正是經濟法學理論研究成熟的標志。

(二)部門經濟法學內容。

在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確立為劃分經濟法學對象和范圍的標準的同時,可把以單行和配套經濟法律、法規(guī)為基礎而形成的部門經濟法學的內容以經濟行為法的體系框架體現出來。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法律規(guī)范,它以經濟法權利、經濟法義務為核心。而權利、義務設定的目的在于通過為經濟法主體提供行為模式,實現對經濟法主體行為的調控和規(guī)范,從而實現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管理。我們把這種經濟法基于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需要而確認、調控、規(guī)范經濟法主體行為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規(guī)范,稱為經濟行為法。經濟法就是通過確認、調控、規(guī)范主體行為為中介而展開和形成的行為規(guī)范體系。該體系所表現的部門經濟法學的內容框架可作如下表述:

1.行為主體法。即規(guī)定經濟法行為主體資格、種類及其法律地位的制度內容的法律規(guī)范。在國家干預、管理經濟生活的過程中,形成了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經濟法主體,主要可分為經濟法管理主體(經濟管理機關)和管理受體(市場主體)兩大類,經濟法對該兩類主體的資格和法律地位應予以規(guī)定。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yè)銀行法、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法、集體經濟組織法、私營企業(yè)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外商投資企業(yè)法等。

2.行為管理法。即規(guī)定對主體行為進行管理、調控的制度內容的法律規(guī)范。如關于宏觀經濟調控行為管理方面的內容有:計劃法、財政稅收法、金融法、投資法、價格法、固定資產投資調控法、對外經濟管理法;關于行為運行管理方面的內容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3.行為客體(對象)法。即規(guī)定經濟法管理主體實施管理行為所指向的客體(對象)的制度內容的法律規(guī)范。如自然資源管理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市場秩序管理法、產品質量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證券期貨管理法等。

4.行為形式和程序法。即規(guī)定主體行為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內容的法律規(guī)范。如預算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企業(yè)登記管理法等。

5.行為監(jiān)督法。即規(guī)定對主體行為進行監(jiān)督的制度內容的法律規(guī)范。如統計法、會計法、審計法等。

(三)經濟法立法問題研究。

一切經濟法都來源于經濟法立法,所有經濟法制度和理論都應以經濟法立法為契機。如果沒有經濟法立法,就沒有經濟法,離開經濟法立法,經濟法學的研究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只有深化經濟法立法理論和技術的研究,才能以成熟的立法理論更好地指導經濟法立法實踐,指導立法者不斷地制定出更科學、更嚴密、更合理、更符合實際需要的經濟法規(guī)范,更好地發(fā)揮經濟法的作用,也才能促使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深化和成熟。從此意義上說,經濟法立法是把經濟法學的理論研究與市場經濟的實踐需要結合起來的最好媒介,它既是經濟法學研究的出發(fā)點,又是其歸宿。因此,經濟法立法應是經濟法學研究的不可缺少的環(huán)節(jié),主要應對以下問題展開研究:

1.經濟法立法基本原理問題研究。即運用馬克思主義立法學的基本原理,結合我國經濟法立法實踐的特點,研究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經濟法立法的觀念、經濟法立法的歷史[18]考察、經濟法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經濟法立法的制約因素等,揭示經濟法立法的一般規(guī)律和原理。

2.我國與外國經濟法立法的比較和借鑒。外國經濟法立法產生時間比我國經濟法立法產生時間要早得多,而且經過多年的探索和積累,已具有比較豐富的立法經驗。我國經濟法立法不僅時間比較短,并且現行立法大多是為了適應原有經濟體制的需要而制定的,與市場經濟的要求存在差距,故更有必要借鑒外國經濟法立法的成功經驗。通過把我國經濟法立法與外國經濟法立法進行比較,能夠發(fā)現我國經濟法立法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便在立法中把立足我國國情和借鑒外國經濟法立法的成功經驗和精華結合起來,使我國的經濟法立法更具科學性和可行性。

