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的制度詮釋

時間:2022-04-29 10:59:00

導語: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的制度詮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的制度詮釋

【論文關鍵詞】個人破產企業破產自由財產

【論文摘要】本文認為,我國應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因此,必須將個人破產立法制度和企業破產制度進行區別和差異研究。

在歷史長河中,個人破產立法被優先確立,而后經過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出現,企業破產制度的出現使得破產立法進一步發展,而二者在適用上顯然屬于兩種截然不同的群體。從某些方面來看,雖然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在產生的根源、基本原理、原則、制度、程序上有一定的共同性,但因破產主體的不同,個人破產立法的適用主體是自然人、合伙、個體工商戶等類型,而企業破產立法的適用主體則是法人企業,因此在適用上也有一定的差異性。研究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的不同,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個人破產制度的基本法律特征,認識個人破產制度研究的獨立價值,為我國今后設立個人破產立法制度提供研究價值。再者,區分兩種立法的不同也同樣可以說明我國今后設立個人破產立法斷然不可直接套用企業破產立法的所有規定,也不可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立法直接照搬套用。本文認為,兩者除了主體屬性的不同之外,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

一、價值目標不同

個人破產制度中的自然人一般都具有破產能力,即使該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在民法學上這兩類人也只是不具有行為能力,而具有權利能力,因此,無論是何種自然人群體都應當具有破產能力。自然人的破產權利能力從出生開始到死亡結束,自然人的身份不因從事商行為而受到任何影響,都具有破產能力。但是,相對于自然人來講,企業法人的破產能力則有所不同,企業法人的破產能力可以因行業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因此,大部分國家都會在某種程度上限制或者排出那些特殊行業企業法人的破產能力,以達到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穩定國內安定團結的目的。這些特殊行業包括維持人民大眾日常所需的行業,比如銀行、保險、鐵路交通、郵政通訊等。

二、破產原因不同

在破產的原因上比較個人破產和企業法人破產也有所不同。企業法人破產的破產原因很單一,當企業法人不能償還到期應當支付的債務時即說明企業法人已經失去了支付能力,因此自動適用破產程序。而個人破產適用破產程序的原因則較為復雜,這一點本文將在后面專門談到。由上可知,破產原因是導致民事主體出現破產狀態的事由。從實踐中看,導致法人破產喪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的原因較為單一,主要是法人的經營行為。但是,導致自然人破產的原因卻相當復雜。在破產法理論中,有學者把自然人破產分成以下三類。

1、經營性破產

這種類型的破產可以是自然人作為自然人的身份進行經濟投資導致的投資性破產;也可以是作為商自然人的身份從事經營活動導致的經營性失敗破產,比如個體戶;還有的人進行黃金期貨、證券交易等商事活動導致的投資破產。

2、消費型破產

消費型破產和第一種由于經營產生的破產結果是不一樣的。消費型破產是由于個人進行消費活動導致的破產,比如信用卡消費、生活借貸造成入不敷支,最后導致破產的狀況出現。

3、宣告型破產

這種類型的破產人一般不會主動申請破產,也不主動從事個人的經營性投資,自身并不擔負債務,但由于擔任了企業或者工廠等單位的領導人,或者對工廠、企業的破產負有直接或間接責任而被宣告破產。破產不僅以法院公告的形式出現,而且對被宣告破產的主體有一定的懲罰性的要求和條款,并且要求在一定期限之內不能重復擔任領導人或管理人員、包括董事等職務。這是三種破產類型之中唯一的被動破產的類型。

三、破產范圍不同

破產范圍在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之間存在著絕對不同。企業破產以后主體資格隨之消滅,因此無需考慮企業或者法人今后的生活問題,也不需要考慮企業或者法人的利益問題,企業全部財產以及法人全部財產應當都歸屬于破產財產的范圍。根據法律相關規定,企業應建立公開、透明的財產制度,而且法人財產與企業財產是沒有區分的,所以在法院執行破產財產的時候并不存在無法認定或者分割的問題。www.gwyOO.

