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現有不足及未來發展論文

時間:2022-07-28 0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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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現有不足及未來發展論文

摘要:格式合同作為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被廣泛應用于現代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它具有節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優點,有效地促進了生產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為社會生活帶來了很多的便利。但是另一方面,格式合同使民法和合同法的自由、公平、平等原則受到限制,一度被強權者濫用而異化為剝削工具。格式合同如同現代經濟生活的一把“雙刃劍”,如何規制格式合同、限制強權、保護弱者至關重要。

關鍵詞:格式合同;利弊;規制建議

格式合同是19世紀中期以來產生于壟斷商品經濟的一種重要的合同形式,它的產生與發展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在簡單的商品經濟時代,由于商品數量有限,沒有形成規模交易,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差異并不十分顯著,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具體協商,通過要約、反要約、再要約達成一致意見,締結合同。雖然說格式合同的發展最終背離了契約自由原則的本來意義,但格式合同的法律基礎卻是契約自由。合同自由被認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正是由于以任意性規范為主,以強制性規范為輔的契約自由原則在契約法上的核心地位,使當事人擁有了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但這種自由被經濟優勢一方所利用,就使得格式合同的出現成為可能性。在我國,隨著社會化大生產成為主導的生產方式以來,經濟活動中格式合同的使用越來越普遍。例如保險合同、貸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郵政電信服務合同等等。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格式合同又稱為標準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與不特定的多數人進行交易而預先擬訂的,且不允許相對人對其內容作任何變更,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對于格式合同的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訂立合同。

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在主體上格式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固定不變的,而另一方當事人是不特定的。合同制定方總是格式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其目的是與多數的人訂立合同,在合同成立前后,他都是特定的當事人,而適用合同方在接受合同前則是不特定的,合同成立后才特定為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格式合同一經制定,可以在較長的期限內使用,具有相對固定的連續性。(2)在內容上格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要約向公眾發出并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格式合同所指向的是不特定多數的消費者,適用對象具有普遍性,消費者只有接受合同與否的自由,而無參與決定合同內容的機會,這導致了格式合同往往具有利益傾斜性,格式合同制定一方當事人掌握著制定合同條款的壟斷性權利,他必然會利用此權利優先考慮自己的利益,而相應地加重對方的責任,甚至向對方轉移風險,由此打破雙方權利與義務應有的平衡,損害對方的權益。(3)在合同形式上格式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且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這種定型化特點使格式合同可重復使用,并且不因適用合同方的改變而改變。(4)在合同關系上格式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對等。預先制定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多為擁有雄厚經濟實力而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大商家,或因獲得行政保護而具有壟斷地位的公用事業部門,適用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則為普通的消費者或經濟實力較弱的小商家、小業主。因實力上的強弱懸殊,雙方當事人在合同關系中的地位難以對等。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

(一)格式合同的優點

如今,格式合同已成為現代經濟活動中廣泛使用的一種交易工具,格式合同之所以得到如此廣泛的應用,是因為其自身有許多優點。

第一,采用格式合同可以節約交易時間、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交易安全。格式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即內容上的固定化、形式上的標準化,使合同可以對不同的相對人反復使用。可見格式合同精簡了締約過程,提高了交易效率,從而避免了人力和物力的浪費。格式合同多由提供商品或勞務服務的一方當事人或由行政部門負責制成書面形式,其條款一般都明確具體,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都相對固定,因而可以使當事人從這種較為穩定的合同關系中實現自己的權益;同時,由于合同的條款是以明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也便于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事先分配合同風險、減少訴訟,同時也為仲裁、審判機關的訴訟活動提供了方便和明白的依據,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格式合同的訂立采用書面形式且其合同條款明確而細致,特別是格式合同中關于風險分配的條款,使得合同履行時當事人雙方的責任和風險明確,從而有利于減少訴訟和提高訴訟效率。

第三,格式合同可以補充法律規定的不足,從而促成當事人進行新型的交易。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許多新型的交易形態,如融資租賃、房屋預售等開始在經濟生活中出現,并且日益普遍。但是由于法律規定往往落后于社會實踐,對于這些交易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并沒有做出規定。此時,新型合同的當事人就可以利用格式合同來確定其內容。

第四,格式合同便于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的經濟。為了調控經濟,穩定社會經濟生活,國家把其意志的單向性與格式合同條款相對人的無協商性有機地結合起來,把其意志以條文的形式規定在格式合同之中。同時,因格式合同往往涉及國民經濟的重要領域,起到引導消費、調整國家經濟結構、落實國家經濟政策、保障國民經濟穩定、有計劃發展的作用。

(二)格式合同的不足

格式合同使整個社會都從中獲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給社會生活帶來了方便,但是格式合同的應用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是很明顯的。因為格式合同往往是由交涉能力強的一方預先擬定的,提供方的壟斷性經營和制定格式條款的壟斷性權利,往往排除了相對方選擇與協商的可能性,弱者一方只能“自愿”屈從于由強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條款,這在事實上構成了對相對人的強制,使形式上的締約地位平等掩蓋了事實上的不平等。

第一,格式合同將所有人都當作契約主體,沒有考慮各個主體之間的能力差異。正是這種締約人在法律意義上平等但經濟意義上不平等的事實,導致締約的結果可能是不公平的。格式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好合同內容,不會考慮各方主體之間的能力差異,這就可能導致格式合同越被廣泛使用,締約結果的不公平就越加嚴重。

