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著作權的案例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22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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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著作權的案例分析論文

摘要:網頁是伴隨網絡的發展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類要求給予著作權法保護的類型。僅僅刊載傳統作品的網頁,沒有產生新的著作權。經過設計,有文字、圖案、顏色、聲音、動畫等設置的網頁,其所刊載的內容應當作為匯編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復制他人網站,可能發生禁止侵犯著作權和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請求權競合,當事人可以在選擇其中對自己有利的請求權進行訴訟。

原告的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權和其不正當競爭的行為;2.要求被告在原告的網站、被告的網站、google網站、雅虎中國網站公開澄清實事,并賠禮道歉;3.要求被告賠償原告10萬元,并支付訴訟費、律師費、本案的公證費共4.6萬元摘要網頁是伴隨網絡的發展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類要求給予著作權法保護的類型。僅僅刊載傳統作品的網頁,沒有產生新的著作權。經過設計,有文字、圖案、顏色、聲音、動畫等設置的網頁,其所刊載的內容應當作為匯編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復制他人網站,可能發生禁止侵犯著作權和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請求權競合,當事人可以在選擇其中對自己有利的請求權進行訴訟。

一、案例介紹

這是某會計師事務所訴另一會計師事務所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案件。

原告的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權和其不正當競爭的行為;2.要求被告在原告的網站、被告的網站、google網站、雅虎中國網站公開澄清實事,并賠禮道歉;3.要求被告賠償原告10萬元,并支付訴訟費、律師費、本案的公證費共4.6萬元。

原告的訴訟理由:從2005年5月起被告的網站樣式和內容抄襲和模仿了原告的網站,經原告的警告通知后,被告一直繼續其侵權行為,于是原告起訴被告,認為被告的網站內容抄襲模仿原告的網站,被告網站中的服務分類、定義性文字、表格設置順序等完全相同,被告侵犯其著作權;被告網頁中菜單、服務項目、收費計算器的設置、客戶分類命名等相似,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被告的答辯:原告的指控不成立。針對不正當競爭的指控,被告的行為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的所有禁止行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針對侵犯著作權的指控,原告網頁上的內容是會計師事務所的介紹、服務分類、服務指南等,是會計師協會頒布的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中有明確的規定或者是行業共知的事實,原告對這些內容沒有著作權。

該案件是非常典型的涉及企業網頁內容的侵權糾紛案件。在現在網絡越來越普及、電子商務越來越發達之后,該類糾紛案件呈多發趨勢。它引發了我們對網頁究竟有沒有著作權,網站的所有人和設計人究竟擁有什么權利的思考。

二、法律分析

網頁是伴隨網絡的發展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類要求給予著作權法保護的類型。網頁是伴隨網絡的發展而出現的新生事物,是互聯網上用超文本標記語言書寫的基本文檔,該書寫文檔通常被稱為網頁的源文件。網頁源文件通過有關網絡瀏覽器以文字、圖像、聲音及其組合等多媒體效果展現在計算機的輸出設備中,向計算機用戶提供信息。網頁以數字化形式存儲于計算機的存儲設備中,能夠以多種形式被復制。

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較多的要求保護網頁著作權的案子,法院并作出了判決。比如,創聯萬網國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信諾立網絡公司著作權侵權案、北京美世界清洗保潔有限公司訴北京奧美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訴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網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嫣妮公司訴上海博伲家政服務公司侵犯著作權案、武漢天天同凈飲品有限公司訴武漢英特科技有限公司網頁確權案等等。作為在互聯網的主要表現方式的網站,到底有沒有著作權,是一種什么著作權,本文在下面作簡要分析。

(一)網頁是否是“作品”而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網頁是互聯網上用超文本標記語言書寫的基本文檔,該書寫文檔通常被稱為網頁的源文件。網頁源文件通過有關網絡瀏覽器以文字、圖像、聲音及其組合等多媒體效果展現在計算機的輸出設備中,向計算機用戶提供信息。網頁以數字化形式存儲于計算機的存儲設備中,能夠以多種形式被復制。對網頁也一般分為主頁和次級頁面。主頁是網站的首頁,即點擊網站地址出現的頁面。次級頁面是主頁以下的網頁。對于一個網頁是否是一個著作權法上的作品而應受著作權的保護,要具體分析。

1.僅僅刊載傳統作品的網頁,沒有產生新的著作權。對于僅僅刊載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形式的次級頁面,其中并未體現出對相關材料的選擇和編排方面的智力創作活動,則該網頁上的內容并不能因其變換為數字化形式而產生新的所謂“網頁”著作權。