但個人破產有自然人獨有的特性,破產并不意味著自然人的死亡,民事主體的資格仍然存在,這就意味著個人破產需要考慮自然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以及自然人在破產時已經用自己全部財產清償給債權人,對于善良自然人破產是否給予免除剩余債務的機會。這在世界各國法律中有著不同的概念,甚至現代破產法理念認為,破產人除了破產人的身份以外還是家庭成員的一份子,因此仍然需要對其進到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從人權的角度來講,需要給予破產人一定的可以被自由支配、處置、收益的財產,幫助破產人維持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走出破產的陰影。這類財產既可以不用納入到繼續清償債權人債務的財產,也可以被破產人留作重新生活的保障。這一制度也是作為自然人獨特的制度,在企業破產立法中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同時,許多國家的破產立法制度中都將自由財產制度進行專章立法,以區別破產財產、免責財產。另外,自然人可以是破產人也可以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當事人,因此,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個人財產的認定存在很大的困難,而且破產前或者破產期間,容易發生藏匿、隱匿、轉移、借貸財產,更不方便法院認定是否給予自由財產的權利,再者,免責認定的前提也同樣應當建立在當事人無可執行財產的前提之下,因此個人破產比企業破產更難認定范圍。

總的來講,企業破產是以企業法人等經濟實體為主體的破產。企業破產以后,民事主體資格消滅,法人、還有企業主體資格隨機消滅。因此企業破產不存在與個人破產立法制度相同的財產分配制度,更加不存在自由財產在債務人之間進行自由分配。破產人被宣布破產以后,隨即將全部破產財產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分配,這也在最大程度上彌補了債權人的利益。再者,從破產財產進行確認的方式上來講,企業破產成立的主體是企業法人,因此在設立方式上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要求在工商局進行注冊登記,且法人資產的注冊也同樣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注冊,如果發生資產的轉移也必須進行更改。這都說明法人企業破產時債權債務關系是很明確的,通過會計報表進行審查就能夠很快地詳細地統計出完整的財產關系。從這方面比較來看,個人破產在確定債權債務關系上并不如企業破產那樣容易,自然人個人財產、家庭財產以及個人破產財產是很難劃分的。自然人因債權債務關系隱匿財產、轉移財產等行為構成減少或者轉移需要清償的破產財產,在實施破產程序過程中很難確認。

四、法律后果不同

企業法人破產在執行完破產程序之后就意味著該企業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也就是說企業法人的主體已經“死亡”。但個人破產的適用主體則完全不同,比如自然人適用個人破產立法,在執行完畢后僅僅意味著從前的債權債務關系終結,但自然人本身并未死亡,生活仍將繼續。并且,執行破產程序也并不意味著該自然人民事主體資格的喪失,自然人仍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民事權利能力。從這一點上說,兩者在法律后果上的確有著截然不同的結果。

不僅從以上分析過程可以看出個人破產與企業法人破產之間有著根本性的區別,從歷史的實證上也同樣能說明他們之間的區別。在破產法的立法制度之中,最早開始適用的就是個人破產立法制度,到18世紀上半葉才出現公司法人制度,企業法人出現的則更晚。時至今日,個人破產立法制度在全世界仍然是破產立法的基礎,而且在絕大多數國家,個人破產案件的數目都遠遠超過企業法人申請破產數量。根據美國LundquiSt咨詢有限公司對2005年美國申請個人破產的數據統計可以發現,2005年比2004年申請人數增加了31.6%,已達到2043535人。另外,美國法院管理辦公室(TheAdministrativeofficeoftheUSCourts)公布了2006年美國申請企業破產的數據僅為35292家,而2005年美國申請企業破產的數據僅為31952家。從美國申請個人破產立法的數據可以看出,個人破產申請與企業破產申請并不相同。況且從歷史上看,西方發達國家也是先有個人破產立法,后有企業破產立法,可見,正是因為有了個人破產立法才帶動了市場經濟發展的成熟和完善。我國如果要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就必須建立一系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國已經設立了以企業法人為主體的企業破產立法,尚未設立以個人為主體的個人破產立法制度,應盡快設立相關制度,以此更好地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我國現行的破產立法是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并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這說明,目前我國的這部法律僅僅確立了企業法人的破產資格。我國現行的破產法實行的既不是商人破產主義,也不是一般破產主義和折衷破產主義,而是具有我國特色的“企業法人破產主義”。另外,根據1991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這一章的內容,確定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及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以上我國現行立法的羅列說明,不論是新企業破產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將我國現行的破產法律限制在了企業法人之中,排除了包括自然人破產、合伙破產等多種經濟組織形式的破產資格。筆者認為,將來制定我國的個人破產立法制度可以參照目前我國企業破產立法形成的單行條例,但涉及到自然人失權以及復權制度的細則可以在其他條款中適當增加有關個人破產的立法內容。

【參考文獻】

[1]湯維建:破產程序與破產立法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2]鄒海林:破產程序與破產法實體制度比較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5.

[3]李永軍:破產法律制度[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4]美國去年個人破產數量創新高[EB/OL].2006-07-26.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問題的意見》[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