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干部貪污賄賂犯罪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6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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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新時期,黨政機關中的極少數干部受金錢萬能的誘惑,鉆政策法律的空子,混水摸魚,采取各種手段大肆侵吞公共財物、收受賄賂,嚴懲損害了黨政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干擾著社會主義經濟的健康發展。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黨政機關干部所占比例突出,情況嚴重
近幾年,檢察機關查處的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中的黨政機關干部人數呈上升趨勢。
二、當前依法賄賂犯罪案中黨政干部犯罪的突出特點是:
1、利用職務作掩護,運用權力搞犯罪,其方式多樣,有極大的掩護性。從案件被告人的職務看,有局級副局級、科長等。這些罪犯利用手中職權,采用多種違法手段,大肆貪污受賄,違法亂紀。有的利用不正之風掩護中飽私囊的犯罪活動;有的打著為集體謀利益的幌子挪用公款;還有的以為群眾搞“福利”的名義,私設小金庫,虛報冒領。
2、犯罪手段詭秘,反偵查能力增強。黨政干部閱歷深、知識廣,而這些人中的經濟犯罪分子隨著腐敗斗爭的不斷深入,其作案手段更加狡詐詭秘。大都經過周密的計劃和充分準備,作案時力求不留下蛛絲馬跡,犯罪后又千方百計地掩蓋、毀滅罪證,案發后又內外勾結,四處活動,打探案情訂立攻同盟,企圖逃避法律的懲處。
3、現行作案和一次性作案突出。在被查處的黨政干部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當年作案即被查獲的占46%,且有發展上升的趨勢。如1999年上半年查處的6起黨政干部犯罪案中,就有5起是今年現行作案,在這些案件中,被告人一次性作案的占50%以上,犯罪數額均在萬元以上。
4、共同犯罪增多,涉及面較廣。近年來,由于改革開放后行政行為的相應變化和經濟聯系、交往的復雜多樣化,共同作案犯罪增多,出現案犯同屬一個單位或一個行業,案犯之間相互知情的現象。
5、查處阻力大。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中的經濟犯罪分子一般都有自己的關系網和保護層。檢察機關查處此類案件的阻力大、干擾多。凡這類經濟案子、大都是一人事發,多人說情,檢察院剛傳訊被告,說情的、探風的、打電話的便隨之而到,給偵查工作帶來很大的阻力。
三、當前黨政機關干部貪污賄賂犯罪的原因主要有:
1、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侵蝕。某些黨政機關干部受商品經濟的影響,認為改革開放就是講究物質利益、追逐金錢和物質享受,置國家法律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顧,利用職權貪污受賄,最終淪為罪犯。
2、體制轉換中的利益競爭。由于體制轉換中出現了資源配置的計劃性和價格雙軌制,部分人向有實權的黨政機關“進貢”,無疑助長了公職人員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壞風氣。
3、社會分配的不公。目前,廣大干部的工資收入低,腦力勞動同體力勞動、機關干部和知識分子等人的收入反差太大。雖然黨和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了機關干部的工資待遇,但對比還有較大懸殊,不“養廉”,這也是誘發貪污受賄犯罪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
4、思想工作的松懈和干部使用制度的某些弊端。在一個時期內,由于思想工作的松懈,無私奉獻和艱苦奮斗的精神受到冷落,一些機關干部放松了對自己的思想改造,在金錢的誘惑下失去了免疫力和抵抗力,走上了違法犯罪道路。同時,我們的干部使用制度的確存在透明度不高、競爭機制不合理、視野不開闊等弊端,給一些官迷心竊、投機鉆營的人以可乘之機。除此外,對黨政機關干部的監督管理缺乏必要的措施,因而一遇機會,一部分人容易淪為以權謀私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
黨政機關干部經濟犯罪在廣大機關干部中畢竟是極少數,但其危害已直接影響到國家政局的穩定、社會安定,嚴懲妨害改革開放政策的順利實施和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采取有效的預防對策,以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黨政機關干部經濟犯罪的滋生和發展。
1、切實加強干部隊伍的建設,及時對機關干部進行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和遵紀守法的教育,提高廣大機關干部的整體素質和法制觀念,同時,教育每個機關干部把自己的一切活動置于國家法律規范以內,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達到預防和減少機關干部犯罪的目的。
2、加強黨政機關的透明度,公開辦事制度,強化人事管理。對那些直接與企業和群眾打交道、掌握一定權力的機關部門,要建立公開辦事制度、群眾舉報制度和民主評議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定期檢查,使機關工作章法嚴明,有條不紊,高效透明,使不法分子無隙可乘。鑒于少數機關干部違法犯罪的教訓,必須加強機關干部的人事管理,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和標準,防止拉幫結伙,任人唯親,以人定事。對重要、關鍵崗位的人員實行權力分散,定期交流,減少可能產生的消極因素。
3、加強和完善財產申報制度。對機關工作人員的財產申報應形成一項法律制度;對主要領導人和要害部門工作人員的財產實行定期公布,以加強社會監督。同時,檢察機關要主動自覺地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進行查處;對群眾舉報的案件線索,認真受理,及時查處。同時,要加強對公民舉報權利的保護和舉報人的獎勵工作。
4、健全和完善監督機制,形成合力。要進一步加強監督部門機構的建設,大力強化黨的監督、行政監督、群眾監督、經濟監督和法律監督,使之形成合力,使黨政機關保持清正廉潔和有效運轉,防止機關干部染上以權謀私、中飽私囊的惡習,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5、增強打擊力度,對黨政機關干部貪污賄賂犯罪要從嚴懲處。檢察機關要強化和提高偵破黨政機關干部犯罪的能力和對策。同時要對黨政機關(包括司法機關)干部降低貪污受賄犯罪的立案標準和處刑起點;要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根據所犯罪行給予法律制裁,堅決沖破關系網、保護層,對徇私舞弊的行為要從嚴處理。并利用新聞媒介等形式,對黨政機關中的典型犯罪案件公開報道,以鼓舞人民同經濟犯罪分子斗爭的決心,教育干部,震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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