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金融混業經營監管走向與制度缺陷

時間:2022-04-02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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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金融混業經營監管走向與制度缺陷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初步闡述了金融混業趨勢下金融監管制度缺陷,并提出設立監管“防火墻”以適應金融混業發展的構想。

關鍵字:金融混業經營監管趨勢制度缺陷

一、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

當今世界,全球經濟一體化、金融自由化程度進一步加深,企業兼并、重組風起云涌,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品種不斷交叉,金融各業之間的邊界日益模糊,客觀上,國際金融業已經走上了交叉發展的道路。20世紀70年代以來,英國、日本、美國等實行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國家紛紛走上混業道路,混業經營體制逐步成為了國際金融業的主流。

“金融分業經營”的本來企圖是在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之間筑起一道“防火墻”,防止商業銀行過多地將資金投入到資本市場,防止風險跨行業傳播,進而降低系統性風險。但從我國1998年以來金融分業經營的實踐看,此模式沒有有效地降低系統性風險。截至2001年底,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已經剝離了14000多億元不良貸款的基礎上,仍有不良貸款17600多億元,不良貸款占25.37%,其中約有6000多億元將成為實際損失,占全部貸款的8%。分業體制下,商業銀行被限制在狹窄的存貸業務領域內,資產形式單一,難以實現資產的最優化配置,這是導致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持續上升的原因之一。資本市場也由于分業的規定,從商業銀行進行融資的渠道被堵塞,證券業的發展難以得到商業銀行的支持,舉步維艱。結果導致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兩敗俱傷。實行混業經營·,金融機構則能夠充分發揮業務多元化下的風險分散優勢和資源共享帶來的效率優勢,實現利潤來源多樣化,增強競爭力。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5年后,外資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不再有地域和客戶限制,享受國民待遇。我國金融業將直面綜合性的全能型的外資金融機構的競爭。面對挑戰,我國金融業要求得生存和發展就必須充分利用入世后5年保護期,積極塑造和培育全能型金融集團,營造金融混業經營的良好條件。

目前,我國金融業正呈現出混業經營的新趨勢,近年來監管當局對金融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1999年8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獲準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從事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業務。同年10月27日,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2000年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又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獲準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2001年6月,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在經過人民銀行批準以后,可開辦證券業務、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以及保險業務。這些政策措施的出臺為金融業分業框架下實踐混業經營提供了政策依據,導致我國銀行、證券、保險三業出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長期隔離的狀態被打破。事實上,我國金融系統已經形成了如光大、中信、平安等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實踐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

現階段,我國金融混業經營還剛剛起步,呈現出一些自己的特點:①主要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實踐混業經營;②分業經營條件下自然的嚴格的“防火墻”機制失效,新的金融集團內部交易“防火墻”制度缺失;③對于金融混業經營,監管當局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規范,金融集團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

二、混業趨勢下金融監管的制度缺陷

相對于分業經營來說,金融混業經營猶如一把“雙刃劍”,在帶來一系列誘人的優勢的同時,也伴隨著一系列的問題。按照國際慣例,金融機構實施混業經營大都采取集團經營的形式,這將會給我國現有監管主體帶來嚴峻的挑戰。其中最關鍵也是最棘手的挑戰就是如何處理金融集團內部交易問題。實施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為了實現協同效應、降低經營成本、增加利潤,必然進行一系列的內部交易。由此產生大量的內部交易問題,滋生新的金融風險。所謂內部交易,就是指集團成員之間發生的資產和負債。這些資產和負債可以是確定的,也可能是或有的。金融集團內部交易問題主要包括:風險傳播、信息不完全、利益沖突等。對此,我國金融監管當局還沒有制定具體的應對措施,對混業經營機構的管理基本上延續著分業體制下的老辦法,顯然不能滿足金融混業發展的要求。這樣,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表現出一些制度缺陷:

1.對混業趨勢下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的風險傳播,缺乏規范的限制性的“防火墻”制度安排。

風險傳播指風險在金融集團各子公司內相互傳播。內部交易無疑會加劇集團成員之間風險的傳染性,如證券子公司出現經營困難,金融集團動用系統內的銀行子公司的資金來救濟,結果使銀行子公司也出現經營困難,最后導致銀行子公司與證券子公司共同陷入危機;另外,集團成員在經營和財務決策方面由于受到來自集團和其他成員的過多限制,難以作出客觀、科學的決策,在經營過程中形成風險時容易出現相互推諉的現象,這也會導致風險傳播和風險集聚。對此,金融監管當局尚無規范的限制性的“防火墻”制度安排來進行約束。