3.經濟法立法制度問題研究。我國尚未制定一部統帥、協調所有經濟法律、法規(guī)的經濟法法典或經濟法通則,而是形成了由單行和配套經濟法律、法規(guī)為主干的分散立法體例。這種體例致使各個經濟法律、法規(guī)之間在內容、級別、層次、效力等方面難于協調一致,既可能導致立法的矛盾和重疊,也可能導致立法空白。為了建立科學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濟法體系,應加強對經濟法立法制度問題的研究,主要研究我國經濟法立法體制、經濟法立法權、經濟法立法主體、經濟法授權立法、經濟法立法程序等,以合理劃分不同立法主體之間的立法權限,完善經濟法授權立法制度,制定有效、科學的經濟法立法程序。轉4.經濟法立法技術問題研究。經濟法立法具有很強的專業(yè)性、技術性,又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特殊性,故應研究經濟法立法的體例結構、邏輯結構、立法語言和專有名詞、術語的規(guī)范使用,確保經濟法立法結構更加合理化、科學化。

5.我國經濟法立法的改進和完善問題研究。即通過對經濟法立法問題的系統研究,總結經濟法立法的一般規(guī)律、特點和經濟法立法的技術規(guī)則,借鑒外國經濟法立法的成功經驗,對我國現行經濟法立法做出客觀評析,發(fā)現其欠缺和不足,進而提出改進和完善我國經濟法立法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濟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問題

不同學科的研究對象不同,其研究方法當然有別。方法論上的差別,往往會導致理論觀點和理論體系的重大分歧,甚至是根本分歧。經濟法學的研究不僅要確立其正確的目的、對象和范圍,而且要確立其正確的方法論。選擇和運用正確的研究方法,往往會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經濟法學研究中,除了要堅持法學的一般研究方法外,還應結合經濟法學的自身特點,運用以下方法論:

首先,應采用統一、科學標準的方法論。如前所述,經濟法學理論是否成熟與完善,并不取決于其體系內容的雜而全,而取決于構筑體系基礎和標準的統一性、科學性,恰恰相反,雜而全的體系內容只能說明理論及其體系的幼稚與欠缺。我國現行經濟法學體系內容繁雜、體系混亂的原因就在于,沒有確立建立經濟法學體系的統一、科學的基礎和標準、并始終如一地予以貫徹和實施,學者們往往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教學目的和需要,出于各自不同的興趣和愛好,確立自己的體系基礎和標準,并據此建立各自的體系,致使體系雜亂,隨意性大。為了促使經濟法學研究的深化和成熟,應該克服那種隨意確立體系標準的作法,在研究中堅持統一、科學的標準,把用以劃分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界限最重要根據的經濟法調整對象及其法律性質作為準確界定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和范圍的標準,作為確立其體系的基礎,凈化體系的內容,把已經由其他部門法調整的諸種經濟關系、并應屬該部門法學的內容均排除在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和范圍之外?!叭绻皇呛唵蔚匕岩呀浭艿狡渌块T法調整的諸種經濟關系都歸經濟法調整,并以此建立經濟法部門,這不僅違背了唯物主義法學關于以社會關系本質屬性作為劃分部門法的基本理論,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貶低其他部門法為代價的,這勢必會有害于我國法律體系的和諧統一”[19].

其次,應貫徹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論。既注重經濟法的實用價值,又注重其理論研究深度。一方面,為了注重其應用價值,經濟法學的研究首先不能脫離現行經濟法立法內容,應以現行立法為基礎,對主要立法進行較全面地概括和論述,避免純理論的空泛議論;另一方面,又要重視研究的理論深度,不能把研究內容只局限于現行立法內,也不能只是對立法內容予以簡單介紹,而應在立足于對現行立法內容予以概括的同時,進一步根據經濟法的性質和特點,對立法規(guī)定中的不足或欠缺、立法未能全面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評析、反思,進行超前性的理論概括和研究,避免只對立法予以簡單、膚淺解釋的作法,擺脫純注釋法學方法在研究中的影響。同時,應加強對經濟法立法問題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導立法實踐,提高立法質量,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經濟法調整的要求。