2.經過設計,有文字、圖案、顏色、聲音、動畫等設置,而不僅僅是單純刊載傳統作品的網頁,其所刊載的內容應當作為匯編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對象即作品必須具備三個特征,即獨創性、可以有形形式復制、屬于智力創作成果。網頁著作權,應當具有以下含義:首先,網頁上的內容屬于智力創作成果。在網頁的制作過程中,必然融入制作者的智力勞動,是制作者智力創作的勞動成果。其次,網頁所刊載的內容能夠以有形的形式復制。網頁的內容雖表現為數字化形式,但其能夠予以存儲和輸出,具有可復制性。最后,網頁上所刊載的內容應當具有獨創性。獨創性是作品最重要的構成條件,在網頁設計中盡管有許多通常使用的目錄、菜單、鏈接等設計手段,但是網頁的版面設計、圖案色彩選擇、動畫、聲音的設置等方面均可體現設計者的審美觀和藝術創造力。可見,網頁上所刊載的具有獨創性的內容符合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作品構成要件,可以歸入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但網頁上所刊載的內容又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即作為一種多媒體界面,它不僅僅是一種靜態的平面表現形式,還具有動畫、聲音等普通作品所不具備的內容。同時,網頁上所刊載的內容通常體現出對相關作品或非作品性材料的選擇和編排,因而符合匯編作品的特征,應納入匯編作品予以保護。

我國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沒有約定網頁著作權歸屬或者約定著作權屬于設計人時,網頁設計人作為匯編作品的作者對網頁整體享有著作權。構成網頁的要素可以按照是否具有獨創性以及能否以某種方式被有形復制分為作品性要素和非作品性要素。其中每個可以脫離網頁而獨立存在的要素可以作為文字作品、美術攝影作品、計算機程序分別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3.網頁的版式設計是否受著作權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并未對網頁的版式設計單獨進行保護,究其原因,網頁的版式設計通過文字圖形等要素的空間組合以取得良好的視覺表現效果,但是網頁的版式設計不能脫離了特定文字、圖形而獨立存在,單獨的版式設計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網頁版式設計因缺乏構成作品的基本條件即具體的表現形式而不能單獨享有著作權。(載2002年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件參見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青民三終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

(二)著作權法律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律保護

抄襲模仿網頁的這種侵權行為有時會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相聯系。比如復制他人網站,使得人們誤以為此網站是彼網站,或此公司是彼公司,故意混淆自己的商品與其他知名商品,這就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禁止的“混淆行為”。此時發生了禁止侵犯著作權和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請求權競合。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對自己有利的請求權進行訴訟,但不能同時提起兩個訴訟請求,除非對方在侵犯著作權的同時,還有其他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本案中原告針對被告網頁中完全與原告網頁相同的部分提起了侵犯著作權的訴訟請求,對被告網站中與原告網站內容相似的部分提起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訴訟請求。其實被告在自己的網頁中表明了自己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與原告有重大差別,消費者并不會混淆兩個會計師事務所,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而雙方網頁的完全相同或類似都屬于著作權侵權的問題。原告只享有禁止侵犯著作權的訴訟請求,而不能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律的保護。

(三)損失的計算

這種類型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對受害方的損害,一般是很難確定的。法院在判決時一般會綜合考慮侵權的作品類型、行為性質、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后果、支出相關費用的合理程度及必要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了其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方式。

本案中原告把其在網絡廣告中推入的廣告費用也算入損失中去,但這部分的廣告投入一半并不認為是原告的損失,法官認定侵權成立的前提下,會根據前述所列的情況,酌情判決賠償金論。

原告的訴訟理由:從2005年5月起被告的網站樣式和內容抄襲和模仿了原告的網站,經原告的警告通知后,被告一直繼續其侵權行為,于是原告起訴被告,認為被告的網站內容抄襲模仿原告的網站,被告網站中的服務分類、定義性文字、表格設置順序等完全相同,被告侵犯其著作權;被告網頁中菜單、服務項目、收費計算器的設置、客戶分類命名等相似,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被告的答辯:原告的指控不成立。針對不正當競爭的指控,被告的行為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的所有禁止行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針對侵犯著作權的指控,原告網頁上的內容是會計師事務所的介紹、服務分類、服務指南等,是會計師協會頒布的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中有明確的規定或者是行業共知的事實,原告對這些內容沒有著作權。

該案件是非常典型的涉及企業網頁內容的侵權糾紛案件。在現在網絡越來越普及、電子商務越來越發達之后,該類糾紛案件呈多發趨勢。它引發了我們對網頁究竟有沒有著作權,網站的所有人和設計人究竟擁有什么權利的思考。

二、法律分析

網頁是伴隨網絡的發展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類要求給予著作權法保護的類型。網頁是伴隨網絡的發展而出現的新生事物,是互聯網上用超文本標記語言書寫的基本文檔,該書寫文檔通常被稱為網頁的源文件。網頁源文件通過有關網絡瀏覽器以文字、圖像、聲音及其組合等多媒體效果展現在計算機的輸出設備中,向計算機用戶提供信息。網頁以數字化形式存儲于計算機的存儲設備中,能夠以多種形式被復制。