第二,在格式合同中公平原則也受到限制,此原則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應具有等值性,合同上的風險應該合理分配。從理論上講,進行交易的雙方不論經濟狀況如何,在法律地位上都應當是平等的。但在經濟地位上占有絕對優勢的條款提供方,往往事先擬定好合同,且他們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很少或者完全不考慮相對人的利益,而制定一些有利于自己的內容,尤其是限制或者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相對方為了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的需要,不得不屈從于這種不平等的條款。如商場中標注的“貨物出門,概不負責”,這實際是將自己應負的責任通過格式條款加以免除,是不公平的。

第三,格式合同的適用本身也背離了契約自由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倡導自由選擇締約主體,自主協商合同內容,而在格式合同下沒有協商,非制訂合同方當事人只有選擇接受或拒絕。這充分揭示了在格式合同的運用中所存在著的一個重大的價值沖突:即效率與公平、自由的矛盾。由于受利益的驅動,格式合同提供方便常常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為目標,制訂出許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如減輕或免除格式合同提供方責任的條款、加重相對人責任的條款、壟斷價格條款、限制或剝奪相對人權利的條款等,嚴重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三、格式合同在立法上存在的問題及規制建議

格式合同自產生以來,其與契約自由原則的沖突、合同中不公正條款的存在,就使之成為各國民法或合同法的重要規制對象。在法律上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現實中有些格式合同與行政法規、規章混淆不清,甚至在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主義下,將格式合同當作行政法規、規章來執行。而其他規制手段,例如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等,對市場主體沒有強制約束力,而且這些規制手段也需要在法律范圍下來實現。

(一)在立法上我國在格式合同方面還沒有形成完備的規范格式合同的法律體系

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雖然民法通則沒有明確的關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定,但格式合同的擬訂者在格式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也應遵循民事活動的這一基本準則,以誠信為本不為追求一時的經濟利益而損壞了自己的商業信譽,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合同法作為民事基本法,對格式合同的規范比較詳細,這些規定無疑是格式合同立法規制中的一大進步。不過,格式合同在現實生活中的諸多問題,合同法并未能全部解決,而且在操作上也有所欠缺,對格式合同的規制不夠全面、詳盡。

針對目前立法現狀,我國應盡快對《合同法》作出司法解釋,其中包括不公平條款如何確定、免除或限制責任條款的認定以及合理提請注意的方式。在條件成熟后還可以制定一部格式合同規制法,全面而細致地對格式合同進行規制。對格式條款進行規制時的一個基本指導思想是:既發揮格式條款省時簡便等優勢,發揮它對現代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又要使其在民法基本原則的軌道上運行,從而保障交易公平,保證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要求得以貫徹。

(二)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判案時不能獨立行使司法審判權,沒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在我國對格式合同的立法欠缺的情況下,格式合同的制訂方由于利益的趨勢難免會鉆法律的空子,侵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時,面對立法的不足,司法機關就要在判案的過程中,對于格式合同普遍存在的問題,及時地作出司法解釋,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格式合同解釋的目的應是探求當事人的真意和實現法律法律上的公平與正義,而非傳統意義上的單純的“探尋當事人真意”。司法規制可以保障立法規制的實效,是對格式合同最終極的規制方式。

(三)《合同法》規定我國行政機關有權干預不公正格式合同,對此法律應該做出更加具體的規定。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對市場主體的行為,政府開始由行政的直接控制轉向法律、經濟等手段的間接控制。我國對格式合同的行政管理應由國務院統一為之。國務院可授權各經濟管理部門從事對格式合同的起草、審查和修訂工作。行政機關對合同內容應進行審查,包括事先審查和事后監督兩個方面。對特種行業的格式合同條款實行強制性的使用事前行政審查,對于其他行業的格式合同則可以實行事后監督。

(四)目前,我國對格式合同的社會控制、人們的認識尚顯不足,既缺乏尊重公民自主選擇的傳統,也缺乏培養公民自主意識的制度機制。

消費者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高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得以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消費者是直接與格式合同制定人進行交易,格式合同公平與否直接關系到其切身利益,其也最具有直接的感觸,加之消費者的角色具有廣泛性與普遍性,因此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此外,要加強社會監督,充分調動消費者協會、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雜志等的監督力度,加強對格式合同的規制。對格式合同的規制是一個運用多種手段的系統工程,構建一個結構精致、功能完善的格式合同調控機制,需要立法、司法、行政、社會、行業自律和新聞監督等的通力協作。總之,我國的格式合同尚不成熟,完善之路任重道遠,既需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也需要立足我國的本土需要,更要求密切關注格式合同新的發展變化,單一的規制手段無法擔負起控制格式合同的重任。

消費者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高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得以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消費者是直接與格式合同制定人進行交易,格式合同公平與否直接關系到其切身利益,其也最具有直接的感觸,加之消費者的角色具有廣泛性與普遍性,因此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此外,要加強社會監督,充分調動消費者協會、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雜志等的監督力度,加強對格式合同的規制。對格式合同的規制是一個運用多種手段的系統工程,構建一個結構精致、功能完善的格式合同調控機制,需要立法、司法、行政、社會、行業自律和新聞監督等的通力協作。總之,我國的格式合同尚不成熟,完善之路任重道遠,既需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也需要立足我國的本土需要,更要求密切關注格式合同新的發展變化,單一的規制手段無法擔負起控制格式合同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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