再次,應采用比較借鑒的方法論。經濟法學是一門新興的邊緣性學科,在研究中要借鑒相關學科的知識和理論,尤其要運用和借鑒經濟學、民法學、行政法學等知識和理論。但是,運用和借鑒僅僅是研究問題的方法和手段,其研究的目的在于科學地建立經濟法學自身的基本范疇及其體系,深化部門經濟法學、經濟法立法問題的研究,進而完善經濟法學體系,促使理論研究的成熟,指導經濟法制建設的實踐。因此,在研究中應避免對相關學科基本范疇的簡單、機械地照搬照抄,或者進行一些形式上的“創(chuàng)造”,諸如把民法學中的法人改造成為“經濟法人”[20],并作為經濟法學的范疇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此外,有些學者還把“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經濟責任”[21]、“經濟行為”[22]、“經濟立法”[23]等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作為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筆者認為,這種作法同樣不可取,因為它將使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很不科學、很不規(guī)范,不利于經濟法學研究的深化和理論的成熟,故應予克服。同時,對外國經濟法學研究中的成功經驗和精華,應予大膽借鑒和吸收,不能盲目排斥,但也應注意鑒別和選擇,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最后,應重視系統論、控制論在研究中的運用。一方面,經濟法是各種經濟法律、法規(guī)的統稱,是由一切經濟法律、法規(guī)有機結合構成的統一體。從系統論的角度看,經濟法是由諸多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經濟法律、法規(guī)和經濟法律制度(要素)所構成的系統或整體,但又不是各要素的簡單相加,所以,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不能單純地研究某一個經濟法律或法規(guī),更不能僅僅研究經濟法的某一個具體制度,而應把由各種經濟法律、法規(guī)構成的集合體、把所有經濟法律制度構成的集合體作為一個整體來系統加以研究,揭示不同經濟法律、法規(guī)或某一具體經濟法制度在整個經濟法系統中的不同作用,并進一步揭示經濟法的產生、發(fā)展規(guī)律,進而充分認識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生活所發(fā)揮的整體調整作用,防止和避免在研究中產生孤立、片面的的認識。因此,應該重視運用系統論的研究方法,只有這樣,才能形成科學的經濟法學體系。另一方面,為了有效地實現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管理目的,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高效、有序運行,經濟法學的研究應注重對經濟法主體行為的有效控制的研究??刂普撝型怀隽似渥罨镜母拍?控制[24],并且認為“控制概念中最基本的屬性就在于它必須具有目的,沒有目的,無所謂控制”[25],“一切有目的的行為都可以看作需要反饋的行為”[26],揭示出控制、行為和目的之間的關系。這對經濟法學的研究頗具啟迪意義。經濟法通過規(guī)定經濟法主體的經濟法權利和義務,為經濟法主體設定行為模式,借以實現對主體行為的法律調控和控制,進而達到對社會經濟生活予以干預、管理的目的。因此,研究經濟法學,不能只停留在靜態(tài)的社會關系之上,而應該重視對主體行為的調控,通過研究經濟法主體行為的特點和規(guī)律,有針對性地制定出能夠有效控制主體行為的法律、法規(guī),以實現經濟法的目的。

注:

[1]張文顯著:《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3月版,緒論篇。

[2][17]劉瑞復著:《新經濟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5頁。

[3]比如,刑法學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構成、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刑事責任、刑罰等;民法學中的民事主體、公民、法人、民事權利和義務、民事法律行為、、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訴訟時效、民事責任等;行政法學中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行為、行政立法、行政執(zhí)法、行政司法、行政指導、行政責任等都屬法學界公認的、并為以上三學科各自所特有的、比較成熟的基本范疇。

[4][12][18]本文中的“經濟法立法”與“經濟立法”不同:前者特指立法機關為了實現國家對宏觀經濟關系進行干預、管理的目的而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修改、補充和廢止以不同經濟法律、法規(guī)形式表現的、并形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活動的總稱;后者指立法機關所進行的用以調整一切經濟關系的立法活動的總稱。前者只是后者的一部分(參見拙文:《經濟法立法概念的重新界定》,載于《當代法學》1997年第4期)。相應地,本文中的“經濟立法史”與“經濟法立法的歷史”也分屬兩個不同的概念,應該區(qū)別開來。