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較多的要求保護網頁著作權的案子,法院并作出了判決。比如,創聯萬網國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信諾立網絡公司著作權侵權案、北京美世界清洗保潔有限公司訴北京奧美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訴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網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嫣妮公司訴上海博伲家政服務公司侵犯著作權案、武漢天天同凈飲品有限公司訴武漢英特科技有限公司網頁確權案等等。作為在互聯網的主要表現方式的網站,到底有沒有著作權,是一種什么著作權,本文在下面作簡要分析。

(一)網頁是否是“作品”而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網頁是互聯網上用超文本標記語言書寫的基本文檔,該書寫文檔通常被稱為網頁的源文件。網頁源文件通過有關網絡瀏覽器以文字、圖像、聲音及其組合等多媒體效果展現在計算機的輸出設備中,向計算機用戶提供信息。網頁以數字化形式存儲于計算機的存儲設備中,能夠以多種形式被復制。對網頁也一般分為主頁和次級頁面。主頁是網站的首頁,即點擊網站地址出現的頁面。次級頁面是主頁以下的網頁。對于一個網頁是否是一個著作權法上的作品而應受著作權的保護,要具體分析。公務員之家

1.僅僅刊載傳統作品的網頁,沒有產生新的著作權。對于僅僅刊載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形式的次級頁面,其中并未體現出對相關材料的選擇和編排方面的智力創作活動,則該網頁上的內容并不能因其變換為數字化形式而產生新的所謂“網頁”著作權。

2.經過設計,有文字、圖案、顏色、聲音、動畫等設置,而不僅僅是單純刊載傳統作品的網頁,其所刊載的內容應當作為匯編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對象即作品必須具備三個特征,即獨創性、可以有形形式復制、屬于智力創作成果。網頁著作權,應當具有以下含義:首先,網頁上的內容屬于智力創作成果。在網頁的制作過程中,必然融入制作者的智力勞動,是制作者智力創作的勞動成果。其次,網頁所刊載的內容能夠以有形的形式復制。網頁的內容雖表現為數字化形式,但其能夠予以存儲和輸出,具有可復制性。最后,網頁上所刊載的內容應當具有獨創性。獨創性是作品最重要的構成條件,在網頁設計中盡管有許多通常使用的目錄、菜單、鏈接等設計手段,但是網頁的版面設計、圖案色彩選擇、動畫、聲音的設置等方面均可體現設計者的審美觀和藝術創造力。可見,網頁上所刊載的具有獨創性的內容符合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作品構成要件,可以歸入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但網頁上所刊載的內容又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即作為一種多媒體界面,它不僅僅是一種靜態的平面表現形式,還具有動畫、聲音等普通作品所不具備的內容。同時,網頁上所刊載的內容通常體現出對相關作品或非作品性材料的選擇和編排,因而符合匯編作品的特征,應納入匯編作品予以保護。

我國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沒有約定網頁著作權歸屬或者約定著作權屬于設計人時,網頁設計人作為匯編作品的作者對網頁整體享有著作權。構成網頁的要素可以按照是否具有獨創性以及能否以某種方式被有形復制分為作品性要素和非作品性要素。其中每個可以脫離網頁而獨立存在的要素可以作為文字作品、美術攝影作品、計算機程序分別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3.網頁的版式設計是否受著作權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并未對網頁的版式設計單獨進行保護,究其原因,網頁的版式設計通過文字圖形等要素的空間組合以取得良好的視覺表現效果,但是網頁的版式設計不能脫離了特定文字、圖形而獨立存在,單獨的版式設計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網頁版式設計因缺乏構成作品的基本條件即具體的表現形式而不能單獨享有著作權。(載2002年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件參見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青民三終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

(二)著作權法律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律保護

抄襲模仿網頁的這種侵權行為有時會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相聯系。比如復制他人網站,使得人們誤以為此網站是彼網站,或此公司是彼公司,故意混淆自己的商品與其他知名商品,這就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禁止的“混淆行為”。此時發生了禁止侵犯著作權和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請求權競合。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對自己有利的請求權進行訴訟,但不能同時提起兩個訴訟請求,除非對方在侵犯著作權的同時,還有其他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本案中原告針對被告網頁中完全與原告網頁相同的部分提起了侵犯著作權的訴訟請求,對被告網站中與原告網站內容相似的部分提起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訴訟請求。其實被告在自己的網頁中表明了自己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與原告有重大差別,消費者并不會混淆兩個會計師事務所,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而雙方網頁的完全相同或類似都屬于著作權侵權的問題。原告只享有禁止侵犯著作權的訴訟請求,而不能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律的保護。

(三)損失的計算

這種類型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對受害方的損害,一般是很難確定的。法院在判決時一般會綜合考慮侵權的作品類型、行為性質、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后果、支出相關費用的合理程度及必要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了其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方式。

本案中原告把其在網絡廣告中推入的廣告費用也算入損失中去,但這部分的廣告投入一半并不認為是原告的損失,法官認定侵權成立的前提下,會根據前述所列的情況,酌情判決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