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法律效力分析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8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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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法律效力分析研究論文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標的物時,債務人得將該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債務的履行通常需要債權人的協助,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債權人雖然需承擔受領遲延的責任,然而債務人的債務卻處于不確定狀態,因無法履行而不能消滅,這對于債務人的利益來講是一種損害,會增加債務人的諸多費用。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特創設提存制度。我國現行的關于提存的規定,主要有《合同法》第101條至第104條規定及《擔保法》第49條第3款的規定,另外還有司法部于1995年的《提存公證規則》,對提存的有關事項作了明確規定。本文將對涉及提存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一、提存的性質

關于提存的性質,有人主張是公法上的行為,因為提存機關不是因當事人的合意而產生的,而是國家的專設機關,有收取提存費用并妥善保管提存物的義務,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也有人主張提存是私法上的行為,認為提存是提存人與提存機關的合同,以意思表示一致及提存物的交付而成立。筆者對公法行為說不能完全認同,提存機關雖然是國家的專設機關,因其設立的目的當然負有與提存人訂立合同的義務,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家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干預,兼有寄托合同與向第三人為給付的合同性質,但其對于合同的履行并不主動加以干預,提存機關接受提存物后負有保管義務,但這種行為不屬于管理行為,債務人是否提存標的物完全出于自由意志,債務人是否選擇以提存的方式來消滅債務也是其自愿而為,提存還是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的。相比較而言,筆者贊同私法合同說,提存是提存人與提存機關在平等的地位上的合意的表現,以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提存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提存人交付提存物給提存機關,無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為的民事行為,因此以私法合同說為宜。

二、提存的原因

關于提存的原因,《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務人應現實地向債權人提出給付,這種給付的提出以書面與口頭而為均可,但如若進行訴訟,為便于舉證,以書面提出給付為宜,在此情況下,債權人能夠并且有義務受領給付,卻無正當理由不予受領,此時,債務人可將標的物提存;二、債權人下落不明。債務的履行,需要債權人在合同履行地接受債務人的履行。如果債權人下落不明、地址不清、無法找到或失蹤(被宣告失蹤的人有財產代管人的除外),債務人將無法履行自己的債務,在此情形下,債務人可將標的物提存,來消滅自己的債務;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債權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并不必然導致債務的消滅,特別是債務人應當交付財產的合同。債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成為合同的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債務。如果債權人死亡后不能確定繼承人的,就會造成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的情況,對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在此種情況下,應當允許債務人通過提存而消滅債務。在多數情況下,債權人喪失行為能力,會使其判斷正常事務的能力受到影響,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應確定監護人代其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如若監護人沒有確定,債務人就會無法履行自己的債務,因此應當允許債務人通過提存的方式而消滅自己的債務;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法》第70條規定,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終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另外,《擔保法》第49條第3款的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抵押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擔保法》第69條、70條也有關于提存的規定。

提存物為債務人給付之物,應以適宜提存的物為限,如動產,包括金錢、物品、有價證券、其他權利證書等,合同標的物不適宜提存的或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價款。關于不動產是否可作為提存標的物,各國看法不一致,我國法律對此沒有禁止性規定。

三、提存的法律效力

關于提存的法律效力問題,由于涉及第三方當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機關和債權人,因此,提存的效力可分為三個方面:一、關于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債務人支付的利息以及收取孳息的權利義務也得以免除。負有擔保的債務,擔保因提存而消滅。標的物提存后,其所有權歸債權人,提存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已轉移給債權人,提存物的收益歸債權人所有。只要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后,無論債權人是否受領,均發生債務消滅的效力。二、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提存機關有妥善保管提存標的物的義務,防止其毀損、變質或滅失。不宜保存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或超過保管期限的提存物,提存機關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提存物為有價證券、獎券等時,提存機關負有承兌、領獎的義務,并按有利于債權人的原則處理。提存人也可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此應視為未提存,因此產生的費用應由提存人承擔。三、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提存后,提存機關基于與提存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而負有向債權人交付提存物的義務,債權人因此而直接取得請求提存機關向其交付提存物的權利,同時應承擔相應的提存費用。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期限為5年,否則該權利消滅。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之前,提存機關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公務員之家

提存制度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債務人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而無法履行自己的債務時,可通過提存合同標的物的方式消滅自己的債務,防止債權人因其濫用權利或怠于行使權利而使債務人的債務處于不確定狀態,保護了債務人的合法利益。提存制度促使合同當事人積極履行各自相應的義務,督促當事人本著公平、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而為民事法律行為,維護了正常的交易安全與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