[5]高清海主編:《馬克思主義哲學基礎》(下),人民出版社1987年6月版,第336頁。

[6]周旺生著:《立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4頁。

[7]關于此點,在很多專著、教材中都有所體現,由于受篇幅所限,本文僅列舉有代表性的、影響較大的幾例。例如:高等學校法學教材《經濟法學》(第五版)(群眾出版社1995年6月版)把應屬民法學的專利法、商標法的內容,應屬商法學的公司法律制度、破產法律制度的內容,應屬勞動法學的勞動調控法律制度等內容列入其中;高等教育法學教材《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9月版)把應屬民法學的工業(yè)產權法律制度、經濟合同法律制度、技術合同法律制度的內容,應屬商法學的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等內容列入其中;高等政法院校規(guī)劃教材《經濟法學》(司法部法學教材編輯部編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5月版)把應屬民法學的工業(yè)產權法內容,應屬商法學的公司法、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內容列入其中,并把勞動法學、環(huán)境法學內容也列入其中;《中國經濟法概論》(全國政法成人院校研究會編,中國法制出版社1992年2月版)把應屬民法學的商標法律制度、專利法律制度、經濟合同法的內容,把應屬商法學的公司法、保險法內容,應屬環(huán)境法學的內容,應屬勞動法學的內容等列入其中;《中國經濟法教程》(修訂本)(中國人民大學1995年12月版)把應屬民法學的承包經營戶和個體工商戶法律規(guī)定、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工業(yè)產權法的內容,應屬商法學的公司法、企業(yè)破產法、票據法內容,應屬環(huán)境法學的內容列入其中;《經濟法要義》(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8年8月版)把應屬民法學的財產法(包括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采礦權、承包經營權)、經濟合同法、侵權行為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內容,應屬商法學的保險法內容列入其中,并把應屬勞動法學、環(huán)境法學的內容等都列入其中,等等。

[8]如《中國經濟法理論與務實》(中國高級律師高級公證員培訓中心教材編寫組,法律出版社1992年9月版)把應屬行政法學的“城市規(guī)劃法”內容也列入其中。

[9]如成人高等法學教育通用教材《經濟法教程》(司法部法學教材編輯部編審,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版)把應屬社會保障法學的“社會保險法”的內容列入其中;高等政法院校規(guī)劃教材《經濟法學》(司法部法學教材編輯部編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5月版)把社會保障法列入其中。

[10]如《新編中國經濟法概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年6月版)把應屬刑法學的“經濟犯罪與經濟刑法、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要經濟犯罪”的內容列入其中;《實用經濟法》(中國審計出版社1990年11月版)把應屬刑法學的“經濟犯罪及處罰”的內容列入其中。

[11]如注[7]所列的專著、教材中幾乎都把經濟仲裁、經濟檢查、經濟審判內容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列入其中。

[13]王保樹、崔勤之編著:《經濟法學研究綜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7月版,第28頁。

[14]《選集》合訂本,第284頁。

[15]孫國華主編:《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研究-關于法的概念和本質的原理》,群眾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頁。

[16]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329頁。

[19]《佟柔文集》編輯委員會編:《佟柔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153頁。

[20]如《新經濟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6月版)中即認為“經濟法人是民法法人制度的揚棄”(詳見該書第345~347頁)。

[21]如高等學校法學教材《經濟法學》(第五版)(群眾出版社1995年6月版)使用了“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經濟責任”的概念(詳見該書第80~92頁);《經濟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8月版)把“經濟權利”、“經濟義務”作為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詳見該書第67~80頁)。

[22]如《經濟法基礎理論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6月版)中使用了“經濟行為”的概念(詳見該書第112頁~116頁)。

[23]如高等學校法學教材《經濟法基礎理論》(第二版)(法律出版社1992年6月版)中則把“經濟立法”作為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詳見該書第132~151頁)。

[24][25][26]王雨田主編:《控制論信息論系統科學與哲學》,中國人民大學1986年5月版,第36~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