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法與再分配法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26 09:46:00
導語:分配法與再分配法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在經濟領域,與市場調節相適應,民法通過各種物權和債權制度理清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交易關系,為市場調節提供制度保證,從而實現其對社會資源和利益的分配功能。以物權法中的物權取得制度為例,無論是原始取得制度還是繼受取得制度,都是從法律上賦予當事人以一定物權亦即對一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人們常常說“依法取得了某物的所有權”,正是反映出所有權——某人對某物的物質利益——源自法律,而不是先驗存在的,這明顯體現出物權法對社會物質利益的分配功能。
就合同法而言,根據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通過平等自由協商達成的合同條款具有法律效力。經濟活動中的當事人通過合同條款在彼此間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實質上就是對他們之間物質利益的分配,合同法則確認和保障了當事人之間的這種物質利益分配關系——視合同為“法鎖”,如果一方違反,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顯然,合同法是通過賦予合同條款以法律效力這種方式在當事人之間對有關社會物質利益進行了分配。而從法制史的角度考察,正是物權制度、債權制度等民法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才奠定了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制度基礎,確保了市場調節的有效性,因而民法也就成為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法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西方法理學家指出:法律制度通過財產法、合同法、民事侵權行為法等規則創立了一系列權利,它們構成了財富分配的模式。【5】
二、法是利益資源和權利的分配書
從古到今人們普遍承認,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定分止爭”,保證穩定的社會秩序。那么人類社會何以存在如此之多的紛爭?本質上無非是對社會資源和利益的爭奪。人的欲望無止境,而人們能夠控制的用以滿足這些愿望的資源則是有限的,因而不能不通過一定的規則——長久以來主要就是法律制度——在個人、社會集團、階級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分配。法律制度的產生只不過是對這些資源和利益在不同的人以及人的集團之間進行分配,以達到穩定社會秩序的目的。
德國的利益法學派指出,法律規定主要涉及“為了保護特定社會上的利益,而犧牲其他利益。”德國學者還將利益這一概念“限制在指稱——努力想取得有利的法律結論之——爭訟當事人所具有(或必須具有)的追求欲望”。【1】顯然利益法學所講的利益是從廣義來理解的,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2】基于此,筆者認為法律對于社會資源和利益、權利的分配,其基本關系表現為:對一定社會資源的占有帶來利益,法律對利益的確認和維護則構成權利。我們正是用“利益”這個詞將不具有法律意義的“社會資源”這個概念與權利這樣的法律概念連接起來。而利益至少可以分為物質利益、精神利益、政治利益、人身利益等幾個方面。在這方面,英國法學家阿蒂亞曾指出:“法律能夠對社會和經濟狀況作出反應,也能改變社會和經濟狀況。美國黑人社會地位自最高法院禁止在學校實行種族隔離的判決以來發生了驚人的變化,
這是法律引起社會變革而非法律對社會或經濟變化作出反應的一個生動例證。”【3】為什么美國社會會因為一項判決而導致驚人變化?就是因為法律對黑人和白人這兩大種群之間的社會資源和利益(包括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分配格局作出了重大調整,從而糾正了美國社會長期以來的種族歧視傳統,也極大地提高了黑人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地位。由此,法律所具有的對包括政治利益在內的社會資源和利益的分配功能表露得淋漓盡致。
因此,任何法律制度都在個人、社會集團、階級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分配社會資源和利益。法律對于社會資源及利益的分配,在現代國家,是通過憲法的制定來確定全社會資源和利益分配的總體框架,各部門法則是各有關領域或方面的利益資源分配書。【4】在憲法之下,民法不僅對物質利益進行了分配,它對人身利益也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分配,這才保證了家庭關系、市民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刑法則在確定犯罪與刑罰的過程中,在各有關國家機關、國家機關與被告人、受害人之間進行了社會資源和利益的分配,從而實現了打擊和遏制犯罪、保障人權以及穩定社會秩序的目的。行政法、訴訟法等等,莫不如此。民法是分配法
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社會關系的基本法,民法對社會利益資源的分配功能首先表現在通過人格權和身份權制度對民事主體間的人身利益進行的合理分配,從而構建了相對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等人類社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近年來不少經濟法學者注意到經濟法的分配功能,認為經濟法是社會物質利益分配之法。有的還追溯到摩萊里(自然法典)、德薩米(公有法典)有關經濟法是分配法的論斷。而漆多俊教授則指出經濟法是對于既存法律秩序(特別是民商法秩序)的調整,也就是對于原有法律秩序下的社會資源和權利的一種再分配,是再分配法。【6】那么,經濟法究竟是分配法還是再分配法?