2.對混業趨勢下金融集團內、外部信息的不完全性,缺乏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安排。

內部信息不完全性主要表現為金融集團與各子公司之間,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信息交流的程度深淺和準確性問題。集團內部交易時,可以便利地將客戶的內幕信息轉移給內部成員,獲得非競爭收益,損害客戶、投資者和其它市場主體的利益。

外部信息不完全性主要表現為金融集團以及集團內各子公司信息公開的充分性和準確度問題。集團內部交易時,可能對外會隱瞞相關信息,導致信息公開不充分。集團內部各成員之間的交易可能會夸大一個集團成員的報告利潤和資本水平,從而使得集團的真實凈資本可能大大低于所有集團成員的資本總和。公開信息的準確度將大打折扣,這就會導致監管當局和投資人、債權人難以了解集團內部各成員之間的授權關系和管理責任,從而無法準確判斷和區分一個集團成員所面對的真實風險;針對金融集團內、外部信息不完全性,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缺乏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安排。

3.對混業趨勢下金融集團各子公司和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缺乏規范的市場性的原則與約束。

利益沖突是指集團各成員之間,子公司與集團公司之間,集團系統內部與客戶和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對此,人行夏斌司長主編的《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舉例分析過,如:銀行控股公司麾下的銀行子公司向信用或業績不好的客戶貸款,讓其通過本系統內的證券子公司發行證券,其手續費則由銀行的貸款來返還。這樣銀行需要承擔向業績不良客戶貸款的風險而證券子公司卻可獲得銷售證券的利益,從而導致部門間利益沖突。另外,集團公司系統內業務運行中實施“搭售策略”,利用證券發行的便利將企業包裝上市轉移破產企業的貸款損失,將滯銷證券轉移至證券托管賬戶,這些行為都會導致集團內部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而這些利益沖突問題,歸根結底,都是非市場原則運行的結果,與市場經濟規律相違背。對此,現有監管體制缺乏規范的市場性的原則與約束。

上述金融集團內部交易問題,在我國市場機制不健全,市場約束軟化的情況下,顯得更加突出。若不能得到妥善處理,將會導致風險傳播和風險集聚,進而影響到我國金融業的穩健運行,甚至誘發金融危機,危害到國家經濟的發展。我國1993年前的金融混亂現象,某種意義上說,也是類似內部交易混亂的真實表現。對此,我國目前監管體制下還缺乏相應的制度安排來予以化解。

三、適應混業發展的需要,設立金融監管“防火墻”的思考

金融混業經營給現有監管主體帶來一系列的挑戰,提出新的制度需求,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已呈現出一定的制度缺陷,這就迫使管理層提供相應的制度供給。針對這種情況,本文試圖從建監管“防火墻”的角度對我國金融監管的一些制度安排進行思考。

“防火墻”其本來意義是指在建筑物的兩端或在建筑物內將建筑物分隔成區段,以防止火災蔓延。包含了很深的防備、防范的寓意。正如《后漢書。恒譚傳》所言:“蓋善政者,察失而立防”。即善于行政管理的人,一旦覺察到有失誤或缺陷時就要設立相應的防范措施。目前,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中已展現出了風險的苗頭,反映出一些缺陷。而在利益機制的推動下,混業經營帶來的內部交易問題難以通過金融機構的自律管理予以化解,為防止在金融集團混業發展下各業務、各公司成員之間風險相互傳播和向外部蔓延,金融監管當局有必要從制度安排上作出相應約束、提出相應原則、進行各種相應制度規范,以減弱金融集團混業經營的負面影響,隔離風險。這應該是金融監管的“防火墻”的主要含義。通過“防火墻”這種制度安排,約束集團成員間的內部交易,控制風險在各金融分支行業之間相互傳遞,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金融集團混業經營所帶來的內部交易問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于1999年2月聯合頒布了《對金融集團的監管原則》,對金融集團內部交易作出了制度性的規范。歐盟于2001年4月26日通過了《對金融企業集團中信用機構、保險業及證券公司之補充性監管指令及修訂其它相關指令之建議案》來規制金融集團內部交易及風險集中問題。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也對金融集團內部交易制定了相應條款。我國監管當局在制定相應的監管“防火墻”時,可以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至少應包括如下幾方面的內容:

第一,要規定金融集團下的銀行、證券和保險及各子公司的資金和業務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商業銀行與證券、保險等業務部門的一體化程度,設置資金、業務和規模的“防火墻”。

要求不同的子公司從事不同種類的金融業務,每一個子公司都有自己獨立的資本金、會計標準、管理隊伍等。通過制定一定的比例限制內部資金交易,尤其是銀行子公司對金融集團成員機構的貸款和其他信貸延期方面必須有嚴格的數量限制,銀行從這些成員公司購買證券或其他資產方面也必須有嚴格限制。另外,還要求金融集團旗下的各子公司具有相當的自主權,金融集團公司只能通過股權對子公司實施管理,保證子公司的經營決策客觀、科學,權、責明確。由于金融集團內部交易,使得各子公司、各業務之間風險具有傳染性,對金融集團公司進行并表監管時,還必須充分考慮到大宗內部交易可能誘發的風險集聚。通過這種制度安排,把金融集團內部交易控制在適度的范圍內,風險在各業之間的相互傳播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要建立關于金融集團的內部交易和對外交易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公開的程度、準確性、完整性的準則要求,設置信息完全的“防火墻”。蔣海等學者研究表明,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主要是金融市場的不完全信息,金融市場失靈究其根源在于非對稱信息和不完全契約,金融的脆弱性、傳染性等只是這一根源的外在表現。金融監管應集中解決金融過程中非對稱信息和不完全金融契約問題。這比較適合目前我國的金融混業經營狀況。因此,對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和外部交易必須制定強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對信息公開的程度和準確性、完整性制定明確的準則,要求金融企業集團定期向監管者報告其相關的內部交易,尤其是大額關聯交易,增強信息透明度。對集團內部信息流動也必須加以嚴格的控制,內部信息只能在各會員公司間進行適度流動,堅決打擊利用信息的非法轉移損害客戶的行為。通過這種安排,監管當局、客戶、投資者應該能夠對金融集團及其成員的資本狀況、利潤水平以及真實風險作出準確的判斷。對于金融集團的信息披露必須做到:①強調資產價值的公允表達,充分表達資產的真實價值。②實施信息的強制性披露制度,以法律強制性的信息披露保證信息的正確、公平、公正。③由內部信息規范向外部信息規范轉變,信息規范機制必須依賴于國家的審計體系而非銀行內部審計。

第三,要求混業經營中的所有交易都在市場化條件下進行,制定符合市場交易行為的規章制度,設置市場化管理的“防火墻”。所謂市場化管理就是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金融交易必須按價值規律辦事,尊重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交易原則。為了防范集團內部交易導致的利益沖突,應當要求集團成員間的所有交易在“市場條件”下進行,集團成員內部交易的條件大體上與集團成員和非成員之間的交易條件相同,集團內部交易不能損害到其它部門和客戶的利益。另外,要求有利益沖突的金融業務如信托業務、證券經紀業務、自營買賣與投資咨詢等,有利益沖突的崗位如前臺交易和后臺管理等,都要由不同的部門、不同的個人辦理。否則,將難以保證各部門業務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導致風險集聚。

第四,要制定規范混業經營的所有運作的法律法規,盡快出臺檢查、監督金融集團內、外部交易的條例,設置法律限制的“防火墻”。以法律的形式來規范和約束金融集團公司的內部交易以及其它業務活動,保障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做到依法監管,同時廢除或修正原有法律、法規中與金融業發展相悖的條款。2003年1月13日至15日,短短三天時間,央行以一天一令的速度,連續頒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并同時自3月1日起施行。一個《規定》和兩個《辦法》是規范的法律限制,是強制性的制度安排。我們所倡導的法律限制的“防火墻”就是類似的法律法規。我國應該借鑒美國的成功經驗,制定類似于美國的中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

當然,“防火墻”的門檻不能設得太高,要考慮到成員公司之間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競爭的關系,以免失去了綜合經營的“比較利益”,應該在安全與效率之間尋求一個最佳的平衡,這就要根據本國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水平狀況,設置寬嚴有度的“防火墻”。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內控制度脆弱,缺乏混業經營所要求的嚴格自律制度,金融監管的“防火墻”設置應當采取適度從緊的策略。同時,對違背防火墻的行為還應設置出相應的處罰措施,對金融集團混業經營可能出現的危機,事先也應該有相應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