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法律體系的可操作性研究

時間:2022-05-20 0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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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法律體系的可操作性研究

摘要:我國非常重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形成了我國特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體系。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法律體系包含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三個層面,但存在著缺乏可操作性、責任體系發展不均衡等問題,應盡快完善。

關鍵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框架責任體系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關系一個行業,甚至是整個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也因此成為了投資人,乃至公眾關注的主要焦點之一。一套健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機制是營造良好市場秩序所需要的,同時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法律規制也是維護市場秩序良性發展的必不可少要素。學界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礎理論也眾說紛紜,①因此認真研究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必將裨益于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和完善。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在我國,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規范性文件共同構成了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體系,這個體系中存在著如下框架:

第一層次是以《證券法》為核心的基本法律。《證券法》是整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法律,也是核心法律。證券法中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監管的相關規定包括如下內容:1.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2.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3.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5.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關責任人以及承銷的證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6.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同時供社會公眾查閱。7.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8.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證券法》的這些規定基本上屬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制內容,這些規定構成了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嚴格監管,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置于有效的監督和控制之下。除《證券法》之外,《公司法》第八十七條和刑法分則中的部分內容也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有效的法律規制。

第二層次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這些法規大致包含:《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可轉換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等。同《證券法》的規定相比,這些法規的規定更為細致,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對上市公司在各環節中信息披露的內容、程序和形式都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應當注意的是,這些行政法規的內容要受到制定機關權限的限制,同時涉及基本經濟制度的內容也不得有行政法規固定,應屬于法律保留事項。

第三層次是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規制的部門規章。主要包括:《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制規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這些規范性文件從專業的角度和更為微觀的視角細致規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每一個操作細節,為評價和監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觀標準。但是,這些規定基本都是具體的操作性規定,僅僅對于指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以及對該行為的監督有具體的意義,而對于整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響甚微。

上述三個層面的規范,就對制度構建方面而言,法律的影響最大,法律的框架和內容勾畫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結構,行政法規具體地將這個框架中的內容進行充實,而部門規章則是將具體的內容進一步細化。這三個層次的規范共同構筑了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體系。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

雖然由上述三個層次構成的法律體系基本搭建起了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框架,但是由于市場經驗尚不成熟,這些制度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比較突出反映在如下兩點:

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上述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規制體系的三個層面的規定由上至下越來越詳細,可操作性越來越強。但是,在法律層面上,規定仍然過于籠統和原則,可操作性規范過少,而這種粗糙的規定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實施帶來很大的困難,并且這種規范上的確實很難通過下位法來彌補。下位的規范僅僅是依據實際的需要而制定一些針對某一問題特定的規范,這些規范相對基本法律而言,應當說是具有較強的操作性的,但是其畢竟不能像基本法律一樣將一項法律制度很完整地呈現出來,下位規范的內容嚴格受到立法權限的限制而不能逾越,同時也受到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機關的權限限制。由此可見,對于某項法律制度全面系統地規定這項任務只能有法律來完成,而不能在法律中作出過于原則性的規定而依靠下位規范來完善該制度。因此,作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定基本法律的《證券法》在規定上的模糊不清,給整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實施帶來了困難。

責任體系發展不均衡。從現有的規范性文件來看,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由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共同構成。這一體系看似完整,但實則在構建和應用之時存在著不均衡的現象。在關于這三種責任的規定當中,對于行政責任的規定最為健全,而對于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規定則相對較少,并且執行起來也有困難。此外,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民事責任的立法尚有欠缺。這種表現集中體現在立法層次較低。我國是大陸法系的傳承國家,按照法律階梯理論,各種規范性文件有著嚴格的等級區別。在我國,法律的效力等于或高于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效力等級。②目前我國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民事責任的規定不是散見于《證券法》的各章當中,不成體系,就是規定在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當中,效力層級較低。這種立法情況不利于追究相關責任者的民事責任。這就使得這三種責任制度發展不均衡,使得整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責任制度不健全。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之完善

完善法律規定。在我國,某項法律制度是否健全,主要取決于該領域法律的規定,其他規范性文件只能起到輔助性作用。《證券法》規定的原則性和可操作性差等問題嚴重影響著這部法律的實施效果,同時也影響著其他規范性文件作用的發揮。因此,應當加快完善《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將法律中的“空白條款”盡量以規范的法的形式確定下來,使得《證券法》能夠在法律層面上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搭建起一個相對完善的制度框架,這樣不但有利于《證券法》的施行,而且也有利于其他層面相關規范性文件更好地發揮作用。

重視證券民事責任制度。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證券市場責任制度中,最常用的應當是民事責任制度,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僅僅作為輔助性手段。之所以以民事責任為主是因為在市場交易活動中,交易主體尋求的主要利益是經濟利益,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導致的市場主體的損失也往往是經濟損失,而民事責任恰恰能夠補償市場主體因相關責任人的過錯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雖然都可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懲戒,但是難以彌補市場主體的經濟損失。因此,加大民事責任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責任體系中的地位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時,目前我國法律中規定的民事處罰力度偏小,而證券市場的違規操作往往可以給行為人帶來數以億計的巨額利潤,這就使得行為人甘愿冒風險而從事違法行為。有鑒于此,加大民事責任的懲罰力度,是保證信息披露制度順利實施、減少違法行為的有效途徑之一。

注釋:

①夏普·F·威廉等:《投資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68頁。

②[奧地利]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3年,第186頁。