如果簡單地說“經濟法是分配法”,并不能認為有什么問題,因為:第一,“分配”這個概念內涵相當豐富,本身就包含著分配與再分配、初次分配與再次分配、第一次分配與第二次分配等不同層次的含義;第二,如前所述,包括經濟法在內的任何法律制度都在個人、社會集團、階級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分配社會資源和利益。盡管由于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對社會資源和利益的分配功能,致使該提法無法體現出經濟法不同于民法等傳統部門法的特質。
一個更加準確的可以體現與民法等傳統部門法不同之處的論斷是:經濟法是再分配法,是對原有法律秩序下的社會利益資源和權利的一種再分配。其再分配的對象也不僅僅限于社會物質利益,還包括政治利益等非物質利益。
在傳統的商品經濟和早期的市場經濟時期,民法較為合理地分配了社會資源和利益,確定了人們的權利義務關系,有效地滿足了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穩定了社會秩序,從而奠定了自己作為私法基本法的地位。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民商法、行政法等那些傳統部門法已經完全融入了人類社會的日常生活,成為既有經濟與社會秩序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人們已經習慣并依賴于這種社會資源和利益分配的格局,也習慣于相應的權利義務安排。但是,到了現代市場經濟時期,隨著市場障礙、市場機制的唯利性以及市場調節的被動性和滯后性的日益顯露,導致市場失靈并由此引起經濟和社會其他方面嚴重后果。【7】民法對此已經無能為力,即使是已經轉變為社會化了的民法也不行。這時就不能不以國家之力對既定的出現了嚴重問題的利益分配格局——通過民法構建的社會經濟秩序——進行必要的有時甚至是重大的調整,也就是通過國家調節來維持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于是經濟法等新型部門法誕生了。這也是人們公認的經濟法所應該具有的功能,即:在出現了新的依靠既有法律制度無法應對的社會經濟問題之時,就有必要改變現行的人們業已習慣但變得不合理的社會資源和利益分配格局,依賴國家之力進行再分配。
因此,就一般意義上講,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一樣是分配法。但是,如果我們把各個部門法放在一起,與民法、行政法等具有較長歷史的部門法相比較,就會發現經濟法的再分配法特質。作為應對現代社會經濟問題而產生的法,經濟法是對傳統部門法分配之后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再調整,是基于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總體效率和社會公平的要求重新調整社會利益格局的手段。
至于摩萊里和德薩米筆下的分配法或者經濟法,以筆者對《自然法典》、《公有法典》中有關論述的理解,他們的“經濟法”與我們今天所研究的經濟法完全是兩回事,并不存在什么有意義的構成學界今天普遍承認的經濟法思想。如同中國古代農民起義所宣稱的“均貧富、等貴賤”一樣,他們的思想代表了千百年來人們追求社會平等、公平、正義的努力,是一定歷史條件下人類共同心聲的表達。當然,由于時代的不同,摩萊里和德薩米的思想境界遠非陳勝、吳廣可比,制度設計也顯得更為精致,但是和中國歷代的起義農民有一致之處:力圖用平均主義的方法來解決前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人與人之間社會地位和財富占有的不平等問題。而這與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彌補市場缺陷、對付市場失靈而產生和運行的經濟法及其思想是不相符的。因此,他們書中的“經濟法”在今天僅僅具有詞源上的研究價值,而不具有理論源流的意義;就二人的理論內涵而言,并不存在我們現在所談論的經濟法思想,以此來支持“經濟法是分配法”的觀點顯然是無法立足的。
四、結束語
以上可見,法的“定分止爭”功能意味著法對社會資源和利益的分配。民商法等產生較早的部門法最早對社會資源及利益進行了分配,并取得了極大的成功。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對于社會資源及利益的分配已經不能保持社會的穩定,從而無法實現法所要求的秩序目的,更不用說公平、正義等上位價值了。為此,新的部門法不得不被創造出來,在民商法等原有分配基礎上,諸如經濟法、社會法等對社會資源及利益進行再次分配,從而實現了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社會穩定與發展。這是一種符合歷史發展邏輯的解釋,也是對社會現實的準確反應。
一般而言,任何社會科學理論都是一種假說,之所以一種理論比另一種理論優秀,是因為它對社會現象具有更強的解釋力,也更能指導社會實踐。童之偉教授也曾經指出:“從社會的要求看,不論哪一種法學都應當具有深刻合理地解釋法現象和按既定目標引導法治實踐的功能。”【8】如果本文的論證尚可成立,那么就應當承認,“經濟法是再分配法”的論斷比起“經濟法是分配法”的說法具有更強的解釋力,也更能引導中國目前的法治實踐,因而是一個更為合理的理論觀點。
注釋
【1】[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1頁。
【2】呂世倫主編:《現代西方法學流派》(上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299頁。
【3】[英]P·S·阿蒂亞:《法律與現代社會》,范悅等譯,遼寧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頁。
【4】前注④,漆多俊文。
【5】沈宗靈著:《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31頁。
【6】漆多俊:《時代潮流與模塊互動———“國家調節說”對經濟法理論問題的破譯》,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13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
【7】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三版,第15-20頁。
【8】童之偉:《法的本質是一種實在還是一種虛無》,載《法學》1998年第10期。
- 上一篇:民事上訴制度缺陷分析論文
- 下一篇:縣黨風廉政建設暨軟環境建設大會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